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讲评作业法律文书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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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讲评作业讲评 1同学们好:我将批改作业情况反馈给您,请阅读。问题反馈如下: 第 1 题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和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和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是一道阅读和理解,需要大家仔细阅读教材。 第 2 题是一道结合实际案例写作题。请同学们辛苦一下,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打好写作的基础。法律文书 作业 1 参考答案一、小论文(40 分)1、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总体上来说,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当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应当具体写清案情事实,

2、做到脉络清晰;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已经掌握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等等。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不能有因无果、有果无因或者因果脱节、因果模糊甚至于有违事理。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双方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均应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时必须记明确切数量,至少是记明基本数量。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叙述方法,不应当追

3、求辞藻的华丽或者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并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具有确凿性和可信性。2、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应当将对证据的列举、叙述与阐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紧密结合,使其浑然一体。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既要严格遵循法律,也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引证法律条款必须注意准确性和针对性,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

4、最小的法律条款。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二、起诉意见书(60 分)参见教材 64-69本部分内容不存在标准答案,请依照教材所讲授的相应文书的格式、内容(写作事项) 、成文化用语、记叙事实以及阐述理由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中所讲的技巧,进行个别化写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44 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 11 月 10 日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市安装公司工人,住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 5 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15 天。19年 11 月 16 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

5、同年 11 月 18 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 5 月 29 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 8 月因抢劫罪被判刑 3 年。19年 7 月刑满释放。1911 月 16 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18 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姜涉嫌抢劫罪一案,年月日晚 9 时由本市派出所抓获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姜涉嫌抢劫罪一案,现已经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 6 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 150 元人民币购买

6、一支小口径手枪,于 10 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 11 月 16 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 8 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 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 。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7、,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年月日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一册壹卷玖拾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起字(2000)年号犯罪嫌疑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工人,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违法犯罪经历:1996 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而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7 年 4 月因为偷拿公司职工的香烟八包,

8、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而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8 年 5月 10 日,以涉嫌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经过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 5 月 13 日由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看守所。经过本局依法侦查查明:1998 年 2 月公司发放 1997 年度奖金,犯罪嫌疑人陈因为有偷摸行为而未能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人尤其是对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1998 年 5 月 10 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后见到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后又向公司木工小朱谎称修理桌椅,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市,伺机报复

9、领导。1 时许,许进入公司第三层办公室(303 房)午休。1 时 30 分许,陈从后门见许在套间中午睡。为了行动,犯罪嫌疑人陈将睡在办公室沙发的许经理秘书推醒,说有重要事要谈,让其回避一下。侯走后,犯罪嫌疑人陈进入 303 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经理许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击打二、三十下。后又对许经理的面、颈、胸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场死亡。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市火车站,企图乘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月晚上 8 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10、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年月日注:(1) 犯罪嫌疑人陈现押于看守所。(2) 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作业讲评作业讲评 2同学们好:我将批改作业情况反馈给您,请阅读。我们共同互动,如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回复。信箱:tjrtvuliqun!.这些作业都是历年考试题目的一部分。问题反馈如下:第 1 题请按照刑事起诉书的基本要求请按照刑事起诉书的基本要求。首先阅读和理解,然后大

11、家参考样例,在试着写作,这需要大家仔细阅读教材。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 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 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 ) 、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

12、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

13、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

14、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

15、、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

16、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 ,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

17、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 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

18、的顺序叙写。 第 2 题是一道结合实际案例写作题一审刑事判决书。请同学们辛苦一下,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打好写作的基础。主要是要参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1992),详见以下内容: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

19、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 ,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

20、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

21、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 作业 1 参考答案本部分内容不存在标准答案,请依照教材所讲授的相应文书的格式、内容(写作事项) 、成文化用语、记叙事实以及阐述理由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中所讲的技巧,进行个别化写作。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刑事起诉书检刑诉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22、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

23、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 ,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4、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实例: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起诉(2000)105 号 被告人张定,男,44 岁,1956 年 8 月 4 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省总部二支队支队长,住市路 65 号之7402 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00 年 4 月 2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 月 10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25、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定受贿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终结,根据指定管辖,该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1995 年 10 月间,被告人张定(时任省总队海巡支队参谋长)经支队调研科科长黄介绍认识了赖(男,42 岁,系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逃) ,并收受赖贿送的人民币 2 万元。1996 年 8 月间,被告人张定(已调任三支队副支队长)收受赖贿送的一套住房(位于市路 1 号德盛大厦旁十三层 C 座) ,价值人民币 68.49 万元,并以其妻李平的名义办理产权证。1997 年元月间,被告人张定收受赖通过公司职员刘生贿送的人民币 3 万元,并将这 3 万元以其妻李平名义存入银行。1998 年春节

26、前,被告人张定收受赖通过刘生贿送的人民币 3 万元,并将这 3 万元用于装修房屋。1998 年元月间,被告人张定收受赖通过刘生贿送的“三菱”牌 1匹分体式空调机 4 台,价值人民币 2.03 万元,并安装在家中使用至案发。 1997 年 3 月,被告人张定率队办理了东方发展公司涉嫌利用“丹池轮”走私重柴油 3 万多吨的案件,被告人张定明知公司是从事海上走私活动的走私集团,且常以东方发展公司的名义进行走私活动,却在办理该案时,为其谋利。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

27、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 78.52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注:1.证据目录 1 份,证人名单 1 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册。本部分内容不存在标准答案,请依照教材所讲授的相应文书的格式、内容(写作事项) 、成文化用语、记叙事实以及阐述理由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中所讲的技

28、巧,进行个别化写作。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8)刑初字第 96 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男,生于 1964 年 10 月 14 日,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杨集信用社高岳分社会计,现任杨集信用社信贷员。住杨集镇新市场院内。因玩忽职守、违法发放贷款于 1997 年 6 月 20 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戚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县人民检察院于 1998 年 6 月 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1998 年 7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

29、诉,被告人戚及其辩护人王、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在杨集信用社高岳分社工作期间,对向其申请贷款的邝等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不进行调查,对其提供的担保人的经济能力不进行审查,违法发放贷款计 107.9 万元,至今尚有 90 余万元未收回,给集体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从 1994 年 1 月至1995 年 6 月 30 日,违法向骆等 5 人发放贷款 72.7 万元;从 1995 年 10 月至 1996 年 3 月,违法向王等 5 人发放贷款 34.9 万元。被告人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依法判处。

30、被告人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发放贷款的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被告人戚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发放的贷款已造成重大损失与事实不符,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戚在杨集信用社高岳分社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贷款“三查” 、贷款提保、分级审批的规定,从 1995 年 10 月到 1996 年 2 月,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31 万元,案发后已收回 19 万元,尚有 12 万元至今未收回。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戚于 1995 年 10 月,违法向市孙店镇个体彩印厂的王发放贷款 8 万元,贷款人王于案发后的

31、 1997 年 12 月 30 日经戚采取转贷形式将本息归还。转贷后的贷款至今未归还。2.被告人戚于 1996 年 1 月 16 日,违法向市孙店镇信用社的崔发放贷款 7 万元。贷款人于案发后的 1997 年 7 月 7 日将本息全部归还。3.被告人戚于 1996 年 1 月 1 日,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杨集镇营业所的戚发放贷款 12 万元。贷款人于案发后的 1998 年 7 月 7 日前,分批将本息全部归还。4.被告人戚于 1996 年 2 月 16 日,违法向市孙店镇个体针织厂的克发放贷款 4 万元,此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戚关于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的供述,有贷款人王、克、戚、崔关

32、于违法贷款事实的陈述,还有原杨集信用社主任戚关于事前给高岳分社签发空白借据的证明及认定戚代替戚汉在借据上签名、县检察院上检技文鉴字(1998)07 号技术鉴定书和借据复印件,又有戚违法发放贷款借据复印件及案发后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证明单复印件和县信用联合社关于戚身份的证明在卷佐证,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在杨集信用社高岳分社工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31 万元,案发后归还 19 万元,至今仍有 12 万元未收回,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戚的辩护人辩称,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

33、查证,被告人戚在发放贷款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至今尚有 12 万元不能收回,给集体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于 1996 年 1月至 3 月份,分别向其妻戚玉违法发放贷款 3.9 万元,至今未归还。因未达到造成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故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贷款 72.7万元(已收回 3 万元)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 1995 年 7

34、 月 1 日实施, 贷款通则于 199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实施。两法均不具有溯及力。戚发放的 72.7 万元贷款,是法律、法规实施以前的行为,不能认定其违法发放贷款。1995 年 6 月 30 日发布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 9 条第 2 款首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一新的犯罪,此决定亦不具有溯及力。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贷款 72.7 万元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戚1995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贷款尚有 69.7 万元,至今未收回。依照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 187条之规定,被告人戚的上述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7 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被告人戚是集体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 条第 1 款“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戚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应酌情对其从轻从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86 条第 2 款、第 72 条第 1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

36、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罚金人民币 3 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 1 份,副本3 份。 审判长 刘审判员 张审判员 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作业讲评作业讲评 3同学们好:我将批改作业 3 情况反馈给您,请阅读。我们共同互动,如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回复。信箱:tjrtvuliqun!.这些作业都是历年考试题目的一部分。问题反馈如下:第 1 题请按照刑事裁定书的基本要

37、求请按照刑事裁定书的基本要求。首先阅读和理解,然后大家参考样例,在试着写作,这需要大家仔细阅读教材。参看如下法院诉讼法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自诉人不服,提出上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裁定的主要内容,其次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再次写明二审查明的情况和分析论断) 。

38、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二、(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 ”第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本部分内容不存在标准答案,请依照教材所讲授的相应文书的格式、内容(写作事项) 、成文化用语、记叙事实以及阐述理由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

39、求中所讲的技巧,进行个别化写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刑 事事 裁裁 定定 书书2001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 1979 年 5 月 26 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 2001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Q5d RV.w%W,a |:8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 1978 年 7 月 12 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7 月 22 日被捕,

40、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男, 1981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7 月 22 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 2001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

41、。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 2001 年 5 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

42、,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 2001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 、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 、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

43、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上诉人秦浩 、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44、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审 判 员 许审 判 员 张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作业第 2 道题:本部分内容不存在标准答案,请依照教材所讲授的相应文书的格式、内容(写作事项) 、成文化用语、记叙事实以及阐述理由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中所讲的技巧,进行个别化写作。参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41,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45、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

46、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 民初字第号 原告孙杰,男,1940

47、年 8 月 21 日生,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 年 5 月 3 日生,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被告原住省县乡村,经被告孙林父母请求下,原告孙杰收被告为养子,并将其户口迁至市,为其找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 200元零花钱,还给其买了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很好。后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1999 年 8 月被告在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家,自此工资也不交给原告。

48、2001 年 10 月被告因原告不给其结婚资助,于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将原告价值 4000 余元的彩电搬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脱离养父子关系,并归还其电视机。 被告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 1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虽然因一点矛盾搬出了原告家,但在节假日经常去看原告,还买些食品。2001 年 3 月,原告因病住院无人照顾,被告还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去照顾原告,期间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自己工作后,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其所交工资剩余部分 2

49、 万元,并资助自己结婚的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原住省县乡村,经被告孙林父母请求下,原告孙杰收被告为养子,并将其户口迁至市,为其找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原告每月给被告 200 元零花钱,还给其买了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很好。后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1999 年 8 月被告在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家,自此工资也不交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 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了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其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结婚问题上发生分

50、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曾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孙林将电视机退还孙杰; 三、 孙杰付给孙林 3000 元钱作为其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6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3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 记 员 王说明:这个例子中存在问题,收养应当依据收养法的规定。一案一立,而此处把解除所谓的关系与返还混淆了。这仅是作业,并不代表司法实践,请大家注意。由于网络格式不一定符合实际要求,请按照教材要求书写,这里仅仅是一些参考,如有问题直接与辅导老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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