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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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08-06-03 15:28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

2、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适用除外)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转让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五条(转让场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

3、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转让形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七条(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4、。第十条(其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与管理办法;(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所出资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三)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

5、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职责)所出资企业(不包含委托管理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负责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

6、他职责。第十三条(委托管理部门职责)委托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委托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改制计划、方案;(二)决定或批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委托管理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负责委托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汇总;(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十四条(申请立项)转让方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

7、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拟申请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向批准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项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二)转让标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批准立项)批准机构在接到转让方提交的合规书面申请后应作出书面批复;需报政府批准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8、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批复。因企业改制已按有关程序作立项批复的,不再单独申请产权转让立项。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转让方应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业务。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指定中介机构。第十七条(项目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立项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

9、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的审计机构,对产权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在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后,除企业账面净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单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外,其它所有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项目均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参考依据,并由批准机构决定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

10、果)。企业改制或破产等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土地评估结果应报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禁止规定)项目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十条(制定方案)转让方应当制定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经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批准机构审批。企业改制涉及的产权转让方案,纳入改制方案审批。第二十一条(方案内容)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转让底价的确定情况;(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六)转让标的企业涉及

11、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七)批准机构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第二十二条(审查内容)批准机构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相关国有产权的权属证明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方案审批)批准机构在接到转让方提交的转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依

12、法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批复。其中,需经政府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批复。第二十四条(评议审查)批准机构及转让方在决定或批准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时,应引入专家咨询、评议及审查机制,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进行审议。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批准机构书面批复后,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发布,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媒体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4次。两次以上征集受让方的公告期为:第一次为20个工作日,第二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一次公告期结束次日(若遇节假日顺延)立即进行第

13、二次公告。转让公告期自在指定媒体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转让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进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第二十七条(登记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向各意向受让方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应当相同。由

14、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将意向受让方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外方受让)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开转让)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当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标的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条件时,可采取拍卖、竞价方式转让。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

15、关规定办理。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制定招标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用其他竞价等公开竞买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公开进行。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仍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挂牌价格,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方与拟选受让方正式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方

16、案;(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六)产权交割事项;(七)转让涉及有关税费事项的约定;(八)产权过户事项及过户期间权益归属约定;(九)经营管理权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交接条款;(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三)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第三十一条(支付价款)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

17、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办理手续)受让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转让价款存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查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将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转让方凭批准文件、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三条(结果备案)产权转让项目完成后,转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含电子文档)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三十四条(权限划分

1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涉及转让标的账面净值3000万元以内的及所出资企业以下层次企业涉及转让标的账面净值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委托管理部门决定或批准委托管理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涉及转让标的账面净值500万元以内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不包含委托管理企业)决定或批准其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涉及转让标的账面净值500万元以内的国有产权

19、转让事项。第三十五条(变动报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方改变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三十六条(其他规定)企业账面净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单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公开转让方式自行决定或批准,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管理部门批准。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以及金额较小的单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公开转让方式。第五章协议转让第三十七条(进场交易的协议转让)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进

20、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第三十八条(直接批准的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转受让方责任)除国家规定可要求终止产权转让及确认转让无效的行为外,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机构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进行产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批准机构可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中介机构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

21、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回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批准机构责任)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文件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县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区(市)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暂行办

22、法(成国资产权20065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下面黄颜色是赠送的简历模板不需要的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简历智联招聘男 | 已婚 | 1988 年月生 | 户口:湖南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陈屋村2巷518101E-mail: 求职意向工作性质: 全职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期望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工作地区: 深圳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职业目标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

23、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2013/01 - 2014/04 超越电脑专卖店 |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工作描述: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2011/06 - 2012/11 衡阳市教育培训学校 |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

24、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工作描述: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项目经验教育经历2007/09 -2011/06 在校学习情况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

25、指导团队销售。*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生代理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培训经历 证书语言能力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 合同管理总账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外签

26、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等。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二、 合同管理职责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

27、的谈判与签订。(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7)代表本公司处理与外单位的合同纠纷。(8)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2、采购、销售部门的主要职责(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相关部门会审。(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5)合同原件交与合同管理部门,本部门也要做好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加强与采购、销售等有关部门的

28、,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2)财务部见合同付款,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3)配合销售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三、合同审签管理(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2)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核。(3)合同按种类统一编号。(4)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5)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29、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6)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7)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8)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四、合同审签程序(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需提供上一年度年检过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司公章。(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

30、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5)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1、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适合同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

31、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信、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 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

32、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司报告。(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六、合同纠纷处理1、合同纠纷管理(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行政部参加仲裁或诉讼。(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

33、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6)解决合同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行政部备案。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行政部,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促使证据。(4)向法院提

34、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七、合同资料管理1、档案资料内容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6)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最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厂 (7)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库 (8)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35、(9)标的验收记录的;(10)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2、合同资料的归档、统计与管理(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行政部妥善保管。(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行政部。(3)借阅合同须办理登记手续,有关企业秘密的合同还须主管领导的签批。八、附则(1)凡因本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跌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2)行政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全身表关资料按合同编号 整理,由行政部主管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专业技能附件附件简历| 简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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