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控制与稽核审计制度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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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控制与稽核审计制度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 工作。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 年稽察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事先准备和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和进度表,并应对 各单位已往审核和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保证稽核作业的客观、公正性。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

2、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检查 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和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 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 并调阅帐册、表格和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 ( 或公文 ) 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 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慢或偏私。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

3、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和各项数字的计算 是否正确。(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和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和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和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

4、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 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 X 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和主办会计人员在” X 处盖章证明。(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和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和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 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

5、盖空白作废 戳记注销。(九) 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和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已否登记备忘簿, 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 定期限和手续办理。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 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 如在营业时间之前, 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 查点; 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 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

6、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五) 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和放置区域是否妥善, 币券种类 是否分清。(六) 金库锁匙暨暗锁、 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和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 适当,严密办理。(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 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 ) 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和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 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

7、是否与周转金、 准备金相符; 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 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和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五)报表保存方法和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和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二)证券种类、面值和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

8、品、寄存品和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 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和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是否相符有无漏记, 如有另存其他地点 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和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 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报支, 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 不必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和手续是否完备。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

9、簿(册、卡 )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和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和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和转移事项。(五)检查人

10、员如认为必要时, 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 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 相 互核对。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 并查点是否齐全, 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和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 表现特优者, 或办事颓废和品行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

11、司的规定。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财务盘点制度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和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 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盘点范围(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 下脚品。(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第三条 盘点方式

12、(一)年中、年终盘点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 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 ( 中) 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二)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 由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 500 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由检核部门 (总经理室 ) 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 盘点。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一)总盘人: 由总经理担任, 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 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和异常事项的裁 决。(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

13、工作的推动和实施。(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 ),负责盘点监督之责。(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 (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 ) ,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 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和整理工作。(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和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 责亦同。(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一)盘点编组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 盘点人员编组表 ,呈总经理

14、核定后,公布实施。(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和盘点用具, 预先准备妥当; 所需盘点表格, 由财务部门准 备。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2、现金、有价证券和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 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 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 结存调整表 一式两联, 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第六条 年中

15、、年终全面盘点(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 经核准后, 签发盘点通知, 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 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 暂停收发料, 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 材 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 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 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五)盘点物品时, 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 详实记录于 盘点统计表

16、,每小段均 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 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 盘点统计表 汇总编制 盘存表 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 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可由财务部门填具 财务抽点通知单 于呈 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二)盘点日期和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 结存调整表 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 再 行盘点。(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 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一)财务部门应依 盘存

17、表 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 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 明和对策后, 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 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 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 盘点盈亏报告表 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 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 盘点盈亏报告表 呈报上级核示。(三)盘点盈亏金额, 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 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 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第九条 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盘点(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 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

18、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二)现金和票据的盘点,应于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 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 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 现金( 票据)盘点报告表 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 第 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五)有价证券和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 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 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第十条 存货盘点(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

19、为原则。(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 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 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 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和列帐。(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和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 并须依

20、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 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和移动。(四)盘点使用的单据、 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 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 否则应 查究其责。(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 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 不得以猜想数据、 伪造数 据记录之。(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第十三条 盘点工作

21、奖惩(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切实遵照办理。 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 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二) 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第十四条 帐载错误处理(一) 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 以申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二) 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 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 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 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一) 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

22、弊者;(二) 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者。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财务审计作业管理制度、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范围 本制度包括公司财务收支的全过程。三、职责1 审计部门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周期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2 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项目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现场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审计报告的撰写。3 审计小组成员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建议的提 出。4 审计部门经理负责审计决定的初步审核。5 总经理负责审计决定的最终审批。6 财务助

23、理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财务管控。7 企管部负责本制度的审核执行和对财务勾稽管理。8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四、内容1 审计部门根据周期审计工作计划和董事会临时决定成立审计小组。2 审计小组负责人根据具体审计目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重点、人员分工、审计时 间、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出规划后报审计部门经理审批。3 审计部门经理审批通过后,通知被审计单位;如审批不通过则重新编制审计工作方案。4 现场审计(1) 货币资金的审计盘点库存现金, 核实现金余额是否在核准范围, 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等违反财务制度的 现象。审阅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同时与收付款凭证相核对,检查货币资金收支是否

24、按规 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索取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日记账核对,检查是否有异常进出,逐笔 核实长期未达帐款。(2) 存货审计 核对总帐、明细帐是否相符。 抽盘存货,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对呆滞存货作重点关注。 检查存货的内部流转是否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作业制度的规定。 核实长期在途存货。(3) 固定资产审计 核对总帐、明细帐是否相符。 抽盘固定资产,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政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固定资产的增减是否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正确履行审批手续。(4) 往来帐审计 核对总帐、明细帐是否相符。 检查是否和对方单位定期对帐、业务经办人是否对对帐结果做

25、出确认。 检查帐龄分析是否准确。(5) 长期投资的审计 索取被投资单位最近期会计报表,分析长期投资是否有潜亏风险。 检查长期投资的增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银行贷款的审计。索取贷款合同, 检查贷款的增减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检查贷款的条件、 贷款利率是否适 当。(6) 损益的审计 收入的审计 检查业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业务建立合同制度,并设专人对合同进行登记和控制。 检查是否严格遵守销售发货、销售退回、订单变更折扣与折让等作业管理制度。 检查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的原因和条件是否真实合规。检查财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和时取得收入凭证并入帐, 对于到期货款是否和时通知业务部 门催收。 成本费用审计

26、检查厂部是否建立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时做出修正。 检查行政后勤费用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抽查若干期间(季 /月/ 周)发票或付款凭证,审核有关费用的标准、审批手续是否符合 公司制度规定。抽查部分产品或成本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无误。5 拟定审计报告、形成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1) 审计小组负责人审核各成员审计工作底稿,审核通过则结束现场审计工作,编写审计报 告,审核不通过则扩大审计范围。(2) 审计小组负责人将审计报告送审计部门经理审核。(3) 审计部门经理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核不通过转审计小组负责人重新编写审计报告或者 扩大审计范围。(4) 审计报告经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呈总经

27、理审批,总经理审批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当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和意见,并将整改结果一周内报审 计小组。7 审计小组如认为整改结果符合审计要求则审计工作结束,整理审计档案;不可行则转被 审计单位继续整改。财物盘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精神为使公司财物盘点管理有所遵循, 依据财会管理规则 第七条之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盘点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指定项目。第三条:盘点方式一、定期盘点:配合会计师财务报表之编制(如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告等)或基于管理之需要而作例行性固定盘点。、不定期盘点:董事会或稽核部门得视实际需要指派专责人

28、员以不定期方式抽样盘点。第四条:盘点人员安排 财物盘点工作应设置初盘人、 复盘人和监盘人; 财物经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皆应分别独立 执行盘点工作。一、初盘人:由经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实际工作。二、复盘人:由财务部门或盘点筹划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数量差异和对帐复核。三、监盘人: 由稽核部门和董事会视需要派员担任, 负责现场督导、 协助盘点进行时之各项 事务处理。第五条:执行方式一、定期盘点:如属全面共同性盘点(如年终库存盘点) ,盘点前筹划部门与相关部门应拟 定盘点计划,说明盘点日期、盘点项目、盘点方式、盘点范围和任务分派等事宜,于呈 报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二、不定期盘点: 稽核部门或各主办部门

29、拟定财物抽样盘点计划, 经呈总经理或董事会核准 后实施。第六条:准备工作一、受盘部门应于盘点前备妥“盘点清册” ,作好帐务调整工作。二、受盘部门应于盘点前预先自盘, 并确实做好存货陈列与位置标示; 现金和有价证券则按 类分别整理,并列出清单,以利于盘点作业之进行。三、各项帐册应逐日登载完毕, 盘点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 经管部门应将尚未入帐之 有关单据如领用单、进出货凭单等利用 “结存暨盘点表”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之帐面结 存数。第七条:盘点注意事项一、盘点进行前, 初盘人应先取得受盘项目表单后始进行盘点。 盘点期间, 各项业务以暂停 作业和暂停收发料为原则。二、盘点计划经核准执行时, 原则

30、上不得任意删除或变更, 但若于盘点进行时, 复盘人认为 必要增加抽点项目时得临时追加之。三、盘点时初盘人和复盘人将依实际盘点数祥实记录于“结存暨盘点表”之盘点明细表内。四、每项财物经复盘对帐后发生差异时, 不得提出遗漏或重复之异议, 若有特殊理由申诉时, 应在“盘点差异汇总表”内详加说明呈请复查。第八条:盘点报告一、经管部门应将“结存暨盘点表”之盈亏项目列于“盘点差异汇总表”核算盘盈亏金额并 查明原因后,详加说明和拟定处理对策附于盘点报告转呈董事会。二、盘盈亏调整入帐时,如属盘点异常,应依经管权责追究责任。第九条:实施与修订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监察条例第一条 监察委员会或监

31、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主要检查各企业 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定的情况。第二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励,对 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一)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二)审查后应和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 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行审查处理。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 10 日

32、内进行审查, 15 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予以 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第五条 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 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一)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二)审查后应和时做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 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会审查处理。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查处员工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单位和接受调查的员工有义

33、务按 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第八条 对员工的审查必须公正、客观,做出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第九条 党员员工同时违犯党纪应受党纪处分的,另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第十条 员工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应将案情转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员工不服公司处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稽核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确保企业经营遵循法令,提升经营效果,依据内部管理规则第八条之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总部和各公司稽核作业之规范均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稽核作业规范一、原则(一) 兴利重于防弊(二) 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三)反映

34、/时效第一二、策略(一) 利用资讯科技工具与资料库,并考量成本与效益。(二) 发现问题并寻找提升公司附加价值之机会。三、内容 包括流程、品质、风险、管控机制、创新和变革等五项。四、范围 包括销货和收款循环、采购和付款循环、固定资产循环、薪工循环、融资循环、投资循 环、生产循环和研发循环等八大循环。五、规划由总部稽核依据集团经营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适时制定、 修订稽核工作的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六、作业流程 作业流程包括查核前的准备、实况调查、分析研究、稽核报告和事后追踪等五大步骤。考核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核之目的、 确定查核之范围、 查核前资料之归集、 拟定稽核的工作 计划和分配稽核

35、工作等五项工作。七、作业技术与方法在具体查核过程中,应依据查核项目的特点, 分别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和函证、 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八、各公司作业监督总部稽核人员负责对各公司稽核作业的监督工作,保证稽核作业的客观、公正性。九、稽核报告(一) 编制原则1. 正确、客观、和时2 简要、平易3完整、合理4外观之讲求(二) 编制方法1 .起草:由项目组长或资深计划人员拟定。2. 协调:报告提交前,须与受查单位就报告内容详细讨论。3 核定与发出:报告应视需要与否加以修饰后,送交总部稽核主管核签发出。(三) 报告内容与格式如下:1、前言2、目的与范围3、稽核依据、时间、查核程序与经过情形概述4

36、、查核结果一一事实解析,包括:(1 )应有的作业标准(2 )实际的作业情形(3)背离作业标准之差异(4 )差异对企业组织之影响(5) 肇因为何(6) 有否更优之作业标准5、改善建议(包括主管人员意见等)6、稽核主管和稽核员签字、日期。十、档案管理所有稽核底稿和报告应分类整理、专人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销毁时应履行报批、监毁、记录等手续。第四条:实施与修订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财物盘点作业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精神 为保障各项重要资产均得以妥善管理与维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库存

37、商品、固定资产和其他指定项目。第三条 盘点方式一、定期盘点: 为配合会计师年中、 年末审计或基于管理之需要而作的定期全面性大规模盘 点。二、不定期盘点:董事会或稽核部门视实际需要指派专责人员以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样盘点。第四条 盘点人员安排 财物盘点工作应设置盘点人、 会盘人和监盘人; 财物经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皆应分别独立 执行盘点工作。一、盘点人:由管理部门担任,负责盘点实际工作。二、会盘人:由财务部门或其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数量差异和对帐复核。三、监盘人:由稽核部门或董事会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现场督导、协调盘点工作。第五条 盘点时应注意事项 一、盘点进行前,会盘人员应先取得受盘项目表单后,方

38、可进行盘点。盘点期间,各项业务 暂停作业。二、盘点计划一经核准, 不得任意变更; 但如会盘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临时追加增加抽点项 目。三、盘点时,由会盘人员将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表内。 每项财物数量经盘点人和会盘人双方确定后, 却在对帐时发生差异, 不得提出遗漏或重 复之异议,也不得要求复盘。如有特殊理由申诉时,应在盘点差异汇总表内详加说明,提请 复查。第六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七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起生效。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提升公司营运之绩效, 协助公司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 特定 订本办法

39、。第二条 执行部门 各相关部门。第三条 年度稽核计划和其执行规定一、依据公司经营之中长期规划, 于每年末制定次年稽核年度计划, 呈请副总经理核准, 报 备董事会。二、稽核计划应包括公司销货和收款循环、采购和付款循环、固定资产循环、薪工循环、融 资循环等,以相关规则、办法为稽核标准。三、年度稽核计划应得以确实执行, 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查核执行情况汇总, 呈报副总经理 核准,报备董事会。四、每半年进行一次稽核绩效评估,由副总经理评估,报备董事会。第四条 专案稽核一、每月应查核公司之财务、 经营资料,对异常之现象应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权责主管, 对重大异常现象,在获得权责主管核准后,组织进行专案稽

40、核。二、年度稽核计划外之专案稽核项目因应副总经理之决策或相应部门之要求执行, 执行结果 直接汇报相应部门。三、重要专案稽核报告应向董事会报备。第五条 作业流程一、查核前准备 根据年度稽核计划或专案稽核要求确定稽核之目的、对象、范围,归集相关资料,拟定 稽核计划呈权责主管审阅,确定稽核工作之具体分配。二、实况调查根据稽核个案之特定目的和特点确定调查之重点,采用检查、 监盘、观察、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三、分析研究 对调查结果结合具体环境分析其根源,提出可行之建议。四、稽核报告 以正确、客观、和时、简要、平易、完整、合理为原则编制稽核报告。第六条 稽核档案

41、稽核档案应指派专人保管。 其中工作底稿和抽查资料至少保存二年, 稽核报告至少保存 三年。若需调阅稽核档案需呈请相应权责主管核准。第七条 追踪改善 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中所列之缺点和改善追踪事项, 应安排进度执行复查, 经复查未能 改善之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相应部门予以适当惩处。第八条 实施与修订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内部审计规定第一条 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一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 费用、经济效益以和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第二条 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第三条 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

42、计。第四条 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和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律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 况, 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 依法纳税的状况, 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 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第五条 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一次,内容包括:1. 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2. 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和效益;3. 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4. 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和时回笼;5. 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

43、统计报表、帐簿、凭证、 业务记录等有关资料。第六条 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包合同的 责、权、利,其内容包括:1. 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2. 审计承包方的财务帐目、年度决算;3. 承包方任期或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第七条 未经审计不准进行承包,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期间,承包经营者不得调离其所在企 业。第八条 每一次定期或重点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和时制定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有权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实施。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

44、内部审计管理条 例,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 和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 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和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 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性;(三)专项工程的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

45、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和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职或改任的经济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 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

46、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和到财务、 基建、 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作。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具备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 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 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 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到审计机关的指

47、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和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 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 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 告。 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 制定审计

48、方案, 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 通知书,三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和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 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 决定,被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 可在十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 出申诉; 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 申 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 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有功

49、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以和拒不执行审 计决定, 甚至诬告、 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必要的处分, 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 机关惩处。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审计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 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

50、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文 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 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 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法规、政策以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用心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 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

51、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违者将严肃处理, 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 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

52、)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和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 )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十) 公司本部和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 ) 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 资金调配方案、 经济合同、 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 法性、有效性;( 十二 ) 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室的主

53、要职权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一)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和其他有关资料。(二) 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 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 供,不得拒绝、隐匿。(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 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 时的制止决定。(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

54、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 资产等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和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 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 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 确定审计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

55、审计工作计划, 结合具体情况, 确定审计对象, 并指定项目负责 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 编制项目 审计计划, 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 范围和审计方式, 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 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 7 天前,将审计的范围、 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 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 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 10 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 接到复审申请后 7 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 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 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 以备查考, 非经批准不得 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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