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61223161 上传时间:2022-03-1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79.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资源描述: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1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案情简述:方正因宝洁公司用其字库字体“飘柔”而诉侵犯其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计算机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判决方正败诉,该案北京一中院二审终审从合同法的角度判决方正败诉。之后北京汉仪公司分别起诉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笑巴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秀英字库软件中字体,侵犯其著作权。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两案中都认定字库软件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判决青蛙、笑巴喜侵权。字库字体著作权期待柳暗花明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颇为微妙。在非常近似的两起案件中,字库字体先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保护。可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一纸判决,却认定字库字体具有独创性,可以

2、构成独立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业内人士为此欢欣鼓舞。他们认为,这是硬生生地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上给“拽”了回来。真可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已走过了从兴旺到衰败的历程,从最开始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四五家企业。这其中,有市场调整的必然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关于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并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现象。一纸判决,让整个行业的生存受到考验说起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有一个案例不得不提起,那就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

3、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这起案例一度被认为攸关字库字体产业的生死存亡。2008年6月,方正电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方正电子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他们是倩体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人,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飘柔洗发水和帮宝适纸尿裤等多款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倩体字,家乐福销售了涉案的产品,侵犯了方正电子公司的相关权利,应为此承担责任。据了解,宝洁公司在飘柔系列产品上使用的字体为方正“倩体”,由方正电子公司字体设计师齐力所创,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方

4、正电子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倩体”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宝洁公司则认为,“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虽然方正电子公司对“倩体”字库拥有著作权,但不能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要求权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库字体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方正“倩体”字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

5、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电子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字库字体行业悲观地认为,该判决将导致字库字体行业再无创新,这个行业将逐渐走向灭亡。在随后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与一审不同的是,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为,宝洁公司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得到方正电子公司的默示许可,所以,该使用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北京市一中院没有就涉案“倩体”字库中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6、作出认定,从而给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怎么保护留下了悬念。又一份判决,让这个行业充满期待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一份被字库字体行业视为“救命稻草”的判决。原因在于,这份判决所涉及的案例与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非常近似,但南京市中院认定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据了解,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秀英”体字库的权利人。2011年3月,汉仪公司将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

7、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起诉至南京市中院,认为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在生产的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秀英”体字,苏果超市销售了涉案产品,共同侵犯其著作权。两家笑巴喜公司则称其商标为合法注册,“秀英”体文字系从网上免费下载,是善意使用,未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苏果超市辩称,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且汉仪公司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涉案的“秀英”体字库

8、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南京市中院认为,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

9、构本身。南京市中院认为,由于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南京市中院还认为,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

10、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2011年8月9日,南京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昆山笑巴喜公司和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其商标和包装装潢中使用“秀英”体“笑”、“喜”二字,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8万元,苏果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国内字库字体行业对于南京市中院的判决普遍感到振奋

11、。汉仪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是对从事字库字体创作的人的肯定,为字库字体的创新提供了动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

12、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

13、人何文彬、曹义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果超市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又于2011年5月27日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补充质证,原告汉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到庭参加质证,被告苏果超市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旱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

14、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被告三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儿童护肤系列产品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分为三类,最早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3年,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一百多件产品及包装上

15、,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使用“城市宝贝”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巨大、侵权时问持续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判令被告苏果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辩称:1、从字库的实际情况看,字库中的单个字不是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美术作品,字库实际上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原告对字库中的单个的字并不享有著作权。虽然原告将字库进行了备案,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及字库著

16、作权登记证书,但对原告是否享有字库中单个字的著作权不能以这些证书来判断,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作品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备案,是否享有及构成著作权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字库中的单字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要求;2、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除了利用软件被告可以其他方式接触到汉仪秀英体,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软件对字库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权利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3、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城市宝贝”四字,是福建双飞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是委托案外人朱春江设计。被告使用城市宝贝四字,不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也不涉及到侵犯原告的人身权问题,故不应当赔礼道歉;4、关于原告提

17、出的50万元损失的问题,虽有法定的赔偿标准,但本案当中所使用的城市宝贝四个字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不一样,被告销售的是产品,城市宝贝只是产品的注册商标;5、青蛙王子公司只是授权福建双飞公司使用青蛙王子公司的技术生产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与青蛙王子公司无关,青蛙王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汉仪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苏果超市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其销售的城市宝贝牌系列儿童洗护用品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原告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经审理查明:一、汉仪秀英体的形成过程及包含该书体的字库软件发行情况原告汉仪公司于1997

18、年6月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1998年6月4日汉仪公司制作审校批评单,最终确认秀英体各个汉字的字型。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字稿中多处有主要设计人员邹秀英的签名确认,并标注日期。邹秀英于1999年2月23日签署了著作权权利归属确认书,确认秀英体的创作由汉仪公司主持,代表汉仪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汉仪公司的委托参与创作,包括著作权在内

19、的一切权利归属汉仪公司独占性所有。1999年4月,汉仪公司将汉仪秀英体(简、繁)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光盘。光盘的外包装上印有:“浏览字宝 汉仪字库系列产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体在内的多款字库及原告的企业名称;“配置要求”即Windows 95/98/NT;汉仪字库一浏览字宝软件使用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是:汉仪字库一文房字宝(130GB TTF)软件使用授权合同这是一份最终用户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的软件使用授权合同,在将本软件装入最终用户的硬盘中时,即表示最终用户已经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终用户在获得使用授权的同时也应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1、授权:A、固定使用:汉仪授权最终用户在一台已向汉

20、仪公司登记的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最终用户不可以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上同时使用一套软件,也不允许在其他电脑上有复制的本软件存在,此件不得扩充使用或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应用。B、非固定使用:最终用户不得单独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可以在转移计算机的使用权时,一并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应要求本软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持有汉仪的授权合同,以及原始软件,并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2、著作权:本软件的著作权专属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本软件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的保护,最终用户应象对待其他著作权的著作(如书籍、录音)一样来对待。经当庭演示,用windows 98计算机系统运行

21、该光盘,可以打出汉仪秀英体“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在汉仪公司秀英体原始设计稿中含有“城、市、宝、贝”四字。l999年4月,由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一书(统一刊号为(1999)的封底上记载有“订阅以上三本图书赠送价值150元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一张”的文字。一、汉仪秀英体的著作权登记情况2009年9月9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申请登记的汉仪秀英体(简、繁),颁发2009-F-02054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申请者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

22、简、繁),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2000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开发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V2.0,颁发软著登字第00047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著作权入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三、被告福建双飞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汉仪秀英体情况被告福建双飞公司自2003年开始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三个含有“城市宝贝”文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

23、、第3589726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花露水、化妆用雪化膏、防晒剂、爽身粉、牙膏、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2003年6月1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图所示); 2、第3880842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等。2004年1月9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如图所示、: 3、第6127596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面奶、护发素、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爽身粉、花露水、扉子粉、香水、牙膏等。2007年6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

24、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如图所示)。以上三个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城市宝贝”四字均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四、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况2010年段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同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公证人员苗剑魁来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系列产品共计19件。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

25、2011年1月10日制作了2011)宁石证经内字第115号公证书。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上述经公证购买的19款产品只对其中的8款主张权利即1、鲜奶儿童柔肤营养霜;2、芦荟儿童嫩肤呵护霜;3、草莓深层滋养儿童嫩肤霜;4、柠檬加倍滋润儿童嫩肤霜;5、芦荟双层保湿儿童润肤霜;6、儿童保湿呵护霜:7、滋养型儿童润肤霜,前述产品中均标注青蛙王子公司授权,福建双飞公司生产字样,标注的两公司的企业地址均是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工业开发区北环城路8号。8、婴儿舒眠润肤露,该产品标注由福建双飞公司生产(后原告汉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证据)。经庭审比对,上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以及产品的包装上,均在显著位置使用“城市宝贝”

26、四个汉字同时也标注了“青蛙王子”注册商标。“城市宝贝”汉字笔划特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横平竖直,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撇为柳叶形,折笔画为圆形,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稿中的“城、市、宝、贝”四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就产品分类看,上述产品使用了上述第3589726号、第6127596号注册商标标识。另查明,2009年4月15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签订商品采购协议,约定由苏果超市销售城市宝贝(青蛙王子)系列儿童护肤产品。根据苏果超市提交的证据证明,仅于2010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前述系列产品销售额计774976.97元。以上事实有汉仪秀英体设计原稿、“汉仪浏览字宝”软件

27、及其包装、汉仪秀英体简、繁著作权登记证书、汉仪浏览字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刷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邹秀英的著作权声明、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商标注册证(第3589726号、第3880842号、第6127596号)、福建双飞公司与苏果超市签订的商品采购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被告福建双飞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标识系其委托案外人朱春江设计,提交了设计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原告认为朱春江此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合同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合同上的朱春江签名无法核实真假,收款收据没有正式签名。对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福建双飞公司提交的

28、证据,虽然从形式上看均是原件,但二份证据涉及的案外人朱春江未到庭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朱春江的个人身份本院无法确定,合同的形成时间,合同上的朱春江签名的真实性,收款收据的出票方是否为朱春江,以及收款收据与本案关联性等问题,提供证据方福建双飞公司均无有效证据佐证。因此,此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均不子确认,均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案的争议焦点:1、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2、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对汉仪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一、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

29、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分、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字库中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就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书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追溯三千年的中国书法发展轨迹,书法经历了甲骨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几个演变阶段。在书法语境下,这其中的篆、隶、萝、楷、行就是通说的字体。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字体因书写者艺术成就和艺术风

30、格影响力等原因,习惯上称某某体,如众所周知的唐代著名书法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书写的楷书、行书等书法作品,俗称为“欧体”、“颜体”、“柳体”。这里所指的欧体等不是字体而是书体。字体是固定的而书体却是无穷尽的。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其中的线条就是通说的点、横、撇、捺等基本笔画,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笔画构建的汉字间架结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和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书法家的创意和情感通过汉字的线条和结构以特定形态为表达方式。因此,书法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是直接体现为构成“表达”的汉字线条(即笔画)和结构。书法艺术受其表达方式

31、的限制,书法家能在前人的基础上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艺术风格非常不易。书法的学习和传承方式离不开“临摹一创作一再临摹一再创作”过程,这里所指的“创作”实际是一种书写水平提高的过程,成为书法家都是在此循环往复中锤炼出来。因此,书法创作也离不开对前人作品的学习与借鉴。现行的各类字库中的单字以书写方式不同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书法家作品中的单字),如著名的“舒同体”、“启功体”。另一类是由书体设计人员使用铅笔等现代工具描绘的美术字。对于第一类单字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没有争议。本案中涉及汉仪秀英体就属第二类美术字,对于此类字库中单字是否具有独

32、创性,是否能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应当从美术字的艺术创作规律和著作权法理论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美术字看似简单且宜于复制,但是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远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现有上百种汉字美术字的基础上设计一款富有美感并被大众接受的美术字,就要求书体的设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不仅要求每个单字赏心悦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艺术风格都要求达到整体美观、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因此,美术

33、字的设计者需对汉字的局部与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设计者根据其创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或艺术效果,在基本笔画形态确定的基础上,重点是在结构的安排和线条(笔画)的搭配上,协调笔画与笔画、单字与单字之间的关系。字库中美术字的设计者设计适宜字厚使用的美术字,同样也要遵循此创作规律,首先要确定基本笔画形态,再根据单字的基本笔画的多少,对笔画进行长与短、横与竖、粗与细、曲与直等做适当的调整,直至达到设计者满意的艺术效果。其次是针对字库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的与整体艺术风格不协调的单字再进行修正,最终实现字库中每个单字之间的笔画特征与艺术风格,从整体上均协调、统一的字库书体。由此可见,字库将每个单字集合后,其整体风

34、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风格协调统一。涉案争议的美术字汉仪秀英体,是在5cm大小见方的方格内描绘出大小相同的美术字。其笔画特点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除笔画两端为圆形外与现有的黑体字无明显差别,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笔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者邹秀英在此基础上就其确定的艺术风格,对字库收录的每个单字根据字的笔画多少,在既定的间架结构框架下,对每个单字的重心、空间划分、黑白对比进行合理的编排,然后根据字库中单字整体艺术风格须统一、协调的要求,对每个单字逐一进

35、行适当的修正,使之从整体上体现设计者的艺术风格,实现设计者的创意和追求的完美艺术效果。由此可见,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美术字的创作与用毛笔进行书法创作一样,同样需要学习和借鉴前人的美术字作品,就如同现有字库中收录的著名书法作品“舒同体”。书法家舒同的书体受颜体影响颇深,笔画特征有明显的颜体痕迹,但人们并未因此置疑其书写的书

36、法作品的独创性。涉案秀英体汉字的横和竖的笔画与黑体美术字的横、竖笔画相似,从中可以看出设计者借鉴了黑体字的艺术特征。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我们还应当看到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

37、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本院认为,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告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就本案而言,在汉仪秀英体整体风

38、格的框架内,并不是每一个汉字均能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虽然单字的风格如(一、二、三、五、十)等字与秀英体字库整体风格一致,但其笔画特征与公有领域的如黑体(一、二、三、五、十),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的汉仪字库中汉仪粗圆体相同汉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笔画、结构特征基本没有变化,两者差别不大,极为相似,此类受表达限制的汉字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根据上述论证,本案中涉及的“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其中点、撇、折笔等笔画体现秀英体特色,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

39、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另外,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

40、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二、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对汉仪字库中具有独创性单字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福建双飞公司虽陈述,涉案“城市宝贝”文字商标系委托他人设计,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此项主张,其所陈述的事实无证据证明。据此,被告福建双飞公司未经原告汉仪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标识中使用原告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侵犯了的原告汉仪公司对此所享有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福建双飞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侵犯原告汉仪公司著作权的文字商标的产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对于被告青蛙王子公司抗辩认为,

41、其只是授权福建双飞公司使用技术生产涉案产品,其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并与福建双飞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之理由。本院认为,青蛙王子公司与福建双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青蛙王子公司授权,福建双飞公司生产的字样,标注的企业地址相同。由此可见,青蛙王子公司在产品上署名并授权福建双飞公司生产涉案产品,以此方式向消费者宣示其是产品生产者之一。因此,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系青蛙王子公司与福建双飞公司的共同行为,其应当与福建双飞公司共同对产品中侵犯原告汉仪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此项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娃王子公司还抗辩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

42、证明除了利用软件其可以其他方式接触到汉仪秀英体,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软件对字库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权利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的理由。本院认为,如上所述,字库的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并且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在本案中,不对两被告的行为主张软件著作权。因此,两被告的此抗辩理由与本案无涉。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被告福建双飞公司申请注册的三个商标中所使用的“城市宝贝”四字,均使用了原告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汉仪秀英体,同时两被告将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为此,原告汉仪公司要求赔偿经济

43、损失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城市宝贝”四个汉字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对于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汉仪公司并未举证加以证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双飞公司在申请涉案注册商标时,原告汉仪公司销售包含涉案秀英体在内的正版汉仪浏览字宝软件的价格是150元。但被告福建双飞公司是在商标标识中使用汉仪秀英体,并且与青蛙王子公司共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属商业使用。故两被告侵权使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就不能仅以软件的销售价格计算,还应当考虑两被告使用美术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商业用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的销售的影响及相关文字在包装装磺中的使用,产

44、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范围等因素。其中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应以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人原告汉仪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再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浸权产品的费用等合理费用,依法也应当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负担。综上,对原告汉仪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将综合以上因素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一并确定。由于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原告就美术作品所应获得的财产性权利,未侵犯原告汉仪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被告苏果超市的法律责任被告苏果超市销售的涉

45、案产品虽有合法来源,但如上所述,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原告汉仪公司对商标中使用的文字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汉仪公司要求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2月26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6、一、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和其产品包装装潢中,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汉仪秀英体“城、市、宝、贝”四字;二、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犯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汉仪秀英体文字商标标识及包装装潢中含有汉仪秀英体“城、市、宝、贝”四字的产品;三、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4.8万元;四、驳回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

47、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山2011年8月11日方正诉宝洁案二审之后的感想“二次用字收费”的评价以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美术作品侵权案为代表,中国一些字体企业在字体软件销售之后,又对社会商家展开一场所谓“二次用字”按字收费的运动。此事

48、虽然来势很猛,也引起了社会上一些不了解著作权法人士的共鸣,但是在中国社会的集体理性面前,是必定不能成功的。因为,对字库按字收费,存在着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无法克服的否定理由。一是历史的:从英国安娜法开始,世界版权保护至今有300年历史;国外没有任何案例,将字帖、铅字字体、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从其本身延伸到印刷出来的单字;中国法院也不应该犯这种低级错误。二是现实的:如果个人将其书法作品转化为字体软件,并要求按字收费,那么该个人从现在起,若有50年的自然寿命,加上版权法规定的身后50年保护。按照30年一代计算,从现在开始该个人及其儿子、孙子、重孙三代,就有100年的版权收费权,产生“一个字,富三代”的后

49、果。 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刑法规定,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超过500件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社会企业网站、产品包装、说明书、日常商业文书上的使用,肯定大大超过了500件(1个字算1件作品!),全国企业的法人代表,有多少将在字体企业的手铐下颤抖。对字库按字收费,上述历史和现实两种明显的否定理由,使社会必须得出的法律结论是:无论创作字体是否达到美术作品高度,制作字库软件之后,对字库软件打出的单字,法律没有保护,既包括没有侵权法保护,也包括没有合同法保护。没有侵权法保护的原因,是世界任何国家都没有规定:字体工具以工业化方式产生的单字,每个字仍然是美术

50、作品;中国如果施行保护,则会产生上述荒谬结果。没有合同法保护的原因,是因为方正的销售声明中排除合同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因而无效。同时“合同权利不涉及第三人”,没有版权的单字,不能靠合同规定就产生版权。字体企业销售的是字库,不是单字;社会商家使用的是单字,不是字库,而且社会商家不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无法知道字库的使用是否得到许可。两起判决的评价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美术作品侵权案,一审法院判决,主要是从侵权法角度,说明计算机字库本身可以有版权保护,但是其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不能用侵权法保护。对此,二审判决全面予以肯定:原审法院对相应事实及法律的认定确有其合理性,且能

51、支持其判决结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美术作品侵权案,二审法院判决,主要是从合同法角度,说明字体企业某些不合理的合同要求,不受合同法保护。二审判决载明:上诉人方正公司主张,在销售字库软件时,只销售了软件产品,并未对作为美术作品的字库中具体单字作出让渡和授权。从许可协议中亦可看出,上诉人仅许可使用者对字库中具体单字进行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对其他著作权均予保留。 二审判决对此指出:购买者对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打印输出,还会包括后续的使用行为,其中包括商业性使用;这些都是购买者的合理预期,可以构成购买者的合法权利。二审判决认为:对汉

52、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权利人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可以进行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如应当将字库软件分为个人版和企业版,主张不同的价格。但对“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之外的印刷、出版行为,要根据使用者的获利情况,按字收费的主张,不属于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该限制没有法律效力。为了理解二审判决的思路,我们不妨重温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字体企业“美术作品使用许可条款”是标准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使用者对字库中具体单字,仅可屏幕显示和打印输出,对其他著作权均予保留”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

53、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字库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任何违反社会通常理解的条款,均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按字收费”的主张,在遭到一审法院判为没有侵权法依据之后,又遭到了二审法院没有合同法依据的否定,不知字体企业作何反应。字体保护案件,在考验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同时,也会有利于中国版权法律、理论趋向成熟。(张玉瑞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