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长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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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长发改2017236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长住建发201513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4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37号)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84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3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

2、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的通知长发改20172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将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 2017年 6月29日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控房价 防泡沫 防风险”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对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监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长发改价控201796号)、关于落实的通知(长住建发201758号),特制定此规程。一、适用范围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

3、(不含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单位自建房、拆迁安置房)。二、实施区域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三、价格监制(一)一般流程1.企业申报材料2.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价4.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询价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制6.预售许可及开通网签(二)基本准则根据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分90平米以下、90-144平米、144平米以上三个面积段进行核准。具体情形如下:1.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 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2.项

4、目申请预售许可证,首次开盘, 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3.项目申报预售许可,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房地产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三)同质可比1.确定同质可比项目需区县(市)政府出具同质可比项目参数并确保参数的客观真实,具体包括楼面地价、容积率、业态类型、位置等参数,形成具体的同质可比说明。2.住建询价部门需对同质可比项目确定的询价提出倾向性意见,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稳控房价指数。对于区县(

5、市)政府提供的同质楼盘,发改、住建、统计认为不具备同质可比,可退回区县(市)政府重新确定。3.对于同质可比价格高于本区域2016年10月均价的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应制定高低对冲的具体方案,方案需具体到对冲的楼盘、需对冲的数量以及对冲到位的均价。具体方案应提交至住建部门,根据“先低后高、区内平衡”的原则,有序签约。未能执行高低对冲的,暂缓预售及暂停网签。(四)全装修住宅1.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2.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 (五)其他1.对于住建或统计部门询价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以区县(市)为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召开价

6、格会商会。2.企业申请询价时,需制定一房一价表(不含不可售房源),对产品业态(高层、洋房、别墅、复式、大平层等,其中洋房界定为总层数4-11层)、装修情况(精装、毛坯)说明,合理申报栋价差、户型价差、楼层价差。企业需确保所报数据真实。对于存在栋价差,统一进行合并询价项目,应坚持高低对冲,有序开通网签。3. 询价部门只提供一次询价,申请二次询价的,须提供发改部门签署意见或价格会商文件(同意该项目按具体标准进行二次询价)。4.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另行研究处理。CSCR-2015-0601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7、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长住建发2015132号 湘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大全装修住宅建设力度,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全装修住宅是指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管线及终端全部粉刷或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实行住宅全装修能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建设品质和工业生产集约化

8、水平,是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和推进绿色节能建筑的重要抓手,是两型社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1、2015年,天心区、开福区、芙蓉区、雨花区、岳麓区等市内五区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5%,此后以15%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10%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65%以上。2、2015年,望城、长沙、浏阳、宁乡等区县(市)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0%,此后以10%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5%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35%以上。 (二)具体任务。1、意见实施之日起,全市(包括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等)政府(含园区)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

9、全装修住宅建设范围。2、意见实施之日起,全市新开工住宅项目(包括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等)中户型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市区二环内新开工住宅项目中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推广全装修建设。3、其他新开工住宅项目,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年度总体目标,统一研究确定是否推广全装修建设。三、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原则。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制度标准、机制措施和发展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产业集群。(二)循序渐进原则。以新开工住宅项目为载体,整合全装修产业链条,强化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高市场化项目全装修建设

10、比例。(三)品质优先原则。贯彻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推广住宅全集成建设模式,建设绿色节能建筑,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整体品质性能与科技含量。(四)综合发展原则。围绕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和发展要点,不断提高建材质量、部品部件制造水平,优化工艺工法和监管流程,提高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四、扶持措施 (一)建设单位扶持方面。 1、对按要求实施的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可按70%标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2、争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全装修示范工程建设。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2A)、三星(3A)标识的全装修住宅项目,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并配套给予市级奖励。 3、全装修住

11、宅开发项目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监管服务质量。(二)消费市场扶持方面。 1、对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具体按关于做好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财政补贴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4号)文件执行。2、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买者可按完整成交价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用户可按全装修住宅完整成交价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在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上给予倾斜。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保证时,由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收取担保费。五、管理措施(一)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应提供自定式、用户选择菜单式等多种方案供

12、购房者选择。(二)全装修住宅项目须委托具有建筑专业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与成果应审查备案。全装修住宅设计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全装修住宅装修设计的指导意见(长住建发201126号)要求,全装修住宅设计单位应提前介入项目建筑设计环节,加强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设计水平与设计深度。(三)在保证房屋整体质量安全前提下,科学把握全装修住宅施工工序与时间节点,做好全装修住宅施工前交接验收,实行装修与土建施工合理搭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装修施工。(四)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根据实施需要提前做好与水、电、燃气、弱电等专业工

13、程的对接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建、装修与专业工程协调施工。(五)全装修住宅项目须进行施工报建,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落实质量保修金制度,逐步引入全装修保险机制。(六)施工企业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选材用料,确保工程质量。倡导土建和装修一体化施工总承包,加强各工种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整体工程质量和细部质量控制。(七)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严格进场材料产品监督,隐蔽工程实行签字验收制度,确保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目标的实现。(八)项目施工现场应公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标明开、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设立永久性标识牌。(九)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分户工程验收应有第三方参与验

14、收(第三方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实施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十)按照“四节一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在满足各项使用要求前提下,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项目的工业集成水平和科技含量。(十一)逐步细化、完善全装修设计、施工、验收、计价标准,加快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全装修住宅性能认定体系建设,推动全装修设计一体化、部品配套化、施工专业化、管理系统化、服务网络化工作进展。(十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全装修市场价格指导,每二个月发布一次全装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十三)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实行样板房制度。建设单位在楼

15、盘销售前建造样板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及样板房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样板房须与设计、销售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住宅交付不能低于样板房工艺、质量和标准,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十四)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销售执行以下规定:1、全装修住宅销售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增加全装修条款。全装修住宅产权面积以毛坯实测面积为准。全装修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2、实行交房标准清单制度。建设单位须将全装修住宅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产品的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公示在售楼部与样板房醒目位置,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3、

16、实行全装修住宅“两书”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制度。全装修住宅交付时须向购房户提供含全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全装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与义务。(十五)全装修住宅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建设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除按要求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违法违规事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六、组织实施全装修住宅建设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

17、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相关协调工作。(一)按照全装修住宅目标任务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能分别从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方案、建设管理、配套政策等方面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推动实施。 (二)市场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研究确定具体用地项目,并提出实施比例、实施面积等相关要求。在土地供应时,作为出让条件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载明。(三)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

18、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建设推广任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年度全装修住宅建设推广任务及相关要求,并载入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全装修住宅项目报建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审定全装修建设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认定。(五)全装修建设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建设工程监管体系与流程,未按要求进行全装修建设或全装修部分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 (六)建立全装修住宅建设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七)加强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市场认

19、知度和接受度。加强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实施要求等方面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八)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全装修住宅建设任务。七、本意见从2015年9月25日起实行。CSCR-2015-0103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 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5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员会)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大全装修住宅建设力度,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全装修住宅是指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管线及终端全部粉刷或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住宅。实行住宅全装修能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建设品质和工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是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和推进绿色节能建筑的重要抓手,是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12015年,

21、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5%,此后以15%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10%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65%以上。 22015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0%,此后以10%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5%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35%以上。 (二)具体任务。 1全市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装修住宅建设范围。 2全市新开工住宅项目中户型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市区二环内新开工住宅项目中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推广全装修建设。 3其他新开工住宅项目,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

22、年度总体目标,统一研究确定是否推广全装修建设。 三、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制度标准、机制措施和发展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产业集群。 (二)循序渐进。以新开工住宅项目为载体,整合全装修产业链条,强化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高市场化项目全装修建设比例。 (三)品质优先。贯彻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推广住宅全集成建设模式,建设绿色节能建筑,进一步提高住宅整体品质性能与科技含量。 (四)综合发展。围绕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和发展要点,不断提高建材质量、部品部件制造水平,优化工艺工法和监管流程,提高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23、四、扶持政策 (一)扶持建设单位。 1对按要求实施的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可按70%标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2争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全装修示范工程建设。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2A)、三星(3A)标识的全装修住宅项目,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并配套给予市级奖励。 3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监管服务质量。 (二)扶持消费市场。 1对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实行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具体按关于做好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财政补贴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4号)执行。 2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买者可按完整成交价申请个人住

24、房商业贷款。公积金用户可按全装修住宅完整成交价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在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上依法给予倾斜。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时,可由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收取担保费。 五、管理措施 (一)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应提供自定式、用户选择菜单式等多种方案供购房者选择。(二)全装修住宅项目须委托具有建筑专业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与成果应依法审查备案。全装修住宅设计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全装修住宅设计单位应提前介入项目建筑设计环节,加强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三)在保证房屋整体质量安

25、全前提下,科学把握全装修住宅施工工序与时间节点,做好全装修住宅施工前交接验收,实行装修与土建施工合理搭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装修施工。 (四)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根据实施需要提前做好与水、电、燃气、弱电等专业工程的对接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建、装修与专业工程协调施工。(五)全装修住宅项目须进行施工报建,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落实质量保修金制度,逐步引入全装修保险机制。 (六)施工企业应科学组织施工,严格选材用料,确保工程质量。倡导土建和装修一体化施工总承包,加强各工种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整体工程质量和细部质量控制。 (七)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严格进场材料

26、产品监督,隐蔽工程实行签字验收制度,确保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目标的实现。 (八)项目施工现场应公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标明开工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设立永久性标识牌。 (九)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分户工程验收应有第三方参与验收(第三方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实施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按照“四节一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在满足各项使用要求前提下,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项目的工业集成水平和科技含量。 (十一)逐步细化、完善全装修设计、施工、验收、计价标准,加快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

27、体系和全装修住宅性能认定体系建设,推动全装修设计一体化、部品配套化、施工专业化、管理系统化、服务网络化工作进展。 (十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全装修市场价格指导,每2个月发布1次全装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 (十三)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实行样板房制度。建设单位在楼盘销售前建造样板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及样板房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样板房须与设计、销售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住宅交付不能低于样板房工艺、质量和标准,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 (十四)全装修住宅开发项目销售执行以下规定: 1全装修住宅销售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增加全装

28、修条款。全装修住宅产权面积以毛坯实测面积为准,销售价格包括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 2实行交房标准清单制度。建设单位须将全装修住宅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产品的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公示在售楼部与样板房醒目位置,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 3实行全装修住宅“两书”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制度。全装修住宅交付时须向购房户提供含全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全装修住宅建设单位根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在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对购房者履行保修责任与义务;全装修住宅施工单位根

29、据与全装修建设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与义务。 (十五)全装修住宅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建设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除按要求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违法违规事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组织实施 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一)按照全装修住宅目标任务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能分别从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方案、建

30、设管理、配套政策等方面分解任务、制定措施、推动实施。 (二)市场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研究确定具体用地项目,并提出实施比例、实施面积等相关要求。在土地供应时,作为出让条件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载明。 (三)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建设推广任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年度全装修住宅建设推广任务及相关要求,并载入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全装修住宅项目报建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31、审定全装修建设方案,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认定。 (五)全装修建设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建设工程监管体系与流程,未按要求进行全装修建设或全装修部分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六)建立全装修住宅建设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七)加强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实施要求等方面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 (八)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全装修住宅建设任务。 七、本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

32、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印发CSC201801012 长政办函20183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提高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性能,实行成品建设交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4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推广应用范围(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

33、雨花区行政区域内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的比例不低于70%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明确的全装修建设要求列入宗地挂牌条件,写入挂牌方案及出让合同。(三)已依法取得土地且未销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可参照实施。二、加强建设销售管理(一)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提供多个装修方案。(二)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毛坯部分按规定进行价格监制,装修部分价格报发改部门备案。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时,毛坯和装修分开计价。(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装修部分价格以第三方造价机构

34、核算为准。造价机构应独立公正对装修部分价格进行核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应提供装修方案和全装修建设交付标准。(五)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按所售户型1:1要求建设样板房,样板房应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六)全装修示范合同、装修标准等事项在销售现场公开展示,全装修住宅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示范合同所展示的标准。(七)强化全装修合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全装修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应注明毛坯价、装修价和合同总价。装修清单应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八)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在交付业主时,装修部分应与业主验收确认。(九)全

35、装修项目发生争议的,应围绕合同约定等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要求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相关部门(单位)应从项目审批、金融信贷、资金补贴、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装配式住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方式。四、强化监管惩处机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的,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的,不按要求进行房屋维修的,除按要求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违法违规事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效投诉率超过 10% 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项

36、目,纳入“黑名单”。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5日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3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

37、细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为强化我市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销售监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纳入全装修管理范畴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供地商品住宅项目须在土地供应环节明确为全装修,并按全装修建设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备案和施工许可(含施工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二)已供地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建设的,应按全装修建设要求办理施工图备案和施工许可(含施工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二、全装修商品住宅毛坯部分价

38、格按规定监制;装修部分价格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核算,经住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改部门备案。(一)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网(http:/)“咨询单位抽选系统”随机抽取。(二)新建商品住宅(含洋房、别墅等)遵循市场规律按程序办理备案。“限房价、竞地价”试点地块等刚性需求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不同消费层次和市场需求情况,在满足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确定装修风格和档次,全装修部分应控制在合理的价格内(暂定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根据市场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性住房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装修价格。(三)在所公示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备案要素的基础上,购房者主

39、动要求的个性化装修,由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商议,并另行签订协议。三、全装修商品住宅预(现)售许可(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备案)的要求和条件。(二)已按要求建设样板房并公开展示。不同风格、不同档次的户型应分别建设实体样板房。确不具备建设实体样板房条件的,可先按1:1要求建设非实体样板房,在条件成熟后补建实体样板房。样板房应保留至房屋交付完毕。(三)已按要求公示全装修建设交付标准(含交付清单)、全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等项内容。(四)已完成全装修价格备案。(五)其他相关要求。 四、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单位应在售房现场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公示和标明装修

40、内容、材质等级,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厨柜、电气设备应标明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同时将第三方造价机构的核算结果一并公示。五、全装修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总价、毛坯部分价格和装修部分价格等项内容,按房屋总价进行网签备案,毛坯与装修部分价格分列、明确标示。六、全装修商品住宅参与各方应履行以下责任:(一)总体原则建设(开发)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对各自参建部分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二)具体责任1、建设(开发)单位应健全企业质量内控机制,对设计、施工、采购、销售、交付及售后实施全

41、过程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加大施工巡检力度,确保装修质量。在房屋交付时,装修部分应与业主验收确认,并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纸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履行全装修合同约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健全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措施。2、设计单位应按照专业资质范围承担装修设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设计应满足深度要求,承担设计质量责任。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装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质

42、量保修义务。4、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对装修部分验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分户验收。5、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应独立公正对装修部分价格进行核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购房业主应依据合同与开发企业进行交房验收。履行全装修示范合同约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7、在装修进场前,建设(开发)单位应组织和完成房产面积实测绘;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交易合同中对实测状态与交付状态进行约定。七、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的监督管理。(一)住建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43、材料供应、第三方检测等主体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记入不良行为。(二)住建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等部门加强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抽检。对未能客观公正核算全装修价格或弄虚作假造成价格不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如发现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核算价格超出合理价格的范围,不作为该项目的核算价格,不再允许其参与后续全装修第三方造价咨询,另行从“咨询单位抽选系统”随机抽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重新核算;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三)住建部门对销售行为不规范、违反购房业主意愿强行调整装修标准、在备案价格基础上擅

44、自提高全装修销售价格的企业,进行严格查处和曝光。(四)购房业主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全装修核算价格存在异议,须提供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未客观公正核算价格相关证明,可向市住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五)全装修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对全装修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开发企业诚信评定的依据之一。八、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对全装修质量存在争议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建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备案流程 2、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价格备案表 附件1

45、: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备案流程 1、流程 开发企业申报市住建委签意见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处备案(盖章)告知企业。 2、时限 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 3、申报材料 (1)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价格备案表;(2)第三方造价机构资质证书;(3)第三方核算报告及详细的精装修项目标准清单;(4)随机抽取中标通知单。附件2: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价格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名称核算价格备案项目名称备案时间市住建部门意见(盖章)市发改委告知性备案意见(盖章)CSCR-2018-06010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 知长住建发

46、201853号各开发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管理,保护购房者和开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37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全装修价格核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价格(套内装修部分),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核算。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网(http:/)“咨询单位抽选系统”中随机抽选(具体登录抽选流程附后)。二、新建商品住宅全装

47、修价格核算,应编制工程量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清单内容描述需注明装修内容、部位、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厨柜、电气设备应标明品牌、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三、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计价标准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当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新的计价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经对消耗量标准中的工日

48、量与市场实物量工资单价对比测算,全装修价格核算时,消耗量标准工日单价(包括安装、装饰)按140元/天计算。四、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价格计算(不得高于本市市场实际零售价格)。五、公共部分装修、普通入户门、室内排水、强(弱)电的配管、配线,应计入毛坯房价格,不计入全装修价格。六、其他费用包含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预算核算费等,其总额不超过工程费的3.0%。七、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收费参照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格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取证,发生的调查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八、第三方造价咨

49、询机构出具的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报告,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作为咨询业绩上传到“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九、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报告需包含商品房全装修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全装修工程公示清单(附后),湘建价2016160号文中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单位工程清单与造价表、人材机(设备)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等内容。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上述计价原则进行价格核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一、本通知只适用于纳入全装修管理范畴的商品住宅项目,与长住建发201848号配套使用。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附件:1.商品房全装修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2.全装修工程公示清单;3.咨询单位抽选系统操作办理流程。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长住建发2018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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