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中心行政效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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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培训中心行政效能制度一、公开办事制度、技工学校招生(一)程序: 1、编制我市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根据省厅下达技工学校工种(专业)计划,制定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及发布招生简章,布置全市的技工学校招生工作;3、考生凭学历证书到各技工学校招生办或各地的招生点报名登记录取;4、技工学校在办理招生录取手续后,按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系统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培训科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注册。(二)依据:1、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2、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3、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三)条件:1、报送湖南省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表;2、提供学校的招生简章; 3、报送技工

2、学校新生录取审批注册表及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系统制成的电子软盘。(四)时限: 5个工作日办结。(五)制度:备案的招生学校其专业开设符合办学方向,招生人数具备一定规模。(六)纪律: 热情接待,认真核查,及时办理。(七)投诉: 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八)责任追究: 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理。 、技校毕业生分配(一)程序: 1、制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方案;2、填写技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校填写推荐意见; 3、接收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4、学校开具技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分配手续,下达技校毕业生分

3、配任务通知单;5、学生凭报到证和通知单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依据:1、技工学校工作条例;2、关于认真做好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3、技工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三)条件:接收单位在推荐表上已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制度:1、按规定建立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登记档案;2、学生必须修完规定学制和课程且考试合格、职业道德和操行合格,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六)纪律:热情接待,认真核查,及时办理。(七)投诉: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八)责任追究: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理。、职业

4、资格证书核发(一)程序: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本科核准;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 3、本科验印。(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职业资格证书规定;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4、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三)条件:1、专业工龄达到申报职业等级要求,经资格审查合格;2、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达到相应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成绩合格。(四)时限:5个工作日。(五)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鉴定资料齐全,有考评员及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签名。(六)纪律:

5、热情接待,认真核查,及时办理。(七)投诉: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八)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审批 (一)程序:1、申办者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培训专业与层次,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报送有关资料:(1)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居住地出具的身份、业绩、经历证明);(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

6、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3)拟办培训结构的资产、经费来源或其他相关内容的证明文件,包括教学设备设施明细表,租用场地设备合同;(4)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联合办学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5)教学计划、大纲、教材。(6)各项管理制度;3、实地查看评估办学场地和设施,包括:理论、实习教学场地,实验实习设备设施,教职工、学员食宿设施;4、填写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5、核发办学许可证;6、申办者持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及收费备案手续。(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湖南省职业教

7、育条例。 (三)条件:1、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2、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达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四)时限:3个月内批复。(五)制度:向社会公告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层次专业;定期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对民办培训学校日常教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纪律:公正、公开、公平,认真核查;按照政策,不循私情,严格标准,认真办理。(七)投

8、诉: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八)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核准(一)程序: 1、职业培训机构报送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核准申请表及加盖培训机构印章的招生广告词;2、审核广告词,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并盖章确认;3、职业培训机构持核准后的招生广告到新闻媒体办理刊播事宜。(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三)条件:职业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格,招生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四)时限:3个工作日。(五)制度:与新闻媒体配合,不予刊播未经核准的培训招生广

9、告;同时,收集招生广告,对欺骗虚假广告及时查处。(六)纪律: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公布举报、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七)投诉: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八)责任追究: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理。、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一)程序:1、接受并核对市人事局移送的技校系列申报初、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2、经市职改部门同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3、召开评委全体会议,明确分工、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4、分工审查每个申报人员资料;5、召开评委全体会议表决;6、汇总表决结果并签字后,上报市职改部门

10、;7、批复确认合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资格。(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教师资格条例;3、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4、技工学校工作条例;5、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三)条件: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四)时限:2个月。(五)制度:按职称评审的规定执行。(六)纪律: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符合要求的原则进行。(七)结果:通过评审的报市职称部门。(八)投诉: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九)责任追究: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

11、处理。、职业培训证书核发(一)程序:1、各职业培训机构将学员培训证书核发名册上报;2、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核验结果填写或打印职业培训证;3、培训科核准。(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3、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4、关于印发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6、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三)条件:已参加培训的且考试合格的人员。制度:建立培训机构办班、学员名册备案制度,培训的课程、课时符合要求。(四)时限:3个工作日。(五)纪

12、律:培训人员与发证人员一致。(六)结果:核发证书。(七)投诉:接受局监察室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电话:2245538。(八)责任追究: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理。二、岗位责任制(一)科长岗位职责:1、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2、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二)副科长岗位职责:1、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审核验证;2、负责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及统计工作。(三)科员岗位职责:1、负责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管理;2、负责下岗人员、在职职工培训及技能竞赛。三、服务承诺(一)牢固树立“三为”工作宗旨,即为基层、企业、为群众服好务,礼貌待人,热情待人,及时办事,上级部门及领

13、导转办、交办的事,在规定时间办好。(二)坚持公开公平的办事原则,不循私情,严格按照政策和管理程序办事。强化服务观念,规范服务程序,依法公开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三)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坚持有关问题请示汇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办事,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凡需作特殊情况处理的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审批,并登记备案。(四)坚持首问首接制。首接人员热情接待并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属本科室的业务,首接人员负责到底,对需转接其他业务科室的,首接人员负责接转到位。(五)坚持投诉、信访案件及时办理制。对投诉、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间,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答复投诉人、信访人。 四、限时办理制(一)申报民办培训机构审批,限时3个月;(二)技工学校招生与分配程序、职业培训证书核发、职业资格机构证核发、职业培训机构广告核准,1个工作日办毕;(三)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2个月内办毕。办公电话:222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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