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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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培 训 手 册财政部教科文司目 录 第一部分 手册正文一、财务验收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1(一)重大专项基本情况1(二)财务验收对象2(三)验收原则和依据2(四)验收内容和结论3(五)验收组织管理3(六)财务验收系统5(七)纪律要求5二、验收申请5(一)验收申请流程5(二)相关方职责6(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7三、财务审计8(一)财务审计流程9(二)相关方职责9(三)审计报告10四、财务验收10(一)验收内容10(二)验收依据11(三)验收方式12(四)验收组织12(五)验收指标14(六)验收结论评定标准17(七)验收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18(八)

2、财务验收报告18五、财务验收抽查19(一)抽查范围19(二)抽查方式19(三)抽查结果应用19(四)相关方职责20第二部分 手册附件附件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办法21附件2: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68附件3: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95附件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指标121附件5-1: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127附件5-2: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129附件6: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133第 一 部 分手 册 正 文2011年度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培 训 手 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第一批项目(课题)大多数已经完成,即将进入验收

3、阶段。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并计划本年度启动首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为做好财务验收组织指导工作,特编制本培训手册,供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使用。一、财务验收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一)重大专项基本情况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

4、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了“大型飞机”等16个重大专项。这些重大专项是我国到2020年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十一五”期间共实施了10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分别是:“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专项、“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专项、“高档数控机床及基础制造装备”专项、“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专项、“大型先进压水堆与高温气冷堆核电站”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专项、“重大新

5、药创制”专项、“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二)财务验收对象纳入本次财务验收范围的是结题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资金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三)验收原则和依据财务验收工作应遵照“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验收依据如下: 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方法(财教2011287号);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3.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

6、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6. 财政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7. 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以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办法详见附件1。(四)验收内容和结论本次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于到期无故不参加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五)验收

7、组织管理1. 组织管理机构及经费安排财政部负责统一指导财务验收工作和进行验收抽查,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专项财务验收工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积极配合验收各环节工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2. 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财务验收工作包括验收申请、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验收抽查四个环节,见下图:各牵头单位应于2011年9月9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专项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向财政部提交财务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各阶段工作

8、时间安排如下:工作内容责任单位时间安排验收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牵头单位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牵头单位9月底前财务审计:牵头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10月15日前财务验收: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财务验收,向财政部提交财务验收报告。专家组或专业机构、牵头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11月10日前验收抽查:财政部开展抽查工作,并向牵头单位反馈。财政部、牵头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12月底前3. 验收组织形式财务验收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项目(课题)有多个管理级次的,各牵头单位可以

9、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如对子课题、任务等级次进行验收后逐级汇总),最终出具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六)财务验收系统针对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财政部已组织开发了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参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管理系统系统说明。(七)纪律要求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一旦发现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

10、制度。牵头组织单位与验收专家组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之间要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严格落实保密责任。二、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是整个财务验收工作的第一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一)验收申请流程(二)相关方职责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本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负责对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申请、验收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验收材料整理工作;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包括:项目(

11、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结余资金情况说明等)。(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详见附件2)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正文内容包括7部分:项目(课题)基本情况、项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说明、项目(课题)收支情况、项目(课题)资金结余情况、项目(课题)经费对外拨付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意见。报告附表包括表1表8,填写说明如下: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附表填写说明表序表名汇总/管理单位基层填报单位表1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表2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汇总表表3项目(课题)支出情况汇总表表

12、4分项目(课题)支出情况汇总表表5分年度项目(课题)支出情况汇总表 表5-1-1设备费购置设备明细表 表5-1-2设备费试制改造设备明细表 表5-1-3设备费租赁设备明细表 表5-2测试化验加工费明细表 表5-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明细表 表5-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明细表 表5-5基本建设费明细表 表5-6间接费明细表表6项目(课题)经费净结余表表7项目(课题)经费对外拨付明细表表8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1. 填表单位分为汇总/管理单位和基层填报单位。汇总/管理单位一般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层填报单位为使用专项资金承担专项科研任务的各单位;2. 表5系列表均为分年度表

13、,请按照项目(课题)实施情况分年度填写;表5-1表5-6为重要预算科目明细表,请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各明细项;3. 预算批复数和预算调整数须按照相关批复文件如实填写。其中,增加预算调整数为正,减少预算调整数填负数;4. 填写附表时应保证数据内容准确性,特别要注意不同数据表之间和同一数据表内各项数据的勾稽关系。三、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前对项目总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遴选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单位根据需要从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若干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按照有关要求,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入围会计

14、师事务所名单待招标工作完成后由财政部另行通知。(一)财务审计流程(二)相关方职责牵头单位: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向承担单位下达审计通知;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一家或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沟通财务审计结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及时通知其进行整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确定审计要点,实施财务审计工作;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牵头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配合财务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审计所需数据等资料;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项目(课题),及时进行整改。(三)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及附

15、表(详见附件3),要求如下:1. 审计报告以项目(课题)为单位编制;2. 附件3中审计报告正文格式仅作参考,报告正文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课题)基本情况、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审计意见(综合评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 审计报告附表请按附件3中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与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附表中有关内容、格式保持一致;4. 审计报告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资质证明复印件。四、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在财务审计基础上开展的工作,主要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财务验收最终结论和报告,是本次验收工作的核心阶段。 (一)验收内容验收

16、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其中: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

17、理情况等。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5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6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二)验收依据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参见本手册第一部分)2项目资料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审计报告;项目(课题)合同书

18、、预算书和其他预算批复文件;资金到账凭证、账目资料、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三)验收方式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四)验收组织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

19、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1验收流程2相关方职责牵头单位:组建专家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在汇总分析专家组财务验收意见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财务验收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实施现场或非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

20、专家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总体财务验收结论,并出具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配合验收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在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五)验收指标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4),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1.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0分)(1)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3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含制定、

21、转发、补充相关制度,下同)和内容是否完整翔实,能否满足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7分)该指标考核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包括是否严格执行了上述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无违规现象,能否保证经费合规有效使用。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10分)(1)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5分)该指标考核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项目(课题)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和落实。以资金到位率衡量。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到位资金*100%。(2)资金拨付情

22、况(5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对子项目(课题)、协作单位及时、足额对外拨付资金。以资金拨付率衡量。资金拨付率=实际拨付资金/计划拨付资金*100%。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15分)(1)单独核算的情况(5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核算是否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并单独核算。(2)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5分)该指标考核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通用会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核算是否准确。(3)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情况(5分)该指标考核会计数据反映是否真实、会计数据记录是否准确、会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具体包括:财务资料完整性,考核项目资金收支

23、、资产等(包括账、卡、物)财务资料是否齐全;财务资料真实性,考核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财会资料是否真实可靠。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性(25分)(1)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相符性(10分)该指标考核项目实际支出范围是否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相符;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间接费用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2)支出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10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实际支出是否与项目目标及工作内容密切相关,是否符合

24、科技发展相关政策要求,是否厉行节约、经济合理。(3)资金效益情况(5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资金使用的绩效,如发表论文、形成专著、取得专利及其他成果情况。5预算执行情况(25分)(1)预算执行情况(15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是否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各类资金是否存在超支或结余,各预算科目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2)预算调整情况(10分)该指标考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内容是否必要合理。6资产管理情况(15分)(1)资产购置情况(4分)该指标考核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是否与科研任务密切相关,

25、资产数量、型号等是否符合科研实际需求,资产价格是否合理,购置程序是否规范。(2)资产入账情况(3分)该指标考核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入账,账、卡、物是否对应。(3)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5分)该指标考核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的利用率能否达到预定目标,有无改善资产使用状况的有效措施,以及资产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4)开放共享情况(3分)该指标考核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六)验收结论评定标准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

26、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七)验收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验收专家组在现场/非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出具财务验收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详见附件5)。财务验收专家意见:专家在认真学习领会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由全体

27、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八)财务验收报告牵头单位在专家组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写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详见附件6),要求如下:1. 财务验收报告以项目(课题)为单位编制;2. 附件6中财务验收报告正文格式仅作参考,报告正文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课题)基本情况、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财务验收专家组总体意见、牵头组织单位意见以及财务验收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3. 财务验收报告附表请按附件6中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其中附表1专家组意见表较之附件5进行了简化,只需填入专家组综合得分和验收结论,附表2体现牵头单位对项目(课题)主要数据和结

28、论的认定情况。五、财务验收抽查在牵头单位财务验收基础上,财政部将从中选取部分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抽查。验收抽查旨在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抽查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依据。(一)抽查范围抽查的项目(课题)将按照5%-10%的比例从首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对象中选取。为保证抽查的覆盖面,10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均要涉及,对个别项目(课题)数量较少的专项适当调整抽查比例。(二)抽查方式财务验收抽查主要采取分组现场抽查方式,请有关牵头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提供被抽查项目(课题)情况、财务验收结论及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抽查结果应用

29、抽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对各专项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抽查结论并下达。对于财务验收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返回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四)相关方职责财政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抽查比例和对象以及抽查组织方式等;发布抽查通知,开展现场验收抽查;出具财务验收抽查报告。牵头单位:配合抽查,提供本专项列入抽查范围的项目(课题)的相关材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配合抽查,对有关情况作汇报;对于财务抽查发现问题的项目(课题),及时进行整改。附件: 1.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办法 2. 项目

30、(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3.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4.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指标 5-1.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5-2.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6.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第 二 部 分手 册 附 件附件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31、(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

32、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

33、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

34、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第十

35、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

36、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

37、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

38、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

39、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

40、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

41、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

42、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

43、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

44、、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

45、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46、具体实施。第九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三章任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

47、式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

48、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第四章任务验收的程序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时间,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情况,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报三部门备案。对于

49、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一)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

50、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三)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公章。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责任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

51、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验收工作计划,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三部门。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第二十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重大专项

52、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由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第五章验收结论和后续工作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

53、技术路线等。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二者的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汇总报科技部,纳

54、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经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报三部门。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责任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55、)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重大专项依据本办法,结合

56、本重大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

57、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

58、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

59、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

60、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61、;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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