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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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华东交通大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2005 年 7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下列之壹的纪律处分: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 、留校 察见; 5、开除学籍。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第二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

2、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 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处罚,但情节严重的;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4、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5、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牟利,造成严重后果的;6 、参和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五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对擅自离校或无故旷课(不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对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1 )擅自离校 1 天,给予警告处分;(2 )擅自离校 2-3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擅自离校 4-5 天之上,给予记过处分;(4

3、)擅自离校 5-9 天之上,给予留校察见处分;(5 )擅自离校 10 天之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对无故旷课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壹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壹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壹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壹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见处分;5)壹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壹者,属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和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或电子记事本等放于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3 、

4、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者;4 、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5、带 BP 机、手机进入考场且不上交者;6、考试不及格,对任课教师提出无理要求,或请人说情,请客送礼 等不听劝阻者。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壹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见及之 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抄袭或偷见邻座答卷、 稿纸 (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见和抄袭 ) 者;2、将和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写于桌面、身上等处蓄意抄袭者; 3 、传递和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试卷,或进行和考试内容有关的谈 话或相互对答案者; 4、桌内、座位旁有和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5、闭卷考试中翻见书籍、笔记、资料

5、或夹带和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 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行为双方;6、利用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作弊者;7、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壹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1 、请他人代考、代他人考试者;2、考试 (或考查 )再次作弊者;3、参加团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对条例中未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可参照 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条从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内向外扔垃圾或其他危及他人 安全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之上处分第十壹条对偷盗、诈骗财物的学生,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下列处 分:1 、作案价值于 500 元以下,视情

6、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于 500 800 元,给予记过处分;3 、作案价值于 800 元之上,给予留校察见处分。4 、作案价值于 1000 元之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制作或盗用假冒伪劣证件、证书骗取钱财或荣誉者,视情节给予 记过之上处分。第十二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 1、于寝室内私自留宿本校非本寝室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之上处 分;2 、于寝室内私自留宿非本校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之上处分;3、于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 、于宿舍内私拉电线者,给予记过之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于校内外租住房屋者,给予留校察见处分

7、;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之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肇事、策划打架、参和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 证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1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2、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且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见之上处分;3 、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 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之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至轻微伤甲 级及其之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于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见处分;5 、为他人打

8、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 打架事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之上处分;6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处分。打 架者犯此款加重壹级处分;7、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给予留校察见处分;8、策划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见之上处分;9 、纠集社会人员来校滋事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 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擅自到孔目湖或赣江等水域游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之上处分。第十七条于校期间打麻将或赌博者,给予记过之上处分。第十八条违章或违纪,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且给予留校察见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损坏公物者,视情

9、节给予警告之上处分。第二十条对于不听劝阻聚众闹事、参和校内外非法集会、煽动、 扰乱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第二十壹条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而不见或不规劝、不制 止,而是默许、容忍甚至纵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之上处分。第二十二条买卖、传播、观见反动、淫秽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者, 给予记过之上处分;参和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反动、淫秽声像制 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利用互联网发布或传播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者, 给予留校察见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加重壹级处分:1 、违纪后,认

10、错态度较差者;2、同时犯多项错误者;3 、于本校已受过行政处分者;4 、违纪后,对参和调查或处理人员纠缠不休,或请人说情,送礼等 不听劝阻者。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减轻壹级处分(不含考试违纪的处理):1、认错态度好且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者;2 、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3 、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或避免违纪行为的危害者;第二十六条违纪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团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团纪处分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 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八条特殊时期的学生处理,按照特殊时期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学院处理的学生行政记过

11、处分,须报学工处发文;记 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处理且报学工处备案。第三十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1、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所于学院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决 定;教务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教务处办公会议决定;学工处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工处办公会议决定;学校其它部门查处的违纪事件的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应将材料转给 学生所于学院和学工处,由学生所于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 工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工处共同调 查,学工处负责处理。2、留校察见之上处分:由事件调查部门提供材料,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 学工处认

12、定;属于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 议授权主管校长决定。4、所有学生的处分均需报学工处备案 5、受到留校察见壹年处分的学生,若于校时间不满壹年的,根据其 现实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见期。毕业班最后壹学期违纪的学生, 达到留校察见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三十壹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 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三十二条受留校察见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1、留校察见以壹年为期。受留校察见处分的学生,由所于学院按季 度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于考察期,如发现有新的违纪行 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于考察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自觉遵守 校规校纪

13、,可按期解除留校察见期。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 察见期。2、解除留校察见期程序: 学生本人到所于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见期申请,经院党政联席办公会 议讨论,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3、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见期的学生,作结业生处理。若结业后表 现突出(用人单位考察 ),可换发毕业证。第三十三条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必须于壹周内办完离校手 续且离开学校,否则,将按校外闲杂人员处理。第三十四条对已经受到处分的学生,若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 现者,可于其毕业前,经班级大会评议通过、学院审核,报学工处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可解除处分。是否授予学位,需 报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中的“以下” 、“之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第七、八、九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学 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规定随之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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