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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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令)、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1842号)要求和佛山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分项目建设前期、项目实施阶段和竣(交)工验收阶段,包括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和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投资总额

2、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大修公路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大修、所有中修公路工程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另文明确造价监管方式。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佛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以下称“市造价站”)是佛山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履行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佛山市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

3、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工作由相应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核查、送审,建立包括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变更管理、造价台账等内容的项目造价管理机制,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第九条 编制(设计)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设计控制责任,应科学选用技术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规模,严格执行计价标准,准确编制工程造价。第十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承担各自的造价管理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项目建设前

4、期造价监管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管是指从项目立项至招投标结束期间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项目,应执行相关专业规定单独编制造价后纳入公路工程总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计列。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估算应根据相应造价依据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保证投资估算文件编制质量。投资估算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投资估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投资估算进行

5、核查,并将核查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造价监督意见。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概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概算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文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造价监督。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突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部门申请调整或重新设计,原批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重新

6、审批。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规模调整或者政策性因素造成突破设计概算时,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审批,申请调整概算,报原批复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一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施工图预算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文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造价监督。两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复查并组织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

7、完善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对完善后的施工图预算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文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造价监督。第十六条 施工招标清单预算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招标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文件根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是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清单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施工招标清单预算应根据相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施工招标清单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单位需对编制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编制质量负责。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清单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后,报市造价站监督、核备。未获市造价站监督意见的项目不得发布施工招

8、标人控制价。招标人的最高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出对应的批准概算或者核备清单预算。第四章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管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是指项目开工后至交工验收前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计量支付。对原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修改时,应当报招标文件原备案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市造价站以造价监督检查(年度综合监督检查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的方式对项目造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市造价站因检查需要,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及时向造价站提供真实

9、情况及相关资料,对于造价站的有关合理要求要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目标、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目标情况;检查建立全过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及工程造价台账的编制情况,市造价站造价监督负责人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造价台账,建设单位每季度将更新的造价台账报送造价监督负责人备查。(二)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意见执行情况;对照设计审查、批复意见,核查施工图设计执行情况;对公路附属设施如管理中心、收费站房、养护及服务区建设标准、规模进行检查;对机

10、电工程建设标准、规模、机电设备选型方案进行检查;对公路沿线景观、绿化设施建设标准、规模进行检查;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方案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三)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并检查合同工程费用结算原则是否明确和完善;变更工程及费用确定原则是否明确;检查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的符合性;是否存在补充协议修改原协议而造成原招投标有失公平的情况;检查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的签订情况;检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设贷款、征地拆迁补偿等合同协议的签订情况,检查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四)建设资金的支付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制定各阶段的资金管理细则;检查中间

11、计量、支付报表;检查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等工程款的支付和扣回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和支付情况。(五)工程变更情况检查工程变更的总体情况,合同中是否明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价款的调整原则;建设单位是否在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合同、自身管理情况、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变更细则,明确变更分类、审批流程、附件资料要求、时间要求等;检查工程变更的审批、报批手续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变更的内容、金额和所附证明材料;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核和出具变更图纸情况;检查新增项目暂定单价的确定和所附材料;检查工程设计变更的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变更理由是否成立。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阶段

12、造价监督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市造价站进行造价监督检查前向建设单位发出造价监督检查通知,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将以下资料电子版在14天内报送市造价站供初步审核并同时准备书面资料备查: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批复文件及批复的估算、概算、预算文件;变更及计量支付资料;造价台账及其电子文件; 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自检报告;施工招投标文件及补遗书;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的相关合同、协议;各标段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投标报价计算资料。(二)市造价站在收齐上述资料并初步核查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详细检查。(三)市造价站根据检查情况向有关单位印发造价监督检查

13、意见书。有关单位按照意见书中有关要求整改落实后,向市造价站提交造价监督检查意见书反馈函。第二十三条 项目交工验收前,市造价站开展交工前变更专项检查。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进行统计汇总,填报工程变更统计表和工程变更台账表,编制说明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批和一般变更的审查、审批情况报告,于交工验收前一个月报送市造价站。(二)市造价站组织对工程变更处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书。(三)建设单位按照意见书中有关要求整改落实后,向市造价站提交造价监督检查意见书反馈函。第五章 竣(交)工验收阶段造价监管第二十四条 结算的编制应在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

14、单位可自行审核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审核,业主对审核结果负责。工程结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变更工程中的新增项目应编制单价分析文件,对于变更程序不完善、变更手续不齐全的变更项目一律不得计入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应在交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编制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竣工决算依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求,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竣工决算编制后,建设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完善后的竣工决算报

15、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造价监督。第二十五条 未经有相应权限的造价管理机构监督的工程竣工决算不得上报审批,也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编入竣工验收报告。第六章 造价咨询单位及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分或全过程参与项目投资管理活动。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造价咨询、造价审查、经济评价等业务的造价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由持证的造价人员编制(审核、审查)、签名(盖章),否则造价文件无效,未经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的造价文件,不得上报监督(审批)。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市从事由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或建设单

16、位委托的公路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咨询单位及人员必须接受市造价站的监督检查,到市造价站登记,并由市造价站建立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咨询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市造价站应建立造价从业单位与人员的信誉评价体系,对其造价文件成果进行评价,并反馈给各建设单位,对于服务水平差的造价从业单位与人员,将通报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对其进行处理。一切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0858号)同时废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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