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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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扬州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关于保障基本医疗的精神,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全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减少有效资金的浪费,适应合并办学的需要,现就全校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如下:一、享受公费医疗对象和定额:(一)学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员工,工资关系在本校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二)学校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三)公费医疗定额:按省公费医疗财政拨款,每人每年人民币200元。二、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本校各卫生所门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抢救所需的输血费)

2、;(二)因急性病不能赴指定医院就诊,而在就近医院(乡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药费;(三)危重病人抢救治疗所需进口药物、自费药品费中学校负担的部分;(四)因病情需要,经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在指定医院安装的人工器官或脏器移植的费用中学校负担的部分;(五)公费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如学校组织的体检费开支等。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一)自行投医、自购药品的一切费用;(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陪护费、防疫费、产妇卫生费、保温箱费、煎药费、空调费、电话费、保险费、咨询费、气功费及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药”准字以外的其它批号药品费;(三)就医交通费、会诊费、住宿费、救护车费;(四)以

3、整容、美容、矫形为目的的有关手术及生理缺陷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配假肢、胃托、助听器、按摩器械、验光、配眼镜、镶牙等费用;(五)非本校组织的体检费用;(六)原发性不孕症、不育症的医疗费用;(七)非正常疾病、酗酒、斗殴、自杀、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害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交通肇事由肇事者负责医疗费等一切开支);(八)出国考察、探亲、进修、讲学期间的医药费用;(九)港、澳、台等特区的医药费用;(十)公费医疗文件规定的报销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品及其开支。四、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一)门诊规定及经费自付比例:1、校内门诊自付比例: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下同)自付20%;46周岁以上至退休当日自付15%;退

4、休人员自付10%。2、经批准转校外指定医院门诊的自付比例:45周岁以下自付25%;46周岁以上至退休人员自付15%。3、经批准转校外非指定医院门诊的自付比例:45周岁以下自付30%;46周岁以上至退休人员自付20%。4、校外门诊用药原则上回校取药,回校取药者一律按校内比例自付。5、校外门诊一次总金额不得超过150元,超过部分自付。6、特殊药物:白蛋白等血浆制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药物自付50%。用于抢救治疗用药(白蛋白等血浆制品、进口药物等)按相应年龄档次比例给予报销。(二)住院经费的规定及自付比例:1、经校区卫生所批准转地方指定医院住院的经费自付比例:45周岁以下分段自付比例住院金额(一年)自

5、付比例10000元以下10%1000120000元8%2000140000元6%4000160000元3%60001元以上20%46周岁以上至退休分段自付比例住院金额(一年)自付比例10000元以下7%1000120000元4%4000160000元2%60001元以上20%退休人员分段自付比例住院金额(一年)自付比例10000元以下6%1000140000元3%4000160000元2%60001元以上20%2、校内住院的教职工60000元以下部分按第1条的规定减半自付。3、经校区卫生所批准住非指定医院经费自付比例:(1)退休前自付20%,总金额超出6万元,其超出部分自付40%。(2)退休后

6、自付12%,总金额超出6万元,其超出部分自付30%。4、住干部病房的规定:(1)正高级职称人员 (2)厅级以上领导人员(3)享受县团级待遇的离休人员(4)从副厅级以上岗位、正高级职称岗位退休的人员(三)转诊规定:1、全校各级各类人员转诊、转院必须由校区卫生所批准并由主治医师或卫生所长在其校内病历上写明转院、住院、科室及转诊理由,否则一切费用自理。2、转诊限转扬州市级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省武警总队扬州医院、五台山医院、市中医院。3、转往外地就诊规定:(1)已确诊,个人要求转外省(上海除外),经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的,癌症病人自付30%

7、,非癌症病人自付40%。(2)因扬州医疗条件限制而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者,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方可按在扬外诊中相应年龄档次比例给予报销。(3)已确诊,个人要求转外地治疗,经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转本省省级医院,如省工人医院、中医院、肿瘤医院、上海市级医院,其费用自付比例:癌症病人自付20%,非癌症病人自付30%。(四)国产机械器官体内装置和置换,按下列比例负担费用:1、10000元以下:癌症病人自付20%,学校负担80%;非癌症病人自付30%,学校负担70%。2、1000130000元之间:癌症病人自付15%,学校负担85%;非癌症病人自付20%,学校负担80%。(五)人体器官移植或体内装置、

8、置换进口机械,自付总经费的30%。(六)特殊检查特种医疗的有关规定以及批报比例1、特殊检查的定义:100元以上的检查2、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自付20%3、3个月以内重复检查,结果无明显变化者,自付40%。4、任何人未经请示进行的特殊检查,一律自费。5、对碎石、血透等特殊医疗其费用每次超过300元者,自付20%。(七)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离休人员、公伤、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批报规定:1、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一般医疗费实报实销,但凡国家和各地现规定的自费药品一律自费,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不得报销。三个月内重复特殊检查,其结果无明显变化者,按学校其他职工的批报规定执行。2、工伤人员有关

9、公伤的医药费用实报实销。3、带环怀孕的人流手术费及其医药费实报实销。4、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妇生育住院,按职工患病住院批报规定执行,其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的比例给予报销,超出普通床位费的费用自付。5、独生子女在扬就诊医疗费用按扬州市有关规定执行。6、独生子女转外地医疗,其费用按教职工转外地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应规定执行。7、原有学校负担医疗的独生子女,其负担原则不变,直至文件规定的相应年龄止。8、独生子女校内医疗定点随同父(母)而确定,就诊、转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八)因公国内出差、寒暑假回乡、短期下基层锻炼等人员的医疗费用批报规定:1、职工出差期间,寒暑假回乡、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下基层锻炼人员原则上不

10、报销治疗慢性病的医药费。因患急诊在乡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凭急诊证明、急诊病历、正规发票、用药清单按在扬就诊规定报销。2、上述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地进行特殊检查。五、校内就诊办法:1、凭扬州大学医疗病历本在所在工作单位的校区或自行选择一个校区医疗点就诊。2、就诊程序:挂号就医交费取药或转诊。挂号费每人每次0.4元。3、在定点卫生所就医者除自付部分付现金外,余款记帐。4、在校内非定点卫生所就诊者一律交现金,凭就诊手续(病历或复式处方、发票)回定点卫生所报销医药费。5、门诊处方量按1997年10月28校总务处处方规定执行。6、在校内一次门诊总经费一般在80元以内,特殊情况须经卫生所所长批准,方可提高至12

11、0元。7、离退休人员就诊在居住点校区卫生所,如夫妇在两个学院,可选择一个常住校区的卫生所作为医疗点。六、体检规定:1、学校按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教职工体检。2、入学、入托、出国等体检费用自理。3、因公未能参加学校的正常体检者,如本人提出要求补检,学校按人均体检金额给予报销,其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七、校外门诊及住院经费请款、批报手续:1、门诊费用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公费医疗办公室每月定期到各校区报销一次。 2、住院请款:一次请款3000元一下,由校区卫生所所长批准;一次请款超过3000元或累计请款超过6000元,由校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 请款总金额超出6000元者必须个人申请,经校区卫生所审核,由总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3、住院经费报销凭发票、住院用药清单、出院证、校内转诊手续由校公费医疗小组审批。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校区卫生科执行的原公费医疗规定同时废除。国家有关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扬州大学一九九八年八月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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