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变化及影响再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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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单位政法学院学生学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变化及影响 学生姓名 葛凌先专业名称 法 学指导教师刘军 2014年9月22日浅谈民事诉讼司法环境变化及影响摘要:本文从介绍民事司法环境的变化入手,强调了民事诉讼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分析了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民事诉讼程序的最新变化,以及这些新的变化对民事诉讼主体所带来的影响。全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主要从司法改革的四个阶段阐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第二部分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分析论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第三部分简述民诉法的修改对民事审判制度的影响。关键词:民事 司法环境 诉讼程序 变

2、化 影响Introduction to civil litigation judicial environment change and influence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nge of civil judicial environment,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t role in the civil action in resolving social disputes, deeply analyzes the judicial reform continued to deepen under the s

3、itu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of the latest changes, and these new changes on the effects of civil lawsuit main body.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process of China mainly from the four stages of judicial reform in this paper, the changes in

4、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s civil lawsuit; The second part combined with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discusses the change of civil lawsuit system; The third part describes the people v. method changes the impact on the system of civil trial. Key words: civil judicial procedure change environmen

5、t 目录:前言4一、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程4二、司法改革体现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6民事案由标准进一步规范6管辖规定进一步的细化6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7再审程序进一步明确8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8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9特别程序案件类型进一步增加10其他修订内容10三、司法环境的变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11案由的规范对民事诉讼的影响11管辖规定的细化对基层法院审判的影响11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11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12公益诉讼确立的影响12电子证据被作为法定证据的影响13参考文献14前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6、法的决定,这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第二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一次全面修改,本作者将尝试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体现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司法环境所发生的变化及其所蕴含的法理作一分析,希望有助于理解并进一步把握这些变化的精神实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人们利益多元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社会纠纷数量也明显上升。人们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争议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清晰化、确定化,同时又不失公正。民事诉讼作为国家介入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权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具体运用,民事诉讼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我国法院系统通过不断优化职权配置、完善诉讼程序、规范裁判行为、改进司法管理、提

7、高法官素质、保障司法经费,接受内外监督,在克服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上取得新的突破,人们对诉讼这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赋予了更多地信赖,也更多地走到诉讼中来寻求纠纷的解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的数量变化就是有力的说明。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7.2万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6万件,同比上升37.7%。(-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由此,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徐徐拉开了序幕。一、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到现在,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一个

8、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发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先导,逐步到扩展到执行、监督、管理等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再推进到涉及职权分配、经费保障、人事管理等深层次问题的体制机制的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司法改革起步和尝试这一时期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理论准备亦相对不足,但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不仅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而且为后来的相关改革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该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成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针对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9、新问题,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法院职责,提高了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尝试逐步改变超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强调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强化庭审功能,初步扩大合议庭职权,审判合一,提高依法审判的独立性;初步建立起涉及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证据证明力等相关规则;逐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增强审判力量。第二阶段: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二十年。在这二十年当

10、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一项基本法律而言,二十年并不是一个很长的时期,但对于高速发展、转型的中国来讲,却是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至2003年)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总的来看,“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与实施,深刻地改变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基本面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这一阶段改革主要成果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等制度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11、保障当事人权利;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一整套证据规则,明确了质证是法官正确认证的前提,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强化了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逐步落实公开审判,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增强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第三阶段:涵盖审判、执行、监督全方位司法体制改革 这一阶段标志性文件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

12、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这一阶段改革主要成果可以概括为以下6个方面:完善了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变了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建立起诉讼标的金额

13、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寻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维护司法既判力之间的平衡;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尝试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完善包括机构设置、管辖、执行程序等环节的执行制度,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完善审委会制度,审委会设专业委员会,改会议制为审理制;完善司法鉴定、司法统计、庭审记录等制度现阶段:以公正高效权威为标准的深度改革 现阶段司法改革标志性文件:一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4、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年至2013年)。这一时期改革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7个方面: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优化职权配置,形成更加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建立新型、疑难、群体性、敏感性民事案件审判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裁判标准统一;完善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审

15、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健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从改革四个阶段来历程可以看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体现出以下趋势:趋势一:法院角色去行政化,审判机关的功能和角色向中立裁判者回归,体现司法权和民事诉讼程序被动性和中立性、程序性与权威性公正性等本质性特点。法院逐步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独立,审判合一,原有的行政管理色彩大大降低。趋势二:诉讼模式转变,逐步摈弃原先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从诉讼的

16、客体上升为诉讼的主体。确立并强化当事人对审制和辩论主义庭审模式,即当事人有权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受到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的限制。趋势三:程序保障理念深化, 程序公正、程序保障理念逐步深化,当事人举证、质证、申诉等诉讼权利得到更加完善的制度性和程序性保障。趋势四:审判权监督立体化:通过裁判理由公开、案例指导制度、再审程序、案件查询、人大监督等一系列机制,审判和执行程序不断公开化、透明化,在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同时,又给法官套上了紧箍咒,约束其行为,避免滥用审判权力。二、司法改革体现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民事案由标准进一步规范。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17、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管辖规定进一步的细化。新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高级、中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标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将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高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第一审案件。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

18、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级管辖。扩展合同纠纷管辖,原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原被告住所地、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新民诉法规定除了上述几类法院外,纠纷一方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当然,当事人的选择不能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部分案件受理法院未经当事人选择、或者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新民诉法规定,只要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且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受诉法院即视为拥有管辖权。民诉法新增公司事务纠纷管辖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涉及公司事务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

19、民法院管辖。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明确举证不能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虽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这仅仅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解决当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谁来承担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的问题,也就是没有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质量等纠纷中举证责任;明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完善质证规则新民诉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新民诉法增加了对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除了肯定重新鉴定的救济措施外,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如有异议,鉴

21、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外,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进而从多个方面赋予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利,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4.完善证人出庭权利保障新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通俗讲,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同时,新民诉法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略微进行了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

22、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关于证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新民诉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是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可以主张,同时,该费用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终均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此规定有助于消除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费用甚至损失的顾虑,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出庭作证的积极性。5.完善举证时限规则明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23、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期限内无法提供可以申请延期。若逾期提供且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将承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或者虽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的不利后果。再审程序进一步明确新民诉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较多地方的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增加再审的受理渠道。07年民诉法修改规定再审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调整再审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

24、管辖错误的案件不再属于应当再审的案件;明确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缩小了因证据收集应当再审的范围,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书面向法院申请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修改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的时限缩短为六个月内。新法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限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执行的规定,明确将追索赡养费

25、、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排除在再审需中止执行的范围之外。完善检察院提起抗诉之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条件。新民诉法规定只要出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提出后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新民诉法规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情况,也属于再审程序审判监督、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除外。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关于执行机构和管辖原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6、,现在修改为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更便于执行,使执行工作更顺利地进行。在管辖冲突时,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的原则,确定执行法院。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向本院提出异议,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的权利。关于执行措施增加财产报告制度。为了解决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的问题,新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现金、房产、车辆、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性财产。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

27、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执行积案清理具体司法实践中,作者认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执行积案清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

28、辆等;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诉讼程序进一步简化提高诉讼的效率一直是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之一,原法虽有“简易程序”落实这样的认识,但简化的程度还不够。新民诉法对诉讼程序的修改主要立足于尽量简化、提高诉讼效率,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29、:首创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制度。新民诉法规定,只要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具体到纠纷处理实践中,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确切标准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鉴于小额诉讼案件采取的一审终审制度,一旦判决下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再提起上诉,即使判决存在错误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简化完善诉讼程序。首先,通过对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简化了送达程序,新民诉法“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

30、程,即视为送达。”进一步规范了送达行为。另外,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其次,方便当事人,做足简易程序。只要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只要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最后,二审不开庭审理条件设计更加科学,原法规定的条件是事实核对清楚后可以不开庭,新民诉法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即可以不开庭。特别程序案件类型进一步增加原民

31、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类型主要有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无主案件,新民诉法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实现担保物权”两种全新的案件类型: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在当前强调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原法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另一方不自动履行的,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新民诉法增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只要是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达成的调解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协议效力。法院受理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协议有效,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完

32、全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可通过调解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要是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权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修订内容首次确立公益诉讼机制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诉法修改,引发社会关注之

33、一的亮点即为首次引入公益诉讼的机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类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将有可能涉及到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问题。对于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原法律规定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新民诉法的修改为其他主体提供了诉讼渠道。但对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即哪些机关和组织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此次修改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应用到实践中还有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完善。赋予公众查询生效裁判的权利新民诉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此规定赋予了公众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查询权利,有利于对

34、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诉法对如何申请查阅并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尚有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涉及判决的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新民诉法还要求,法院除了要在判决中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还需写明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法院的审判行为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修改督促程序。原法规定在督促程序中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督促程序即终结,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新法进一步简化了程序,支付令失效后只要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无异议,即自动转入诉讼程序,无需债权人另行起诉,提高了诉讼效率。增加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新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35、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裁判的法院起诉。理由成立法院应撤销原裁判;理由不成立则驳回请求。此规定将赋予案外人诉讼救济途径,避免被恶意诉讼损害自身权益。三、司法环境的变法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总体上看,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近几年来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作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案由的规范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民事诉讼立案案由表述更加规范、标准更加清晰、分

36、级更加细致。民事诉讼的案由,是对民事诉讼内容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缩影,是法院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类和定性的依据。选择什么样的案由,对整个案件的具体主张、证据需求、程序设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二)管辖规定的细化对基层法院审判的影响新民诉法的有关管辖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其影响:1.基层法院的工作量显著增加。根据新的管辖规定,许多以前由中院一审受理的民商案件将改由基层法院一审受理,导致大量案件将涌向基层法院,法院的工作量骤增;2.部分事关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大,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对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

37、技能,要求法院强化继续教育,加强法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高;3.对案件审判质量要求更加严格。民诉法修改,降低了申请再审启动的条件,当事人能够更方便、也更直接能在上一级法院启动申请再审程序,这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官办案质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1.申请事由的变化对再审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同时改革了再审审级制度,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庭提出。这意味着,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申请再审案件。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申请的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打破有限再审,放宽申请再审审查限制,以加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进而达到减少案件申

38、诉量。2.申请再审审查期限的限制对再审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这是将审查申请再审的启动权完全交给了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只能全盘接收。这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过分倾斜,将大大激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欲望,只要法院裁判不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可能相当多的当事人无论案件是否有错、申请再审理由是否充分,都会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完善检察院搞诉审查对再审的影响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监督。对审判的监督,也应在法院对裁判有最后的定论后再行介入。由于审查再审申请已成为法院的当然程序,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以法

39、院为主,只有在经上一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检察院才立案审查。这样既可避免出现审查冲突,又能真正达到事后监督。同时,有权利必然有责任,在上一级法院裁定驳回后,如果经检察院审查不予抗诉,说明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就应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访息诉工作。 (四)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民诉法关于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救济途经,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将对全国执行工作的开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下面从执行的管辖、申请期限及执行救济这三大方面出发,结合其它内容的修改,将其对我院执行工作可能产生的影

40、响具体分析如下: 1.执行管辖的修改将促使案件数量的上升。 执行管辖问题,对当事人来说,解决的是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权指向问题,对法院来说,则是执行立案的条件问题,只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对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纳入本院执行案件的范围。执行管辖是执行的入口,民诉法修改在执行管辖方面增加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更大的选择权,对法院的执行收案数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二年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也将促使案件数量的上升。 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为二年,体现了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理念,对于那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的案件,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予

41、以保护。但同时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对案件的数量也会产生波动的影响,可能也会导致执行案件一定时期内的增长。 2.执行救济制度的影响民诉法的修改在执行程序中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这对于保障执行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修改前的民诉法对执行异议仅规定由执行员审查,而且未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修改后赋予了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异议审查的程序,甚至规定了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由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在程序上及实体上都给予了充分地保护。3.其它修改内容的影响 由于新法施行将财产申报、执行威慑机制、执行通知方面等的内容上升到法律

42、的位阶,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将会更加严谨,甚至会有所突破和创新。在强制措施方面,诉讼法的修改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罚款数额,相信对拒执者和协助执行者都会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由于威慑力度的加大,势必带动法院工作量的增加。(五)公益诉讼确立的影响我国环境案件(事件)愈演愈烈,环境破坏大,致害范围广,受影响群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将意味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据此,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环境污染致害者承担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这对我国

43、环境的保护将起到推动作用。新民事诉讼法降低了门槛,放宽了起诉人的条件,方便群众维权,将有力制裁侵权者。(六)电子证据被作为法定证据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增加为法定证据。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聊天、电子邮箱、 短信都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现代企业更是通过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手段开展商务活动。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然而法律未对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的概念、内容、作用、存储形式等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

44、、代理律师收集电子证据的难度,如何依法律形式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确定下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也增加了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过程中,对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电子数字证据中经常包括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收集。综上,新民诉法最大的特点在于简化相关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协助处罚力度加大的出发点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可以说民事诉讼审判、执行工作今后将进入“快车道”。【主要参考文献】1、参见张卫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法商研究2、汤维建等著: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3、江伟教授执教五十周年庆典活动筹备组编写: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4、吴英姿,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常运作兼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践理性,中国民商法律网5、董开军等主编: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2011年卷) ,厦门大学出版社6、廖永安等著: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代法学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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