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甬DX-05宁波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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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20172017 甬 DX-05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05-01实施2017-03-05发布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20157373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2015199199 号)的文件精神,在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DB33/1121-2016 基础上,编制组参考现行国家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规范和规定,结合宁波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共分 8 8 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等。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65供电与配电116配电线路137计量148相关要求15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与设计,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自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不适用专用桩和公共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13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2.0.12.0.1 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3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2.0.22.0.2 电动汽车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

4、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2.0.32.0.3 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电装置、计量装置、管线装置、监控系统等。2.0.42.0.4 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充”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桩。2.0.52.0.5 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2.0.62.0.6 非车载充电机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

5、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2.0.72.0.7 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82.0.8 自用桩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2.0.92.0.9 专用桩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2.0.102.0.10 公共桩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3基本

6、规定3.0.13.0.1 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3.0.23.0.2 所配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3.0.33.0.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1 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GB/T18487.1 的规定。3.0.43.0.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GB/T20234 的要求。3.0.53.0.5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

7、、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3.0.63.0.6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GB50016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GB50067 的规定。3.0.73.0.7 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GB50038 的规定。3.0.83.0.8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GB/T50065

8、的规定。3.0.93.0.9 公用电网谐波允许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GB/T14549 的规定。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4.0.14.0.1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满足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20154747 号)的规定。此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居住I-1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I-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0.5I-3公租房、

9、集体宿舍0.2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刈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n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I办公II-1行政办公25000m2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其他区1.0V25000m2核心区0.8其他区1.2II-2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核心区0.7其他区1.0新建建筑面积25000itf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3.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

10、算。中央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II商业III-1综合商业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其他区1.0III-2核心区1.0大型超市其他区1.2III-3专业市场1.2III-4零售网点0.4注: 1.本大类中, 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4零售网点类, 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III-1综合商业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III-2大型超市类。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4零售网点类。4.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

11、计算。中央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IV文体场所IV-1大型体育场馆车位/白座6.0IV-2中小型体育场馆3.0IV-3影剧院6.0IV-4会展用地车位/100m2建筑面积0.9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0.8IV-6娱乐性体育设施1.4注:1、本大类中,IV-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IV-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2、IV-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5.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V宾馆、餐饮、娱乐V-1宾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

12、8V-2餐饮、娱乐1.5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6.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VI医院、福利院V1-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VI-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0.5VI-3疗养院0.4VI-4福利院、养老院0.37.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计量单位教工机动车停车位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VII教育设施VII-1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4.0/VII-2中学车位/班0.80.8VII-3小学0.61.2VII-4幼儿园0.51.0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

13、,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8.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VIII游览场所VIII-1城巾公园车位/公顷10VIII-2主题公园占地面积20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9.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IX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100itf建筑面积0.210.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公共停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类别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I居住2%配建要求超过20个可按20个配建

14、|II办公II-1行政办公(25000itf)20%II-2其他办公15%III商业III-1综合商业、III-2大型超市70%III-3专业市场、III-4零售网点50%IV文体场所70%V宾馆、餐饮、娱乐70%VI医院70%VIII游览场所70%11.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车位类型建筑类型停车位配建指标装卸车位rI居住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II办公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III-1综合商业、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2个III-2大型超市、III-3专业市场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增设1个超过6个时

15、,每增加15000m2,增设1个IV-4会展用地、X工业厂房、仓储设施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V-1宾馆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12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6000itf建筑面积增设1个出租车车位II办公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itf,增设1个III商业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4个IV-1大型体育场馆、IV-2中小型体育场馆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PIV-3影剧院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IV-6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2个V-1宾馆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

16、.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2000itf建筑面积,增设1个V-2餐饮、娱乐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4个VI医院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2个VII教育设施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大客车车位IV-1大型体育场馆、IV-2中小型体育场馆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2个V-1宾馆每100itf建筑面积设置0.03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8000itf建筑面积增设1个VII教育设施24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24班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 大专院

17、校至少设置3个VIII游览场所每1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4.0.24.0.2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24.0.2 的规定。表4.0.2新建

18、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工程类别住宅办公旅馆医院疗养院 社区卫生站 大、专院校 中小学幼儿园其它A14%12%12%14%10%12%10%12%B3%14%12%18%/10%/15%注:A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B代表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的比例。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购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4.0.1条为准。4.0.34.0.3 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第4.0.24.0.2 条的配建指标配足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置、管

19、线、充电设备均应配置到位。对于住宅工程项目配建指标以外的部分,应预留管线通道及配电设施、计量装置和充电设备的位置。4.0.44.0.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或分区集中布置,平面应按照建筑专业的布局为准,应标明“快充”和“慢充”的分类属性,弁宜靠近相应类别的变配电所进行布置。5供电与配电5.0.15.0.1 住宅建筑、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民用建筑,具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设备应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5.0.25.0.2 除第 5.0.15.0.1 条规定的情形外,民用建筑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设备宜由专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5.0.35.0.3“快充”设备应设置为公(共)用停车位,由专用变

20、配电所进行供电。5.0.45.0.4“快充”设备宜采用非车载充电机形式,供电采用 AC380VAC380V 三相电源,容量不应小于 30kW,30kW,且不宜大于 60kWo60kWo5.0.55.0.5“慢充”设备宜采用交流充电桩形式,供电采用 AC220VAC220V单相电源,额定电流不宜超过 32A,32A,容量不应大于 10kW10kW。5.0.65.0.6 对于公用变配电所, “慢充”按 7kVA/7kVA/台计入公用变压器容量配置, 不再计入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5.0.75.0.7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接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

21、20%20%。公用变压器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20142014 甬 SB-01SB-01 的规定执行。5.0.85.0.8 对于专用变配电所,用电负荷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DB33/1121 的要求执行,其中同时工作系数 K K 不宜小于 0.80.8。5.0.95.0.9 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变配电所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设施。5.0.105.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负荷。5.0.115.0.11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

22、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30mA,且不得设置延时。5.0.125.0.1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箱应设置明显标识并配置相应级别的电涌保护器。5.0.135.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6.0.16.0.1 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1 1 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面不应大于240240mm2;2 2 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 7070mm2;3 3 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根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

23、 1010mm2;6.0.26.0.2 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可根据实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6.0.36.0.3 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a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供电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7272 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设置要求:1.1.表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2,2,表箱设置应不大于 1212 只单相表位, 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采集器的安装位置;3 3 . .表箱内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过负荷保护、

24、短路保护的开关电器,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及电涌保护器;4 4 . .表箱应集中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内, 计量小间应按照电能质量要求及车位分布合理设置,表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小于 0.8m0.8m。7373 专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进行配置。8相关要求8181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用电缆分支箱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地下室,可与公用变专用计量小间同室布置。8282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按照户外配电防护等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8383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应联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8484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报警装置;剩余电流报警电流宜为 300mAo300mAo858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8686充电设备操作面板宜自带背景灯。878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相关信息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本技术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DB33/1121 的规定执行80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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