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及我区的律师工作(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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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区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王勇王勇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22号号电话:0991-2356039 第第 一一 节节 律师的缘起律师的缘起律师外来语,Lawyer 法律工作者Attorney (美)律师律师起源于古罗马 公元前五世纪 十二铜表法中有述 第一次出现辩护的人 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里占主导地位的是基督教裁判所实行的“神明裁判”和世俗法庭纠问式或审问式的审判方式 对被告人甚至对原告人、证人采用刑讯,因此,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剥夺殆尽,聘请辩护人的制度已成为虚设。虽然宗教裁判所表面上仍然保留允许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制度,但又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协助法官说服

2、被告人“认罪”。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已销声匿迹欧洲封建社会末期,在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和迅速发展的进程中,一些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革命启蒙学者,如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人,在资产阶级进行革命的时候,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等主张和理论,在当时的司法审判方面吸收了古罗马的诉讼代理、辩论制度的可取部分,加上本阶级的意志和要求,提出了以辩论式代替纠问式的刑讯逼供制度,给被告人以辩护权。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产阶级要求发展商品货币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斗争,迫使统治阶级作出了一些让步,承认在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同意被告人有自我辩护和请他人帮助辩护的权利以及其

3、他一些诉讼权利。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最初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应运而生的。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首先是英、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首先是英、美、法等国相继将律师写入宪法性文件之美、法等国相继将律师写入宪法性文件之中,接着又在诉讼法中作出具体规定中,接着又在诉讼法中作出具体规定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以后,在建立资产阶级的法制过程中培养出了大批资产阶级律师。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要求律师辩护。同年法国宪法也规定了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 1804年法国设立了律师协会,1878年5月4日成立了美国律师协会。1893年日本正式制定了律师法。 中国律师制度始

4、于周朝中国律师制度始于周朝在案例中有述 西洋入境始有说西洋入境始有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中国的政治、法律遭到帝国主义的侵入,同时,带来了西洋律师入境,因此,中国才着手建立律师制度。他们认为,清末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律师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源起。 清末时期始有说清末时期始有说从查阅史料的情况看,只有在大清诉讼法第四章第一节中规定有“律师”的内容。该节规定了律师资格和条件以及律师的职责等。这时的律师既可以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又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由于清政府的灭亡,大清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制度并未实行 民国时期始有说民国时期始有说持此种学说的

5、学者认为,律师制度真正始于民国时期。1911年8月19日正式公布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同年9月16日又正式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对律师考试、登录、回避、公会、惩戒等,也公布了一些规定和细则。1942年1月,颁布了律师法,1945年4月又修正了律师法。解放前,革命和进步的名律师有施洋、刘崇佑、尹福保、沈钧儒、王造时、史良、沙千里等。 一、萌芽时期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虽然某些解放区的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请他人帮助辩护,但这时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 二、初创时期 新中国成立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7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请律师辩护,与旧社会包揽

6、词讼的“黑律师”和“讼棍”们不同,而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产生了。到1957年,全国共有律师协会9个、法律顾问处800多个,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 三、否定时期 反右及文革时期律师制度被破坏,律师停止了活动 四、发展时期1980.8.26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届15次会议通过律师条例82.1.1实由此,律师制度开始建立,律师活动重新开展起来。截至1994年6月,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包括法律顾问处)共5100余家,执业律师达7万余人。1996.5.15八届19次会议通过律师法1997.1.1实施 而截至2001年底,中国律师人数已逾12万,律师事务所近9995家,其中合伙制的

7、律师事务所6155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571家,国资律师事务所2269家。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 2007-10-28第十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律师法,将于2008-6-1施行。 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封14.3万多人 截至现在,我区律师人数2215人,女律师560人,少数民族律师382人,律师事务所264家,其中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177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1家,国资律师事务所76家。 我国律师制度由法律、法规、条例等组成我国律师制度由法律、法规

8、、条例等组成 1 1、宪法和基本法、宪法和基本法 2 2、部颁规章、部颁规章 3 3、部委联合颁布、部委联合颁布 4 4、律协文件、律协文件 5 5、其他司法解释、其他司法解释返回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特征 1、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2、职责宗旨:“三维护” 3、两结合管理 4、多种组织形式 5、实行准入制度 6、权利义务统一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律师执业证的取得(一)、条件1 、政治条件:拥护宪法、品行良好2、业务条件:有资格(本科以上)、有困难的放宽到法学大专3、参加实践:在所实习满一年4、特许律师1、参加统一考试 在我国,1986年至1992年,每隔1年由司

9、法部统一命题,组织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由省厅授予律师资格;从1993年起至2000年,每年组织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以后将律师资格考试改为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录取部分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2、授予审批取得资格后,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逐级上报。主要材料:3、宣誓由行政或律协组织返回 二、律师执业证的丧失二、律师执业证的丧失 (一)现律师法规定: 1、泄密;2、行贿;3、假证;4、故意犯罪受刑罚的。 (二)修订后的律师法(二)修订后的律师法:第第49条中有条中有2款款10项项 一款为一款为9项情节严重的吊销;项情节严重的吊销; 一

10、款为故意犯罪受到刑罚的。一款为故意犯罪受到刑罚的。第四节、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律师的权利、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查阅材料、会见和出庭诉讼等、查阅材料、会见和出庭诉讼等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二二)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1、对律师执业的限制、对律师执业的限制法官、检察官离任法官、检察官离任2年内不能参与诉讼年内不能参与诉讼2、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3、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4、律师的其他义务、律师的其他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律师

11、的法律责任律师的法律责任违反法规和纪律违反法规和纪律损害权益损害权益 扰乱秩序扰乱秩序 影响形象影响形象律师要承担律师要承担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行政处罚种类(方式) 1、对律师: (1)、警告 (2)、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4)、吊销执业证书2、对律师所:、对律师所: (1)、警告、警告 (2)、停业整顿、停业整顿3个月至个月至1年年(新律师新律师法是法是1-6个月,又发生的个月,又发生的3个月个月-1年年) (3)、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倍所倍所得(新律师法是得(新律师法是10

12、万元)万元) (4)、吊销执业证书、吊销执业证书(二二)、处罚机关、处罚机关 对律师:由设区的市(州)政府对律师:由设区的市(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证由省级司法行政司法行政部门。吊证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部门。 对律师所: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对律师所: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新律师法为由设区的市(州)政门。新律师法为由设区的市(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证由省级司法行府司法行政部门。吊证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政部门。(三)、应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范围97年的已废)(四四)、处罚主要程序、处罚主要程序 1、简易程序:1)、出示执法证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场交付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13、1)、立案并展开调查、立案并展开调查 2)、处理:、处理: a、不予处理、不予处理 b、处理、处理三、律师的刑事责任三、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45条: 1、泄密 2、行贿 3、假证 新律师法第49条各项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三维护”的职责使命,这是从我国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和律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属性出发,对律师职责使命所作的必然选择和科学定位。 l强化了申请执业前实习的要求,强化了申请执业前实习的要求,设立了律师执业许可撤销制度,设立了律师执业许可撤销制度,设立了特许律师执业制度,进一设立了特许律师执业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兼职律师制度,修改

14、了步明确了兼职律师制度,修改了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执业限制规定执业限制规定 l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保留了普通合伙律调整和完善,保留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师事务所,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取伙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取消了合作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保消了合作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保留了国资所的组织形式留了国资所的组织形式 l健全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 l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查取证权的保障,l赋予

15、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细赋予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细化了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化了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律师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规定了律师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 l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l强化了县强化了县(区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职能l充实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实了律师协会的职责。 l逐步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和律师管理、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和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三个层次的管理事务所基础管理三个层次的管理

16、体系体系 l将陆续出台一批规章、行业规范将陆续出台一批规章、行业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会见难会见难”、“阅卷难阅卷难”和和“调调查取证难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针对新律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针对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与再修改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与再修改提出了新的课题。提出了新的课题。l学界认为,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阅卷权、学界认为,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值得肯定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值得肯定l立法法中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层次的区别 l新法

17、与旧法,适用新的规定 l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 l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l刑诉法修改没有完成,就应该用新的律师法来执行 l任何法律,一旦生效,便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得到执行 1、关于会见权(律师法、关于会见权(律师法33条,原为条,原为30条)条)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需要批准,两法有冲突 第二,会见时间的安排,新律师法的规定不易操作第三,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 l第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但“打击犯罪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和支柱”中的,保障人权是指广大人民的人权,而现在要平衡的是公

18、权力打击犯罪时侵犯了私权利,需要平衡; l第二,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这是恢复了原来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 l第三,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公安司法机关多长时间安排”的问题,律师到了就可以直接去会见; l第四,监听问题确实比较矛盾。既然规定了不被监听,也应包括不得在场监听 l第一,律师法第34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对于这个范围检察机关不会反对也不应该反对l主要理由: 一是检察机关不应当把自己定位为控方,而应定位于准司法官、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这样,检察机关应当将自身掌握的证据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查阅; 二是律师参与提出意见,

19、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三是律师及早查阅案卷有利于其提出辩护意见,正确行使辩护权。有些律师是因为不掌握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而无奈提出无罪意见。l第二,律师法第34条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里“所有材料”的具体内容需要研究,比如是否包括检委会讨论情况、审委会讨论情况、合议庭合议情况等; l第三,律师法的有些规定应当增加法律后果的内容,否则落实不了;l第四,证据展示即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双方的证据的互相披露问题,新律师法中没有规定l存在这样的疑问:辩护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后者不予支持或拒绝办理的,如何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或者相应后果? l新律师法虽然取消了“经被调查人同意”的规定,但能否落实 行政监督指导 依法办事 落实司法部和厅党委指示精神 每年到所检查一到两次行业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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