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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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1. 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 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 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2. 立法给环境下定义: 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 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3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 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

2、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 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自然资源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 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 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 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中国宪法第 9 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环境要素。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

3、,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 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 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6. 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 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 然因素的总体。 自然资源体现自然界的有用性属性, 指在自然界中可以被人们在一定经济条件 下加以利用的物质和能

4、量。 生态系统体现自然界的关联性属性, 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 生物 及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 彼此通过物质循环、 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 形成 的而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7. 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 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分类: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 人为原因引起的环 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也叫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8. 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 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的影响。9. 环境问题的对策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形成环境保护的可

5、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1. 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 18世纪中叶至 20 世纪初叶) 1810年法国民法典, 1898 年日本森林法, 1912年日本工场法(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立法时期( 20世纪初叶至 20世纪 60 年代) 1936年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 ,1969 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1959 年日本水质综合保护法和工场排水法, 1962年日本煤烟控制法, 1967 年日本公害对策基 本法。(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 20

6、 世纪初 70年代后) 欧洲的环境保护法 联邦污染控制法 ,美国清洁空气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 综 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环境基本法公害健康损害补偿 法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 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 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 边缘学科。它既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

7、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 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 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 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 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 范。特征: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实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理想和目标,是确立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依据。分为:基础的直接的目的,最终的目的。中国也在 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

8、的最终立法目的,并作为 后续制定或修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最终目的。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 联系:第一,在专门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 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第二,民法中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就觉得权利依据。在环境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获得法律承认之前依然如此。 第三,民法的物权、 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 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一定 作用。区别: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

9、法则更 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 相对比较被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 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 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私益的维护, 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 二者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门,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特质。自 然资源既是环境要素也是经济要素, 环境问题本身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以及经济法的宏观制度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但 20 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环境问题

10、的突出,环境污染防治和 资源保护的立法逐渐形成庞大体系,在立法目的(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价值追求(可持续 发展)、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上与经济法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经济法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宪法、行政法 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区别: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 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滥用为目的。第二,运用手段不同。 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使用的一种而不是全部, 还运用经 济、科技、 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

11、反之, 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 的全部。第三,专业性不同。 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 其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 已成为庞大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密切相关,远超行政法领域。(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现代各国共同做法环境刑法正在成为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但这只 是一种手段,环境问题主要还应当通过教育、技术、经济、行政、民事手段等加以解决。(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法其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在环境问题区域化、国际化后,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 条约和议定书既是国内法渊源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因此国际环境法一方面是国

12、际法研究对 象,但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对象,但主要还是属于国际法范畴。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渊源体系,指由环境与资源和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中国,包括 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其他法律中 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 司法解释等。国际法渊源: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2)立法体系,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

13、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司法解释和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等。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 26 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 树造林、保护林木。第 9 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 10 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 合理地利用土地。第 22 条第 2 款: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综

14、合性法 律和单行法律。 综合性法律一般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宗旨、原则、基本制度、管理体制与机构、法律责任等加 以规定。单行法律是指根据环境与资源要素的不同或者污染物的不同而分门别类地制定法律。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9年12月)。 污染防治法。 目的在于预防、 控制向环境进行的污染物排放, 以减轻排污行为对环境的 危害,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放射性防治法等, 还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 自然资源法律,即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15、对不同的自然资源部门分门别类制定的法律。中国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 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 自然保护法律, 即国家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与自然资源法律的区 别在于,自然保护法律通常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唯一价值, 而自然资源法律则具有多元价 值目标,除对自然资源保护外,也强调对其的开发利用。中国目前已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海岛保护、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 民事法律中: 中国 2007年物权法第 46-49条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第 122-123 条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规定

16、,地 90 条对环境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 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中国 2009年侵权责任法 65-68条的规定。中国 2012年 8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 第 55条对包括环 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行政法律中: 受政府主导影响, 一方面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行使行政职 权,另一方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侵犯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 时,相对人也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寻求救济。由此中国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 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条款也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

17、系组成部分。 刑事法律中: 各国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与资源逐渐成为共同做法。 中国刑法第六章第六 节设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其他:如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 部分。(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依据立法法,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可以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一是为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 89 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分型的行政法规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18、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 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 性文件。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等已经单独或联合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 章,如环境影响评价公共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八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等。

19、(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在保持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各地 方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地方法规与规章。(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就法 律的具体适用做出的解释。 如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对中国影响较大的有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捕 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南极条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防止因倾弃废物

20、及其他物质而引 起海洋污染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基础值得巴塞尔公约、 联合 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 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团体。 中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环境权益内容: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

21、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特别义务。( 2)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环境责任, 指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所应承担的不 利法律后果。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则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 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

22、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推行清洁生产;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3)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20 世纪 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除大量制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外,还设立高级别专门环境行政机关。其宗旨和职能是专门针对环境问题采取各种对策。如美国1970 年成立的联邦环保署; 1971年日本的环境厅(现为环境省)。目前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的基本 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门环境行政为中心, 以关联行政机关的个别环境行政 为辅佐的协同模式。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a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b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

23、基本国策。c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d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发展大计。 中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政府实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 交通、 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24、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a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相 关细微的许可权(审批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 政处罚权。b 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的客体,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环境利用行为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要件:第一,环境利用的主体是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第二,行为在主观上是为 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第三,行为的

25、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 本能利用行为。 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殖、 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 境的活动。 开发利用行为。 指行为人为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 向环境排放废弃物 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a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利用环境容量 想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抛弃废弃物的行为。b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环境要素中 获取利益的行为。(2)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 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是指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

26、律保护的环境要素极其自然性状。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概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 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执法和司法的法律 规范。(1)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特性;基本原则属于较抽与其他部门法共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象的法律规范,而目的属于具体和直接的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的原则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

27、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 并具有指导 与纲领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 具有可操作性。 战略性、宣示性口号不宜 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 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别制度, 是指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立法目的二确 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依据: 第一,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

28、,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第三,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2)基本制度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3. 环境保护法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1)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各国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 法典的总则部分, 而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一般不对基本原则做明文宣示, 而是通过具体规 定隐晦地表示出基本原则的指导性及从属性。(2)与基本制度的关系: 第一,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如环境标准制 度、

29、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 理制度等即是。第二, 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得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三, 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制度还可以通过修订 环 境保护法而上升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 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 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 适当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 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实现经济 效益、社会效

30、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内涵:第一,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第 二,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第三,协 调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1992年里约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意义:第一,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第二,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 展方式的转变。第三,有利于实行社会长久繁荣与发展,是实现社会长久发展的基础。实现协调发展原则的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事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 策。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 展建立在

31、环境承载力基础上。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通过 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通过绿色 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 原则的实施。2. 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 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内涵:第一,预防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第二,预防 目的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第三,预防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预防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被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黄金规则”。 预防原则的意义: 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的环境效益; 有利于扭转中

32、国环 境保护的被动局面。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通过“三同时” 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 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 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 循环阶段落实。通过排污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3. 受益者负担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 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包括:a谁开发谁保护。即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个人,必须在开发的同时负担保护 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中国在西部大开发中提出“边开发边保护”、“先保护后开发” 战略。 b 谁破坏谁恢复。即环境与资源的破

33、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c谁利用谁补偿。即环境与资源的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d 谁污染谁治理。即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第一,实现社会公平。第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第三,最大程 度地保护环境质量。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征收环 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4公众参与原则,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 策和监督的权利。内涵:第一,参与主体是公众。第二,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第三、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第四,

34、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 与决策权与监督权。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中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 环境行政许可与 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 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标准制度 1环境标准,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破坏环境质量以及污 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 的总称。分类: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 (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35、。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的推荐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1)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 质和因素所作的控制性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 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 控制污染以及分级、 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 是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 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收到污染的直接依 据。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对政府环境管理行为的约束, 是考评各级政府负责人环 保工作成

36、效的直接依据。(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 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 等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于用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 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5)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 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规定。2.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 能区规划、国家各

37、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统称。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 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 经济和人口聚集条件较好的区域;限 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 / 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 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1)对象: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

38、评对象:包括规划、建设项目两大类。 规划: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涉及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领域。应当进行环评的专项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的工业、 农业、畜牧业、 林业、 能源、水利、交通、 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以环境敏感区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作为确 定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重要依据。所谓环境

39、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 文化保护地, 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 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2)环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基本内容: 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其他可选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 受影 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对策措施。 【我国只有一个被评价方案, 不 要求提供可选方案。】基本程序: 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评的必要性判断程序; 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 实施环评 和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最终决定程序。( 3)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程序 规划的环评程序:编写环评文件;规划的环评文件的审查。 建设项目的环评程序:分类管理,筛选评价对象,

40、决定评价范围;编制环评文件;环评文件 的审批。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 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对影响分析或专项评价;影响很小、不需要环评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核设施、 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 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 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 质的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指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

41、治污染的实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同时设计,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 设计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中有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 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 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 递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4. 环境费制度, 指国家或其他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 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 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形式: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

42、环境费具体表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 自然保护费制度。 除了环境费外, 还开始实行环境税和生 态补偿金。(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 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观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 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 规范。类别:废气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 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 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2)自然资源保护费制度 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 森林:育林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草原

43、: 草原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耕地开垦费与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矿 产资源补偿费。5. 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恢 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1)对环境污染实行限期治理,指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 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分类: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破坏整治。环境污染限期治理: 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在需要特别保

44、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 染物的排污单位。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 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即由环保部 门对企业提出限期治理意见, 报省级以下同级政府最后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 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生态破坏治理:限期治理;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 2)恢复、补救和拯救: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3)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 ?分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点流域水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 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 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I 级)特别重大环

45、境事件、( II 级)重大环境事件、( III 级)环境事件、 (IV) 一般环境事件。运行机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 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内容: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制度。分为初报、 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应急保障机制、 后期处置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1. 环境污染,是在人类生产、 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 导致环境质量 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范围:依照环境保护法 24条规定,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

46、水、 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特征: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 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 排放或者泄漏;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2. 环境污染的分类:【简答】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为:工业、城市、农业环境污染。 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以污染物性质为标准,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3,环境污染防治法,指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产生或可能产 生环境污染的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从控制对象、 目标与方法看, 我国的

47、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物质污染防治 法。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防治。能量污染防治 法。包括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 大气污染防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 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 /交通/ 铁道/ 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 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48、: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 次公布。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类区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特殊保护 地区(执行一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村地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确定总量控制区。 确 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

49、 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包括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危害程度。公 众大气环境知情权2. 防治燃煤污染 控制煤炭开采;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达标、限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要求, 让其达标;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地区,不能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污染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 治污染大气。3. 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达标上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 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 省 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

50、以决定对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优质燃料油。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权的部门、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车船排气污染进 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二、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陆地水污染,即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 法。1一般规定(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2)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区划分成五类。 在水污染排放标准方面,最重

51、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 类源头水、 国家自然保护区; II 类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珍惜水生 生物栖息地; III 类集中水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 IV 类一 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区; V 类农业用水、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应交排污费的 2-5 倍。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 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 报 国务院批准。(4)重点水

52、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 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 市县政府将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有关政府环保部门应当 暂停审批 新增重点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5)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要取 得排污许可证。( 6)排污监测制度: 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 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

53、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保部门连网。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确 定。2.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偿服务、免交条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不再交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应专 款专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 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免交排污费。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提划定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区域的,由有 关政府协商,上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协商不成,

54、 【上级定】上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其同级水行 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方案,报其同级政府批准。有关地方政府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标记和标志。 划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外围设准保护区。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二级 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改建不能增加排污量。4.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采取措施, 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

55、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 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向事故 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如果报告环保部门的, 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 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企事业单位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造成重大或特大污 染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领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上年

56、度从本单位所得收入的50%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罚款: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 20%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污 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 30%罚款。三、海洋污染防治法 1982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1. 一般规定(1)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测本行政 区的海洋环保工作, 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 国家海洋行政

57、主管部门、 国家海事 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2)海洋环境标准制度 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由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制定了两个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分类:第一类: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 护区;第二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 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海洋港口 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海洋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 制定水污染排放 标准时,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目前海洋污染排放标准有: 海洋 石油开发含油污水排

58、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3)海洋功能区制度: 海洋功能区包括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保留区。 划分拟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沿海省级政府, 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 划,报国务院批准。分级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级功能区划, 经该省级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政 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防治陆源污染设置入海排污口, 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审批。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 重要渔业水 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9、不得新建排污口。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措施: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高中水平 放射性废水;禁止经中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陆源污染物排放的限制性措施: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 含有不易降解的 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3. 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需要海洋倾废的单位, 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我国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相应倾废许可证分为三类:禁止倾倒的废弃物(毒性大、 长期不能分解及严重妨害海上航行、 渔业的物质) ;紧急情况下在陆地上处置这类

60、物质都会严 重危及人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区域倾倒。需要获得特别许 可证才能倾倒的废弃物(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 但能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渔业、 航行); 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即可倾倒的废弃物(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废弃物)。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为倾倒实验而确定,使用期不超过2 年)、临时倾倒区(因工程需要等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 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但被抛弃或放 弃的固态、半固态、

61、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2. 一般规定?( 1)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三化”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管理实行的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 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是在对资源能源利用过程中, 要最大限度利用资源或能源, 以尽可能减少固体废 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转化成二次原料 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对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贮存或处置, 使其不对环境或人身、财产造成危害。 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最终处

62、置的全部过程实 行一体化管理。 分类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 物三类。(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固体废物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固体废物转移及进出口管制转移固体废物的管制: 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申请, 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意, 才能批准转移出省。 未经 批准,不得转移。3. 危险废物管理:【大题准备】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3、,标注明显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危险废物的名 称、种类及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从事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领经营 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申领经营 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的经营活 动。对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贮存、 利用、处置的经营活 动。违反者处 2-20 万罚款。转移危险废物的, 必须填写转移联单, 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 移出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征得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 才能批准转移。 未经批 准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径移出地、 接受地以外的行政区域的,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 当及时通知沿途的设区的政府环保部门。五、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 1987 年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危险化学品登记及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危险化学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化学品首次进口,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 化学品已经有其他外商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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