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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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1. 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4.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2、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 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3、。“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7. 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8. “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9. “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10.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注:1、以上“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2、办理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从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5、所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开业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 务注册资金 万元经济性质经营期限 年 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 量 个经营范围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分支机构名称性质登记机关登记类型法人非法人增设撤销备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法人类型登记机关证照号码章程章程 章程修正案其他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月日附表1法定

6、代表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附表3联络员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

7、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设立 变更备案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本委托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业务。2、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3、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

8、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5、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6、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

9、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

10、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

11、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

12、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

13、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企业

14、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

15、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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