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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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定稿XXXXX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杜绝瓦斯、煤尘、火灾重大事故,控制“一通三防”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2010版)、各类行业标准以及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一)矿长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全面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二)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直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和专项措施。(三)通风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行政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一通三防”方面的人、财、物。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一通三防”工程计划及措施落实。定期组织“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 现场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四)生产副矿长协助通风副矿长处理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五)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杜绝机电引爆火源负责。(六)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器材负责。(七)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审批、检查“一通三防”工作

3、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和专项措施并监督落实;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提供地质分析和地测技术支持;其它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八)各业务部门在矿分管副职领导下,负责本业务部门中有关“一通三防”工作。(九)安全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通风技术管理第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严禁设置控风设施(新集三矿除外),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严禁设置调节风门(窗)。各矿要安排组织矿井主扇性能测定和矿

4、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测定结果,制定方案,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提高主扇运行经济效益,确保矿井进风量为实际需风量的 1.1 1.5 倍。通风设施质量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坚固、可靠、严密。永久风门实现连锁,主要进回风巷联巷要设三道风门,并设置反向风门。第四条 “一通三防”工程必须做到“两同时一超前” ,即:“一通三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重点头面瓦斯治理工程确保优先施工。采区设计必须有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和降温系统,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条件。第五条 矿井采掘布置、

5、采区划分要合理,严禁剃头开采。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容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上下巷之间不得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第六条 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突出煤层采掘面回风严禁串入其它采掘面,岩巷掘进必须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控制,防止误揭煤层。井下应减少或避免不合理的角联通风,如出现角联巷道, 要有保证风流稳定的措施。采掘工作面

6、及硐室不得布置在角联巷道内。综采工作面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前,严禁进行设备安装、回采。第七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主要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贯彻采区设计意图,并对编制规程、措施提出具体的“一通三防”要求。第八条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计划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第九条 坚持以风定产、 抽掘采平衡原则。 各矿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根据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煤工作面的配风量如不能有效地保证回风流瓦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必须采取瓦斯抽采等措施

7、进行综合治理。第十条 “一通三防”各类报表、台账、记录、图牌板必须符合公司的统一规定,填写规范、上报及时。每季第一个月 3 日前上报通防情况季报表,通风、抽采、防火、监测、防尘等系统图。第十一条 大力开展“一通三防”技术创新活动,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第三章瓦斯管理第十二条 各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选择七、八、九月份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在十月中旬上报公司。各矿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 作业规程等安全生产的需要, 严禁无风作业或瓦斯超限作业。第十三条 必须

8、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并规定每个地区的巡回路线、检查次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交接方式等,严格落实。每月必须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当月检查内容有变动的要及时修改。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交接班制度,按规定路线检查瓦斯,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瞒报瓦斯现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或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等重大安全隐患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

9、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2、瓦斯浓度达到1.5%至 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3、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公司安监局组织生产单位、机电、通风、调度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结果报公司安监局、一通三防部备案。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三级瓦斯排放制度。1、临时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下,由现场瓦斯检查员采取安全措施就地进行排放;2、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上 3%以下,由通风管理人员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组织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电工等人员进行排放;3、停风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在3%以上的,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措施,

10、由救护队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实施排放。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综采及综放工作面上隅角范围界定:从机尾最后一架支架侧护板到煤柱以及支架底座往外的空间。 其瓦斯浓度按不超过 1.3%进行管理,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第十七条 加强盲巷管理。各矿在生产布局上必须做到“逢掘必透”,矿通风部门要建立盲巷管理台账。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立即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第十八条 巷道贯通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贯彻落实。第十九条做好瓦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以便指导生产;新水平、新采区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参数

11、的测定研究工作, 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及涌出规律, 预测瓦斯涌出量,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瓦斯综合治理。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第二十条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由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批的作业规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局部通风机位置。风机距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 10m,该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并保证该处的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第二十二条严格按质量标准安装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严禁1 台

12、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 3 台以上 (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供风,稀释上隅角瓦斯。第二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 保证正常连续运转, 严禁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并悬挂管理牌板。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平直、拐弯处设弯头,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风筒百米漏风率在 10%以下。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岩巷不超过 10m,半煤岩巷不超过 8m,煤巷不超过 5m。第二十四条 两个掘进工作面需要贯通时, 必须连续施工至规定位置, 按措施贯通。在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之前,严禁在此区域内安排第三个掘进工作面施工。第二十五条 加强供电管理

13、,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安监部门要组织机电、生产、通风等单位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通风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改变通风机及其供风地点,严禁私自拆除风筒。各矿要建立掘进工作面开工、局部通风机安装及安全设施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五章安全监测与监控管理第二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已审批的作业规程规定,安装瓦斯自动监测及断电装置。 作业规程 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传感器的安设地点、控制电源、控制区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并有断电控制系统图。第二十八条各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各种传感器。有瓦斯涌出长距离巷

14、道掘进时,每达 200 300m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与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相同。高瓦斯和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流应设置高低浓传感器。重点采后密闭应加装瓦斯、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监测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电工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解除或破坏监控装置及

15、其断电功能。第三十条掘进工作面的监测探头悬挂在距工作面5m 之内、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 200mm 的安全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探头位置应满足距顶板不大于 300mm、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不大于 800mm 的要求。炮掘工作面的监测探头, 放炮前由当班班组长负责后撤悬挂到距工作面 30m 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后随即挂回规定位置。第三十一条 所有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 15 天,必须每 10 天用标准气样标校,保证各种传感器的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并有记录可查。第三十二条 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首先进行计量检定, 贴上合格标签后方可下井使用。采掘工作面投产前,矿组织安监

16、、通风、机电和生产单位,共同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值及断电范围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三十三条 测气员必须经常检查监控探头位置情况和显示值,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四条 下井跟班干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组长、采煤机司机、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并正常使用。通风区负责每天对便携仪进行检验,确保入井的便携仪完好率为100%,且电量充足。第三十五条 瓦斯电闭锁装置和风电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手控断电试验,监控中心室必须认真做好记录。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通

17、知中心站值班人员手动执行断电后,方可放炮,中心站要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 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各单位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天设专人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机电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全矿性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出的失爆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监测应建立以下报表及台账:、设备、仪表台账;、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瓦斯异常情况分析记录;、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8)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季报表。第三十八条井下监测装置的完好率保证100%,各种传感器的备用率不低于20%。第三十九条 新建的高瓦

18、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第六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出矿井要设立专门防突机构,建立防突实验室,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公司、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公司、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公司、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突出矿井的

19、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每次培训时间少于 1 个月(其中脱产培训 不少于 10 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各类人中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1、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2、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在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3、防突员必须有煤炭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程度,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术的专项培训(或复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

20、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4、 公司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 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四十三条 公司、突出矿井要编制年度专项防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要包括矿井主要治理工程(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抽采

21、系统工程、瓦斯抽采巷道、瓦斯抽采钻孔、监测监控及瓦斯治理装备)规划,保护层开采规划,区域预抽煤层瓦斯规划,瓦斯抽采及利用规划,瓦斯治理重点项目攻关等内容。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公司通风、经营、安监部门要定期审查、考核突出矿井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及完成情况,确保完成年度指标。第四十四条 矿井要根据巷道开拓准备情况,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为开拓后预测做好技术准备。第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鉴定、区划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

22、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公司批准确认,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未经公司批准确认前,按突出危险区管理。第四十六条以下防突事项,需经公司审批: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2、突出煤层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3、易自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4、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考察结果应用前;5、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6、区域预测结果;

23、7、所有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及其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8、突出煤层首采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9、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的;10、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11、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结果应用前;12、矿井年度瓦斯综合治理“一面一策”。第四十七条 防突技术资料管理。所有有关防突技术资料均要存档,公司(矿井)每年要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24、防突工作要做到超前设计,过程记录,竣工总结;防突工程管理要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工程一台账,一工程一总结。第四十八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报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申请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未经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四十九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减少井巷揭穿煤层的次数;3、井巷揭穿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避开本煤层或邻近层开采应力集中区。第五十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

25、守下列规定:1、 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及时补充、修编,并做到月度电子存档,季度一成图,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2、 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 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 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 (队);遇有较

26、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五十一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采用倒台阶采煤法及他非正规采煤法;2、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3、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4、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 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 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5m,并且贯通点 10m 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60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5、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6、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

27、含水炸药。第五十二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2、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 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为烷传感器;第五十三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五十四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1、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

28、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2、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3、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4、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5、公司、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

29、向公司负责人、公司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6、公司、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 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五十六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包括开拓前预测、开拓后预测;预测范围根据自然地质单元,结合矿井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工作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结果报公司

30、确认。第三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五十七条突出煤层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实行连续开采。各矿制定生产规划和计划时, 同时制定保护层开采规划和计划,生产布局必须为保护层开采创造条件。首次开采保护层,必须制定被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方案,对保护层开采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效果等有关参数进行试验考察,作为以后的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第五十八条 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 (岩)柱,被保护煤层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特殊情况,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 (岩)柱或留设的阶段煤柱大于 5m 时,矿必须准确测定、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当标出煤 (岩 )柱的影响范围(包括保护层

31、开切眼、收作线等开采边界煤岩柱),在这个范围内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第五十九条采掘工作面距离在未保护区边缘(应力集中区)50m 前,地质测量部门编制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区(队)、防突管理机构、通风区、安监处等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措施,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六十条 突出煤层危险区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煤层瓦斯预抽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底板瓦斯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 岩

32、巷超前 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 4 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第六十一条 突出矿井要对瓦斯抽采钻孔的抽采半径,钻孔瓦斯抽放衰减系数进行实际考察测定,合理确定抽采钻孔孔底间距和预抽期。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六十二条开采保护层无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考察参数的,按卸压瓦斯预抽率进行判定。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 10m3/t 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 30%; 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 1015m3/t 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 50%;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 15m3/t 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 60%。预抽率

33、达标后,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对被保护层保护效果进行检验,残余瓦斯压力 PC 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 WC8 m3/t 时,保护有效。第六十三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用实际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区域效果检验,确保煤层残余瓦斯压力 PC0.74Mpa和残余瓦斯含量 WC8m3/t 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六十四条 瓦斯抽采要根据不同抽采块段、不同抽采方法、不同预抽期实行分区计量,抽采系统必须设立自动计量装置,定期测定参数、建立台帐记录。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六十五条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要有明确的区域验证设计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要符合以下要求:1、

34、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2、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 个超前距不小于 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3、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第六十六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选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及R 值指标法之一进行区域验证。第六十七条突出危险区消突后,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

35、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必须保留2m出预测超前距(构造带不小于5 m)。突第六节工作面预测第六十八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专项防突设计要明确具体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六十九条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 R 值指标法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预测孔不得少于3 个(沿空掘巷不得少于2 个),深度 810m;厚煤层、特厚煤层应适当增加预测孔数。采掘工作面预测要设点、编号、挂牌管理,明确允许进尺距离,允许进尺距离必须同时满足预测超前距、措施超前距的要求,严禁超采超

36、掘。第七十条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七十一条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以下现象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在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第七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第七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

37、)防突措施。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它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应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但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倾角 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第七十四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 4275mm 的钻孔进行排放。第七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第七十六条 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在作业规程和安全

38、技术措施中要有地质预想剖面图及探查钻孔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准确探明工作面前方煤层、岩层赋存情况,探查点位置及允许进尺距离必须在现场编号挂牌管理,严禁超掘。第七十七条 同一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第八节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七十八条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设计中必须明确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案设计、方法等内容。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及R 值指标法进行效果检验,检验钻孔数量不少于3 个,孔深810m,同时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内容必须包括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

39、防突措施是否满足有关规定,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要收集、整理,分析填绘实际施工钻孔工程平剖面图;注明突出预兆发生位置及形式。第九节 井巷揭煤第七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八十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

40、合防突措施。第八十一条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第八十二条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 的范围;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或钻屑指标法对石门工作面预抽效果进行检验,残余瓦斯压力 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 WC8 m3/t 时,保护有效。第八十三条

4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5m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批准。第八十四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工作面防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42、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第八十五条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应当按下列作业程序进行: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第八十六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

43、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第八十七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预测钻孔。第八十八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第八十九条 石门及其他揭煤工作面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进行效果检验,钻孔数不得少于 5 个,分别位于石门

44、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第九十条 构造复杂地带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当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时,按石门揭煤规定要求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节安全防护第九十一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九十二条 突出矿井要严格控制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

45、焊接作业;确需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井下必须停止一切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批准。第九十三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 500m 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第九十四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 10m

46、,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70m,如小于 70m 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第九十五条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第九十六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都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防尘管理第九十七条各矿每年要制定和完善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九十八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供水系统,地面建筑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井下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上下山、车场、溜煤眼、翻罐笼、运输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等。 防尘管路的管径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第九十九条 厚煤

47、层及中厚煤层必须逢采必注,不注不采,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可以不注水。第一百条矿井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进行粉尘测定工作,每年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粉尘分散度;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新采区,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指数测定。第一百一条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规定: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 PH 值在 69.5 范围内,水质每季测定一次。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设施。第一百二条喷雾洒水降尘装置的水压要求:1、采煤机内喷雾水压不得低于

48、2Mpa,外喷雾不得低于 1.5Mpa,掘进机的内喷雾水压不得低于 3Mpa,外喷雾装置水压不得低于 1.5 Mpa并保持恒压;2、转载、装载点的喷雾装置,水压不低于0.4Mpa;3、炮掘工作面放炮喷雾的水压不低于0.7Mpa;4、净化水幕的水压不低于0.4Mpa;5、液压支架移架喷雾和放煤口喷雾,水压不低于1Mpa;6、冲洗巷道的供水,水压不得低于0.4Mpa。第一百三条隔爆设施的管理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及各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亦必须安设隔爆设施。隔爆设施的

49、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主要隔爆设施水量不少于400L/m 2,采掘工作面的辅助隔爆设施水量不少于 200 L/m 2,隔爆设施与工作面距离保持在 60200m 范围内,距轨面不低于 1.8m。矿井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一百四条 放炮作业要坚持使用水炮泥,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地点前后 20m 内要洒水灭尘,冲洗岩帮巷壁,出货前必须洒水湿透,喷浆拌灰必须打开喷雾。第一百五条 采掘面进、回风流巷道每天洒水一次,综采面回风巷、综掘面独头巷道每班洒水一次,矿井主要回风巷、回风石门每周月洒水一次,矿井主要进风巷、进风石门每月至少洒水一次,其它巷道每旬洒

50、水冲刷一次。如有粉尘堆积,要及时清理并洒水冲洗。第八章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第一百六条 所有需放炮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放炮员, 在突出煤层中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十不装十不放”规定。第一百七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放炮, 必须在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 或在距工作面 300m 以外的装有压风自救系统的避难硐室内进行。其他人员撤离地点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有压风自救系统和直通调度室的电话。第一百八条炮眼深度不得小于600mm,最小抵抗线:煤层不小于0.5m、岩层不小于 0.3m。对每个

51、炮眼必须将煤粉掏尽,并装有座底炮泥、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要用炮泥填满捣实,不装药的其它孔洞在放炮前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满捣实。第一百九条 放炮时实行正向起爆。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打眼、一次装药、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分组装药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m。第一百一十条 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含开切眼刷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串联通风的两个工作面不准在同一时间放炮。井下严禁维修放炮器和更换电池,严禁用短路法试验放炮器。第一百一十一条 所有采掘开工作面都必须使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毫秒雷管。发放雷管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回库的雷管必须重新导通。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格执行两

52、次验炮制度,炮后 30 分钟未验完炮,不得撤除警戒。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当班要及时处理,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时工作面停止一切无关的工作,切断电源,并实行警戒。第一百一十三条严格雷管编号管理,实行专人专号专用,未使用完的雷管要及时交回药库,药库必须登账清点。严格实行“三签字”、“三对口”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炮员负责保管使用放炮器、手把、母线等爆破器材,严禁将其交他人保管、使用。第九章防治自然发火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制定矿井防治自燃发火规划。第一百一十六条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

53、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进,必须编制矿井防治自燃发火措施及防火材料、装备计划。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明确采取预防性灌浆、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及综合预防等措施的适用条件,并严格执行。矿井停产检修期间必须针对不同煤层、不同工作面制定专门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要合理。布置采区上 (下 )山时至少一条上 (下 )山应布置在岩层中;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厚煤层及特厚煤层采煤工作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后密闭墙的位置在岩层或完整的煤层中;采煤工作

54、面机、风巷正常掘进时应尽可能沿顶施工。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第一百一十九条沿空掘 (留 )巷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备案。上阶段工作面在回采期间要坚持随采随灌和工作面洒浆, 以确保工作面下部 30 米范围内形成泥浆带。在沿空掘进时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误透采空区,同时要边掘边打钻补浆,防止老塘漏风。第一百二十条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机、风巷施工形成的高冒区必须采用锚网等支护方式加固顶、帮,同时要采用预防性喷浆、灌注阻化剂、不燃物充填等措施处理,必须全封闭煤层暴露面。第一百二十一条 炮采工作面设计斜长不得超过 80m,月推进度不得少于

55、 45m;急倾斜采煤工作面段高不得超过 40m,月推进度不得少于 60m;综采(放)工作面月推进度不得少于 60m。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要保证正常推进度,不准时采时停。放顶煤回采工作面上(下)巷、中巷、钻场周围,可适当留设一定顶煤不放。受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检修等非生产组织性因素影响,月推进度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必须采取加大注浆(胶)量、喷洒阻化剂等措施,形成贯穿工作面全长的有效防火隔离带。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超越设计停采线开采,保留足够的煤柱为建造永久密闭创造条件,该段煤柱内巷道要加强支护以减轻永久密闭受压强度。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按规定要求在 45 天内撤除一切设备

56、并进行封闭,封闭后要对采空区进行集中灌浆。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不得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库房、休息间、会议室等。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有煤巷、半煤岩巷、皮带机运输巷、皮带机上下山都必须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隔50 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并保证正常供水。第一百二十六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出现高冒点时,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报并现场标记,通风部门建立高冒点登记台账、高冒点分布图,按预测预报的要求设点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下所有防火设施必须进行编号、登账、建卡。防火墙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矿总工程师,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一百二十八条建立自燃发火的监测、预报制度。各采煤面、停采收作

57、面、采空区及其它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煤柱、高冒处,均应开展自燃发火监测, 进行气样分析, 收集整理有关数据, 建立预测预报台账。 要求每周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温、水温,数据以日报形式报矿总工程师。易自然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各采区回风道应安设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建立抽采管路监测系统,抽采总管和各支管必须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 CO、温度等重要参数。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依序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每季绘制防灭火系统图,并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第十章瓦斯抽采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由各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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