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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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家庄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镇政府的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一)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镇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镇安委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人民政府各分管副镇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镇安监站、镇工商所、镇财政所、

2、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国土所、镇建设所、镇交通站、镇水利站、镇农业站、镇卫生所、镇文化站、镇中小企业所、镇工会、团镇委、辖镇内交警大队、等站、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三)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具体承办镇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担任。(四)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镇安委会提出申请,经镇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镇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镇安委会报请镇政府同意后,由镇政府办行文确认。第三条镇安委会的职责(一)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

3、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三)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五)指导协调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四条镇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五)研究制定全镇安全生

4、产目标责任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对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各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六)指导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七)承办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镇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八)承办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镇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

5、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镇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镇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

6、批项目;(八)定期或不定期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十)完成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镇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二)收集、整理、报送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镇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和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镇安委会成员汇报镇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镇安委会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六)按时参加镇安委会

7、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第七条镇安委会工作制度(一)镇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镇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镇安委会成员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镇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二)镇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八条镇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一)组织召开镇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

8、提出的有关事项;收集各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研究讨论拟提交镇安委会审议的议题。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镇安委会办公室请假。(二)根据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及镇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镇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镇政府,并通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三)镇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四)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镇委、镇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乡人民政府(街

9、道办事处)、各部门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第九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一)围绕镇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站安全生产理念, 搞好协作配合,认真研究我镇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解决重大或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镇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镇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镇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第十条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行政镇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第一

10、条为切实加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全镇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镇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第三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

11、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第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第七条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第八条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第九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与会单位并抄报镇安委会。

12、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镇安委会或直接上报镇政府决定。第十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第十三条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13、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镇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过程中,需要联合执法的;(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联合执法的;(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进行整改消除,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联合执法的;(四)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

14、执法的。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镇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镇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他参与部门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或上级要求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安委办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经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提出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在联合执法行动开始5日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安委办,安委办同意后,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

15、事件需要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安委办应当及时协调各执法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认真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第九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使用各自的执法文书查处违法行为。第十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安委办。安委办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镇政府。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家庄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16、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

17、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周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必须每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乡(街办)安监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镇安监部门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其所属社镇(村委会)要

18、做到日报,无事报平安,有事报情况,要有专人负责。镇政府有关部门、乡(街)安监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当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向镇安监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六条 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四)生

19、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予以公示,镇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发现后的3日内进行公示。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重大隐患的内容;(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四)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六)注意事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20、(一)在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二)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三)同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会议及宣传栏发布。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镇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实施公告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向发出公告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公告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后10日内,

21、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其进行认定,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确认其整改完成后进行销号。公告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销号公告。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镇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三条镇、乡(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所辖镇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镇有关部门、乡(街)各有关内设办公室(科室)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监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

22、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镇、乡(街)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隐患的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治理,落实相应责任。对于涉及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政府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并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第十六条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辖镇生产经营

23、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督查内容包括:(一)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二)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三)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四)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五)对乡(街)及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第十七条 镇、乡(街)安监部门(机构)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第十八条镇、乡(街)安监部门(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和举报

24、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十九条镇、乡(街)安监部门(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当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等;4、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

25、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镇、乡(街)安监部门(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将本辖镇、本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重大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镇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季公告一次,乡(街)安监部门(机构)每月公告一次。第二十四条 重大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四)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

26、人等。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一)在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二)在主要新闻媒体及报刊、公告栏发布公告;(三)编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四)其它形式。第二十六条 各乡(街)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 励 制 度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27、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包括:(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违反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拖延不报的;(五)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

2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其他方式,提倡实名举报,尽可能提供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尽量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情况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被举报单位(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已掌握的证据材料等。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第七条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受理部门应当认真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

29、报镇安委会办公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的奖励,专项资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第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和未按规定报告的事故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镇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分两类:(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至500元;(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分别为一般事故300至500元、较大事故500至1000元;重大事故1000至2000元;特别重大事故2000至5000元。同一生安全产事故隐患或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辖镇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

31、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贮罐镇(贮罐)、库镇(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镇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辩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价)和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第五条 重大危险

32、源按照“谁受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监控。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价或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认定,并将评估(价)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

33、安全事故发生。第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主管部门是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检测、评估、安全管理以及消除隐患的资金投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34、;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六)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安全估(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价),评估(价)机构对评估(价)结果负责。评估(价)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评估(价)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登记;(六)防范事故的对应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价)结论与建议等。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价机构在评价重大危险源时,安全评(估)价报告应按以下内容评价出重大危险源潜在的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

35、度进行分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及其它性质特别重大的事故;(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及其它性质重大的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及其它性质较大的事故。第十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报告书、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送上级主管

36、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报告书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所在单位及地址、主要危险物品或设施、危险物品最大储存量、监控措施、周边环境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五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并根据每一项重大危险源不同的级别种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生产监控管理。(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

37、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质或设施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质或设施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应当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质或设施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必须由该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应须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八条 对出现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技术负责人的监督下排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

38、镇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镇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其操作规程与维修规程,在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应有

39、紧急疏散的出口,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封闭、堵塞。第二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对存在规模较小和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接受有关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演练,针对不足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

40、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

41、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尽快登记、建档和评估,加强管理并完善相关预案。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成家庄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督查由镇安委会组织实施。镇安委办具体承办。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也

42、可以随时组织。 第三条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 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四) 省、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确定。 第四条安委办应当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组织机构、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五条安委办要做好督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六条督查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

43、规,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镇安委办将督查情况报镇安委会,镇安委会上报镇政府。第八条专项督查所需经费由镇财政列支。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吕梁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法律、

44、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是指在所辖区域内或本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内,按照本规定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向上级政府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镇政府和镇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的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市政府行政问责:1、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反馈的。2、在本区域内或本专项整治领域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并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

45、目标责任控制指标的。3、生产安全事故序时死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4、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5、事故调查处理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超期不处理的。6、不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纪念活动,积极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的。7、安全生产投入未列入财政预算或安排的。8、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9、上级政府认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行政问责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问责小组召开行政问责会议就有关或专

46、门事项进行问责。接受行政问责的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问责事项回答询问,并按要求采取积极主动的补救措施。经过行政问责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问责小组,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第六条  行政问责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3、形成问责结果,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4、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联合问责小组报告,视不同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第七条  行

47、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联合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相关问责小组成员回避。联合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问责小组成员的回避,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家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柳林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一、镇政府安全责任制1、镇长为本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镇

48、安全工作负总责;2、刘彦平负责公路交通方面的安全工作;3、刘明奎负责农业、水利、城建、林业方面的安全工作;4、李宝琴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方面的安全工作;5、屈美生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电力、地质灾害方面的安全工作;各片片长对各自所包片的安全工作负责。二、站所安全责任制1、派出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2、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本镇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3、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4、中心校:负责全镇学校、幼儿园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卫生院:负责各村卫生室医疗、医药、集体

49、餐饮卫生的安全;6、水利站:负责全镇防洪防汛、河道、饮水卫生的安全;7、文化广电站:负责全镇文化娱乐聚集场所的安全;、8、农技站;负责农药的安全监管工作; 9、农机站: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10、供电所:负责全镇的用电安全,做好辖区内变电及供电设备线路的安全维护工作; 11、工商所:负责全镇企业注册登记安全生产前置条件审批、相关证照管理和各类市场的安全;12、林业站: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成家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二、 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乡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50、三、 乡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安委办,并通报乡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五、 每月25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成家庄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县安委办。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成家庄镇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及奖罚制度一、考核办法1、以镇政府与各村委,企业,镇直机关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按照日常检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扣分控制:总分100分,每项扣分到零为止。 3、凡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村委和单位获奖;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89分以下

51、的村委和单位,不奖不扣;总分在79分以下的村委和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二考核标准1、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扣2分,没有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扣2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不保障扣1分2、会议和培训:一次不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扣3分3、隐患整改:各村企业必须建立隐患台帐和隐患整治档案,没有扣5分。4、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扣5分;制度不完善扣2分。 5、信息:不报送年度安全工作安排计划扣1分;缺一月安全生产报表扣1分;不报送半年安全工作总结扣1分;不报送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扣2分;不按时报送较大安全隐患统计表和隐患整改情况的每次各扣1分。 6、安全检查:按照安全

52、生产检查制度,缺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扣3分;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扣2分; 7、事故:在管辖区域责任范围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0分,一起重大事故扣20分,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扣30分; 8、资料档案:安全生产制度一项未建立扣2分,;安全档案资料不完善、不规范各扣2分。 9、奖分:控制事故奖5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在全镇得到推广一项奖3分。 三、奖励设置 1、安全生产工作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村委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类奖励办法。一类村委和单位,给予0.2万元的奖励;二类村委和单位,给予0.15万元的奖励;三类村委和单位,给予0.1万元的奖

53、励。3、各村委和单位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金各500元。 四、处罚设置凡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或者年终考核不足80分的,则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按“一票否决”规定进行处理成家庄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救援,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镇分管领导、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三、镇政府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逐步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四、各村委会、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镇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为

54、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直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村委会、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成

55、家庄镇安监站机构及职责一、组织机构站长:屈美生成员:贾龙龙 穆全保 柳原龙 闫 健 薛志忠 王耀耀二、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3、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4、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和上级部门。6、报告、统计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7、完成镇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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