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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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理解读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Normal07.8 磅02falsefalsefals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欢迎来到YJBYS求职网,以下是一篇关于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理解读的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Style Definitions */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style-noshow:yes;mso-style-parent:”“;mso-padding-

2、alt:0cm 5.4pt 0cm 5.4pt;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ansi-language:#0400;mso-fareast-language:#0400;mso-bidi-language:#0400; 一、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治基础 (一)权利克减与权利保障

3、的和谐一般认为,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中,行政紧急处置权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某种程度的克减。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范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律来看,其克减公民权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直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克减,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对公民程序权利的克减。其二,对公民科以新的义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主体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

4、的应对工作,有时还需要其履行额外的特定义务。 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6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行政主体可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公民科以新义务的规定。与此同时,行政紧急处置权在行使过程中又贯穿着对公民权利进行克减和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和谐统一。这一点可以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n条的规定中得到印证,该条实际上规定了行政紧急处置权对公民权利进行克减的标准和底线。换句话说,行政紧急处置权在行使时要遵循比例原则,既要保证权力的行使是控制突发事件潜在危险所必须

5、的,又要确保其对公民权利克减的后果和成本不大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成本。就实质而言,行政紧急处置权克减公民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保证行政主体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其最终目的却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全 面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克减与权利保障的和谐是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第一个法治基础。 (二)利益紧缩与利益拓展的和谐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应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极易使部分人的利益产生紧缩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取消行政紧急处置权,因为它还肩负着维护国家生存与安全的使命。众所周知,宪法在肯定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承认这种权利有可能对公益产生不利,因此这两者之间隐藏着一

6、个内在的紧张关系。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承认应急状态是一种可以对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给予限制的法定状态。荷兰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 德·唐在对157个国家的宪法比较研究后发现,有n部宪法规定了在发生诸如战争、外国人侵等非常情况时可以背离宪法,有2部宪法规定了在国内发生了诸如破坏国家安全的活动、自然灾害、国内骚乱等情况下可以背离宪法,有42部宪法同时规定了这两种情况可以背离宪法。 可见,公民权利虽然是宪法所要保护的首要价值,但是在公民权利与公益发生冲突时,公民权利的优先性必须让位于国家的至上性。

7、因此,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首先是一种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为目的的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运行状态,在该状态下,如何促使国家尽快从突发应急情况申恢复正常秩序无疑是最高的公共利益,所有的公民个人利益都必须服从于该公共利益。同时,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公众群体,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各个社会成员享受。换句话说,公共利益最终仍将转化或还原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向个人利益的转化过程,最终使得公民的个人利益得到实现和拓展。因此,行政紧急处置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它所造成的个人利益的紧缩是不矛盾的,保护公

8、共利益是为了更好地拓展个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紧缩和权利拓展的和谐是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第二个法治基础。 (三)自由抑制与自由实现的和谐阿克顿勋爵曾指出:“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作为一种人们所安享的状态而存在—作为一种客观的安全感而存在。自由根源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从他的此番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的 154 自由权利既是公民自治的领域,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禁区。然而在应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而适当扩张其范围,超越宪法规定的种种限制。也就是说,社会秩序状态的变化往往是中止和改变现行法

9、律制度最重要的合法理由之一,特别是在抑制公民的自由权利方面。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4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对公民自由的抑制。但是,在研究该法对公民自由进行抑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实现所作的努力。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制度设计中有以下两个规定:其一,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四大种类,并规定行政主体在行使紧急处置权时只能在其所规

10、定的这四类突发事件中适用,从而避免了行政紧急处置权对公民自由的不必要侵扰。其二,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四个等级的社会危害程度,并规定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应当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这种分级的意义就在于其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尽可能少地受到行政紧急处置权的影响。以上这两种规定都有利于使公民的自由在应急状态下得以保持和维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紧急处置权对自由的抑制和对自由实现的促进是和谐的、统一的,这是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第三个法治基础。 二、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权关系 (一)裁量权力超越羁束权力从理论上讲,根据所受到的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行政权力可以分为羁束权力和裁量权力。在平常状

11、态下,法律对行政主体运用强制措施的事实条件、程序、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限度。然而,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情况则大不相同,如果行政主体不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因为立法对行使行政紧急处置权规定得过于严格、具体而贻误应对突发事件的时机,并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成效。鉴于此,行政紧急处置权必然需要具有较高的裁量性。 行政紧急处置权的高裁量性表现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在对行陈书笋: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法理解读政紧急处置权进行规范时,一般只对其进行原则性的规范,由行政执法主体对是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自由裁量,并根据现场的情形灵活确定行政紧急措施的形式、时

12、限、规模等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行政紧急处置权中的裁量权力超越羁束权力的法权关系设计并不意味着该法对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裁量权力无所作为。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在确定行政裁量权力超越羁束权力地位的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了行政紧急处置权运行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前面我们所提到的比例原则就是行政紧急处置权运行合理与否的衡量尺度。另外,行政法治原则也是行政紧急处置权运行时所必须

13、遵循的重要原则。 (二)刚性权力超越柔性权力行政紧急处置权与平常状态下行政权力的一个最显著区别在于: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可以有条件地突破常规法律的限制,而平常状态下的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来自法律、其他权力机关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制约。我们暂且将前者称为刚性权力,而将后者称为柔性权力。从本质上来看,刚性权力一般是行政命令型的,是一种单向性的强制支配力,具有对抗性;而柔性权力则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为合作性。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可以体现出刚性权力的属性。在运行过程中,行政紧急处置权遵循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甚至可以暂停某些法律

14、规范的实施;可以对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也可以适用比平常时期更为简易或更为复杂的行政程序。 应急性原则的这种价值取向正是刚性权力的一个显著属性,行政紧急处置权既然遵循应急性原则,自然也就具有刚性权力的特点。诚然,应急性原则虽然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绝对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例外原则,它并非法治原则的例外,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内容。“这具体表现在应急性原则本身为紧急权的行使提出了现实性、科学性、专属性、程序性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要求政府应急行为必须有突发事件应急法作为法律依据,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展开。”冈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应急处置权也是一种刚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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