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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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通过并公之于众了。现以修(九)条文为序,对照旧条文逐一解读如下。文字中黑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条文,蓝色为旧条文,红色为本人的解读。解读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在旧条文基础进行修改的部分,突出新旧变化处;对新增条款,拟定罪名和剖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非分析,则主要针对客观方面;对模糊条款、概念,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加以解释;对部分条款的实践效果、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简要评析。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

2、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旧条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该条为新增,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

3、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评析:(1)正面评价:该新增之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意在通过从业禁止这一惩罚以预防行为人从事于职业有关的犯罪行为,反面警示行为人在职业活动中,一方面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一方面要尽职尽责。(2)争点:新增条款用语之“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相关职业”,解释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司法随意性的机会。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4、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旧条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有两大变化:一是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严苛了,显然是在继续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修订后的条文保留了“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删除了“查证属实”;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

5、死刑的条件,由原来的“查证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根据原条文,只要故意犯罪查证事实,即可执行死刑;而修订后,不仅要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且要求该故意犯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执行死刑。二是新条文规定的缓期执行期间的重新计算。根据该条款最后一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重新计算。所谓重新计算,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但该句未能明确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是从故意犯罪之日起开始,还是从被发现或查证属实之日起开始计算?或是最高法院不予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我的理解,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需

6、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似乎有悖设置两年考验期和重现计算考验期的本意。比如,某人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考验期内的第一个月,即故意犯罪,但直到一年零七个月后才发现这起犯罪。如果从犯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某人再经过的考验期只有半年左右了。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旧条文: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

7、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增加一款。内容上,修订后的第一款与原条文前半部分相同。新条文将旧条文的最后一句设置为该条第二款,言辞修改较旧条文更符合语法,如将“如果由于”修改为“由于”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修订后除了保留“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外,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相比旧条文,修订后增加了延、减、免的程序性规定,即要经过法院裁定后,才能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

8、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旧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与旧条文相比,修订后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旧条文没有的两个制度:一是数罪

9、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并罚制度;二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拘役和管制并罚制度。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旧条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

10、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相比,修订前后都是两款,第二款未作修改。第一款的变化在于,对该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其他参加者,主刑之外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并处与否留待司法裁量。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11、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旧条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建匝解读:新旧条文对比,该罪的主刑和附加刑没有变化,但增加了一款即修

12、订后的第二款。罪状描述变化较大:修订后的第一款第一句,增加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也构成该罪;旧条文只针对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新条文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将资助恐怖组织的培训活动也一并纳入。这就意味着某人虽然没有资助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但资助了培训恐怖活动的机构,同样构成该罪,而不论该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修订后的条文还将打击范围扩展至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上,体现在修订后的第二款。根据该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为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的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均构成资

13、助恐怖活动罪。从刑法解释角度,该款显然扩大了“资助”的外延。因为从“资助”可能具有的含义上理解,通常指的是给以资金、财物、资源即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罪名,应为“协助恐怖活动罪”为宜。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14、(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之二的罪名,也宜定为“协助恐怖活动罪”最为契合该罪的罪状描述。该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条文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准备犯罪工具型;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与境外联络型;策划型。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15、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增罪名应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均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加重处罚要件。(1)宣扬型的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对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为制作,制作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散发,散发的物品同制作;讲授;发布信息,此处的发布信息应排除上述列举的物品形式的发布,应为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讯群组群发等方式的发布。(2)煽动实施型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宣扬型中的手

16、段、方法,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是否煽动成功在所不论。其他要件略。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罪名应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刑罚升格的要件,即加重刑情节。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的。评析:实践中,煽动易于发生和认定;胁迫

17、群众的可能性不大,不是一般人能力所及的,尤其是无公权在手之人。“破坏”法律制度,还是一如既往地令人费解。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罪名应为“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为行为犯。构成该罪,要求的手段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胁迫等同的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该罪中,只限定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邪教不在此内;或者,至少从该条可能具有的文意中理解,在其他要件符合的情况,强迫他人穿着邪教服

18、饰或佩戴邪教标志的,不构成该罪,除非将邪教理解为极端主义之一种。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增持有型犯罪类型,罪名应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罪为情节犯。构成要件简单,明知是上述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即够罪。所谓非法,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

19、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旧条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是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新增这两款确有必要,以期扼制校车事故不断的现象。但何为严重超载或超速,有待将来出台司

20、法解释明确。如核定40人的校车,超载百分比是多少才构成严重超载?超过规定时速多少构成严重超速?是犯罪主体范围方面的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何为负有直接责任?要区分情形而定。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的直接责任,应当指的是明知行为人无驾驶证醉酒未成年人或明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在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负有直接责任的机

21、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指的是该学校规定的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的监管义务或职责所在(驾驶员除外),负有监管的人,而不应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因为实践中,校车登记车主有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校车登记在学校名下,该罪又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将导致无法追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校车所有人是单位,我倾向于将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职责的人理解为该项规定的机动车管理人。在该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单位的,则根据该单位内部规定对安全运行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就是机动车管理人。如果是个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则指向车主或实际车主,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是指车主本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22、例规定从事运输明知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或没有驾驶证而仍予以聘用明知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而不制止。评析:本条在适用中可能会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将主要集中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理解认定,以及其应负有的直接责任的理解和认定上。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旧条文: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

2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旧条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治邦李军建匝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十一、将刑

24、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叶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旧条文: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比,不同之处在于: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留给法院

25、裁量;取消了该罪的死刑。其余没有变化。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旧条文: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旧条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

26、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的第个变化是,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第个变化是该条第二款的加重刑的范围扩大了,旧条文规定在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此罪行的,应当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新条文增加了犯猥亵或侮辱妇女罪的,即使非聚众也非在公共场所,但只要达到情节恶劣,也应适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何为恶劣情节,需紧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总体上,我认为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危害

27、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当性的情节。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旧条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旧条文第二款,是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的内容。根据旧条文,绑架他人过程中,只要造成被

28、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就应适用死刑,没有余地,不区分故意或过失。修订后的变化之处在于,首先是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第二个变化是,第二款除了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旧条文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29、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取消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立法如此,旨在鼓励收买人不阻碍被卖妇女自愿返乡。十六、在利达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旧条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

30、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评析:立法的用意是好的,实践效果上恐怕会受制于公安机关的协助态度。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31、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旧条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

32、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照,罪名未变,单位犯罪的规定未变;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有变,量刑有变,款数有变,由三款增加到四款。(1)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变化之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旧条文下,只有行为人通过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可能构成

33、本罪。新条文下,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论如何获取,都构成本罪。对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重处罚的条件。(2)量刑加重。旧条文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新条文增加了三到七年的量刑档,并处罚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修订后规定的加重刑,也适用于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十八、将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旧条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34、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变化之处在于,第三款增加了但书规定,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诉转为原则上自诉,例外情形下可公诉的案件。例外情形就是修订后的第三款的但书: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理解上,“没有能力告诉”,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瘫卧在床而没有行动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诉。”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比较容易理解,但实践中认定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尤其是其中的威吓,取证上会存在相当的难度。评析: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书情形下可转为公诉案件,可以对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的儿童、老人,提供更周延地刑法保护手段

35、。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旧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安徽治邦李军建匝解读:新增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亮点犯罪主体突破了家庭

36、成员的限制,但仍属特殊主体。根据新条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被监护人、被看护人也有范围限制,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这类特殊人员。换言之,这四类特殊人员之外的人,与行为人必须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行为人方可成为本罪主体,进而才可能以本罪追究之。亮点本罪下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是旧条文所没有的。单位犯此罪的要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在监护、看管上述四类人员(之一)过程中,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且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亮点刑期由原来的二

3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评析:加重了对虐待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以扼制虐待行为;主体范围扩至家庭成员以外,并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以有效防止和惩处发生于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内的虐待现象,如此前媒体披露的发生于敬老院里的虐待行为。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旧条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8、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对比,仅一处变化,入罪条件由原来单纯的以抢夺数额来衡量,修改为既可以以数额也可以以抢夺次数衡量是否够入罪条件。以次数衡量,要求“多次抢夺”,但排除其中任何一次抢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起刑点的情况。换言之,以多次抢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虽有多次抢夺行为,但每一次抢夺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便可直接按

39、数额定罪量刑即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对于多次抢夺发生的时间间隔,本次修订后的条文没有规定。根据对最高法于2013年公布的抢夺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理解,再结合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多次的解释,笔者有理由认为按照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次数和时间间隔上的惯常理解和运用,该处的多次在时间跨度上,原则上会被限定于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二十一、在坦透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旧条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40、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建匝解读:本条罪名为妨碍公务罪。新旧变化之处在于,袭警入罪且从重处罚,即新增的第五款。该款与第一款之间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在警察这一角色上有重合的部分。新增的第五款的罪名会不会单独设置为袭警罪呢?还是仍用妨碍公务罪这一罪名?个人认为,从利于区分和适用的角度,可以设置为袭警罪,

41、该罪名也更为符合立法的目的。构成袭警罪的要件中,除了犯罪主体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外,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袭击该警察,是否造成警察受伤害在所不论。适用该罪可能会发生的争议:一是暴力的理解和认定。对此,通常不会发生歧义。但如果采用麻醉手段袭警的情形下,能否认定为暴力袭警呢?二是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如警察参与强拆活动过程中被暴力袭击的,会否被认定为袭警罪?这就涉及到警察的职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令禁止公安机关参与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活动,参与拆迁显然不是警察的职务范

42、围。但是,警察出现在拆迁现场显然也不是其个人行为,当然是受到上级指派。如此,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上就可能会发生争议。个人倾向于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袭警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

4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旧条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徽治邦李军建匝解读:新旧条文变化增加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体现在该条三款规定的起刑档,旧条文不并处,新条文并处;第三款罪名、

44、罪状变化最大;罪名由旧条文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构成要件上相比,新条文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苴件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但侵犯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旧条文仅限于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新条文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以证明居民身份多少证件,并列举了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证件。概括来说,新条文下该罪客体应为国家对凡属能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在伪造、变造之外,新增了买卖这一行为。在买卖身份证件涉罪的情形下,不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还是真实、合法的证件,只要实施了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客观

45、表现。修订前后,该罪仍然同属行为犯,即只要有符合罪状描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有无后果不论。罪状描述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入罪要件,而是加重处罚情节。评析:新条文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将对驾驶证这样的证件的管理制度等同于身份证、护照,有无必要?是否有违刑法谦仰性?不当扩大了刑法打击范围?因为驾驶证并非必须和被广泛认同,如住宿登记就无法使用。如果修正案(九)施行一段时间后,持驾驶证等同于身份证使用的话,则该款所作修订就是妥当的。理由很简单,其给人们提供的便利超过了刑法扩张所可能造成的负面损害,即利大于弊。此处的便利,指的是人们出门可以驾驶证等依法规定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代替目前的身份证使用

46、,如购买机票、车票、住宿等。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该条为新增,罪名应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罪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罪。该罪与第二百八十条不同之处在于,不属于行为犯,而是情节犯,即使用或盗用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主观方面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

47、份证件。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评析: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言.实践中的难点恐怕在于明知的认定,因为普通人并没有鉴别上述证件真伪的手段和技术。如某人因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时案发,其辩解当时身份证丢失,恰巧在火车站拾取到一张身份证,并不知其真假;公安机关也查实其确未携带身份证。如何认定某人明知呢?个人认为,该条的实践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第二个难点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对此,新条文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

48、,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了。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旧条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该条修订前后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罪名由旧条文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演变为两个罪名,新增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罪名的

49、变化上看,新增罪名是从旧条文规定的罪名中剥离出来而单独成罪的。旧条文中,是将窃听、窃照归为间谍器材这一大类中,是故只有一个罪名。新条文区分了犯罪对象之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此演化为两个罪名。新条文增加了量刑幅度,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加重处罚情节,即设置了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旧条文下,本罪不存在单位犯罪;新条文下,单位则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

50、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旧条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对比,跨度很大,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跃转到考试作弊类的犯罪上来。现逐款解读:(1)第一款罪名应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要求是故意;客体上,侵犯的是国家对考试的管理制度,在第二款情形下还侵犯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51、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典型如中考、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含义,指的是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结合,安排事物使有系统或构成整体。据此,本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是有考试作弊行为,而且要求是有系统的安排、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也就是说,单独的个人在考试中不通过他人协助实施的作弊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也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后果。该款最后一句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加重情节而非入罪情节。(2)第二款的罪名,可以“帮助他人组织考试作弊罪”称之。帮助的手段即客观表现: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

52、明知他人组织作弊,仍提供帮助。(3)第三款的罪名,可以“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称之。处罚同第一款。(4)第四款的罪名,可称之为“替考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读起来有点绕,其实就是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会受到处罚。因为,无论是代替他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对替考这一作弊行为双方都是明知的。该罪量刑较轻,仅处拘役或者管制。二十六、在坦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3、。”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

54、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也就是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了。二十七、在坦透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

55、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二十八、在刑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56、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对该条罪名的揣测,似可拟定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要件上,主体方面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单位可构成本罪。评析:本条在适用中可能会面临的争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信息”与“大量

57、传播”,如何界定?对于违法信息,目前可以评判的标准似乎就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十种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如果是这十种信息以外的信息,会否被认定为违法信息的可能呢?对此,我认为恐怖信息和极端主义信息,一定会被列入违法信息之列。至于还会有什么用的信息会被将来认定为违法信息,不得而知了。对于大量传播,本次修订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会否参照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的有关转发、浏览、点击次数的规定来判断呢?依我看,有这种可能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58、,究竟是指真实信息还是虚假信息?我们知道,许多网站的注册不需要实名制。用户注册登记的信息基本是虚假的或者大部分都是虚假的,包括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根据该项要保护的法益之公民个人信息,笔者认为虚假用户信息,不应为本项的“用户信息”。至于该项必备要素之二的造成严重后果,恐怕比第一项中的大量传播更加主观化,除非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跟进出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实践操作中也可能会遇到争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我就不再啰嗦了。“刑事案件证据”比较容易理解和认定,不多说。“灭失”的争议在于,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上的信息的不见,怎样才算得上是灭失即永久的消失?依灭

59、失的含义,必须是永远消失,数据亦不可恢复。如此,我的问题是,信息被删除但仍可恢复的,能否认定为灭失?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否在恢复失败后再行认定是否灭失呢?是个疑问。还有,就是主观过失的认定上,将来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争议。篇幅有限,就不多说了,将来有可能的话撰文专门论述。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李军律师解读:该罪名可能为“设立违法

60、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罪”。客观方面限定于设立了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按该罪状描述,应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即构成本罪,是否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则在所不论。实施了,就可能触犯罪刑更重的罪名。(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解读:该罪名可能为“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罪”。客观方面为对上述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制作、销售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发布的行为。该罪也是行为犯,只要将上述信息发布于信息网络,即构成该罪,不考虑是否

61、造成后果。?从该“(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解读:该项会否单独成罪?罪名为“发布诈骗活动信息罪”款规定的三项内容上来看,各项描述差异较大,互相之间很难包容,难安于一个罪名之下。第二项与第三项在发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方面,也难以作出区分。有点凌乱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62、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读:该款罪名应为“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恐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因为在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范围已非常广泛,新增了许多罪名和罪状,一般人很难都有所了解。常在网上“混”,一不留神,就可能会触犯其中一个罪名。所以,现在本也匝给大家一个忠告,千万要学习好刑法修正案(九),一定要遵法守法!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有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支持或支付结算支持的行为之一。重要提示:适用该罪的前提是,他

63、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已经判决确认。评析:新增此条对净化网络空间的益处可以想见,但同时也限制了一些自由,打击的范围太广了。净化网络与公民自由之间能否取得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则是检验该条实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旧条文:”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旧条文仅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指示司法人员在本法其他规定中对号入座。新条文则是明示符合条文罪状描述

64、的,直接依照本条入罪。很明显,新增的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使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扩张程度,不可谓不广。由此可见,国家对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具体条款解读见上。三十、将利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变化之处罪状有变:将旧条文中的“擅自占用频率”修改为“擅自使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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