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欧盟商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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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欧盟商品包装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许可证、配额等逐步被削弱甚至取消,一些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出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包装、企业社会责任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近年来,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透明度低、不易监督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采取的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一些发达国家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保证产品质量为由,凭借他们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优势,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

2、格评定程序等方式对商品提出苛刻的市场准入要求,给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出口商品技术含量逐步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2004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 尽管我国已成为贸易大国,但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我们相当数量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遇到了困难,他们的“大门看似敞开了,实际上门槛提高了”。调查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已经涉及我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口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口商品,每年造成的损失约200亿美元。企业跨越国

3、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不了解国外的信息、缺少有效的解决方案、没有足够提升技术水平的资金。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技兴贸”战略,建立服务型的政府,指导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与14个部委、40个行业协会、6个进出口商会、50个科研院所、10个地方政府部门等单位和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工作,启动了出口商品技术指南项目。指南主要包括出口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与我国的差异,跨越技术壁垒需要注意的问题,专家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等。此次首批发布和推广蜂蜜、鳗鱼、皮革制品、针织品、羽绒服、铝型材、空调器、电动工具、计算机及附件、

4、欧盟商品包装10个出口技术指南。今后将陆续推出其他重点商品技术指南,到2006年底我们计划为社会无偿提供100个指南。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国内外众多领域,技术性很强,难度很大,加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更新很快,希望各单位、企业、专家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不断完善和更新指南,为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为企业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服务。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1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欧盟商品包装 【摘要】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的商品包装的设计、生产、检验、贸易和流通。 本指南研究分析了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食品营养标签等7套技术法规,主要涉及包装法律责任、基于生命安全的材料使用限制、基

5、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标志与标签等4个方面;研究分析了包装的使用要求、制造要求、重复使用要求、可回收性要求等6套欧洲协调标准,以及1套合格评定程序。 本指南着重归纳分析了欧盟确立的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环境安全、包装与维护消费者利益、包装与资源能源合理利用等关系,解释说明了欧盟对包装的强制性要求的原理和依据,对比分析了30个方面的技术差异,提出了30套应对措施、建议和解决方案。 本指南总结了欧盟商品包装在运输、配送、销售三个环节的通用技术要求,并按照商品分类,根据水果蔬菜、机械设备、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医学产品、动物皮毛类商品等7类商品的不同特点,给出了可供参考的符合欧盟商品包装要求的包装技

6、术与方法。 本指南技术资料来源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2月。 2 目录 适用范围 第一章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包装和包装立法概况-1 1 欧盟 2 欧盟成员国 3 欧盟包装标签和标志制度 第二章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5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2 欧盟法规的内容和特点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2.2 1999/177/EC关联9462EC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 要求的委员会决定 2.3 1999/42/EC关于依据9462EC第6款、第6条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 委员会决定 2.4 76/211/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

7、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2.5 90/496/EEC和2003/120/EC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2.6 92/27/EEC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 2.7 89/109/EEC、2002/72/EC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 3.1 了解市场经济规则-规避经营风险 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的技术措施 3.2.3 禁用偶氮染料 3.3 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3.3.1 禁止或限制使用

8、某些原始包装材料 3.3.2 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 3.3.3 对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性技术措施 3.4 部分商品包装的标签与标识的要求 3.4.1 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3.4.2 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3.4.3 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欧盟包装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12 1 符合欧盟指令94/62/EC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 1.1 欧盟的协调标准(欧洲标准) 1.2 协调标准EN 13427-EN 13432 1.3 协调标准的应用 2 协调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1 EN 13427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2.2 EN

9、 13428包装 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 资源减少的防止 2.3 EN 13429包装 重复使用 2.4 EN 13430包装 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32.5 EN 13431包装 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规定) 2.6 EN 13432包装 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 -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 3 符合欧盟指令94/62/EC的合格评定 3.1 合格评定 3.2 合格评定的规定要求 3.3 合格评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23 1 通则 2 基本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总则 3.2 运输包装 3

10、.3 配送包装 3.4 销售包装 3.5 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五章 主要大类出口欧盟商品包装技术与方法-28 导言 1 水果、蔬菜包装 1.1 预包装 1.2 运输(配送)包装 2 机械设备、电器、仪表、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 导言 2.1 机械设备类商品包装 2.2 电器、仪表类商品包装 2.3 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 3 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类商品包装 导言 3.1 销售包装 3.2 运输(配送)包装 4 玩具类商品包装 导言 4.1 销售包装 4.2 标签 5 食品类商品包装 导言 5.1 包装材料安全性要求 5.2 主要受关注的包装材料 5.3 食品包装的定量 5.4 一般食品标签 5.5 营养食

11、品标签 6 医学产品包装 导言 6.1 包装材料 46.2 标签和包装说明书 7 动物皮毛类商品包装 导言 7.1 操作环境 7.2 运输包装 附录1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41 附录2 1999/177/EC 关联9462EC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 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 附录3 1999/42/EC 依据9462EC第6条、第6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 委员会决定 附录4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附录5 90/496/E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

12、令 附录6 2003/120/EC 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 附录7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 附录8 83/229/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理事会指令 附录9 93/10/EEC 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委员会指令 附录10 93/111/EC 修正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93/10/EEC的 委员会指令 附录11 2004/14/EC 修正有关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质的93/10/EEC的委员会指令 附录1

13、2 EN 13427-2000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的使用要求 附录13 EN 13428-2000 包装 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 附录14 EN 13429-2000 包装 重复使用 附录15 EN 13430-2000 包装 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附录16 EN 13431-2000 包装 以能量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附录17 EN 13432-2000 包装 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 验收的评定标准 附录18 EN ISO 780-1999 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附录19 出口木质包装及木材的利用与处理 1 出口木

14、质包装 1.1 国际条约 1.2 欧盟部分成员国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的限制性措施 2 木材的利用与处理 2.1 木质复合材料 2.2 木材 2.2.1 临时性处理 2.2.2 永久性处理 参考的资料目录 - 141 5适用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欧盟(欧共体)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商品包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了相应的出口欧盟商品包装的技术要求与方法,以及供参考的建议。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商品包装,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包装可参考。 危险品包装另有规定,本指南未涉及。 第一章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包装和包装立法概况 【内容简介】 欧盟现有二十五个成员国。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

15、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欧盟的形成经历了五十多年的风风雨雨,1952年,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组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1月1日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年4月18日,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将上述三个共同体机构融为一体,统称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于1967年7月1日开始运作,此后,经历了五次扩大: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盟;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月1日,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盟,使欧洲联盟扩展至15

16、国;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决定结束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这10个候选国的谈判,正式邀请它们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扩大至25个。 我国出口欧盟的商品占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20%以上。 本章简要介绍欧盟及主要成员国的包装现状、发展趋势和法律环境。 1 欧盟 欧盟及整个欧洲包装市场总值约为1400亿美元(世界包装市场总值约为6000亿美元,包装机械约为200亿美元)。欧盟五大包装市场是: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欧盟人均包装产量最大的是丹麦。欧洲包装机械市场约为120亿美元,其

17、中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五家合计占80%的份额。欧盟各成员国中包装工业产值平均占其国民经济总值的1.5%-2.2%。 欧盟包装工业的发展包括:全球化、品牌战略、零售、统计、环境、技术革新、材料科学、印刷方法、设计、计算机和电子技术、配送系统等等。同时,包装工业网络(材料、机械、市场、产品、技术、专业培训)的建立把不同系统的发展变化同各个独立的框架联系起来。 作为政府行为,包装在欧盟及各成员国已立法。其中也包括“绿点标志”及“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含再生材料”等包装标志的规定。另外,欧盟以及工业先进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一直试图制定一些国际通用的环境标准,从而对各国家

18、的环境进行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满足这一需要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和成员国投票表决,于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它对包装工业有着重要影响。 欧盟在环保包装上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减少用量、可重复灌装、使用单层薄膜和组合包装,而且这样的包装已变得越来越普遍。在很多场合,环保包装已同消费方式联系在一起,如预制食品、快餐食品包装、小吃、软饮料的消费、可重复灌装的清洗剂等也相应地得到发展。 在欧盟国家,生态包装工程得到了相当高的重视,并按规定要对一些包装(材料)进行LCA评估分析。德国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生态平衡实验室,按ISO有关标准评定现有的各种包装材料对环

19、境的损害程度。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了包括生态评估和环境标志在内的IS014000系列标准。2002年国际品牌联盟(IBF)提出新的要求,重视LCA工程在产品(包装)中的应用。 在德国,随着包装法规的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绿色包装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尽管在刚开 1始的阶段,对包装企业而言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十年后许多企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包装用量节省了百分之十五左右。绿色包装在德国已经不是什么新课题了。 欧洲包装法令(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目标是:2001年7月,按重量计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必须达到65%;25-45%的包装废弃物必须能再

20、循环重复使用,每种材料重复使用的最小值不能小于15%;到2008年12月31日总体回收比例要达到60,总体重新利用比例要达到55。欧盟首次为不同的包装材料制定了不同的再生利用比例,要求对玻璃和纸再生利用60、金属为50、塑料为22.5、木材为15。各成员国自行决定如何达到既定目标。德国的回收比例为:玻璃70%、马口铁70%、铝50%、纸和纸板50%、复合制品和塑料50%。 德国首先倡导使用无钉纸箱。而纸质托盘正在得到广泛的应用,包括:瓦楞纸板托盘、硬纸板托盘、蜂窝纸板托盘、纸浆模塑托盘。 低重量的发泡CPET制成的双层可烘烤盘正在进入预制食品市场,它能提供对产品的有效防护、可进行巴氏杀菌、且易

21、于开启的盖子制品及材料等,并不断有新技术和产品出现。可二次灌装的效能问题已引起多国的重视。 由于能节约材料,袋子已被开发用于某些软饮料的包装。欧洲多层复合袋市场有3亿只。德国则是欧洲最大的市场。目前多层复合袋在英国的食品市场主要用于果汁、汤、生面团、调味品和热灌装果汁的包装。干制食品和饼干用直立袋也有可观的潜在市场。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软饮料供不应求。尽管英国只有5800万人口,但每年消费掉95亿升软饮料。欧洲碳酸饮料的年增长率平均为3%,而英国、丹麦和挪威的增长要高一些。英国碳酸饮料的包装65%为罐装,占欧洲全部罐装饮料的29%。但公众对加油站和售卖机上销售的复合包装已产生了好感。在非碳酸

22、饮料方面,热灌装PET瓶发展较快。PET、PET /PEN结合使用可进行较高温度的灌装,产品具有高强度和更好的氧阻隔性。 在欧洲,PET瓶的市场占有率为60%,而铝罐为33%。可复装的PET瓶已进入欧洲大陆和欧洲中部市场。在匈牙利、捷克、荷兰、德国、瑞士、奥地利,可复装PET瓶都已变得很普遍。在荷兰, 75%的碳酸饮料是用可重复使用的PET瓶包装的;而在挪威,按容积计算,这一数字是88%。 用于饮料和食品业的特形罐技术发展很快,特有形状的罐子也正在把食品市场作为目标。膨胀罐已在法国用于汤的包装。嘉多宝食品罐的多梭加工工艺和罐体印刷技术以及有关的收缩技术和膨胀罐技术,使包装食品在货架上显得与众不

23、同。促进了销售增长,推进了食品罐的发展。 虽然玻璃在某些“高档市场”上还有所应用,但它在欧洲的使用量正持续减少。这种趋势表现为玻璃主要用于日常用品和特殊食品的包装。如果它有一些增长上的变化,也主要体现在一次性产品包装上。但对于长颈玻璃瓶而言,由于其容积较大,是铝罐所无法替代的。 在饮料市场,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出回收、减重(包括各种包装)和复用的趋势。从生态角度上来看,复合罐不被看好,因为它的多层材料不易被分离。 欧洲是世界医药品包装的大区域性市场。随着世界市场成药和特种药物的迅速发展,医药品包装对塑料瓶的需求也表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 塑料包装的需求将以年增3.3的步伐增至108亿磅。塑料不仅应用

24、于小袋和薄膜,也用于硬质容器,如塑料浅盘和塑料桶,这是因为可以重复使用的塑料桶在成本上优于纤维板桶。其它的硬塑料容器则用于干货食品的包装,如:预制谷类食品、酱等,糖果工业中的纸板盒将改用塑料立式袋或镀铝薄膜。由于包装趋向于小型化,果汁、水果饮料容器则改用塑料瓶包装。饮料小袋的应用将迅速增长,因为它方便携带和饮用。尽管市场供应饱和,快餐食品和零售袋等使用塑料仍将快速增长。 一般而言,对于商品包装,欧盟各成员国较看重包装的与众不同、方便和有利于环境,同时将包装成本、环境和市场等问题一起加以考虑。例如,减重后饮料罐的效益可以抵消保护环境的花费。如330ml的铝罐可以减少29%的重量,而钢罐可减重24

25、%。金属包装制品的发展方向是在保证强度的前题下减轻重量。 2在食品、药品等零售包装上明确描述出“日期码”、“成份”、“重量”、“原产地”及是否含有添加剂、着色剂和外来物质等要求将更加严格。另外,诸如包装容器禁用偶氮染料的控制和检测(AZO);木制品限制使用含有铜、铬铝、砒霜作为防腐溶液等问题同样受到充分重视。 在欧洲各类药品包装中,泡罩包装的用量增长最快,到2005年全球总需求将达到40亿美元。 另外,由于塑料容器药品包装灵活性很强,既能包装液体药品,又能包装固体药品,因而市场广大。 用于果蔬食品包装的气调包装袋已进入欧洲市场。袋内氧气、二氧化碳和氮气的组合比例可根据不同果蔬食品的生理特性进行

26、调节,如对易腐果蔬食品可用80-90氧和10一20二氧化碳。这种包装具有抑制酶活性、防止果蔬食品霉变、防止无氧呼吸所引起的发酵、保持果蔬食品的品质、有效地抑制好氧和厌氧微生物生长、防止腐烂等优点。采用高氧气调包装袋包装鲜蘑菇,在8气温下,货架期可达到8天。 收缩包装替代纸箱的二次包装作为运输包装是一个潜在市场,此外,单元化运输包装常采用拉伸包装。木质包装仍是大中型机电产品海运出口包装的主要形式,但针对有害生物的检疫和处理措施已引起欧盟各成员国的重视。 2 欧盟成员国 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1998年根据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南对该法令进行了修订。1996年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

27、法,规定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回收包装垃圾,要求容器及包装物要贴绿色标志。绿色标志使用费根据包装垃圾再生利用的难易程度而定。为了尽量减少支付绿色标志的使用费,有关企业在容器及包装材料上力求使包装简单、轻便。 德国政府对进口货物包装的环保要求非常严格,包括:进口货物纸箱的连接要求采用粘合工艺;纸箱上的名称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纸箱的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 德国政府认为,利用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欺骗行为,如将纸盒包装里折叠的单瓦楞纸板材垫安排得极为松弛,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于欺骗性包装,将予以处理。 德国强调,包装要无害于生态环

28、境、人体健康和循环使用或再生、节约资源和能源。厂商对商品进行一定的包装,须交纳“废品回收费”。而消费者若想扔掉包装,就要交纳“垃圾清运费”。 德国针对我国食品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有如下限制措施:1外包装箱不能用蜡纸或油质隔纸;2封箱尽可能都用胶水,不能用PVC或任何其他塑料胶带。如果不得不使用塑料带封箱,则只能用PEPB材料;3外纸箱不能用任何金属或塑料钉或夹,只能用胶水粘牢各面。德国对食品纸箱包装的这些新要求,其目的是使纸箱便于回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包装纸箱在食品贮存过程中对食品造成污染。 英国于1996年5月通过包装条例,旨在使包装或包装产品的基本要求与欧盟 94/62/EC 包装法令

29、相适应。由于有些包装容器内装的液体产品遇热发酵和膨胀,须在容器内留有一定的空间以防止液体膨胀造成包装破坏而伤人。英国政府规定,金属桶盛装液体的预留容量为5。 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的食品包装标签指南规定,经加工的产品其原产地标签不能对所用原料的原产地产生误导。此外,指南还列举出了标签实施的最佳实例,以鼓励食品行业采用明确的和清晰的商品包装标签。 奥地利于1992年10月通过包装法规,随后颁布了包装目标法规以进行补充。法规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免费接受和回收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并要求对80回收的包装资源进行再循环处理和再生利用。1994年推出了包装法律草案,更准确地阐述了上述法律观点,并将欧盟9462E

30、C包装法令内容容纳进去。该国还建立了回收循环系统,其中最著名的是“生态箱”和“生态袋”。 法国于1993年制定了包装法规,1994年颁布了运输包装法规。明确规定除家用包装外所有包装的最后使用者要把产品与包装分开,由公司和零售商进行回收处理。 3法国政府采取了多项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对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包装文字说明做出了明确规定: a食品包装上除了标明食品的商业名称外,还必须标明其法律名称。如一种多味酸奶,尽管厂家可以任意确定一种吸引消费者的商业名称,但是必须明确标明这是“酸奶”。“酸奶”就是这种食品的法律名称,生产厂家不得以任何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称来欺骗消费者。 8b.食品的

31、重量或体积必须在包装盒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清楚。包装盒的体积必须与食品本身的体积相一致,不得用超出食品本身体积过多的盒子包装,避免消费者对食品单价有误解。经销商在标注商品价格时,必须标明每公斤或每升的价格。 c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构成这种食品的各种成分的含量,并且按含量多少的顺序排列。可以使用香料、防腐剂、防潮剂等无害添加剂,但必须在包装上标明。酒类产品在包装上必须标明酒精含量。 d. 食品包装上的各种形容词不得滥用,其含义都应有明确的定义。如“新鲜”食品是指30天之内生产的食品;“新”食品只能是那些投放市场不到一年的食品,而且其新配方的比例必须在30以上。“天然”食品是指那些在大自然中获得并且只经

32、过冷冻或消毒处理、没有任何添加剂的食品;“纯正”食品只能用于修饰少数油类或蜂蜜食品。 e食品包装上还必须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点,以及生产日期和食用期限。一些食品必须标明产地,如牛肉制品必须标有“法国牛肉”或“中国牛肉”等字样才能出售,目的是为了对这些食品进行有效监管,防止疫区内的产品混入食品市场。 f食品包装上食品的法律名称、重量或体积、食用期限以及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点等,必须用法文或同时用法文翻译,标注在明显的位置上,不得隐蔽或分散在不同地方,以便消费者对不同牌子的同类食品进行比较。 比利时于1993年7月通过国家生态法,1995年7月该法规正式生效。该国还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

33、食品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可以免税,其它材料的包装均要交税。 3 欧盟包装标签和标志制度 欧盟市场上的商品包装标签和标记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欧盟的一些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性标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对强制性标志与自愿性标志都予以了说明。欧盟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一种标志是强制性的。是自愿性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一些自愿性商品包装标志在一些欧盟成员国间已经成为市场促销的宣传手段。 欧盟市场上商品标记(mark)与标签(1abel)的含义有所不同。标记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使用标记的目的是,提示最终用户在

34、消费或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环保方面的问题。标签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的。虽然要求使用标签,但该标签也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可被识别。一般来说,标签主要是提供产品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如:尺寸、体积、价格或指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物质,如纺织品或电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强制性标记及标签主要有CE认证标记、家电产品、纺织品、化妆品、医疗设备、易引发爆炸的物品、电子电气设备、汽车、海运。 自愿性标记及标签:生态标签(Eco Label)、“绿点(Green Point)”标记、再循环利用和分类回收标签等。 4第二章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介绍和分析欧盟指令94/6

35、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以及欧盟有关包装的法规,包括包装本身应涵盖的和其它产品中有关包装的两个部分。 欧盟指令94/62/EC是针对包装的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全部的包装,是本章的重点。 关于产品的定量、标签和标志,属于包装的范畴,本章逐一介绍了这部分内容。 可用于包装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非常广泛,出口欧盟商品包装应如何选择,本章在研究了相关的技术法规的基础上给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

36、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 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 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z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z 基

37、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z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 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 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z WTO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z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

38、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5详见第三章和附录1和附录12-附录17。 指令94/62/EC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

39、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金属回收冶炼形成的炉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废渣、复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为资源回收利用的纸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烧形成的残渣等最终填埋后,有害物质将通过渗滤对地下水

40、源造成污染。 需氧或厌氧生物降解处理后得到的堆肥与土壤相关。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要轻言使用的包装材料可降解,欧共体对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规,在EN 13432中引用了相关法规。 指令94/62/EC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5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详见附录17。 表 A.1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 元素 在干燥物质中元素 在干燥物质中 mg/kg mg/kg Zn 150 Cr 50 Cu 50 Mo 1 Ni 25 Se 0.75 Cd 0.5 As 5 Pb 50 F 100 Hg 0.5

41、指令94/62/EC主要分两部分内容,既: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的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绍的两个与指令94/62/EC有关的法规,可了解该指令的效应,诠释欧洲人特称的“统一的欧洲共同市场”。 特别提醒:指令94/62/EC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2.2 1999/177/EC 关联9462EC指令中规定的重金属含量,对相关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盘降低要求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实施后,针对某些产品的可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生的特点,即放宽重金属含量限制,同时

42、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在欧盟指令和有关的技术文献中首先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装容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况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烧,作为能源回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在欧盟,由于广泛采用大型焚烧炉处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呈现增长的趋势。 2.3 1999/42/EC 关于依据9462EC第6条、第6款的规定,批准奥地利采取有关措施的委员会决定 指令94/62/EC颁布后,奥地利政府依据该指令的第6条、第6款的规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规定的回收率的通报。在依据法律程序,征求成员国意见后

43、,欧盟批准了奥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 6多字值得一读,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欧盟市场经济规则。 指令9462EC第6条、第6款称:“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在进行考证后,批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一致的,并且不会形成辨别上的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 2.4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

44、指令 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2.5 90/496/EEC和2003/120/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 2.6 92/27/EEC 关于人类用医学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说明书的理事会指令 与上述食品标签相同,另

45、有玩具标签属于法规的管辖范围。与其它产品的标签主要区别在于更严格的规定内容的真实性;精确的量化及可鉴别性;适用范围和规范化的用语。 2.7 89/109/EEC、2002/72/EC 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 89/109/EEC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1kg的食品)。2002/72/EC的颁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20

46、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不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10mg/dm?(10mg的任何物质、1dm?的包装材料)。8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 欧盟法令对PVC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78/142/EEC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0.701mg/kg,80/766/EEC规定了检测方法。 见附录8、附录9、附录10、附录11和第五章。 3 与欧盟法规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 3.1 了解市场经济规则-规避经营风险 出口商品需要包装,且包装采用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非常广泛。出口商品包装涉及各类产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了解进口国全部的

47、法规中有关包装的条款和限制措施,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况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将会改变或提出新的要求。我国的企业应与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相互协调和沟通,预期获得进口国完备的商品信息和包装要求,规避经营风险。 在欧盟新方法指令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活动中不同经济实体的法律责任: 7制造商 manufacturer z 制造商是指为了自身利益而设计、生产产品,并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的责任人。 z 制造商有责任保证欲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产品按指令条款的基本要求设计、生产,并进行合格评定。 z 制造商可以使用成品、预制零部件进行生产,也可以转包合同。无论用什么方式,制造商都必须对

48、产品保持全面监控,以便有能力对产品负责。 进口商 importer(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 z 将产品从第三国引入欧盟市场并且驻欧共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z 如果制造商不常驻欧盟,进口商在欧盟内没有设授权代理时,进口商必须保证能够为市场监督当局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 z 在某些情况下,进口产品到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代替制造商承担责任。 欧共体自初创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沉积下来的法规很多,有些已被覆盖,有些仍沿用,即使在欧盟的协调标准中也经常出现这样的警告语: WARNING:Other requirements and other EU Directives may be applicable t

49、o the product(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standard. 警告: 其它的要求和其它的欧盟指令可能适用于本标准范围之内的产品。 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自上世纪中叶(二战结束)至今,欧洲国家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从未停止对诱发癌症等未知病理的研究,对于可能导致发病的物质(诱变体)进行逐一排查。包装材料、包装辅助材料如:粘合剂、印刷油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视为可疑对象。在欧盟官方公开的出版物或网站上可查询到各种不同形式的研究报告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聚氯乙烯(PV

50、C)中氯乙烯单体,纸制品中的氯联苯(PCB),粘合剂、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挥发物质和有害重金属等被列为在食品、医药以及可能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中规定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以下。为了规避风险和严格的检测,欧盟的企业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替代PVC,用PP替代PS等。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PVC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 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机械物理性能,它的生产总量并没有减少,比如转向建材行业,我国也有同样的趋势。目前对PS欧盟虽无统一的、明

51、确的限制,但苯乙烯单体的有害性是明确的,而且PS在常温或需要加温的状态下容易产生异味,在某些应用上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产品,以PP取代PS是可行的做法。 包装用纸相当大的数量属于一次性的,为避免多氯联苯对水源的污染,欧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据统计,在欧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的产量已经超过60%,而包装用纸量占纸总产量也是60%。 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的技术措施 在包装的基本功能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复合材料,慎重使用粘合剂和涂料,以避免 8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 不采取过分印刷,避免油墨中的有害重金属(如锌铬黄)超过限定的量。其中:运输包装(三级包装)

52、按ISO的相关标准;配送包装(二级包装)仅需货号和商标或满足进口商的特殊要求;销售包装按相关产品标签的要求;包装装潢应力求简洁。 3.2.3 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200261EC工厂禁用偶氮染料指令及20033EC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指令于2003年9月11日在欧盟成员国中实施。各成员国如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制订了相关法规,禁止多类含有害偶氮染料的产品及包装在市场销售,同时瑞士等部分国家、组织和地区客户对中国出口纺织品服装、鞋类等商品包装(主要是瓦楞纸箱、鞋盒、布袋)要求禁用偶氮染料并进行检测(简称AZO检测)。 根据指令,可释出浓度超过百万分之三十被禁芳族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

53、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及包装。指令列出可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及包装,包括多种产品,如: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毛巾、腕表带、行李箱、钱包、布制或皮制玩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或布料等。从2003年6月30日起,欧盟各成员国将禁止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皮革制品、纺织品及包装。 此外,在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纤维制造的纺织品,若所释放的芳族胺是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浓度又在70%以下,则不受指令限制。虽然被禁产品名单现时并不包括地毯,但欧盟在研究是否将地毯等其它产品和其它胺类物质归人监管之列。 3.3 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欧盟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

54、求,基于循环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涉及到每一个产品的包装时,应对照该指令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3.1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装材料 欧盟主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是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和以此为基础的包装制品,如:木箱、草袋、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和布袋等。在包装辅料方面,禁止或限制的主要材料是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一般要求率先进行消毒、除虫或进行其它必要的卫生处理。 3.3.2 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 欧盟限制使用不易回收的热固

55、型塑料包装材料。 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收利用的产品。依据94/62/EC指令的第15项条款,此类产品属于需缴税(强制回收)的范围,因此成为“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逐渐退出市场。由植物纤维制造的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后)加工成型的缓冲包装;用塑料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纸托盘上的缓冲包装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 注1:商业化回收利用指在流通领域,由于废弃物本身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无需任何强制性干预就可实现回收利用: 有可靠的持续稳定的回收渠道; 有可行的再处理技术、工艺和方法; 有实际用途和市场; 有明确的经济

56、效益。 以上四条为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发泡塑料缓冲垫明显不能满足条件。 93.3.3 对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性措施 欧盟继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规定后,也对我国输欧商品的木质包装(包括木质铺垫材料、支撑材料、托盘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已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欧盟国家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 另外必须提到,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一项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新规定要求商品出口国必须对其用以包装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力争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跨国界蔓延。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在当前日益增多的全球进出

57、口贸易活动中,各国间的进出口货物有70使用木质包装材料,而这些未加工的包装材料中寄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昆虫。这些昆虫往往在抵达目的地口岸后便四处蔓延,并且对抵达国林木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 这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制止有害昆虫越境蔓延。根据SPS制定的新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虽然目前只有大约90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遵守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的140多个成员都有义务。 根据粮农组织的最新规定,为了保证木质包装箱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所有的贸易出口国(地区)必须在木质包装材料上贴上全球统一的标签,以证明其木质包

58、装箱已经过加热和熏蒸处理。 欧盟通过200302EC指令,对将砒霜用于木及木制品的防腐处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这一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含有铜、铬铝和砒霜的溶液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市场;经工业罐装对防腐液进行处理的木材,可应用于特殊的和工业的用途,但须保护人类或牲畜的安全及在公共场所不被人的皮肤接触;所有经过砒霜处理的木材投入市场时应标注:“仅用了专业和工业用,含有砒霜”。所有在市场上的木质包装要标注:“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自2004年6月30日起,各欧盟成员国必须

59、执行以上规定。 3.4 部分商品包装的标签与标识的要求 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标签应正确的、充分的表达给消费者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 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作任何规定的。合理的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范的、正确的、适宜的使用产品标签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3.4.1 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即: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地生产或进口,均须符合药品法、化妆品法、包装法、标签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 欧盟规定,所有化妆品包装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成分、警告用语、包装内容物、

60、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及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装、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它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 3.4.2 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性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 经过6个月的过渡期,欧盟针对肉类产品的新标签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包含脂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

61、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此外,新定义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最后,新定义中还将“机械割肉”排除在肉概念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受到该新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 10等肉类食品及包装。 欧盟委员会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 根据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强制性标签。如标签含有强制性标签规定以

62、外的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与标识相关的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洲委员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使用。 3.4.3 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制订了912092EC欧盟有机农业规定,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检查、认证以及物品使用等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共分16条款和6份附件。1998年完成了动物标准的制定,2000年8月24日正式生效。欧盟标准适用于其15个成员国的所有有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进口和出口)。所有进口到欧盟的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 有机食品进入欧盟市场有两种方式:一是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和检查措施符合欧盟912092EC的规定,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欧盟委员会核准后将该国列入第三国名单。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国的某些产品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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