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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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2、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际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负责人(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二)组

3、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基础管理班组长职责(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4、四)组织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五)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六)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员工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二)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三)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四)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

5、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明确

6、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安全生产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公司按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开展安全大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四)安全检查组应由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五)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

7、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七)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解决;(八)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8、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

9、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四)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基础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0、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安全操作规程(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三)应急救援的过程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四)善后工作及事故赔偿问题;(五)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山东省人民政

11、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1、52、53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10条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

12、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19条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20条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13、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9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4、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6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

15、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7条基础管理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8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9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

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基础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

17、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47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1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

18、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

19、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条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 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条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65条档案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

20、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6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

21、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7条基础管理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锅炉、压力

22、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23、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

24、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基础管理生产

25、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29条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26条基础管理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

26、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27条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27、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警示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

28、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生产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主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防护条例第11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

30、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9条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锅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一)应使用登记证。(二)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一)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

31、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二)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三)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情况(一)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二)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三)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29条水处理(一)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二)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24条现场管理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

32、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一)应使用登记证。(二)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一)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二)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三)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状态(一)不应存在介质泄露现象。(二)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空压机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

33、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检查表现场管理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登记及检验标

34、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一)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检验报告和铅封标记。(二)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不应存在介质泄露现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106条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

35、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27条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现场管理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运行警示铃、电影总开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6、第27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28条设备设施通用机械劳动防护用品(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车铣刨磨镗保险机构要求:(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

37、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车床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要求现场管理制动机构要求: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车床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要求自动停车机构要求: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收到阻碍或在

38、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车床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要求互锁机构要求: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放在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车床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要求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机械车铣刨磨镗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要求:(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突出部分和开口。(二)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五)因位

39、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七)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八)按钮、指示灯、开关灯控制器件的位置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件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营销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十一)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十二)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治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40、(十三)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十四)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现场管理设备设施通用机械冲、剪、压、钻机械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缝;(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25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14条(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

41、(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15条紧急装置要求:(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2.5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5条脚踏 手动操纵装置 脚踏 手动操纵装置必须符合 GB 171201997 中 10.6 10.7 的要求剪板机不允许采用机械式脚踏长杠杆操纵装置 剪板机操纵部件的操纵力应符合 GB 171201997 中 10.8 的要求 手动 脚踏操纵装置必须具有防止离合器由于意外动作

42、而接合的机构剪板机安全技术要求JB8781-1998机床接地保护要求: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用电安全导则第4.16条安全防护附件要求:(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局里必须大于25厘米。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5条现场管理其他机械砂轮机位置和朝向要求:(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挡屑板应有足

43、够强度。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砂轮无裂纹、无破损。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托架安装牢固可靠。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设备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使用时,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1、

44、4.3、4.7、4.8、4.9条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类或类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1、4.3、4.7、4.8、4.9条现场管理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接。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1条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3条工具的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

45、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8条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不得任意拆卸。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第4.9条电焊机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检查表现场管理铸造熔炼炉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

46、机械条款。浇包及其装置完好。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控制系统齐全有效。除尘装置完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检查表工业炉窑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锻造加热炉: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退火炉、烘模炉:炉门必须装置保险装置。煤气(天然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重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箱式电阻炉:测温仪表应灵敏可靠、电阻丝应完好,电器设备接地及防护罩

47、应完好无损。燃油反射炉:风管、油管应保持畅通,油温、风压及测温仪表应保持正常。气体渗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应无堵塞,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必须畅通。气体氮化炉:氨气管道、炉盖应无泄漏,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检查表现场管理炊事机械旋转部位要求: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IEC60335-2-64-2002)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

48、机外壳的PE线均应可靠;(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程;(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控制开关要求:(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妨碍操作。搅拌、和面机要求:(一)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二)陛下安装机盖连锁安全装置,连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绞肉、绞菜机要求:(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

49、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现场管理压面机要求:(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治手指伸入;(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消防安全应急照明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用电安全配电箱、柜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气的

50、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螺线编织铜线连接,做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

51、运行第7.2条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米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2.1条插座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现场管理接地系统电网接地系统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

52、,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全电压使用安全电压等级我国规定42V、36V、24V、12V、6V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安全电压标准现场使用(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V;(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V;(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六)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53、12V。安全电压标准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生产工艺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生产布局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作业环境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4条现场管理通风净化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物

54、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4条危害源隔离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55、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作业卫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有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有限空间现场安全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12.条先检测,后作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

56、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1.1、6.2.条现场管理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器件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1.2.条通风生产经

57、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3.2.条呼吸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3.3.条场所环境厂内环境厂区规划(一)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二)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三)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四)危

58、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五)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厂区道路(一)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形。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二)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三)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6度,山区应小于8度。现场管理(四)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5km/h;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15km/h,并设置限速标志。场所环境厂内环境厂区道路(五)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六)厂区道路

59、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m,分流线清晰,宽度大于10cm。主干道占道率(一)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度必须不小于5m。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二)不得在拐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三)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四)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5%。(五)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照明要求(一)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二)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消防设施(一)室外消防栓应合理配置,低压消防栓布置间距不超过120m,应沿道路两侧和路口设置,消防栓距路面边不超过2m,距建筑物外

60、墙不小于5m。现场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二)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三)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符合规定。(四)所有消防器材应完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现场管理周围高压线(一)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二)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灯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三)高压线下严禁堆放材料和有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车间作业通道宽度要求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通道只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m;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m;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m;如有铁路线,车间道路,宽度应不小于5m。(二)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10cm。1.车行道(厂内叉车等)、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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