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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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百问百答目 录第一部分 增值税征收. 9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9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92.关于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问题. 9二、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税的若干问题. 103.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04.关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处理. 105.关于代购货物的征税问题. 146.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167.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计税的问题. 168.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69.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1710.关于从事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181

2、1.关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1812.关于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 1913.关于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211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确定. 22三、关于增值税适用税率具体范围. 221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2215.适用增值税税率13%具体范围. 2216.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范围. 2317.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问题. 24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41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2419.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 2520.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25五、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若干问

3、题. 2525.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若干问题. 2526.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问题. 2627.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2628.关于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2629.关于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2630.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 2731.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问题. 2732.关于一次性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2733.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2734.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自产自用建筑材料征收增值税问题. 2735.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4、. 2836.关于销售折扣征收增值税问题. 2837.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征收增值税问题. 2838.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额问题. 2939.关于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2940.关于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 2941.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 3042.销售额以外汇结算的问题. 30六、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干问题. 3143.关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144.关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145.关于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问题. 3246.关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 324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

5、3248.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3249.关于海关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抵扣问题. 3350.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3351.关于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352.关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3453.关于无法划分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3454.关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3455.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3556.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 3557.关于未按照规定取得扣税凭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558.关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3659.关于一般

6、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 3660.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3661.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36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376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管理. 3763.关于自行开具代开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3964.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 3965.关于准予货运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3966.关于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167.关于支付运费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问题. 4168.关于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抵扣问题. 4169.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允许抵扣问题. 4170.国

7、际货运代理发票和国际货运发票不得抵扣问题. 4271.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问题. 4272.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4273.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抵扣问题. 4374.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375.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4376.运输发票发生退票的处理问题. 4477.关于实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问题. 4478.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填写内容不全不得抵扣问题. 4579.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 4580.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 4581.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4582.购买或销售免税

8、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4683.运输发票抵扣时限问题. 46八、废旧物资抵扣问题. 468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 4685.关于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786.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4787.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4788.回收经营单位分别核算免税货物. 4889.回收经营单位申报与责任. 4890.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管理. 489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定义. 4992.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申报. 4993.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使用抵扣时限. 49九、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期限. 509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 5095.关于代销商品超过180天视同销售问题. 5196.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51十、增值税纳税地点. 5197.固定业户. 5198.非固定业户. 5299.进口货物. 52100.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52101.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53102.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53103.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54第二部分 增值税管理. 54十一、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54104.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54105.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55106.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5107

10、.关于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5108.关于运输单位和个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5109.关于个体经营者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5110.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56111.关于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计税问题. 56112.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56十二、一般纳税人管理. 56113.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56114.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6115.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时限. 57116.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57117.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 57118.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

11、额和补税罚款. 57119.关于纳税人当月销项税额结账日问题. 58十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58120.专用发票. 58121.专用发票使用. 5912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59123.专用发票开具. 60124.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60125.关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60126.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 61127.关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处理. 62128.关于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63129.关于专用发票的缴销与保管. 63130.关于开具专用发票报税时限. 64131.关于专用发票认证. 64十四、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4132.小规模企业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12、413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65134.关于代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65135.代开专用发票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退票处理. 66136.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期限. 6613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清算. 66十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管理. 67138.关于取得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限问题. 67139.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67140.关于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 67141.关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处理. 68142.关于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 69143.关于增值税

13、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 6914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管理. 70145.关于取得的账外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1146.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71147.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72148.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处理问题. 72149.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73150.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73151.关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管理. 74152.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74十六、增值税起征点. 75153.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7

14、5154.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列举的农产品增值税的起征点. 75十七、其它. 7615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76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76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80金属矿采选产品及非金属矿选产品注释. 84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注释. 85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A.委托方是工业企业B.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2)销售代销货物A.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B.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的一、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入账。(一) 委托方是工业企业委托方应在“产成品”科目中设置“委托代销”明细科目核算。

15、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产成品给代销售单位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借:产成品委托代销贷:产成品同时,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输费等贷:银行存款2)收到代销方已销产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人账:借:应收账款XX商场贷: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代销收入款项,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借:产品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XX商场(2)不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售价超过接收价的销售收入归代销方所得,不另支付代销手续费),按协定接收价入账: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XX商场4)结转销售成本借:产品

16、销售成本贷:产成品委托代销(二) 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委托方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XX商场同时,借:经营费用运输费等贷:银行存款2)收到代销单位已售商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借: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款项,也分两种情况:(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借:银行存款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贷: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2)不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按协定接收价入账:借:银行存款

17、贷: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商品销售成本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末还应计算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二、 销售代销货物作为代销方,一般是商品流通企业,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属于代理业务,应按营业税条例纳税,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不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则代销方应就实际销售收入超过协定接收价部分计算征收增值税。(一) 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1) 收到受托代销产品(商品)时不入账,只是作备查登记。2) 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

18、普通发票。收取销售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XX公司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代销清单送给委托方后,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应付账款XX公司4) 付给委托方代销商品货款,并计算收取代销手续费借:应付账款XX公司贷:银行存款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收入(二)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账务处理与普通进货和销货相同,相当于代销方赊购委托方的代销货物。1)收到代销的商品时(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2)采用售价核算的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商品进销差价(售价与接收价之

19、间的差价)2)代销商品销售时,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此时,按售价入账: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代销清单送给委托方后,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XX公司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售价核算的用售价,采用进价核算的用接收价,作:借:商品销售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同时,按接收价;借: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XX公司采用售价核算的,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商品进销差价贷:商品销售成本4)将代销商品货款(等于接收价和按其计算的进项税额

20、之和)付给委托方,作:借:应付账款XX公司贷;银行存款5.关于代购货物的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另: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

21、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在代其它单位代购货物,收到汇来资金,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XX单位收到代购货物专用发票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应付账款XX单位贷:银行存款计收代购手续费借:应付账款XX单位贷:代购代销收入将代购货物移送委托人,按代购货物价款填专用发票,注明代购字样,并开出普通发票连同代购清单交付委托方.借:应付账款XX单位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

22、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如果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国税发1998137号)及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否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1)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如果纳税人以总机构的

23、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7.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计税的问题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8.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

24、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

25、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9.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应根据以下两个标准判定:一是企业(纳税人)发生的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义务存在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二是该项

26、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所谓“货物”,指的是条例中规定的一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企业性单位,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则此项混合销售行为也应当增收增值税。(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27、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例如:某企业销售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价格为100万,同时按销售合同规定负责派出技术人员代客安装调试,安装费用为5万元。由于销售空调设备和安装业务发生于同一笔业务,销售货物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安装业务则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和征税范围,即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因此,这项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在确认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应注意掌握好上述两个标准,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或者销售货物和销售(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些都不属于细则中所说的混合销售行为。10.关于从事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根据细则规定:从事货物

28、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而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在实际操作上,则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包括本数)。11.关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通知规定,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费为的单位与个人,虽然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

29、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应视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文规定,对饮食、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12.关于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47号)明确:对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财

30、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指非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无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电信劳务服务费用,均应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

31、号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

32、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

33、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4、的其他自产货物。四、关于纳税人问题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

35、费等不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8号通知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13.关于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问题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即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征增值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

36、征增值税劳务不同时发行在同一购买者身上。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非应税劳务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例: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1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确定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

37、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即由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来确定。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中,既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项目,又有销售非应税劳务项目。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即由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来确定。三、关于增值税适用税率具体范围1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具体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15.适用增值税税率13%具体范围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 粮食、食用植物油;2. 自来水

38、、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图书、报纸、杂志;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 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注释附后16.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依据:国税

39、函2006第47号)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依据:(94)财税字第004号)(六)销售自来水。上述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办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专用发票使

40、用。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传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

41、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问题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1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小足部分可以结转

42、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9.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0.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工业6%或商业4%的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

43、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若干问题25.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若干问题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内容如下:(一)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二) 消费税税金。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三)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

44、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其价外费用是价税合并收取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26.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问题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27.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

45、05165号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28.关于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29.关于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46、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30.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94)财税字第035号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31.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函发19940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

47、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32.关于一次性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33.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函发199656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

48、值税。34.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自产自用建筑材料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35.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9、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36.关于销售折扣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50、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37.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38.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额问题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

51、期的销售额中扣减。39.关于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问题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上式中,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否则,则无消费税这一项。40.关于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是纳税人发行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一)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

52、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 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上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况: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改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41.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53、1.高档手表为20%; 2.甲类卷烟、粮食自酒、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为10%; 3.小轿车、乘用车为8%;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6%; 5.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42.销售额以外汇结算的问题增值税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

54、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六、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干问题43.关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4.关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业产品

55、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的13(原规定是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二买价x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除烟叶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4月28日颁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收购烟叶缴纳烟叶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经过工商批准的经营者,农业生产者

56、个人仅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45.关于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问题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46.关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

57、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4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 1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山10%提高到13%。48.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原规定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适用13%抵扣率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49.关于海关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上标明

58、有两个单位名称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第032号文件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50.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51.关于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购进固定资产。所称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

59、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转让无形资产、销伟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注意: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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