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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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

2、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它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岗位竞争等方式进行。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

3、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工作。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员工,被聘员工不受原身份的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个别岗位或空缺岗位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第九条被聘用的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三)具有与拟

4、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四)身体健康;(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遵照下列基本程序和方法:(一)制定并公布聘用工作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二)公布聘用岗位、名额、条件和办法等;(三)竞聘员工提出申请;(四)进行政治考核、业务或文化考试及民意测验等;(五)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选;(六)公示拟聘用结果;(七)签订聘用合同。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简化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涉密岗位聘用,在符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

5、度。不能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和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职务。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对首次聘用(包括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员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首次聘用的员工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与职责;(二)聘用合同期限;(三)劳动保护与工

6、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九)争议的处理;(十)合同的鉴证。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任务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3-5年,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7年;任务期限按完成一定任务的情况而定。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的截止期。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所签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员工订立合同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军人、随军家属和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要按规定实行试聘期。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无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确认。如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七条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员工(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或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员工,经有关部门鉴证或证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第十八条本单位员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单位应给予其不超过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发基本工资。自行流动期满的员工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关系可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第十九条事业

8、单位与受聘员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它费用。第二十条已实行聘用合同制单位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期内签订的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重大调整时,合同的相关条款应随之进行变更。第四章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对受聘员工要坚持进行岗位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订立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约的签订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第二十四条受聘员工的

9、工资收入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由合同双方商定。第二十五条原工勤人员聘为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为工勤人员,合同期内其工资、津贴、职称等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和受聘员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受聘员工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受聘员工在聘期内要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二十八条受聘员工的退休和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内签订的

10、合同内容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第三十三条受聘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四)严重失职、渎职,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违法违纪的;(五)连续超过1个月或1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无故旷工的;(六)被劳动教养

11、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过受聘员工:(一)经岗位考核,受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二)受聘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者除外):(一)受聘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12、受聘员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一)在试聘期内的;(二)事业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中专以上学校,以及应征入伍的;(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公派出国学习或劳务输出的。第三十七条不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受聘员工提出解聘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要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予以答复,对申请人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办理解聘手续。对申请人在未解除聘用合同前擅自离职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八条聘用从事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员工,执行国家有关规

13、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不能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第四十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已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受聘员工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受聘员工违约后向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比例标准赔偿。第四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一)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对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受聘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上不封顶。对后者还应同时发给不低于6

15、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经济补偿金的月标准为受聘员工本人解除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聘用单位对不属于不封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受聘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聘用单位月平均工资的,均按聘用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的标准发放。第四十四条属于第三十三条解除聘用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受聘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在该单位连续聘用的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与受聘员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受聘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七章落聘员工管理第四十六条因机构编制精简、

16、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遇期间的待遇由本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七条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时间一般为1年。在此期间,聘用单位至少提供一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择业或自谋职业。待遇期满,仍未上岗或未调离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托管手续。第八章聘用合同的管理与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依法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人事

17、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第四十九条聘用合同在签订、续订和变更后,聘用单位可按照隶属(代管)关系在30天内到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经其授权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合同鉴证手续。第五十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合同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仲裁。第五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文本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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