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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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

2、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请预览后下载! 1. 荆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2.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3.

3、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荆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 第146号)的规定。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 第十条 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

4、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城市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专项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请预览后下载! 3、控制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5、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 4、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5、荆门市各类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节 城市规划修改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

6、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增加设计容积率调整,完善有关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

7、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请预览后下载! 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现状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 2、规划总平面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 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

8、划图。 4、管线综合规划图。 5、绿化图 6、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 居住区规划应增加住宅户型平面图。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总平面规划图。应当在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现状地形图上进行设计; 2、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 3、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

9、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3公顷以上居住用地规划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 请预览后下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以下情况应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提供两个以上方案。 1、规划用地临主次干道; 2、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与已批方案相符,并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应当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 2、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

10、 3、全套建筑设计说明。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一节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根据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增加商住用地、学校用地等用地类别,见表3—1。 表3—1 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内 涵 R/C2 商住用地 住宅建筑与商业金融建筑混杂用地(商业金融建筑面积≥20%) RZ 中学用地 Rx 小学用地 Ry 幼儿园用地 RQ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三条

11、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表3—2、表3 请预览后下载! —3的格式。 表3—2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万m2) 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1 规划用地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注: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 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 表3—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2、 序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万m2) 占城市建设 用地(%) 人均(m2)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其中 非市属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3 N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1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 地 请预览后下载! 其中: 公共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 计 城市建 设用地 100 100 注: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 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 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的空间载体,是指服务于不同物流功能、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特定用地组合。 以专用仓库、货运站场、配送中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物流用地应计入

14、仓储用地。 以经营为主,表现形式主要为批发市场的物流用地应计入市场用地。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表3—4的规定执行。 请预览后下载! 表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U 绿地G 其他用地E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办公C1 商贸C2 文化C3 体育C4 医疗C5 教科C6 文物C7 其他C9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

15、 M3 研发及其他M9 普通W1 危险W2 堆场W3 物 流 W9 铁路T1 公路T2 管道T3 港口T4 机场T5 道路S1 广场S2 停车S3 公共G1 生产G2 耕地 E2 林地E4 村镇E6 弃置 地E7 居住 建筑 别墅 ● ○ 低层住宅 ● ● ● ● 多层、小高层住

16、宅 ○ ● ● ● 中高层、高层住宅 ○ ● ○ ○ 居住小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托机构 ● ● ● ○ ○ ○ ○ ○ ○ ○ ● 小学 ● ● ● ○ ○ ○ ○

17、○ ○ ○ ● 普通中学 ● ● ● ○ ○ ○ ○ ○ ○ ○ ● 商服 市场 ● ● ● ○ ○ ○ ○ ○ ○ ● 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 ● ● ● ○ ○ ○ ○ ○ ○ ○ ○ ○ ○

18、 ● 医疗 门诊所 ● ● ● ○ ○ ○ ○ ● ○ ○ ○ ○ ○ ○ ● 卫生站 ● ● ● ○ ○ ○ ○ ○ ○ ○ ○ ○ ○ ○ ○ ● 文体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 ● ● ○ ○ ● ● ○ ● ○ ○ ○ ○ ○ ○ ○ ● 社区健身活动场

19、所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 变配电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厕所、清洁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燃气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 居委会 ● ● ● ○ ○ ○ ○ ○ ○ ○ ○ ○ ○ ○

21、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 ● ● ○ ○ ○ ○ ○ ○ ○ ○ ○ ○ ○ ○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 办公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22、 ○ ○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综合商场 ○ ○ ○ ● ○ ○ ○ ○ ○ ○ ○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 ○ ○ ● ○ ○ ○ ○

23、 ○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 ○ ○ ○ ○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 ○ ○ ○ ○ ○ ○ 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 ○ ● ● ○ ○ ○ ○ ● 文体娱乐 图书馆、博物

24、馆、美术馆、音乐厅 ○ ○ ○ ○ ○ ● ● ○ ● ○ ○ ○ ○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 ○ ○ ○ ○ ● ○ ○ ○ ○ ○ ○ ○ ○ ○ ○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 ○ ○ ○ ● ● ○ ○ ○ ○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25、 ○ ○ ○ ○ ● ● ○ ○ ○ ○ ○ ○ ○ 医疗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 ○ ○ ● ○ ○ ○ ○ 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 ○ ○ ○ ● ○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

26、 ○ 教育科研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 ○ ○ ● ● ○ ● ○ ○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27、○ ○ 工业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28、 仓储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露天堆场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油站、加气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30、 ○ ○ ○ ○ ● ○ ○ ○ ○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污水、垃圾处理 ○ ○ ○ ○ ○ ○ ○ ○ ○ ○ ○ 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 ○ ○

31、 ○ ○ ○ ○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请预览后下载! 第二节 城市用地管理分区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旧城区系指以焦柳铁路、天鹅路、四干渠和泉口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现状容积率超过1.5或现状建筑密度超过50%的区域;新区系指

32、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地块控制技术指标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应按照表3—5制定。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应按照表3—6、表3—7、表3—8制定。 请预览后下载! 表3—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表 强制性指标 指导性指标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用地 代码 总用地面积 (M2) 净用地面积 (M2) 容 积 率 建筑密度 (%) 绿地 率 (%) 限高 (米) 停车泊位(个) 后退道路 红线距离 (米) 配套设施 居 住 人 口 (人) 土地 兼容性 规定 备注

33、

34、 请预览后下载! 表3—6 居住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 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 其 中 住宅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

35、面积(㎡) ……… 容积率 总户数(户) 总人口(人) 机动车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个) 地下停车位(个) 绿地率(%) 表3—7 工业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 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设备及堆场占地面积(㎡) 建筑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总建筑面积(㎡) 其 中 工业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 ……… 容积率 机动车停车位 绿地率(%) 请预览后下载

36、! 表3—8 其他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 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机动车停车位(个) 绿地率(%)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规划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4—1控制。 表4—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7、 区 位 建筑基地类型 建筑容量指标 旧 城 区 新 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①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低 层 -- -- 25 0.8 多 层 30 1.8 30 1.6 中高层 28 2.3 25 2.0 高层 10-18层 24 3.0 22 2.6 18层以上 22 4.0 20 3.5 ②商住建筑 多 层 45 2.5 32 2.3 高 层 35 5.0 30 4.5 ③办公建筑 多 层 40

38、2.8 35 2.8 高 层 35 6.0 35 5.5 请预览后下载! ④商业建筑 多 层 45 3.0 40 3.0 高 层 40 5.5 38 5.0 ⑤文化娱乐建筑 多 层 45 3.0 45 3.0 高 层 40 6.0 40 5.0 ⑥医疗卫生建筑 多 层 35 3.0 30 3.0 高 层 30 6.0 28 5.0 注:1、单栋建筑不宜有三种以上功能混合;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按所占比例计算。 2、表中指标为上限值。 第二十八条 建设

39、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零星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6000平方米,在新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流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三十条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

40、高于2.8米,住宅底层为商业的,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建筑架空层不论其高度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应计入地面层数。 第三十一条 临用地边界的建筑除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要求。 请预览后下载!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

41、.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 第三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住宅建筑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1的规定。(旧城区属三类建筑气候区,旧城区地块内需满足1小时,对外2小时

42、) 第三十四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六层以下(含六层,下同)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旧城区内不少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新区内不少于1.1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请预览后下载! (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4米;山墙进深大于14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当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当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少于6米。 2、六层以上住宅建筑

43、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①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4倍计算。(计算公式为:24+(H-24)0.3,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其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45米。 ②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 请预览后下载! ③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6米;山墙进深大于16

44、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不小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请预览后下载! (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8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20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少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少于24米。 3、六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与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①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少于13米。

45、②当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时,间距按本条第2款第(1)项计算。当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建筑东、西侧时,最小间距不少于24米。 请预览后下载!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三层以下的建筑的山墙与六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4)塔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8米。 4、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1)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46、 请预览后下载! (2)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9倍。 (3)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的要求,且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47、表 建 筑 性 质 建 筑 间 距 备 注 请预览后下载!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5倍 学 校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 距不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2、除1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控制。非住宅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

48、距的要求;非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均为高层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2、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 1、在符合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主管部门可实行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奖励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块核发的规划条件的指标控制值的15%。 (1)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常年向公众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并和

49、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 ②公共开放空间应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有方便的出入通道,且和基地或道路的高差控制在3.0米以内。 ③任一方向的净宽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④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竣工,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请预览后下载! (2)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奖励: ①容积率<2,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②容积率≥2而<4,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③容积率≥4,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2、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50、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的配套公共建筑面积,单独建设为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服务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建筑同步实施。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定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1平方米,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值的2倍。 3、提倡住宅建筑采用坡屋面形式,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1.2米,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在计算容积率时,其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 1、沿建筑基地边

51、界的建筑物,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最小6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米;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12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5米;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控制。 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 请预览后下载! .7倍,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 4

52、、临界已有建筑退让规划用地界线不足的,新建建筑位于已建建筑南面的,按本身建筑间距的0.7倍控制,新建建筑位于已建建筑北面的,按本身建筑间距的0.6倍控制。 第三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53、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4—4要求。 表4—4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城市主干道 W≥40 城市次干道 30≤W<40 城市支路 15≤W<25 新区 旧城区 新区 旧城区 小于24米 15 10 10 8 5 24-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6 12 12 10 8 大于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8 15 15 12 10 备注:1、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54、 3、工业、仓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 4、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4—4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请预览后下载! 5、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6、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 7、地下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

55、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2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四十二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 2、国道两侧各20米; 3、省道两侧各15米; 4、一般公路两侧各10米。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控制及退让 1、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

56、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批准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2、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款的规定。 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请预览后下载! 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城市紫线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 (2)旧城区沿路

57、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8倍; (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6、建筑物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 第二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景观 1、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栋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2、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1/2。 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

58、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长度不大于70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长度不大于60米。 6、新建底商住宅建筑,其商业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总建筑高度的1/4。7、阳台等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请预览后下载! (1)阳台、入户花园、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 (2)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3)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

59、深不得大于2.4米。 (4)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少于0.45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超过0.75米。 第四十五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2、城市重要地段道路两侧不宜建设住宅楼和商住楼,确需建设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 3、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小型商铺带。 4、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

60、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5、沿街建筑立面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6、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第四十六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1、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2、沿街悬挑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请预览后下载!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4、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1、设置城市雕塑要

61、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 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06-2020)的要求。临主、次干道的多层、高层公共建筑及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并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节 城市绿地 第四十九条 城市用地中绿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第

62、五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和《荆门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共绿地 1、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4—5规定。 表4—5 公共绿地规划指标 项 目 人均标准(m2/人) 面积(m2) 服务半径、服务间距(m) 备 注 1 市级公园 >5 >20万 公共交通30分钟距离 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 2 区级公园 1~1.5 1~3万 <500 2.5~5万人设一处(人均标准含小区、组团绿地面积)

63、请预览后下载! 3 小 游 园 —— >2000 <400 —— 4 街头绿地 >200 <300 2、公园各项规划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4—6的有关规定。 1、居住用地绿化 (1)居住用地旧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2)居住用地的中心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居住区中心绿地不应小于1公顷,居住小区中心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组团中心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3)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小于70%。 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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