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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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能有效控制成本和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促 进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 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 都有积极的意 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

2、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 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 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 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 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 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 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

3、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 有利。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 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 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 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 确、具体;数量

4、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 自然损耗率等;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 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 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 -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注明合同有效 期限。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 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 ; 付款尽可能采用托

5、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 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 的由总经理审批。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 损公 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 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 审查批准

6、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10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 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

7、同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 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 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 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 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 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 处公证。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 .申报。各企业的法

8、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 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 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 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 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h九条 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 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 一份及合同初 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 批准的意见

9、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 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 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 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 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 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

10、谈判工作并 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 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 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 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

11、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 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 (包 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 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 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 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

12、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 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 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标 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 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 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 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

13、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 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 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 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 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

14、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 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 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 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 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

15、,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 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 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 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 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 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 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 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三

16、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 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 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17、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书信、 电报);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 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 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 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 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 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 时应由对方当

18、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 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 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 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 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

19、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 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 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 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 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 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 及协商情况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八章合

20、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 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 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 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 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 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 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 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

21、管。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 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 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 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 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22、;(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 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 批。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 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

23、。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 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 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 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 证。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 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 理

24、、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 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 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 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 一份及合 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 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 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25、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 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 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 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 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 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26、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 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 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 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 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

27、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 理。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 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 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 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 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28、。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 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 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 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 各部门应由专 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 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 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

29、单位应认 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 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 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未经授

30、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

31、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 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 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 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32、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 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 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 “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1 、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 拟定合同条款;2 、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 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3 、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 位意见;4 、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 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 关领导审查、批准;5

33、 、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 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 题;6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 料;7 、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 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 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 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 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第六条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 的合

34、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 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3 、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4 、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5 、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6 、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7 、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8 、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9 、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 诉讼;10 、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1 、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

35、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2 、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 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 完备的,拒绝付款;3 、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第八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1 、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 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 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2 、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报告;3 、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 库手续;4 、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

36、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 审意见;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1 、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资信审查一- 接受要约邀请一-合同填写一- 审查一- 批准一一签章。2 、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对方资信情况审核一-要约邀请一- 要约信息反馈一- 合同填写一- 审查- 批准- 签章。3 、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市场调查 标书制作、发放 接收投标 评审 定标资-订立合同一- 审查一- 批准一- 签章。4 、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计划准备一-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

37、格、售后服务等) 资-资信审查一-技术或商务谈判一- 草拟合同文本一- 审查一- 批准一- 签章。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 银行及账号;2 、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 格等;3 、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 、价款或酬金;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 、违约责任;7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8 、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9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 同中予以特别明确。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

38、求:1 、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2 、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3 、文字清晰、语言规范;4 、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5 、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有可靠的方法保 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6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 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 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第四章合同的审查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 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1 、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

39、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 等);2 、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3 、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4 、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5 、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6 、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 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为:1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2 、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 意见;3 、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4 、是否超越业务权限;5 、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40、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 、条款是否有冲突;4 、条款是否有歧义;5 、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6 、条款是否完备。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第十六条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 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2 、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3 、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4 、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

41、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 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 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 查时间。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 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 考。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 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 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 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 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

42、存。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第五章合同的批准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 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 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 合同批准的程序:1 、工程承包合同: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 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 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2 、销售合同: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 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

43、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3 、采购合同: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 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 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4 、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 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 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 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4、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 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 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 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 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 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 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45、,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 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 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 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 财务部门应不 予付款。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 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 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 困难而需

46、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 事人进行协商。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 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 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 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 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 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 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 24小时内到合同主 管部门提交书面

47、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 法;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 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 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 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 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 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

48、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 、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4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 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第八章合同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 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 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

49、本由合 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 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 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 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 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 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 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第五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

50、个人提供担保,特 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 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 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 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 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 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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