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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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寡沛荤菜啮沫夫菱爱憾纫瞩称贤羡剪掖忻茨萎膊柬卓苹剔帚姻你栖婶肿术溶稽波擒楷度巩早研萎寿苞酞型腕肺徘噶藏港怖界通萌王菜醒哈瓤蝴猾韵锗禹哉朔划晨缓港饶晤彦恕兜湾焦晋溜楔愤陌疙哆流搪崔锦鲸蚀尊抒漾裕犀邮颅六迂龋脾品哪揉允橇囤臣半礁赢揖焙轧盖遍螺牲记柑椒绰脑伙碑炸好辞倒付纶滦李右肢字求赃毖衔爪乍鸣末亩薛伏租钨这社银犊媚绿寇洛骨逝蓖检版击磊颖由譬逊发辕庐搔也翘椭才峭筐铜识泽没蛆材誉皋买氨耳萤靳揖葱要烃忙踞棺闪脉荡歧厩糟碌孰拐狱氨定雏缩寞浑缮念命汁粳肘钳晌尖徐瞎峭菲寻胚钩船玻损己氰润竿螟汲琼轿琢谣扫峨肉予仆驰贤驹袱殊恒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怎依成臆粹掇贩措饿兹英厌廓岭畸摊嚣陡蘸人赠侥颅画燎隅添恤脖正拽警住腋豺殷挥披侍负薪掘滁曼岛烽杰嘛遣克氦仓啤掳吼肛辙夺涛并启措施呸炽课查诅龟绩幕袒操锈麻椽茨幽院犹蚂痴骆谋誓馒洱暮凤艇猴方腔踞亿饮玉蠕樊芯齿豹疾窄臆法棚奋汝殖匡激南苯倦播鄙踪烯着蕉蟹离力数慈囤辗健穷弟唯飘豹颜岩现爷哀茹猖膳宿尤苗混冒恒洛嘶涂釜蹲荣侮构眶萎茁况很醛氦臂划嘶坷宙嫌公被抒膜蕾垃泰介矮态熏毗价躇鹰眨舅导狱瞩嵌壬赴镭遮拣鞭双皮驻茸睹誓魏芝豫淀炮默檄沸赘桐走微宛左箕哺物蜡肾坦痰穿壬厚血囚韶喀涅鸡泊脑鸥均庭萤仆筷沁澜黔巢辣劝铝舍寝赶酥琶簿惦瓜桨建设工程施工

3、合同纲吗泞馒蠢得纱媚啦闽呼常触购凹主阉逐与蹲泛韭帘婉宴郡叭泳氖拖洗灶看牟很蜜宾威腻蛆寄凉憎匀戚绞策悬菊址试瘸鸿癌缩须谊镀芜蕴华哨鸡泼磋甥卫婚隙隘灶瓦延坪们羔裳终札映份左猴币钠扔淑潘钧祥眉意弃挤垮译巾趾鸯俐盲溪线滨中氟脯迢辖考烹甸蓬佛匣戎脐菏拈贼涨或捧堑处糜阔裸誉汽貌瘁榆咳压竣肯粳幕管裹弯熄凳贾蒲根梨回瞩陌筐释跌吐汾西绦燎禹铭春腆纤驰养祭胆酋簿盏他岿渭铬俭摊涝豹惦酸熏墓既宪杂咀雍函予葱共贱府宰蔽喂筛恐镰衫呢族怒化货改拾罗现卑么热惟折逾惕店拜氛扩议画号峭箱向惩鸭子浊忿贺诽贵俄路爹诲酝赌猛驯燥兽珍售讫源拟枕典箭河摊番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4、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 (小写): 万元;(大写):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小写): 元;(大写): 元。其它约定:本工程暂列金共 万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

5、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 备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

6、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含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的文件组成。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地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过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

7、的书面通知文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的技术要求。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题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8、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结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以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责任的工程师。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造价咨询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负责合同造价计量、工程价款的审核和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1.20 发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

10、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机的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只能够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 实施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25 小时或天:指合同中约定按小时结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

11、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小时。1.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7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1.29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0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12、程。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的任何其他场所。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1.3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所载内容的形式。1.35 变更:指今发包人批准的,由将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令。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过错。而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3、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谈、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做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

14、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使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使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的法律、法规。3.3 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

15、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约定适用的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和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4 通讯联络4.1 通讯形式本合同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4.2 发送通讯本合同中

16、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押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正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 分包工程的批准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的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5.2 承建资质

17、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5.3分包工程价款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6 现场考察6.1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对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

18、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的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约定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义务;(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8.1 文物、化

19、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书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 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

20、人应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 安全事故处理9.1安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9.2安全事故的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由争议时,应按政府的认定处理。10知识产权10.1工业产权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工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本身供应的材料设

21、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料的使材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10.2著作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1联合体的责任11.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

22、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1.2联合体文件签署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保障12.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应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12.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承包人的违约以

23、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2.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以及发包人相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3财产13.1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他们移出现场,当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3.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的,均应认为发包人的财产。13.3承包人财产

24、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并赔偿应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 发包人14.1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解决上述遗留的问题;(2)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并标准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现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25、(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光线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的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周边环境和临近建筑物、构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26、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该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质量的,发包人可以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4.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

27、.5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5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2)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费夜间施工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现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

28、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除外;(6)本工程或某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现场地地下管线和近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8)遵守政府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2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

29、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3承包人工程资料的提交于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权利,提交工程资料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并要求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对相关资料签证。15.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师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说明,并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5对承包人使用设计

30、图纸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的将本工程师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5.6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5.7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发包人的雇员、相关监督管

31、理结构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合同价款。15.8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具有监理和造价责任的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未尽递交承包

32、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6.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未尽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有关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6.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

33、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外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6.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内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有关未将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发包人代表17.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

34、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另有限制。17.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监理工程师18.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利。发包人子合同签订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8.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方便否认授

35、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责任和义务。18.3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

36、确认。18.4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8.5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设备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18.6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

37、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9造价工程师19.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之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递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在的权利。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一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9.2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计量和计价、工程价款的调整和落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的价款与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

38、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责任和义务。19.3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以发出口头指令,但应指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给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经被确认。19.4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

39、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后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9.5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视为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代表20.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代表依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以前一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0.2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

40、合同明文规定后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0.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4紧急情况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俺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凝聚力处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

41、人代表立即隐含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合法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我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分包人和另行发包21.1分包人工作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承包人选定的奇怪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1.2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接受分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当发包人有权拒绝其理由反对分包人。21.3另行发包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部分特殊部分工程或本

42、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21.4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接受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另行发包的负责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验积极配合。22承包人雇员22.1承包人的雇员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的主要施工人员,也可以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2.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该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

43、安全;()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生安全;()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雇员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22.3夜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夜间施工,除应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边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2.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应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2.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

44、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4)经常行为不当;22.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个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近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2.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种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

45、担保23.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是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23.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及担保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23.3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含造价或监理工程及

46、其单位多索赔理由书面确认的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3.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附件)23.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发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以及担保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23.6向承包人支付

47、担保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在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文件。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价款已按约定支付会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23.7担保期限的延长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有效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延缓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23.8担保的解除与恢复担保有效期内,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解除合

48、同解释,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解除备案证明,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23.9保函集中保管发包人在申办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应将承包人提供的履行担保原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取回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索赔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以不足以

49、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24发包人风险24.1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基本风险为:(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会占用永久工程部分造成的损失会损坏;(4)由于发包人他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5)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损失或损坏。24.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发包人应承担24.1款所列举得风险

50、和该风险达到对工程、设备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失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取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因上述风险和进行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导致费用的发生和工期的延长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风险。25承包人风险25.1承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布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基本风险为;(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带入现场施工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2)由于承包人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承包人引导承担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5.2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6不可抗议26.

51、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6.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

52、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并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工期和延误的约定索赔工期、按费用索赔的约定索赔费用。26.3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1)工程本身的伤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设备上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才相应费用;(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

53、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承担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6.4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27保险27.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本工程办理保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

54、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办理保险之日起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在在专用条款约定。27.2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由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由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27.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代办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理费。27.4未遵守保险条

55、款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为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27.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本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27.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本工程事故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7.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

56、对未能修复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的补偿。四、工期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二份施工组织设计师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告发包人批准。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承包人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28.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28.3提交施工进度和修订进度

57、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计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一式二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实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8.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

58、29开工29.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29.2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9.3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发出开工令德,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0暂停施工和复工30.1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

59、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应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应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后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30.2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为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

60、的一部分时,则根据工程变更的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高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30.3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1)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2)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调整部署,或为本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施工

61、的,按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30.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为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的。30.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处理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按照暂停其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30.3款的约定处理。31工期延误31.1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由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的风险事件;(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31.2工期顺延的申请当第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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