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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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mi第一条 为确保煤气(本文含天然气,下同)在建设、生产、检修过程中不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根据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 12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煤气安全防护是指煤气在建设、生产、输送、贮存、回收、运行和管理及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维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及进入煤气区域(含天然气区域,下同)人员的安全防护管理。外埠企业、改制企业、重组企业及使用煤气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根据属地政府要求和自身

2、特点,认真组织好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工作,并报总公司安全处备案。第三条 煤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定,其附属安全装置必须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煤气设施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天然气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第四条煤气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施或附属装置须经安全论证。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气工程必须符合安全生重渣、铁水罐车通过,业主单位要事先设专人检查与管理。第五十四条检修竣工后,负责拆除盲板的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共同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

3、盲板。业主单位必须立即按规程规定进行引气工作。第五十五条 送煤气前,先向煤气设施内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置换,然后引气。业主和使用单位对煤气取样,做爆发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点火。第五十六条送煤气后,业主单位必须设专人对所有煤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第四章煤气设施附属装置U!,第一节盲板管理第五十七条从事煤气设施抽、堵盲板作业时,施工单位要通知有关专业部门人员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第五十八条盲板制作必须使用无锈蚀、两面光滑平整无砂眼的整块钢板,制作时应无毛刺和突出物,边缘不准打眼并留吊挂手柄。同时对卡盲板位置进行实地测量,以确定相应的盲板直径和厚度。制作时,直径180

4、0mm以下(含直径1800mm)盲板严禁用拼凑钢板焊接使用。直径1800mm以上用钢板焊接盲板时,所用钢板厚度应相同,焊缝要平整。对所有制作的盲板必须做气密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九条 管道盲板必须编号使用,不准随意挪用。抽、堵盲板部位应由煤气设施的业主单位确认,指定可靠位置并有对称的撑铁和吹扫装置。必要时,提前设立施工平台和疏散通道。第六十条堵盲板前,业主单位的操作人员与施工人员确认阀门严密程度,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盲板垫放在停气设施的来气端,盲板堵完后兰盘螺栓均匀拧紧,防止泄漏。第六十一条再次使用原盲板时,施工单位须指派专人对盲板质量、厚度、光滑度、直径、腐蚀程度、垫圈进行全面

5、检查,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 煤气管道垫圈应使用耐高温、耐腐蚀材料,保证煤气设施送气后的严密。第二节 架设梯子、平台、斜道安全规定第六十三条凡从事带煤气抽、堵盲板和检修作业均应架设平台、梯子、斜道,并达到上下自如、操作方便、坚固可靠,便于疏散及抢救的要求。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管道两侧平台水平宽度每侧不少于2m;(二)第一层架子平台距管道底部垂直距离为0.8m;(三)第二层架子平台铺在管道两侧水平中心线上;(四)跑道斜梯宽1.2m,斜角度最大不超过35度;(五)斜道平面应铺设防滑条,每条间距0. 35m;(六)每层架子及斜道均加设围栏杆,高1.4m,其间设三根横杆,每根间距0. 45

6、m,其下部附有0. 12m高的挡脚板。!1!架设的平台、梯子、斜道要由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组织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第六十五条 凡煤气设施上的操作平台、梯子、栏杆(包括永久性钢制设施)因施工拆卸、检修后要立即恢复,达到使用要求。第五章防护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六条 报警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苏生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六十七条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按照说明书中的使用要求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过检验单位维修检验后的煤气安全防护器材,不充许擅自拆卸。第六十八条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建立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和检查记录。定期进行检查检验

7、,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十九条便携式报警器,使用前必须进行工作状态检查,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检验单位检验。第七十条固定式监测仪器由业主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落实维护检验管理责任,定期进行维护检验,保证仪器灵敏有效。第七十一条 备用的氧气呼吸器、苏生器,氧气瓶保管压力不低于15MPa;备用的空气呼吸器,空气瓶保管压力不低于25MPao使用过程中,当氧气瓶压力低于3MPa;空气瓶压力低于5MPa时,严禁在危险区域内继续使用,应及时充填气压达到使用标准。第七十二条 氧气瓶、空气气瓶的使用、保管要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防护器材用的氧气瓶、空气瓶,应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并上报主管部门

8、备案。未经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未备案的气瓶严禁使用。第七十三条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用的位置,设专用柜存放。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十四条 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煤气的单位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煤气防护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煤气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第七十五条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煤气安全防护管理部门和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工作。在未查明事故原因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严禁恢复生产。第七十六条发生多人煤气中毒事故,业主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要组织临时抢救小组,指挥现场抢救工作,

9、设置危险警戒区域,防止人员误入,并立即通知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第七十七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呼吸器,严禁无防护措施下冒险抢救。第七十八条 将煤气中毒患者撤离危险区后,应将患者安置在上风侧空气新鲜处,解开阻碍呼吸的衣物,保持患者体温,就地进行输氧。待医务人员到达后,交由医务人员诊断处理。患者在送往医院途中,要伴随输氧并有医务人员护送。第七十九条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要组织事故分析,查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八十条 煤气设施发生泄漏,业主单位应立即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悬挂明显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八十一条发生煤气设施着火

10、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同时通入大量的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部的煤气压力不得低于lOOpa (10mmH20),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闭水封,防止回火爆炸。直径lOOmni以下的煤气管道着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第八十二条 发生煤气设施爆炸,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处理干净残余煤气。爆炸点周围40m设置警戒,切断火源。第八十三条发生突发大停电引起煤气设施全部停止运行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煤气,听从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必要时,向煤气设施内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煤气设施的正压状态。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煤气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煤气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和监督执行

11、。第八十五条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八十六条安全部门要监督本单位煤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第八十七条安全部门要对本单位涉及煤气的各项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XX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规程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有害气体危险工作申请书2、煤气设施抢修安全操作证产“三同时的要求。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经业主单位验收确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规章

12、制度和工程安全技术档案后方可引气投入运行。第六条 对改建、口扩建的煤气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在通知上级有关部门基础上,召集有关设计、技术、安全专业人员对改建、扩建方案进行会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第七条 煤气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和煤气设施的维护检修单位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设专人管理,定期组织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第八条 从事煤气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和煤气设施的维护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煤气的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体检。患有各种中枢神经和心血管疾患的人员严禁上岗作

13、业。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条煤气设施严禁超压运行,水压封闭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按照地区气候的不同,煤气设施的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应有伴热保温,防止因冻裂造成亏水漏气。第十一条 重点煤气岗位(设施),必须设有安全通道,并保持安全畅通。如:煤气柜区、焦炉地下室、加压站、风机房等半封闭空间及煤气设施控制机房等。第十二条 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镜阀、扇形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禁止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处,距离明火设备不得少于40m,并须设立警示标志。第十三条 煤气设施输送压力降到安全极限500pa时,必须停止使用,同时通入蒸汽或氮气,保证煤气设施处于正压状态。第十四条煤气设施必须设置符合工

14、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放散、切断、吹扫装置以及附属安全设施。过剩煤气放散必须点燃,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m。放散时要有自动点火装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第十五条煤气设施,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第十六条未经煤气设施业主单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煤气。第十七条煤气设施及附属安全装置、排水沟、暗井等易发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及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位置。煤气管道应

15、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必须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必须伴随敷设蒸汽或氮气管,用于吹扫或保压,使用结束后必须与煤气设施断开连接。生产用蒸汽与生活用蒸汽必须分开使用,严禁共用同一气源。煤气设施及管网应伴随敷设压缩空气管道,以备事故处理及检修使用。第十九条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敷设。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的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设立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高温环境下的煤气设施(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或通过的)必须设置隔热装置。第二十二条煤气设施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技

16、术档案台帐,主要包括: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报告、煤气设施大中修档案、重大故障处理情况及检查记录,以上档案记录要求长期保存。煤气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保存三年备查。第二十三条 煤气作业岗位及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第二十四条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严禁在煤气设施、平台、走梯、栏杆处存放、拴挂各种杂物。走梯、栏杆和平台,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第三章煤气区域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进入煤气区域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带报警器。进入煤气区域的参观人员,须由组织参

17、观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须由专人持有报警器负责监护。第二十六条煤气设施区域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一)严禁在煤气区域内取暖、纳凉、休息,煤气区域内禁止吸烟。煤气区域内未经安全主管机关批准,禁止明火作业。(二)煤气区域内未经检查、检测确认的暗沟及隧道严禁进入,以防中毒。(三)严禁在煤气设施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严禁在煤气设施支架的1. 5m内挖沟或设井。(四)严禁碰撞、兜刮和敲击运行的煤气设施。(五)在煤气设施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工棚和安装压力容器,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六)严禁在煤气设施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敷设动力电缆(煤气设施专用电源除外)。(七)无关人员禁止动用煤气设施的各种

18、阀门、仪器、仪表。第二十七条 煤气危险地区(如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热风炉、加热炉、燃气锅炉、烧结点火器、焦炉地下室、加压站、风机房等封闭半封闭空间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等)应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第二十八条天然气调压站应设在露天或单独的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o天然气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外开的门。第二十九条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施工必须事先与业主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书,业主单位必须对检修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危险告知。施工单位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审核批准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后方能开始施工。第四章煤气设施管理第一节煤气设施检修第

19、三十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煤气设施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并经检测一氧化碳(或甲烷)含量合格后方可施工。检修或停止使用的煤气设施,经吹扫、检测合格后应打开有关的人孔、放散管等,保持煤气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第三十一条发现煤气设施漏气,在检查或处理煤气设施时必须佩带报警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三十二条 吹扫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作为置换介质。吹扫置换过程中,不得在煤气设施上进行任何检修作业,煤气设施放散口周围40m内不应有火源。第三十三条口进入煤气区域施工作前,必须与业主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和岗位运行人员取得联系,并制定相互的确认联保措施。第三十四

20、条U!,未经业主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煤气设施以及有煤气设施的综合管网上施工。第三十五条煤气设施停气或带压动火检修,该设施的业主单位必须组织制定停送煤气、抽堵盲板、吹扫方案或带压动火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煤气设施大中检修前一周,该设施的业主单位必须组织召开有关专业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拟发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煤气设施检修的审批程序:(一)承担大、中检修的施工单位须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及安全措施抄送煤气安全防护管理部门,并办理煤气设施安全检修审核手续。(二)计划性的煤气设施检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办理有害气体危险工作申请书,由施工单位(车间级以上)和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签认

21、后,报煤气安全防护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三)临时性小修或抢修,由业主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煤气安全防护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检修项目、现场的检测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办理完煤气设施抢修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条停用和检修的煤气设施与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必须用符合要求的盲板或V型水封与隔断装置联合使用的方式切断气源。不准单独使用V型水封切断气源。第三十八条带煤气的抽、堵盲板作业,应使用铜质工具。使用非铜质工具的,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火花。严禁在夜间进行带煤气抽、堵盲板作业。突发性问题需夜间带气操作时,要由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现场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煤气安全

22、防护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夜间施工现场使用的投光器设置距离作业点不小于10mo遇有雷雨天气严禁带煤气施工。第三十九条煤气设施带煤气抽、堵盲板或带煤气检修作业,应使用呼吸器或强制通风防毒面具。严禁使用自然通风防毒面具。第四十条在运行中的煤气设施上补焊,煤气设施应保持正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焊接部位要可靠接地,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值班室联系确认,并设专人监护检查。第四十一条检修期间,煤气设施的业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时对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检修施工人员安全。第四十二条煤气设施检修后,投入生产运行前,业主单位要指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煤气设施在检修施工竣工验收

23、前,严禁进行带煤气运行试验。第四十三条煤气设施在检修、施工期间未达到引气条件的,严禁抽动盲板。第四十四条进入煤气设施内部作业时,应检测一氧化碳(或甲烷)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报警器及氧气监测装置,当一氧化碳含量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于19. 5%时,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O天然气设施的检修,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认。第二节煤气设施气密性试验第四十五条煤气设施进行打压气密性试验,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X104pa)的试验压

24、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第四十六条气密性试验注意事项:(-)试验管道时应分段进行,以相邻的两阀之间距离为界限,并加堵板。(二)试验时应使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并应检漏合格。(三)气密性试验保压必须持续2小时,管道泄漏率每小时平均不超1%为合格。(四)气密性试验结束后,煤气管道与试验所用压缩空气管的联接必须断开,并密封。第四十七条煤气设施打压试验的数据报告,必须经业主单位签认。第三节煤气停送气管理第四十八条停煤气前要关闭气源阀门,向煤气设施内通入蒸气或氮气,打开末端放散。待盲板或其它隔断装置关闭后,加大蒸汽或氮气量,将煤气设施内残存煤气吹扫干净。第四十九条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燃烧器阀门,防止管道内因压

25、力降低,回火爆炸。停煤气后,所有燃烧器阀门必须保持严密防止送气时向炉膛内串气。第五十条停煤气设施要卡好盲板或用V型水封与隔断装置联合使用切断气源,必须二次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全线吹扫,末端放散见蒸汽或氮气20-30分钟,并须检测含量合格。第五十一条经过检测含量合格、蒸汽或氮气停止吹扫后,将人孔和放散(特别是动火进人部位人孔、放散)口全部打开,形成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由业主单位派专人及时拆除临时吹扫点上的连接管,防止反串。第五十二条煤气设施开始运行前,业主单位须对煤气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引气操作。第五十三条 在停、送煤气吹扫置换过程中,煤气设施放散口附近40m以内不准有火源,并禁止蒸汽机车、红钢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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