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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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祥云一中改扩建BT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草稿)目 录陈 述8第一章 特许权10第1条 定义和解释101.1 定义101.2 释义16第2条 双方义务172.1 特许权的授予172.2 担保权17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7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72.5 建设期182.6 建设期的延长18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193.1 投资人条件193.2 回购人条件19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19第二章 投融资20第4条 项目融资20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204.2 项目资本金20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4.4 担保权益204.5 融资文件204.6 资金使用21第三章 项目监管22

2、第5条 项目监管225.1 回购人的监管权225.2 财务监管225.3 监理机构的监管23第四章 项目建设24第6条 土地使用246.1 征地、拆迁和补偿246.2 建设用地的权利24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246.4 临时用地24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25第7条 前期工作25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25第9条 施工27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27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299.3 建设工程质量30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30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31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3110.1 进度计划3110.2 进度报告32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3310.4 建设过程中

3、的监测、检验及异议34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35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36第11条 完工延误3611.1 逾期赔偿金36第12条 合同终止3612.1 终止合同36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3712.3 终止后的支付37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39第13条 工程验收3913.1 验收标准3913.2 验收3913.4 检验争端39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40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4014.2 移交文件4114.3 技术移交4114.4 移交效力42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42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4214.7 移交证书43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43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43第七章 缺

4、陷责任45第16条 缺陷责任期45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4516.2 缺陷责任期46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47第17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4717.1 回购款的计算4717.2 回购款的调整47第18条 回购款支付4918.1 回购款的支付4918.2 支付延误4918.3 审计50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51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51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5119.2 支付回购款5119.3 协助批准5119.4 协调和配合51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5219.6 征地和拆迁52第20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5220.1 遵守法律5220.2 全面管理5320.3 资金管理532

5、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54第21条 环境及文物5421.1 环境保护5421.2 付款到期日55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55第22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56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5622.2 保险5722.3 知识产权57第十章不可抗力59第23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59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5923.2 通知60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6023.4 减少损失责任和协商61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61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61第十一章合同转让63第24条 双方合同转让6324.1 由回购人的转让6324.2 由投资人的转让63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64第25条

6、 解释规则6425.1 合同文件6425.2 完整的协议6425.3 变更6425.4 可分割性64第26条 争议解决6526.1 定期讨论6526.2 友好解决6526.3 诉讼65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6526.5 继续有效65第十三章 附则67第27条 其他规定6727.1 义务的分别性6727.2 通知6727.3 不予放弃68第28条 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68陈 述本协议由祥云县人民政府(下简称“回购人” )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 )于二一二年 月 日在祥云县人民政府签署。鉴于:祥云县人民政府意向决定祥云一中改扩建BT建设项目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进行建设, 祥云县人民政府

7、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特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协议”: 指祥云县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 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县政府”: 指祥云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适用法律”: 指所有

8、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或“本项目”:指祥云一中改扩建BT建设项目,即祥云县人民 政府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工程,并在建设期结束后祥云县人民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指 祥云县人民 政府。“投资人”:指 。“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

9、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

10、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 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

11、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12、“回购担保文件”:指 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

13、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投资监理人”: 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监理合同”: 回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 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 “人民币”

14、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 除本协议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6) 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8) 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9) 除上下文

15、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 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1) 对 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2) 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 担保权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作为担保。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 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

16、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 )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2.5 建设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 560 日历天。2.6 建设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1) 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 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3) 因

17、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5) 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地位。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条件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 提供的对本项

18、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 投融资第4条 项目融资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4.2 项目资本金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4.4 担保权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

19、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4.5 融资文件4.5.1 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4.5.2 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4.5.3 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4.6 资金使用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第三章 项目监管第5条 项目监管5.1 回购人的监管权5.1.1 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

20、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5.1.2 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5.1.3 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1.4 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5.2 财务监管5.2.1 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2.2 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

21、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2.3 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5.3 监理机构的监管5.3.1 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5.3.2 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回购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

22、作。回购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6条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迁和补偿6.1.1 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6.2 建设用地的权利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回购人应在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2)协助投资

23、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6.4 临时用地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

24、成的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第7条 前期工作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一),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8.1 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1)将加快建设速度;(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4)公共利益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如果上述

25、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8.2 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1) 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2) 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3) 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

26、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 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8.3 变更程序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8.4 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8.5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

27、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8.6 一般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8.7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 。第9条 施工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 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

28、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建设项目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2)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

29、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5) 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6)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

30、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6) 协调与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7) 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8) 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

31、成工作的资料;(9) 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确,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9.3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9.4.1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9.4.2 投资人应按月向回

32、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9.4.3 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9.5.1 招标: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选择,采用招标进行。招标结果回购人应予确认。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及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及施工监理合

33、同和更换总承包人和其聘请的施工监理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施工监理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9.5.2 如经招标后,投标人数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如投标人数仍然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在投资人报经回购人同意后进行议标,由回购人与投资人共同参与合同谈判。9.5.3 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10.1 进度计划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10.1.2 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

34、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2) 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3) 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4) 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10.1.3 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10.2 进度报告投资人应负责编

35、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 并将2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 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一份报告应包括:(1) 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2)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 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4)

36、 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 安全统计, 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 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 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8) 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10.3.1 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1) 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3) 预计

37、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4) 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10.3.2 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10.4.1 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

38、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10.4.2 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10.4.3 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10.5.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39、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10.5.2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第11条 完工延误11.1 逾期赔偿金11.1.1 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60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11.1.2 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60天后,头60天内的工程完工日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赔偿金。11.1.3 发生在目标完

40、工日期第120天后的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11.1.4 如因第2.6条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除给予投资人补偿外,还须向投资人每日支付回购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第12条 合同终止12.1 终止合同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1) 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180天内完工;(2) 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3) 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4) 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

41、让本协议工程。12.1.2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1) 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2)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3) 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42、12.3 终止后的支付12.3.1 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 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12.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 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第13条 工程验收13.1 验收标准本项目工程庞大,工程类别多,应要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州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并按照完工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进行。13.2 验收13.2.1 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二十八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

43、购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13.2.2 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3.3 重新验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13.4 检验争端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

44、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5)投资人拥有的旅游开发权和广告经营权及相关设施;(6)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

45、陷责任期内的义务。14.1.2 移交时间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 。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14.2 移交文件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14.2.1 资产清册移交开始之前, 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 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14.2.2

46、 操作及维修手册移交开始之前, 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 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14.3 技术移交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14.4 移交效力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

47、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如果回购人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14.6.1 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单项工程通过验收;(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14.6.2 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

48、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14.7 移交证书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三十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及总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第15条 项

49、目整体移交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十四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第七章 缺陷责任第16条 缺陷责任期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为在单项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2)投资人应在该单项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单项工程或部

50、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的同意下, 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5) 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 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二十八天内通知投资人;(6) 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 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 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 否则, 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16.2 缺陷责任期16.2.1 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

51、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16.2.2 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一年。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从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资人应在与总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16.2.3 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的权利转让给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第17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17.1 回购款的计算 从项目竣工验收整体移交之日起3年内回购人负责按比例分期回购投资人所建项目,建设期不计投资回报;三年内分别以建安工程审定价的30%、30%、40%进行回购。第

52、一年回购款=S0.3+SF第二年回购款=S0.3+S0.7F第三年回购款=S0.4+S0.4FS:建安工程审定价F:年投资回报率注:BT甲方向上级争取扶持项目不计投资回报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1) 如回购人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回购款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投资人对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如果有)、工程回购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单列报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2) 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3) 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

53、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4) 政府批准的价格调整:指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所发生的物价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协议回购价款内;(5) 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期之后, 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协议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投资人应通知回购人; 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a) 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和(b) 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

54、, 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6) 回购人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7)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第18条 回购款支付18.1 回购款的支付18.1.1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三年内分别支付;18.1.2 该建设项目工程的剩余回购款在第一次约定支付回购款日期后的 内支付。18.1.3 回购人在支付回购款余额时,应扣除相当于本项目建安审定价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给投资人。投资人应提前通知回购人要求付款。18.1.4 回购人对投资人超出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予支付。18.2 支付延误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

55、购款,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0%收取延误费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应付期限的60天,如此时间内仍不能支付,则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00%收取延误费用。并且回购人不得损害投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18.3 审计投资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19.2 支付回购款回购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向投资

56、人支付回购款。19.3 协助批准19.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19.3.2回购人还应确保使投资人为建设、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19.4 协调和配合回购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19.5.1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

57、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协议的其他条件,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投资人建议如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回购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19.5.2 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回购人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9.6 征地和拆迁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第20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2

58、0.1 遵守法律20.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20.1.2 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0.1.3 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纳税。20.2 全面管理20.2.1 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对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20.2.2 投资人应根据

59、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20.3 资金管理20.3.1投资人应在 设立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银行专户,并确保该帐户内资金余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20.3.2 根据项目各项工程进展需要,投资人按月提前七天向回购人提交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表,报投资监理人备案,并随时接受回购人的监督检查。双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20.3.3 除非经回购人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2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

60、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投资人不得拒绝。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回购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回购人不得拒绝。第21条 环境及文物21.1 环境保护21.1.1 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21.1.2 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投资人不负责任:(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2)由于非投资人原因引起的。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提起的索赔,回购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给投资人合理补偿。补偿应与有关的还本付息(如有)时间相一致。如果是投资人的经常性支出,补偿的支付应与投资人实际生开支的时间相一致。在所有情况下,补偿的计算应考虑到(除其它事项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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