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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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发扬团结、勤奋、真诚、进取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本着“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和成人专科学生的管理。第2章 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分工 第三条 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具体负责,教务处、学生工作

2、处以及负责招生的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全面落实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负责招生的部门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积极配合,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予以注册,并正式取得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 第六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务室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其户口应当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经校长办公

4、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者抚养人所在地。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对当年录取并正式报到的新生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库进行注册,所有注册数据均来自于教育部核实的高考录取数据库。新生报到后在复查阶段不具备学校正式学籍,只有在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获得学校正式学籍。学校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对最终确定的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进行在线注册,未报到及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新生报到后自正式取得学籍前要求退学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在实施新生电子注册工作中,学校建立学生、辅导员、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层级签字责任制。每个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均需

5、要学生本人上网核查并签字确认,辅导员签字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保电子注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九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每学年开始后,均需要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开学后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持学生证、学费交纳凭证,经辅导员签字到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第十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等学籍关键信息,如确系高考报名时信息填报错误需修改的,必须由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和考生

6、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后,经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对学生本人核实无误,学生本人填写陕西省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在校生其他学籍信息,如学生需要修改的,需提交书面材料,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修改。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小设计、理实结合等。课程考试方式按学期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期末考试成绩均以分数计入成绩册。第十二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课堂考勤成绩、课外作业

7、成绩三部分组成。考试课三部分所占比例为60%、30%、10%,考查课为50%、30%、2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三条 课程集中实训成绩应单独评定,以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录。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考。同一课程最多允许重考三次。重考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缓考或者考试作弊的,按照

8、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抽查未到课达到抽查次数一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教务处申请缓考。因病请假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务室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三)被批准缓考的,应当向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

9、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时以“0”分记。(四)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学生能够深刻认识检讨自己错误,经本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参加该课程重考。(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按照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当事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该课程重考。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需要休学的,可以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

10、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等材料),申请中应有学生家长的签字认可,在教务处领取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变动表,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部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给学生开具休学通知单,教务处出文后,在学信网

11、上对学生学籍进行休学标注。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被学校正式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学生需有入伍通知单,填写由征兵办印制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退役后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第二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

12、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本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持休学通知单向教务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由教务处根据休学时间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在网上对学籍进行复学操作。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通知单到学生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若学费标准增加,应按增加后的标准交纳学费。(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三)学生在休学

13、、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休学后未按要求到教务处登记备案的,学籍不予按休学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六章 转 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

14、九条 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在学校教务处领取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并将办理好的申请表交与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网上转学学籍变更,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办理好前期手续后,把签字盖章后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在原学校学籍(成绩)表和学生个人档案交与学校教务处后,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由教务处网上平台转学操作后,才能正式获得我校学籍;第七章 转专业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特长和兴趣,转专

15、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学校教学处确定);(二)患有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1) 专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2) 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受过校纪处分;(3)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成绩有不及格科目;(4) 文科类考生申请转入理科类专业学习;(5) 低分考生转入高分段录取的专业;(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七)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

16、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时间规定为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前三周。(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填写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学期初到教育厅办理转专业手续。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重新编班后,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应当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

17、业的必修课,必须重考。(四)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五)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当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教务处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进行认定。 第八章 退 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学:(一)因病或意外致伤,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业;(二)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一)连续两个学期有四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二)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一

18、十五门次;(三)考试作弊累计达三次;(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五)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九)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定不宜继续培养。(一)(三)由教务处考务部门负责统计,(四)-(五)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计,(六)-(八)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九)由学校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条 学生个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字同意后,凭申请到教务处领取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

19、变动表,经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回教务处。第三十七条 学校令其退学的学生处理,由相关统计部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填写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退学情况说明表报教务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校内公告。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辅导员负责协调、督办各环节工作;(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应当发给肄业证书;(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

20、肄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留 级第四十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分两学期进行的,按两门课程计算。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无法在原班级继续学习的,需要对学生进行留降级处理。对学生学籍进行留降级处理后,需同时在网上对学籍进行相应处理。第四十二条 留降级原则上只降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学生个人申请留级并转专业的或者降两级的,经批准后方可对学籍进行留降级和专业调整处理,同时在网上对学生学籍进行相应处理。第十章 学籍注销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学籍做出退学处理后,学生需按要求办理相关退学手续,退

21、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注销学生学籍。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和意外事故死亡的,需出具死亡证明后,方可注销学生学籍。第四十五条 因高考舞弊、招生舞弊等原因需取消学籍的,经查实后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注销学生学籍;经学校招生、纪检等部门认定事实后,如学生拒不签字,可直接注销学生学籍。第十一章 结业与毕业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应当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但未按规定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中有一门以上经毕业前清考后

22、仍不及格或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毕业,只能结业,应当发给结业证书。(二)结业后一年内,经重考成绩合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重考不及格、过期不重考或者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不能换发毕业证书。(三)不及格课程重修方式由学生自行决定,所有费用自理。(四)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三年,重修不单独计算时间。因病休学不计入在校时间。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需进行学历注册电子图像信息采集,所采集图像用于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学生采集完后按学校规定时间登陆学信网核实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故未参加电子图像信息采集需补拍的,需到校开具证明后到

23、指定地点补拍。如在学历注册截止日期前仍未补拍的,取消当年度学历电子注册资格,待补拍后再予以补注册。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后,如发现学生系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入学的,需注销学生学历信息,并对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撤销。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需依据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打印制作。学历证书所张贴学生照片必须与学历注册电子采集照片一致。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由专人负责保管,在学历证书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作废证书需报省级主管部门登记换发,空白和作废的证书一律不得遗失。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制作完学历证书后需妥善保管,及时发放,学历证书原则上由学生本人领取,未经本人领取发生的损坏、丢失等与学校无关。第五十三条

24、结业学生重新获得毕业资格后,可进行学历毕业证书换发。学生凭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换取毕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一律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到省教育厅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 学生申诉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按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安全第五十六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网上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密钥由专人使用。第五十七条 对学籍库中学生的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

25、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第六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1、陕西省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2、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变动表3、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转专业审批表5、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退学情况说明表6、陕西省建筑

26、职工大学休学通知书7、毕业生图像采集、校对工作流程附1:陕西省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院校代码: 院校名称: 录取信息考生号身份证号姓 名性 别学生类别普通 成人 修改内容姓 名原信息修改后信息身份证号 码原信息修改后信息民 族原信息修改后信息修改原因(由学生本人填写详细修改原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所附证明材料及免责声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证明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姓名变更申请复印件(或公安机关证明) 招办证明函 个人学籍信息打印件或高考准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自愿申请以上信息变更,并作如下郑重承诺: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本

27、人信息变更前原信息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不因信息变更后而发生变化。同时,我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完全属实,绝不反悔,变更后产生的一切遗留问题与所在院校及教育管理主管部门无关。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学校审核意见(由院校学籍主管领导填写意见)院校(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附2: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变动表姓 名 姓 别学 号 班 级 身份证号学籍变动类型及原因学生处意见 教务处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教务处年 月 日(骑缝章)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籍变动表姓 名 姓 别学 号 班 级 身份证号学籍变动类型及原因学生处意见 教务处意

28、见主管领导审批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教务处年 月 日注:学籍变动包括退学、休学等。附3: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成转字第 号姓名性别入学时间考生号转出情况拟转入情况学校名称层次专业名称学习形式学制年级转学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转出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转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分管处长审核: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分管处长审核: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备注1. 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2. 本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

29、各存一份。3. 学历层次是指本科、专升本、专科。附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姓名性别学号原专业拟转入专业转专业原因申请人: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备 注注:1、学生转专业原因由学生本人填写,字迹工整,情况属实。 2、转专业学生需个人申请及附有相关证明材料。附5: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退学情况说明表姓名 性别 班级身份证号学号家庭地址及电话退学情况说明 签字(盖章):学校意见年 月 日 (骑缝章)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退学情况说明表姓名 性别 班级身份证号学号家庭地址及电话退学情况说明 签字(盖章):学校意见 附6: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休学通知书

30、 20 年第 号 专业学生 因 休学 年,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 。特此存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骑缝章)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休学通知书20 年第 号 专业学生 因 休学 年,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请持休学通知书于 年 月初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班级:联系电话:029-88497461年 月 日 附7:教务处指定时间、地点学生按时集体采集图像毕业生图像采集、校对工作流程网址:每年10月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点击“学历图像校对模块” 点击“注册学信网账号”用个人邮箱注册个人邮箱激活学信账号务必填写真实姓名、身份信息进入账户有误,平台提交正确信息,电话告知教务处核对信息教务处平台点击“通过”无误,点击“正确”核对完毕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电话:029-88497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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