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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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

3、投资者自担。合同号:2011201008003201-中融XX(XX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中融XX(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定义,本合同中涉与的信托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信托法规或本信托之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释义一样。第一条 信托目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第二条 信托类型指定用途

4、的集合资金信托。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认购3.1 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的资金金额(大写):万元。3.2 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 1.00 元/份;3.3 本合同委托人本次认购信托单位(大写):份。3.4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自成立日起期限为2年。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管理团队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聘请中国XX银行股份XX分行为保管人,东方证券股份为证券经纪人,XXXX投资管理为投资顾问,共同组建信托计划管理团队。XXXX投资管理作为投资顾问,将认购本信托计划不低于15%的信托份额。4.1受托人基本情况1、名称:中融国际信托

5、2、法定代表人:刘洋3、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4.2保管人基本情况1、名称:中国XX银行股份XX分行2、负责人: 3、地址: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5.1信托成立:如本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募集信托资金金额达到10000万元,或推介期结束时募集信托资金金额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本信托成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调整推介期。如推介期满,但是所募集信托计划资金不足100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公司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与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5.2 信托计划

6、募集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账 号: 开户行: 5.3 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账 号:开户行: 5.4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不低于壹佰万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照以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5.5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XX(XX号)”字样。5.6 信托计划认购费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行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资金的1%。认购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与文件进行支付。5.7

7、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5.8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5.8.1 提交XX明文件一式两份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XX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XX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XX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

8、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5.8.2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撤销。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6.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6.1.1 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所募集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1. 主要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含可转债)、回购(正回购除外)、ETF、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类产品与各类理财产品以与新股申购等。2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

9、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6.1.2 投资目标与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价值投资的真谛在于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全面分析,使用金融资产定价模型估计股票的内在价值,并通过对股价和内在价值的比较去发现并投资那些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其内在价值的潜力个股,以期获得超过主要指数增长率的超额收益。根据资产价值、盈利能力、成长性等价值投资三要素挖掘个股潜力。坚持价值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从而获得持续稳定回报。* 坚持组合投资并适当集中投资组合投资的目标是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本信托计划将运用

10、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等来进行资产的选择和组合。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选择相应的资产组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适当的集中投资是在坚持价值投资基础上进行的。只有适当的集中投资才能超过市场的平均回报。6.1.3 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将基于投资顾问与受托人对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证券市场估值和趋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股票投资方面,投资顾问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基础,通过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追求具有健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同时,结合估值水平分析和技术面分析,追求合理买入价格和最佳买卖时机,并结合债券与其他低风险品种,根据市场状况与趋势灵活配置,从而在控制风险的

11、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回报。股票市场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本计划通过放弃大部分不确定机会、抓住一部分确定性高的机会,力争使本计划成为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6.1.4 投资限制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3. 不得投资于*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于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

12、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4.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5. 投资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

13、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6.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7不得投资于ETF套利。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9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

14、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6.1.5信托计划的预警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5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追加保证金等必要的保障措施。当T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立即以录音或 形式向本信托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顾问自行决定是否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00元。自T+2日上午9:00起,在受托人资产管理

15、系统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0.97元前,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6.1.4信托计划的止损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3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追加保证金等必要的保障措施。当T日盘中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投资顾问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日该时点开始,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

16、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的除外)。如果投资顾问在止损变现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元,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继续运用信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否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6.1.5追加保证金的退还投资顾问追加保证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回升至超过初始信托资金总额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且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在1.00元以上时,投资顾问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的全部资金。但投资顾问取回追加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6.2 管理方式6.2.1

17、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6.2.2 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委托人确认本信托运作模式为:1.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2.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无异议,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3.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4. 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方发出的致使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或总股本的5%的投资建议。5. 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方发出的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

18、行的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6. 投资顾问的操作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的,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6.3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6.3.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6.3.2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19、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6.3.3 受托人必须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与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按约定投资于其他金融品种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投资。6.3.4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6.3.5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

20、财产保管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第七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7.1信托利益的计算7.1.1 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7.1.2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某估值日的信托利益该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该估值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信托利益。7.2 信托

21、利益的分配原则本信托在每一信托年度结束时根据信托单位净值情况进行分配年度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分配剩余的信托利益。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7.3信托利益的分配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7.3.1每一信托年度所分配的信托利益(即年度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按信托年度向受益人分配年度信托利益。当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若信托单位净值(计提年度信托利益前)大于1.00元时,受托人向受益人计提、分配年度信托利益,计算方法为:年度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1)信托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是指该估值日在计

22、提年度信托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净值。年度信托利益的支付方式: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归属于各受益人的年度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年度信托利益于当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计提,计提年度信托利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归于1.00元。当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1.00元,则不计提当年度信托利益,不分配当年度信托利益。7.3.2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归属于受益人的其他信托利益(如有)支付

23、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信托终止时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的分配,按7.4条约定执行。7.4信托利益分配的特别约定本信托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以下保障措施:7.4.1投资顾问以其所享有的信托利益为限,为除投资顾问以外的其他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本金提供安全保障。当信托终止时,若某一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除外所分配的信托利益小于初始信托本金时,投资顾问自愿向此委托人(受益人)给付的补偿资

24、金为:补偿资金某一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除外的初始信托本金此受益人所分配的信托利益初始信托本金,是指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此受益人所分配的信托利益,是指信托期间此受益人所分配的各年度信托利益和信托终止时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若信托期间受益权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应包括已经分配给原转让人的信托利益。7.4.2若信托终止时,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不足以补偿除投资顾问以外所有其他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本金损失之和时,则除投资顾问以外某一委托人(受益人)所享受的补偿资金为:补偿资金某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终止时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全部信托份额投资顾问的信托份额)补

25、偿资金不能弥补信托本金损失的缺口的,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负。7.4.3当信托终止时,本条所约定的“补偿资金”条款触发时,投资顾问委托受托人代为其支付所应付的“补偿资金”。支付方式: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受益人享有的“补偿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支付“补偿资金”后,投资顾问的信托利益还有剩余的,归投资顾问所有,并向其分配。投资顾问剩余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全部补偿资金全部补偿资金,指投资顾问所自愿支付的、除投资顾问以外所有委托人(受益人)所获得的补偿资金之和。支付方式:在信托计划终止

26、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投资顾问所享有的剩余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投资顾问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7.5 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XX信息:户 名:开户行:账 号:第八条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方法8.1信托费用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保管费、信托管理费与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8.1.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设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保管人的资金划付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证券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手续费;以与受托人为履行

27、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应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因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将于与受托人信托管理费一起向受托人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每个信托月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8.1.2保管费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本信托计划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计算方法: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

28、首次计提日以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该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保管费逐日计提,按信托月支付。HE0.25%365H为保管人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E为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日为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支付方式:每个信托月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以上计提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收并支付给保管人。8.1.3信托管理费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2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的信托报酬,该部分管理费为1.25%/年的费率(且每个信托年度收取的信托报

29、酬均不低于200万元);二是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计算方法: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按以下公式逐日计提,按信托月支付。HMax(E1.25%365,200万元365)H为受托人当日应摊销或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E为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支付方式:每个信托月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述信托报酬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2、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计提方法:在每

30、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且仅在满足本次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值大于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时计提。信托单位值:是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不含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当T1.05时: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T-1)信托单位份数20%T为每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

31、值;当1.05T1.1时:投资顾问管理费(1.05-1)信托单位份数20%(T-1.05)信托单位份数40%T为每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值;当T1.1时:投资顾问管理费(1.05-1)信托单位份数20%(1.1-1.05)信托单位份数40%(T-1.1)信托单位份数50%T为每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值;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的支付方式: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投资顾问指定账户划拨。8.1.4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律师费、审

32、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与业务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账户中扣划。8.2信托税费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与其他费用费。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业务,受托人不代扣代缴。8.3不列入信托计划的费用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与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信托计划费用。第九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方式9.1 信托计划的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

33、清算。9.1.1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长的;9.1.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9.1.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9.1.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9.1.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9.1.6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9.1.7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9.1.8 全体委托人一致申请终止信托计划;9.1.9 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9.1.10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9.1.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而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9.2 信托计划的清算9.2.1

34、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与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9.2.2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与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信托管理、运用与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与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9.3 信托计划财产分配9.3.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9.4 本信托清算时特别情况处置9.4.1 所谓清算时特别情况是指因不可预见且不可控的因

35、素导致的本信托所投资证券(含股票、债券等)在信托到期终止时因停牌、未上市等原因仍无法卖出的情况。9.4.2 当本信托出现清算时特别情况时,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本信托将采取二次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工作。所谓二次清算是指在本信托清算时,先对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进行清算。非现金部分将通过妥善地操作尽快变现,待变现完成后,即刻进行本信托的最终清算。9.4.3当本信托出现清算时特别情况时,对于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其第一次清算按照上述正常情况下的清算执行。9.4.4 对于本信托第一次清算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将积极寻求最快的变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后的快速变现等)尽快完成变现工

36、作。无论采取哪一种变现方式,变现的价格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9.4.5 以本信托第一次清算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第一个工作日为T日,受托人将按照上述第9.2条和第9.3条完成本信托的第二次清算。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0.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0.1.1 委托人的权利10.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与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0.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与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财产所投资之产品组合的信息。10.1.1.3 受

37、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10.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0.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0.1.2 委托人的义务10.1.2.1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10.1.2.2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与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指定的认购账户。10.1.

38、2.3 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管理费并承担相应的其他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10.1.2.4 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10.1.2.5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10.1.2.6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10.1.2.7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10.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0.2.1 受托人的权利10.2.1.1 有权根据本合同

39、与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10.2.1.2 有权依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受托人管理费。10.2.1.3 有权依本信托计划的规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10.2.1.4 有权委托投资顾问处理本信托的日常投资操作事务。10.2.1.5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与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0.2.1.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0.2.2 受托人的义务10.2.2.1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受托人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0、10.2.2.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0.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10.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与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10.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与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10.2.2.7 受托人违反

41、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0.2.2.8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10.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0.3.1 受益人的权利10.3.1.1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3.1.2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10.3.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益人有权选择新受托人。10.3.2 受益人的义务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第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召

42、集、议事与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1.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11.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1.2.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11.2.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11.2.3 更换受托人;11.2.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11.2.5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11.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11.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43、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11.5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1.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与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

44、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如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受益人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信托计划终止。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和转让13.1 继承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XX件与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与复印件,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有效XX件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需携带

45、有效XX件原件和复印件。13.2 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自然人为有效XX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XX件原件与复印件,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即XXXX投资管理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可赠与。13.3 转让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以与受让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受让人应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或

46、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受让方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持有效XX明文件(个人为有效XX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XX件复印件)和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未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的,该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一方承担。具体受益权转让的确认流程,须遵守受托人内部规程的规范要求。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完成后,受让人有权以受益人的名义

47、向受托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计划所衍生的法律文本、补充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转让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即XXXX投资管理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可转让。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信托计划可能涉与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与承担方式,以与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14.1 风险揭示14.1.1 市场风险14.1.1.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

48、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14.1.1.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14.1.1.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14.1.1.4 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

49、增值。14.1.1.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14.1.1.6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刚刚开放,与国外相比各方面条件与机制尚不成熟,加之投资者对产品的认识不足,可能给信托计划的操作带来风险。主要风险有套保风险、套利风险和投机风险。14.1.2 保管人操作风险14.1.2.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托管业

50、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与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4.1.2.2 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4.1.3 证券经纪人操作风险14.1.3.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与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

51、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4.1.3.2 证券经纪人作为创新试点券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4.1.4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14.1.4.1 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全程封闭,委托人不得在信托期限内赎回其信托单位,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14.1.4.2 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

52、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14.1.5、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14.1.6、其他风险14.1.6.1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与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14.1.6.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14.2 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与监控手段14.2.1 市场风险识别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与交易者行

53、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与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受托人拥有一大批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从市场变化中发现潜在风险的蛛丝马迹。14.2.2 风险评估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

54、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评估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一

55、样,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14.2.3 风险监控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也包括对所投资品种彼此之间相关性的监控。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对相关性的监控则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与运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当发现所投资品种之间的相关性变高时(应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则说明投资的有效分散度不够,应调整持仓结构。14.2.4 电脑系统情况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直接与证券经纪人的营业部连接,交易速度快,保密性高、

56、安全性强。14.2.5 逐日盯市制度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象的风险变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评估与监控。14.3 风险承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十五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式15.1 违约责任15.1.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15.1.2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

57、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5.1.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5.1.4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5.2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15.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15.2.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8、;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第十七条

59、 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17.1 本合同组成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1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17.3 申明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17.4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受托人持一份、委托人(即受益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60、(自然人委托人填):委托人(签名)XX件号码:或:(法人委托人填)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受托人名称(公章):中融国际信托签署日期与地点: 年 月 日于 哈尔滨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谢您加入中融XX(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文件”),在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承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中融国

61、际信托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与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与相关信托计划文件,

62、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定。您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特别提示: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2、本信托不设置止损线;3、本信托的投资范围包含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适合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4、本信托的委托人不分为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所有委托人均按照投资份额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5、本信托约定,投资顾问有权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6、请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如下问题(用填写),如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存在疑问,请不要签署本信托合同: (1)您已经阅读本信托计划、信托风险申明书与相关文件? 是 (2)您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能够承担风险? 是 (3)您对本信托聘请的投资顾问有充分了解,并接受其担任本信托的投资顾问? 是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受托人持一份、委托人(即受益人)持一份,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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