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借款合同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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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借款合同汇总5篇 借款合同 篇1【关键词】: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计算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孙银亮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还存在较大分歧,且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别。笔者结合自己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各地的处理意见,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逾期利息

2、的计算标准做出自己的分析。一、既无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关于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款是法律条文对逾期利息最直接的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详细规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仅规定支付标准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前提下,逾期利息该如何支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

3、,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_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该种情形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与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是相同的,笔者也赞同在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4、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情形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院的该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的限制,即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有人可能会提出来逾期利息已经不单纯是利息,而是带有违约性质

5、的一种赔偿,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应当受到最高院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款可以得出违约金也不可约定过高,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找到答案,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6、成的损失。”该条是关于对损害赔偿的标准的规定,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可以以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衡量,因为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受害者,惩罚违约者,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因另一方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有悖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逾期利息的约定应当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应该指的就是双方关于期内利息的约定,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有期内的利息才是可以预见到的收益。故笔者认为最高院做出的上述司法

7、解释对期内利息做出限制性规定则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_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逾期利率约定是否过高也是以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的,那么超出这个标准的,自然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三、双方约定了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如何处理既然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如果期内利息约定过低,且双方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那逾期利息又该按照何种标准呢?如果按照期内利息计算不但不能弥补

8、出借方的损失,也不能对违约方起到惩罚措施,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_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上述司法解释及银行规定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可以在期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30%-50%。但是笔者认为,上浮过之后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标准

9、审理此类案件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_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合同 篇2借入方:_(甲方)_出借方:_(乙方)_甲方为了在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元(大写:美金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二、支付方

10、式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三、利息1利息利率:年利率10;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四、借款期限1偿还期:贰年;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4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五、抵

11、押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全部产权房及_全部产权房,共计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七、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2如发生纠纷,由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

12、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呈外管局存按_份,律师楼存证_份。甲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借款合同 篇3抵押权人:_(贷款人)抵押人:_(借款人)担保人:_(担保人)第一条 总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年_月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授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

13、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第二条 贷款内容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二、贷款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_个月。三、贷款利率:月息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三条 还本付息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每期应缴付本_、息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级金额变动),首期还款_。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生存款帐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

14、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加20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第四条 提前还款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货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

15、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_元整。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1.房

16、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2.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1.抵押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

17、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四、抵押之解除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

18、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住房买卖会同”,另具函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五、抵押物之处分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这权力。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3.

19、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1.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既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3.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书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计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入发函日起计_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4.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

20、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5.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第八条 担保人及担保责任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

21、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第九条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开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第十条 其它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台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

22、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树则,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五、未尽事宜,按照_省抵押贷款管理规定、_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第十二条 附则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市公证处公证。二、本合同以抵押权入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三、本合同内所述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抵押人

23、(盖章):_ 抵押权人(盖章):_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担保人(盖章):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借款合同 篇4【案情】20_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_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_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_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

24、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25、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26、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

27、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_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_)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_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

28、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_)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_)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 “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法20_336号关于依法妥

29、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篇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借款人(乙方

30、):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借款人、借款人经平等协商,就借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3.1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

31、日利率=年利率/360。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第四条 提款借款人可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借款人提出申请,否则借款人有权拒绝提款。第五条 还款5.1借款人按照下列 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1) 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2) 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5.2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5.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借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

32、保,其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1)抵押。(2)质押。(3)保证(4)其他。本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号为 。第七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八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借款人、 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部分 借款合同条款第一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1.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借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借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1) 除信用借款

33、外,借款人已按借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未发生不利于借款人的变化;(2)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1.2 借款人提取借款,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借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第二条 还款2.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2.2 经借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

34、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第三条 担保3.1 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借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3.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借款人债权的变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另行提供借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向借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4.1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4.2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

35、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4.3 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4.4 提供给借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4.5 未向借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5.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5.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5.3接受借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借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真实

36、、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借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5.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借款人:(1) 变更名称、公章、公司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讯地址等事项;(2) 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采取处罚措施;(4) 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和出资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5.5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借款

37、人的权益。5.6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5.7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6.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 违约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1) 借款人未按照

38、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2)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借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借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3)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4)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5) 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

39、,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6) 可能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7.2 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3) 宣布本合同和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

40、同约定或借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7.3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借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4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借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借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借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生效、变更9.1 本合同自双方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以最后签署日期为准),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

41、毕之日终止。9.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条 其他10.1 借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10.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借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

42、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借款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借款合同 篇5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样本二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

43、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

44、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3.其他: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

45、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

46、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

47、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

48、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出借方(签字):电话号码:年 月 日借款方(签字):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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