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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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本文作者针对国内招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资质挂靠”“监督不力”等问题进行分析,以国内外招投标现状的背景下分析,从而提出“合理低价中标”的概念。就国内招投标评标方法单项评议法、综合评标法、合理单价评标法分析论证。在以上问题下,我国该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存在招投标双方都不是风险中性,投标人中标担保不足,招标人付款担保不足,超付风险对恶意竞标的影响,投标企业独立估价的能力不足,投标者的非对称性等问题并与其对应的解决办法等进行了阐述。最后作者论证了“有保障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唯一出路。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合理最低价ABSTRACTThe autho

2、r for domestic biding market existing dodge tender qualification callings ill supervisory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background of bidding situation analysis, thus put forward rational low quoted price concept. Domestic bidding evaluation methods single evaluation

3、method,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the reasonable price evaluation method analysis. In the above problems, China has the implementing rational low quoted price bidding both sides is not there, a bidder risk neutral insufficient, the tenderer the guarantee payment guarantee is insufficient,

4、 overpay for malicious bid influence the risk, bidding enterprise independent appraisal ability is insufficient, bidders asymmetric problems an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were discussed. In the end, the author of the paper guaranteed rational low quoted price in China law is the only way the public bi

5、dding system. Keywords:Rational low quoted price, project bidding, the lowest bid, reasonable- price 目 录1 概述11.1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11.1.1规避招标11.1.2化整为零11.1.3明招暗定21.1.4轮流“坐庄”21.1.5资质挂靠21.1.6监督不力21.1.7小结22 招投标市场国内外现状42.1我国的招标现状42.1.1陪标现象52.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52.1.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52.1.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52.1.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

6、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52.2 国外招投标现状62.2.1坚持公开招标制度62.2.2明确招标步骤和程序62.2.3明确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62.2.4明确强制招标的限额62.2.5明确招标方式72.2.6明确招标信息的发布72.2.7明确评标和中标的标准73 合理低价的概念与应用83.1合理低价的概念83.2合理低价在企业中的应用93.2.1研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93.2.2研究竞争对手特点是主要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93.2.3研究业主标底的形成和组成93.3报价103.3.1合理投标报价应当坚持的原则103.3.2舍理投标应掌握的报价技巧103.3.3小结114 评标方法研究124.1单

7、项评议法124.1.1概念124.1.2特点124.1.3应用124.2综合评标法134.2.1概念134.2.2定性综合评议法(评议法)134.2.3定量综合评议法(打分法、百分法)144.3合理单价评标法154.3.1概念154.3.2投标总价154.3.3综合单价154.3.4分析不可竞争成本164.3.5分析可竞争成本165 在我国如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175.1阻碍推进“合理低价中标”的障碍175.2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185.3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195.4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195.4.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

8、境205.4.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206 有保障的最低价中标法是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唯一出路216.1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因分析216.1.1现实与历史原因,招投标双方都不是风险中性的216.1.2投标人中标担保不足,招标人付款担保不足226.1.3超付风险对恶意竞标的影响236.1.4投标者独立估价能力不足236.1.5投标者非对称性236.2现实的解决办法246.2.1单位选定即有意识强化竞争格局,减小串围标可能246.2.2保函制度提高社会信用等级,并转嫁恶意行为成本256.2.3排除超付的可能256.2.4企业诚信认证266.2.5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问题266.3长期的角

9、度,我国实现最低价中标法需要改进的地方266.3.1招标标的的明确及理解一致性问题266.3.2“建筑标准”“工料规范”前移的社会管理应用286.4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296.4.1强化独立估价能力296.4.2强化保函运作能力,重视诚信建设296.4.3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公司留下足够的空间307 我国工程合理低价招投标未来的发展方向317.1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规范和完善317.2公开、公平和公正317.3政府监督327.4接轨国际惯例328 结束语33参 考 文 献34致 献351 概述目前,工程承发包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有利

10、于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并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但是,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近年来,在建筑领域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1.1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11、.1规避招标少数业主以工程建设项目是私人投资等种种理由直接将工程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1.1.2化整为零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1.1.3明招暗定这种虚假的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该办的手续都办齐

12、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形式上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其要害在于“前台”演戏,“后台”内定。热热闹闹的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 1.1.4轮流“坐庄”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轮流坐庄,利益均沾,从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既避免了真刀真枪的交锋,又得到了项目,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有些施工企业,在一些开标的工程上,找几家关系好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达成协议,相互串通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各自的工程报价,达到围标串标、中标的目的。 1.1.5资质挂靠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

13、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1.1.6监督不力对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还不够,当前建筑市场诚信度低,阴阳合同、强制垫资、肢解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如:某局原招标办负责人在十里南大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了某个工程项目经理贿金,而没有追究其道路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行为和转包事实,使其顺利中标。 1.17小结以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再加上权力运作缺乏程序规范,缺乏制约和透明度。施工方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更容易产生

14、腐败。如某局某副局长在十里南大道工程中接受的受贿款,便是某一施工企业中标后转包所得的回扣款。二是由于某些个人或施工单位中标后,由于垫资过多、资金不足、费用过高等原因造成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很容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2 招投标市场国内外现状2.1我国的招标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招标一直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措施之一而在各行各业加以推行:首先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招标,后来是企业,商业的竞争招标承包,到近年来的反腐败运动,强调减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扩大招标的运用范围:截至2008年底,30个省的1435个县,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全国338个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基本建立有形建筑市

15、场,其中220个已与政府部门脱钩。西方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而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采购的代理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采购程序的企,事业单位。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已经逐渐接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代理的观念。它是基于竞争和公平两个核心。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扮演着两种角色:首先,以经营者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与卖方直接联系和对话。他们会因此而掌握许多供应商的资料及信息,他们的活动过程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采购执行机构及其代理应当是一个诚实的经营者。其次,以政府部门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操作部门由于接受了政府部门的委托而掌握和占有许多信息,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授予合

16、同的决定权。因此,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及代理即使是企业性质,也必须接受政府部门行政,法规的管理和制约,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代理也要保证其行为具有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2.1.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

17、到公开、公平、公正。2.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2.1.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2.1.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

18、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2.1.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随着公开招标和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必将走向成熟,它是招标

19、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规范和完善。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2.2 国外招投标现状在国外招投标主要体现了公开竞争的原则。针对这一原则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2.1坚持公开招标制度欧盟、美国、英国、意大利、瑞

20、士等国都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开竞争原则能够有效贯彻。公开招标制度要让采购招待人特别是政府采购的官员的行为要“象金鱼缸里的鱼一样”透明,得到有前机构的监督,以保证招标采购既经济节省又能使公共利益的重大实现。2.2.2明确招标步骤和程序有标准的招标公告格式、标书格式、规范和合同样本,对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2.2.3明确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强制招标。任何政府部门、机关的主体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政府及所属机构或任何下属机构,除法律规定外,都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二类是为公共利益而设定,受国家资助的机构。第三类是由

21、政府机构授专营权的公用企业或者属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企业。2.2.4明确强制招标的限额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物质采购和工程,服务项目招标,都有限额规定。低于限额的可以不招标。2.2.5明确招标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限制性招标,也称“单一招标”,对那些没有人应标的特殊项目,选择有条件的一两家企业参加。2.2.6明确招标信息的发布规定招标信息发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布招标公告,要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公告审查标准和程序:二是提供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的说明;投标者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交有关的资料;提交投标担保的要求;开启投标书的

22、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的评审程序和确定中标的标准等等。2.2.7明确评标和中标的标准评标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串标,防止不公平交易。中标标准主要有两条,在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的前提下: 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最低的中标。 3 合理低价的概念与应用3.1合理低价的概念合理低价中标指承包商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战胜其他竞争对手,从而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目前,建筑工 程投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投标报价决策,面对的是复杂的待建项目,难以预测的不可控因素程多。因此必须弄清如下问题。 首先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察,从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项目的客 观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明确应不应该干,可不可干。 其次是调查

23、研究,拟定麓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看质置、工期是否有保证。最后进行成本测算,与预算成本相比较,看是否有经济效益,至步是有不亏的把握。以此来确定项目的取合。合理低价是指和竞争对手比较而言。在众多竞争对手中,我方低的标价是最合理的。投有竞争对手,没有比较,合理也就不存在工程造价也就只是按照国家指令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而编制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如果报价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没有优势,就是不甚合理,就投有竞争力。工程报价要研究本身、竞争对手、业主三个方面的关系。对于业主,要分析其工程特点、结构、规模、设计、工艺流程、建设地点、交通能源情况、施工现场条件、招标文件内容、业主的倾

24、向态度业主要求承诺的其他事项等等。对于竞争对手,要分析谁是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对该项工程的兴趣程度,与业主的亲密程度,准备采取的报价手段和策略,竞争的优势和劣势等等。对于自身,也要分析自身特点以及竞争优劣利弊等等。 3.2合理低价在企业中的应用合理低价竞标是以其合理性为前提的。而合理性与否主要侧重于报价的确定上,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3.2.1研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研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尤其是工程成本构成,制定合理的利润或者保本费用标准,作为合理报愦的基础。尽管目前仍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套用有关费用定额计算价桩,但最终报价时均各有所取音。施工企业更多甚至最终依赖自身条件(人工、材料、机械、

25、管理费、利润等消耗指标和水平)去投标报价。不过是最终报价并不能完全依赖本施工企业现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利润去决定。因为这可能是低效率、高成本水平、据此确定的价格很可能是高价或最高价。报价应该参照同行业至少是主要竞争对手的平均或者先进水平,才具有真正的竞争力。 3.2.2研究竞争对手特点是主要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 研究竞争对手特点是主要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作为确定合理报价的基础。竞争对手的报价是商业秘密,无法也是不允许直接获得的,只能通过分析其经营状况、工程任务饱满程度、历年成本情况、企业资质等级、专业特长、装备能力、对业主的最初承诺等方面进行推断。某个竞争对手工程任务严重不足,或者出于占领市场的

26、考虑,它有可能采取“赔本赚吆喝”的态度报出租低的价桩争取中标。工程任务比较饱满或饱和,它就可能报出比较高的价格,而又通过专业特长和装备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去吸引业主。因此应当适应这种种条件变化,适时调整本身的报价。 3.2.3研究业主标底的形成和组成研究业主标底的形成和组成,作为确定合理报价的基础。说到底,工程投标就是使你的价格和服务最让业主满意。研究业主报价的设想、思路、作标人的素质和能力、决策和决策过程等,无疑是极其重要的。这里应该特别考虑业主中主要投资方对价格的态度和倾向,并注意标底是正常规定下的价格,还是已经压价后的价格,由此作出自己的报价对策。其次,合理标价竞标应该研究工程投标管理部门和

27、工程监理公面两个方面的关系。标底不完全是业主说了算的事情,或高或低都有可能遭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否决和干预。投标单位不能不正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价格的态度和意见。合理标价应该是商务标和技术有机统一的标价。业主越是越重视技术标,特别是大中型项目。只有最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最佳的施工方案、最少的投放、最多的产出的技术标,经工程监理公司认定,才能被业主认识和接受。3.3报价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工作的关键,在竞争中能否得标,报价即起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好的投标报价既要使企业 有利可图,又要节约业主投资还要确保工程质量。可以说投标报价是施工企业素质的综合体现。 3.3.1合理投标报价应当坚持的原则 低价非唯

28、一的选择原则 报价的价位,只有在分析业主、竞争对手、自身等综合因素后才能确定。如果通过较高的包价也能取得工程建设的承包权,何乐而不为呢。低而有利原则。投标目的就是为了承揽工程取得利润,无利可图的事情谁也不会干,除非出于占领市场扩大影响的目的或社会公益事业。 低而适度原则。低价不是一味地压低报价,越低越好,而是应该科学合理的计算和测算出的适当定位,否则很容易被业主淘汰,面临落标或者废标的危险。 3.3.2合理投标应掌握的报价技巧 “以本为主”。即严格按照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资料和所规定的编制原则,采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供应方式以及各种单价费率进行编制。凡按规定应该记取的费用,均一点不漏的逐

29、项详细计算出来这是产生报价的基础。 “ 我为主”。即一切从投标单位情况出发,充分利用企业自身潜力,努力使报价对建设单位有足够的吸引力,同时还使企业得到尽可能好的经济效益,进行经济成本棱算,主要措施是采用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缩短工期,以及采用定额,降低工程成本等多种方法。在宁波大桥东引桥投标招标中,充分利用我们联结施工的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两台龙门吊机,可利用主桥一台配合使用,主桥一部分已使用的走道,大部分临时设雉也可共同使用,即可减少一部分临时设施,降低部分间接费。 3.3.3小结工程投标,至少要定高、中、低三个以上报价。高报价应有较大的盈利,中报价应略有余和,低报价为微利保本。报价编制不管

30、怎么分,但其基本费用(保本价)是不变的,其他各项费用可灵活计算出来 在报价时,如无其他策略性因素,一般不能把报价低于保本价,即不能作亏本报价。 小结:究竟哪个标价最为合理,最具有竞争力,是根据本单位工程任务,劳动力、财务、机械设备等情况来确定的最合理的低价,这样才最具有竞争力,对业主也最有吸引力,因此容易标中的。4 评标方法研究4.1单项评议法4.1.1概念单项评议法,又称单因素评议法、低标价法,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4.1.2特点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不考虑其他因素,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当然,这里未考虑的其他

31、因素,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只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所以,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投标价必然中标。4.1.3应用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

32、 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价相比较,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而不与标底相比,经评标确认投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标底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同心中

33、无数,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合理。而投标人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结合投标人报价因素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要借助于一个可以作为评标定标参照物的价格。这个在评标定标中作为参照物的价格,是指投标报价最接近于该价时便能中标的价格,我们称之为“最佳评标价”。4.2综合评标法4.2.1概念综合评议法,是对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经理的资历和业绩、质量、工期、信誉和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它是适用最广泛的评标定标方法,各地通常都采用这种方法。综合评议法按具体分析方式的不同,可

34、分为定性综合评议法和定量综合评议法。4.2.2定性综合评议法(评议法)概念:定性综合评议法,又称评议法。通常的做法是,由评标组织对工程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消耗、安全保障措施、业绩、信誉等评审指标,分项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考虑,经评议后,选出其中被大多数评标组织成员认为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性评议法的特点是不量化各项评审指标。它是一种定性的优选法。采用定性综合评议法,一般要按从优到劣的顺序,对各投标人排列名次,排序第一名的既为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如在5家以上)时,可以选择排序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利弊

35、:采用定性综合评议法,有利于评标组织成员之间的直接对话和交流,能充分反映不同意见,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分析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般也比较简单易行。但这种方法,评议标准弹性较大,衡量的尺度不具体,各人的理解可能会相去甚远,造成评标意见悬殊过大,会使评标决策左右为难,不能让人信服。4.2.3定量综合评议法(打分法、百分法)概念:定量综合评议法,又称打分法、百分制计分评议法(百分法)。通常的做法是,事先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定标办法中将评标的内容进行分类,形成若干评价因素,并确定各项评价因素在百分之内所占的比例和评分标准,开标后由评标组织中的每位成员按照评分规则,采用无记名方式打分,最后统计投

36、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名)或次高者(排序第二名)为中标人。利弊:采用定量综合评议法,原则上实行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当招标工程在一定限额(如1000万元)以上,最高得分者和次高得分者的总得分差距不大(如差距仅在2分之内),且次高得分者的报价比最高得分者的报价低到一定数额(如低2%以上)的,可以选择次高得分者为中标人。对此,在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时,应作出详尽说明。特点:定量综合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要量化各评审因素。对各评审因素的量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评标因素指标的设置和评分标准分值的分配,应充分体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准确反映公开、公平、公正

37、的竟标法则,使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技术强、方案优的企业能中标。4.3合理单价评标法4.3.1概念“合理低价评标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评标法的一次扬弃,存其优化竞争的一面,弃其不能排除恶性竞争的一面,达到有序竞争的目的。在目前,如何把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排除在投标价之外,是“合理低价评标法”面临的主要任务。因此可以认为,“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在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投标候选人中标的评标法。同时,也要考虑到不能排除企业追求其他发展目的,尤其是新兴企业或扩张企业,或训练人员,或占领区域性市场,暂时低于成本投标,然后通过学习曲线和规模经济

38、来降低成本,取得优势。对于其中的“企业个别成本”应做动态的理解。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低报价是理性计算以后的行为,即使暂时低于成本,理论上也应该接受,以获取双赢。为了准确界定合理低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4.3.2投标总价目前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总价仍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因素,它是投标人结合工程特点和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的汇总,是投标人报价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前提是必须在对报价文件计算审核后才能评定。具体方法是:无标底时,以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制定经济标评审的合理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视为不合理。有标底(社会平均水平)时,可上浮一定比例制定一个最高控制

39、线,下浮一定比例制定一个最低控制线,凡投标报价超出控制线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标。评标时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指标和合理范围标准,评审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4.3.3综合单价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消耗指标和基础单价,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和价格水平,招投标双方不能自主定价,除政府规定和设计变更外,工程造价与工程量一般都不准调整,实际上仅用投标总价反映工程项目的价格水平。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遵守“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的原则,投标总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水平。因此,必须增加对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和评审的环节,以便及时发现

40、不平衡的报价因素,避免实施中和结算时埋下隐患,损害某方的利益。具体评价方法可按上述评总价的方法。4.3.4分析不可竞争成本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的各种规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税金;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项目;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对评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或低于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相关的说明资料,没有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相关说明资料、证明材料不能很好地说明降低理由的,则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4.3.5分析可竞争成本可竞争费

41、用包括:人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的措施项目费;管理费用;利润;其他可竞争的费用等。分析主要分项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及单,分析主要措施项目费用,分析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发现过分离谱的现象应加以特别关注。5 在我国如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

42、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5.1阻碍推进“合理低价中标”的障碍 管理体制不顺:招投标监管部门形式多样,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管理科、重点工程招标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仅就评标办法而言,建设部门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交通部门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政府采购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如果没有一个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无法在整个招投标领域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 难以界定合理低价:一般规定,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为不合理的报价,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呢?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其建造

43、的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周期性长等特点,因此建造成本的计算非常复杂;建设工程是先进行交易,而后才有定型的商品,并不能事先准确核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只能对该建设工程实际成本作一种预测;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要想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确定某项工程的个别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投标单位低价抢标,工程到手后再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给招标人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约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个别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

44、高:一些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判断带有随意性,人云亦云,跟着投标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心中不服,严重的会引起投诉,这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小结:以上等因素导致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5.2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

45、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46、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5.3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

47、、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

48、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5.4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溶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应该注意到,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做文章。5.4.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仍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

49、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5.4.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马克思主义认为,成本价格就是生产费用或生产成本。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说的个别成本。那么,“不低于成本价”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

50、护了中等及落后企业,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因此,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和解释。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6 有保障的最低价

51、中标法是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唯一出路6.1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因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实施不开,已经有了诸多的分析文章,提出了很多问题,“恶意低价竞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围标买卖标和肢解分包”等是其中主要的论点。客观地分析这些问题,可以发现这实际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而是我们国家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本身导致的问题。不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并且一样的严重。现在我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恶意低价”,低于成本价抢标的事就少了吗?恐怕谁都说不清楚。“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实际是一个合约管控问题,也是工程责任管理问题,与中标方法没有直接的关联。合约完善和切断设计施工联

52、手就是解决之道。围标卖标肢解分包现在绝迹了吗?没有,不但没怎么减少,甚至可以说技巧越来越高。 不能排除正是由于最低价中标法使得中标过程表现得“太不可控”,使得那些真正想要操作中标过程的人失去了“操作”的空间,才会那么被人诟病,才会无论如何也要以引入“评审制度”,让中标过程处于“人为”因素的控制之下,使操作中标成为必然,才是最低价中标法让那么多人不能接受的根本原因吧。最低价中标法最不合理的地方也许就在于它正好踩在了“利益”的疼脚上,所以“利益”才会想尽一切办法,欲除之而后快。当然,也要客观地承认,在当前国内条件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确实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存在如下问题: 6.1.1现实与历史原因

53、,招投标双方都不是风险中性的我们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规划制度,在土建规划审批过程,有资质的设计院提供较详细的设计图,完成配套设计审批与规划审批,是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个环节之后,我们国家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院完成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并由开发者申报施工图审图后,才可以进行工程招投标以确定中标人。 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招标人委托设计院完成设计,自己却在有意无意之间,对设计的准确内涵把握不是很准确。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内容太细,投标人在投标的短时间内吃透图纸,做到精细投标的难度很大。招标人对设计意图的不完全把握,进一步强化了投标者的难度。 我们国家的图纸到了施工图阶段会设计的很详细,但图纸本身对

54、“工料规范”的定义并不严密,工程使用什么级别的材料,达到什么样一个建设标准,设计方并不需要太明确。 结果就是,招标方、设计方、图纸设计方,对于标的都不是很明确。各自有各自的理解,各自的理解又没有必要的机制与方式来协调一致。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我们国家的投标报价存在很大的招投标各方理解不一致不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采用什么样的中标办法就可以解决的。使用任何中标办法,这些问题都存在。这种情况下的招投标,很大成分上成了招投标方双方谁更大胆的冒险博弈。 招投标理解不一致,并且缺乏理解一致协调机制,更深层了说甚至也威胁着我们国家清单规范实施。试想,相互理解不致的不明确材料标准和工艺标准的综合单价,其

55、包干意义有多大?离开了基础建设标准的支持,综合单价就是空中楼阁。 6.1.2投标人中标担保不足,招标人付款担保不足恶意低价竞标和中标后恶意拖延工程款,一直是我们国家工程界的大问题。原因也很简单:犯规成本小。解决恶意行为的办法,首先是增加合理的进入壁垒,然后就是增加恶意行为成本。社会机构给予评定壁垒,国家给予资质准入壁垒,然后在这个双壁垒保护下,加重恶意行为的成本。将恶意行为带来的后果直接转嫁到恶意行为的成本上,让恶意行为切实承担恶意行为的后果。 资质准入壁垒我们国家已经有了,这个壁垒已经有相当的工作成效了。如果再增加社会担保壁垒。比如承包主体方面的投标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保证金银行保函,开

56、发主体方面的付款保函等措施。银行出具保函,不但是一种信用担保,而且是一种直接可兑付的担保。拿到银行担保本身已经是进入壁垒,出具保函,就更是一种实在的担保行为。保函金额可以以很容易地方式,将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直接转化为恶意行为成本,在保函措施下,恶意行为显得一点儿价值都没有了。只有在这样的保证措施下,恶意行为才会自然退缩自动消亡。 6.1.3超付风险对恶意竞标的影响工程付款的合约规定会非常多样,有时会在不当心的情况下,导致工程款超付。超付可能导致恶意竞标。一旦投标者意识到存在某阶段存在超收的可能时,使得恶意行为的成本超越了代价,恶意竞标就不可免。支付这个时候也不是报价的函数了。所以合约付款应拉长

57、期限,同时给予超付纠正机会。 FIDIC 合同 56 天延后付款,工程师还拥有在下一期付款报告中修改前期付款错误的权力,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付款是报价的函数的先决条件。也直接取消了超付所可能导致的恶意竞标行为。 延后付款同时也是一种自我担保和自我实力证明,能够在先期投入大量资金启动项目,承包商的社会融资能力就不会差,这也从侧面降低了恶意竞标的可能性。 6.1.4投标者独立估价能力不足建筑工程五大生产要素,人机料技术资金,已经非常市场化了。现在投标者投标,就是向招标者作出承诺的同时,面对这些市场化的成本要素。也即,当前形势下,投标者已经拥有了独立估价的足够信息。 但是,拥有这些市场信息的投标者的独

58、立估价能力却非常不足。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的计价规则正在从定额制向清单制转化,工程价格定价的市场化也开始时间不久。相对于工程价格定价市场化的变化,应对招标的快速有效报价,无论是理念还是实际操作,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没有准备好。 6.1.5投标者非对称性仅就中标方法来讲,“须经评审”中标法的问题在于无法确保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地位为对称。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管制措施,中标述求都会匪夷所思卓有成效地渗透管制措施,最终使这些管制措施成为“非法中标”最好的保护伞。 由于诚信机制不全,恶意行为惩戒力度不够,我国当前招投标过程中直接绕开招投标过程而寻求“中标强势”的现象比

59、较严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这些行为甚至在招投标没有开始的时候,就已经操作完成了。很多招投标项目从一开始的时候投标者是被动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境地。建筑业产业对这个现象早已有深刻的认识,趋利的原动力,促使建筑产业催生出了各种“代理人”产业。这些人专门跑各种项目有权力、招标代理机构与专家评委,由于一个地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有限,招标代理与专家评委的关系相对紧密,一个时期的公关之后,突破各种严格管制措施的可能性大增。由于“犯规成本低”,越严密的管制措施在这样的公关攻势下显得越难以持久,结果就迫得监管机构进行评标办法调整。管理循环周而复始,在增加社会成本的同时,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定标公平性问题。事后检

60、视的结果,往往是严密管制措施实际上成了“非法中标”的最有力的保护伞。 6.2现实的解决办法上面说到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实施有很多不具备的因素,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就实施不了呢?不是的。实际上,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并不是特别苛刻。在交易双方明确知晓自己的目的,并能够顺利达成理解一致的情况下,满足“一级密封报价”的条件,在国内已经初步达到了。只要解决好标的明确,招投标双方对标的理解初期接触就可以达成一致理解的情况下,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并不是没有可能。 6.2.1单位选定即有意识强化竞争格局,减小串围标可能 选定入围单位时,如果有意识选定相互之间为竞争对手的企业,则串围标的可能性将极大

61、降低。比如:对于 2 亿元左右造价的中等项目,中建八局、上海一建、南通三建、绍兴一建这四家企业串围标的可能性比较低,因为市场上它们是竞争对手,在利益相对低的环境下,他们联手的概率很低。如果在入围单位中再增加长期合作伙伴、政府诚信评级高的单位、可能的关系企业等,进一步强化竞争形式。最终串围标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通过上述操作,可以有效利用各种单位的竞争优势,强化投标单位之间的“对称性”。各单位会意识到自己的优势各有不同,但这种优势并不足以让自己在招标中获得完全压倒的成效,最终决定中标的,仍然可能是价格。这个时候,“对称”机制已经在投标者之间形成了。 关系企业在这个设定中可能显得有点突兀,但实际

62、上这个却是在“最低价中标法”下很多当权者解套“关系网络”的很好办法。开标出来最低价决定,当权者不用对“关系”过多解释,关系也不会深度纠缠当权者。给予“关系”适当的介入机会,但机会却需要它们自己去争取。这个操作手法可以成为当前官场文化中很需要的一种“退出”机制。它虽然不能限制本心就坏的“利欲熏心者”,但可以帮助正道以行及中间摇摆者减轻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能减轻这种压力,本身就已经为社会造福了。“疏导”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能被低估。 6.2.2保函制度提高社会信用等级,并直接转嫁恶意行为成本 承包商 5% 的投标保函, 1020% 的履约保函, 5% 的保留金保函且不能代替保留金。招标人因

63、 56 天延后付款,提供 30% 的支付保函。这些保函措施在当前国内形式下,已经有了很多的操作实例。如果政府监管能够强制保函执行,同时将保函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定期予以公示,建筑这个体系对企业社会诚信的威慑力及恶意行为惩罚机制会相当有效。任何一个从业者,都会清楚地意识到在这样的条件下恶意犯规,都是以企业生命为代价,而且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而且投标人恶意行为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社会机构的银行,对于独立支撑项目开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处于相当可控的范畴。 6.2.3排除超付的可能合同明文规定 56 天延后付款,加大建筑企业社会融资难度的同时,提高其恶意行为的代价,提供恶意行为额外保障。彻底消除利用不经意的合同条款获得超付利益以恶意竞标的可能。 建企的融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会增加,但这个很自然地以投标成本的形式转嫁给了招标方。这确实增加了工程成本,但相对于恶意行为所可能给工程带来的风险,这种成本增加是处于招标方可控范畴之内,所以没有什么不好。 6.2.4企业诚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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