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之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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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章制度之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 保障集团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 企业对外签订的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第三条 集团实行以避风险、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 同管理制度。第四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企业必须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 调一致地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条对外签订经济合

2、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 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代理人, 必须对本集团、本单位和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或非法人代理人均无权 对外签约。第七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前,洽谈人、经办人、签约人 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 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 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到我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 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既要方便对方,又要防止上当受骗, 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协商一致、 平等互利、适价有偿和择优签约的原则。

3、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集团内部其他单位的,如:各所属公司之间的委托发出商品协议、委托加工部 件协议以及集团下达的设计任务协议、试制任务协议 等,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签约后 再付诸实施。第十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见附件一)。涉外经济合同 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 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1. 首部部分:须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法人委托代理人等。2 .正文部分:须视具体情况写明合同的(指货物、劳 务、工程项目等

4、)的技术条件、标准、规格以及质量、数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格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各 种附带的费用,合同能否转让以及合同转让的条件,违约责 任及赔偿,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使 用的文字及其效力。3.结尾部分:须经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 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合格印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写明 签约时间和地点。第十二条 在我方当事人作为合同债权人的情形下,应 力争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定 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 外,应力争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或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仲裁机

5、构仲裁。第十四条 签订我方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 销定进原则;付款应采用托收承付或收验货后付款,如需预 付货款或定金,应按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付款审批规定 办理。签订售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原则上不得赊销,确需 赊销或代销的,赊销、代销金额在占销售总额 15%以下的由 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赊账额较大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第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以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 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经济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对所洽谈、经办的合同的下列事 项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三、价格条款的合理公平。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因过失或故意导致

6、上列情况不明、 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 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 律责任。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与 权限以各种方式(电话、电脑、传真、书面)上报审查,批准 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七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作为卖方 (供货类合同), 原则上单项额 30万元以下由企业营销部和营销中心主管审 批:单项颁30万一 200万元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 额200万500万元以下必须报集团市场部和财务部审批; 单

7、项额500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作为买方(采购类合同),原则上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签订 经济合同,为规避风险,尽可能使用注册资本额较小的企业作为合同方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的审查要点如下: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 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 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 确无误;各种风险是否规避法律。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对方是

8、 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 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部门公证。第二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1 .申报。集团、所属公司、企业的法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应事先填写签订经济合同申报 表(见附表一),可与统一印制的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见 附件一)草签本一并申报,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需报集团 市场部、财务部(稽核处)或总经理审批的,应由该单位领导 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同时上2 .

9、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 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决定。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审查批准的具体要求如下:1.由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查。(1) 合作、合资、承包、收购、兼并、转让、互换等对外投资合同先由稽核处和投资规划部对合同的效益、风险、可行性进行审查。(2) 销售和采购、协作等经济合同分别先由稽核处和市 场部或企管协调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 核。2 .由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申报表上批写意见 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交主管部门存档,另一份 申 报

10、表连同其他材料送还申报单位,按审批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 12天。特殊情况,经集团总经 理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 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 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确保合同的实 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二十五条经济合同签订后,主管领导必须指定一名 合适的员工:作为合同的履行责任人

11、。被指定的员工对该合 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负责到底。指定合同履行责任人后,在 该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不更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更换 履行责任人的,双方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原履行责任人必须 将全部的合同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任人。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经办人必须 复印一份给本企业的财务部门收执,以便财务部门按照合同 的规定收款或付款。支付与合同有关的款项,务必认真审查 合同内容,确认对方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等是否 与合同规定一致,以防错付。除对方单位正式书面委托以外, 严禁任何人擅自改变收款单位并付出款项。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任何涉及各方 当事人的或者义务发生变化

12、的事项,均必须获得有关当事人 的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取得书面凭证。不得以口头承认形式 改变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对因口说无凭造成损失的,责任人 应按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在向对方当事人发 出或者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 当先咨询法律的意见并获得其认可。违者按其造成的后果承 担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责履行经济合同的员工,必须完整地收 集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丢失合同 有关资料的,按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 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

13、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 规定为准。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三十一条 集团有关部门、公司的领导、签约人和经 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或汇报。对于因自身责任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 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三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集团 有关单位及其员工首先应尽力克服困难,保证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能克服的困难或者损失而需 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 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

14、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 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和法律规定,并应按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集团、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变更、解 除经济合同时,应事先报呈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申请,按本制 度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 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 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 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第三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

15、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 批准、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协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 损失的,除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责任方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以权谋私、假公 济私、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第六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 纷,应按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的部门、企业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负责

16、处理。涉及集团内部两个以上单位的,经协商并 由集团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或履行责任人对 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第四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的,以国家政策及合同约定为准;2 .坚持以友好协商为主,有理、有利、有节。纠纷发 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集团合法权 益,又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力求互谅互让,达成 书面协议,协商解决纠纷;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 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依法承担责任,并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 方责任引起的纠

17、纷,应实事求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 情合理解决纠纷。第四十三条 集团有关单位和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应加 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各自的工作,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不相互推诿、指责、埋怨。第四十四条 交集团法律顾问和稽核处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 集团董事会(长)、总经理交办的:2. 集团所属部门、企业未能自己处理的;3. 其他应由法律部门处理的。第四十五条 集团及及下属公司、企业涉及仲裁、起诉、 应诉等法律纠纷时,一律交由集团法律顾问和稽核处统一安 排处理,不得私自聘请律师处理。集团外地公司、企业发生 法律纠纷,原则上可自行在当地聘请律师处理,但应报集团 稽核处备案;特别重

18、大的法律纠纷交由集团法律顾问安排处 理。第四十六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1 .承办人应填写(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 (见附表 二),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报批;2. 主管领导可依据情况,在一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 处理或由市场部或稽核处负责处理的决定;3 .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其他有必要诉诸法律的合同纠 纷,由市场部或稽核处提请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仲裁 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提出处理合同纠纷的时间,加上我方与对 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 行,并必须保证有申请仲裁或进行诉讼的足够时间。第四十八条 凡由集团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集团所涉及单位及人员

19、必须主动、及时地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以 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函电,图表等;2.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收据等有关凭证;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 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九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 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条 对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 主管机关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所涉单位在文书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于份,分别发送

20、与处 理该纠纷及履行协议有关的单位执行,对其执行的相关事宜 由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 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 市场管理部汇报;第五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集团有关单 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前,集团有关 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 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和解协议书并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 市场管理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五十四条 集团对

21、经济合同实行分级管理、专业归口 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基础管理等制度。第五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2. 负责审查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 性;对报请集团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公证的 经济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 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 的初审;4.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经济合 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经济合同管理 工作;5 .负责处理本单位经济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的纠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解决,6.各单位办公室主任

22、或行政秘书负责搞好本单位经济 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经济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如下: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经济合同,既不违章 越权,也不消极推诿;2. 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可行性、 真实性、有利性负责;3.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经济合同,办理申报手续, 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 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 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经济合同 纠纷负责妥善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5. 保管本人签订和负责腥行的经济合同的一切资料; 经济合同签订或履行后应及时将资料上交归档。第五

23、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发给法人委托代理 证书;1. 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遵守集团章程、规章制度,能拒腐蚀,不贪污受贿,不假公 济私、不损公肥私。2 .业务工作好。热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职 工作,并以集团利益为重, 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 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3 .法律意识强。经济法律培训,有一定法律基础,熟 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并有一定实际运用能力。第五十八条 集团根据各部门、所属公司的实际情况, 决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设置,具体人选由单位拟定,经必要 的培训后,发给法人委托代理证书。第五十九条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应

24、于每年年终审核一 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委托代理人在本年度的工作、 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 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 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或吊销法人委托代理证书 等决定。第六十条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代理证: 侣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 否则, 除吊销其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一条法人委托代理人工作调动时,应上交法人 委托代理证书。第六十二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制度。集团及所属公司、 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经济合同专 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

25、,财务部门有权拒 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员工承担,井 可予以必要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留印鉴、编号和管理,并签订合同章使用法律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三)。严禁任何员工私自刻章、使用。第六十四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 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六十五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 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员 工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六十六条 集团各公司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的 基础工作。具体内容如下:1. 建立经济合同档案。每一份经济合同都必须有一个 编号,不得重复、遗漏。每一份经济合同包括经济合同正本、 副本及附件,经济合同文本的鉴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 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 妥善保管。2. 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集团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台帐(一式二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对方单位、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合同台帐一份按 月登记,并于次月五日之前上报市场管理部,另一份按年度 登记,留本单位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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