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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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家析产纠纷浅析( 2015)杭滨民初字第 293 号本文引用案件涉及分家析 产纠纷, 案件大致情形如下: 原告韩 xx 与被告张 xx 于 1994 年 x 月 x 日登记结婚, 1995 年 x 月 x 日生育一子, 1999 年 x 月 x 日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双方出资收购同村村民的农居。 后双方于 2007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的所 有权份额由原告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拆迁后该房屋三分之 一的拆迁款归原告所有,今后安置时原告享受其自己的安置 面积。 2014 年,房屋被拆迁,被告获拆迁款,奖励等款项。 原告因此主张其权利,但被告未予理睬。后原告将张XX、赵xx (系本案张

2、xx 母亲)以及其与张 xx 所生一子诉诸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列明: 1.涉案拆迁房屋非原告与张XX 婚后购买,实为张 XX 婚前宅基地及老屋与同村村民补差价置 换所得,故赵 XX (系本案张 XX 母亲)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一 定份额,而本案涉及的离婚调解书遗漏了被告赵 XX 的份额。 2.本案中被告张 XX 主张其子对于拆迁房屋同样享有份额, 但 由于其子在涉案房屋购置时未成年并且未出资,法院不采纳 被告的主张。 结合上述 1 中的分析, 由于疏漏本案被告赵 XX , 同时又否决张 XX 之子的份额,法院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对 房屋拆迁补偿款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请求予以了支持。3.被告主张拆

3、迁房屋的庭院、道地及附房系原告与张 XX 离婚后 所建,要求扣除该部分奖励款,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 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最终判决:一、被告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二、原告对预留安置房申购款及额外的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一 份额;三、原告在安置面积中享有其自身份额。 个性张扬的时代, 人们更渴望自由, 不断寻求保障自身权利。 就像而今的婚姻,早已不再忌惮婚姻的束缚,一旦婚姻的不 幸降临,大多不会再选择妥协、不会再甘愿忍受。曾今的海 枯石烂、你侬我侬,而今都化为乌有,爱人变仇敌,为财产 撕破脸,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拳脚相向。争取自己的权益可以 理解,但应采取合

4、适的方式法律就是争取您权益的核心 武器,也是保障您权益的强大后盾。在现代社会中,应该做 到乐于学法并为己所用。本案中涉及到共同共有关系,法律 规定:“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 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 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张 xx 是由 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即是双方协商合意的产物。婚姻的调 解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本案 中仅涉及到了财产法律关系,包括拆迁补偿金、预留安置房 申购款以及安置面积的份额。调解书的形成就是一个周旋争 辩的过程,它渴望您

5、发出自己的声音,它尊重您积极主张自 身权利,因为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您的权益。生效以前, 它和蔼可亲、面慈目善,但一旦它生效,铁血无情即是它真 实的写照,即使是面对您的哭诉与委屈,它也熟视无睹。面 对艰苦考验,它临危不乱;只有当它遇到违背自愿、违背合 法以及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时, 它才会被推翻。 因此, 在强取豪夺利益的战场上,请您撇开诸多因素,卸下沉重的 负担,理性的陈述您的主张,因为一旦调解敲定,您的苦将 无从倾诉。本案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被告主张拆迁房屋的 庭院、道地及附房系原告与张 xx 离婚后所建,要求扣除该 部分奖励款,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 不予支持。也许

6、在常人眼中,证据超脱于生活,但其不也是 来源于生活吗?当然,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在事件发生当时寻 求证据,举证的艰难可想而知。但是,随着时代的进程,日 新月异的科技没准会在不经意间帮上忙:随手对周边事物的 写意一拍,一份书证可能随之诞生;随手发上朋友圈,朋友 们争相关注,周围朋友可能还会过来凑个热闹,于是人证相 应产生;若证明的对象如本案中搭建建筑的这一事实,则购 买建材时的票据就能在一定程度佐证这一事实。证据来源于 生活,可能你的一些不经意的举动会在关键时候发光发热。 文章最后,依然想呼吁您学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倾诉出自己 的主张,权益是需要靠自己争取的,法律尊重您的一切合理 诉求,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关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双方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 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 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 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 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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