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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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6月20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要Abstract前言1一、缺席的含义及界定1二、缺席判决的历史研究2三、两种基本模式的分析2 (一)缺席判决主义模式2 (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3四、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

2、度的内容、特点及缺陷 4 (一)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4 (二)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特点5 (三)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6五、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8 (一)细化缺席判决条件8 (二)坚持平等对待原被告原则9 (三)对缺席情形的充实9 (四)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换9 (五)完善缺席判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9结 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摘 要缺席判决制度由来已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国际上形成了两种模式,即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西方大多国家的缺席判决制度都选择了其中之一。我国民事诉讼的缺席判决制度不属于两种模式的任何一种,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无

3、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缺席判决制度都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国外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历史,其国家的缺席判决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这一制度的研究中来,并取得了可喜成果。本文将对缺席判决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国际社会的两大缺席判决模式进行一些阐述分析,但主要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内容、特点、缺陷方面分析缺席判决制度,并寻找完善这一制度的方法。关键词:缺席判决制度,缺陷,完善Default judgement On Chinas system of civil lawsuitAbstractDefault judgement

4、is a long-standing system of judgement and it is a major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system, which have a long-term develop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formed two models:the absence of default judgement and judgement of the party debate on the model. Most Western countries default judgement s

5、ystem have chosed alternative. Chinas system of civil litigation default judgement does not belong to any of the two models, but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whether China or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have their flaws. Foreign scholars have studied this for

6、a long time and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has been very good sound. But china started too late. So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 growing number of scholars are entering into the study of this field and achieved gratifying results. This paper will center on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of the origin, de

7、velop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two major forms, and focus on finding ways of improving the system mainly from Chinas civil content, features, defects of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Key words: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flaws and perfect前 言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针对缺少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立辩论情况下如何实现

8、诉讼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在各国的实践中,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既不是缺席判决主义,也不是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第129条、130条、131条对缺席判决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未作任何改动,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当代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全球化运动给法律制度也带来了深刻的变化,针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出现的问题,各国都进行了深入探讨,也纷纷开始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是受强大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因此,我国

9、在完善缺席判决制度时,应旨在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弱化职权主义的影响,并且由于我国在这一制度的研究上,起步晚,理论研究贫乏,我国在改革时可以合理的借鉴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一、缺席的含义及界定缺席是相对于对席来说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是按时参加法院的庭审,积极的实施攻击和防御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主观或客观等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按时到庭或不能出席庭审,这就造成了缺席。各国对“缺席”的界定各有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当事人不按时到庭或不参加庭审即为缺席;有的国家认为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其他诉讼文件即为缺席;也有的国家认为当

10、事人即使出庭参加了诉讼,但未实施有效的攻击防御或未有攻击防御手段也应视为缺席。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出庭和未能在诉讼行为期间实施诉讼行为即为缺席。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英国:缺席是反映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防御的意思或者被告虽然提出答辩,但在审理前审查日不到案。美国把缺席看成是当事人不按规定进行诉答或不进行别的抗辩以及这些事实已被宣誓证明书或者其他方法所明确。德国、日本则把当事人于言辞辩论日不到庭或到庭而不进行辩论的情况视为缺席。我国台湾地区以当事人于言辞辩论日不到庭为缺席。而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经传票传唤

1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进行缺席判决。二、缺席判决的历史发展缺席判决制度形成于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序时期”,各种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在这一时期,诉讼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在法律审理中,“原告欲对被告起诉,应亲自向被告传唤,被告应遵从原告的要求”,在事实审理中,“当事人须于任命承审员的第三日到庭听候公开审理,如果一方没有派人提出正当理由而缺席,则待至正午,过时承审员即宣告缺席者败诉。”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43-936页。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不存在缺席审理问题。

12、缺席判决制度真正确立是在“非常诉讼程序时期”,这时期,国家权利开始扩张,法官审判权得到加大,可以对当事人的缺席行为进行制裁,即作出缺席判决,尤士丁尼法典规定:法官只按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便可作出判决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了“缺席一方不得上诉”的原则。郭伟平、张其山著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5卷第3期,第81页。 自缺席判决制度完全确立以来,在各国的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近代以来,缺席判决制度形成了两种基本的模式: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三、两种基本模式的分析 (一)缺席判决主义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就是在传统的缺席判决的基础上设立异议制度。所谓缺

13、席判决主义就是指:原告缺席即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拟制为放弃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根据到庭原告单方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即使被告在开庭前已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也不将被告已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缺席方在一定期间内声明存在出庭障碍,不管理由如何,均可撤消缺席判决,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判决以前的状态。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四川: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页。 缺席判决主义积极的一面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体现了对缺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矛盾得到缓和。但就公正和效率而言,缺席判决

14、主义在这一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公正方面,原告缺席,拟制为放弃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而且即使被告在出庭前已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也不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原被告在这一点上根本没有处在平等的地位,同是“缺席”的行为,法院对待原被告的做法明显不同,对被告的缺席行为有一定的制裁性,这明显与诉讼公正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符。效率方面,效率的要求是快速、有效,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在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下,如果缺席方在一定期间内声明存在出庭障碍,不管理由如何,均可撤消缺席判决,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判决以前的状态。缺席判决主义的异议制度是有其积

15、极意义的,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一制度也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对缺席方提起异议程序没有限制的话,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异议制度,故意缺席,最终不利于诉讼效率。(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正是由于缺席判决主义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较之缺席判决主义更为完善、合理的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所谓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言辞辩论期日不到庭时,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继续辩论,法院依据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四川: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页。 一方辩论判决主

16、义相对于缺席判决主义,有许多有利方面,弥补了缺席判决的一些不足,但也存在自己的缺陷。其一,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缺席判决主义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方面的不足,强调了在当事人的意志范围内发现真实,试图恢复辩论的对抗性,以求得攻击和防御的最大平衡,使判决更接近公正。但真正的辩论是在法官、原告、被告三方的模式下才能形成对抗,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尽管很努力的恢复辩论的对抗性,但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很难达到真正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判决很有可能与事实不符。其二,一方辩论判决没有采用异议制度,这虽然防止了缺席方滥用异议权而使诉讼迟延的情况,但这一做法也过于笼统,当事人缺席,原因多种多样

17、,有主观有客观,废除异议制度,可断绝一些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而拖延诉讼的想法。但有些人缺席的确是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对方的阻扰,因现在各国对于缺席判决后缺席方的救济力度不够,规定也不够具体,这使得缺席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其三,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存在法律盲区,“实质上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在性质上含有对席判决的基本性质”,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四川: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页。 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诉讼一开始便不参加诉讼,答辩状也未提交,则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丧失了辩论的基础,诉讼将无法展开。缺席判决主义在这一方面反而要优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英国的“固定日期诉

18、讼”和美国的诉讼中。如果被告既不到案又不答辩时,法院书记官可以根据出席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白录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不是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也不是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色,这将在后面作详细论述。总之,不管是缺席判决主义,还是一方辩论判决主义,都有一定的积极方面,同时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并且都是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而发展,在构建和完善缺席判决制度时,应辩正的看待这个问题,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找到最适合本国的制度。四、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特点及缺陷 (一)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我国的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案件时,

19、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20、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

21、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二)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既不采用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也不属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而是有自己的特点。由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可看出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原告缺席的处理,我国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对原告缺席的法律后果均规定为判决。在我国,“可以按撤诉处理”,其法律后果为撤诉,指向的是诉讼程序,撤诉

22、是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消,一旦撤诉,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便将终止,诉讼终结。撤诉并非是真对实体权利,而仅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缺席判决主义对原告缺席的处理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是实体问题,放弃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琐事能够的终结,这知识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而已,诉讼还将继续,并以判决的形式结束。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对原被告的缺席同等对待,均以判决结束诉讼。2、对缺席后的审理程序,我国既有别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也不同于缺席判决主义不考虑缺席方提供的诉讼资料的做法。我国对缺席判决的审判采用对席审判的审理程序,且不实行异议制度。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念的指导下,法院从

23、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对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未到庭当事人已提供的材料作全面的审核,法院认为对案件审理有需要的可以主动调查,而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请。缺席判决主义的审理程序是在传统的缺席审判基础上设立异议制度,原告缺席拟制为放弃诉讼请求;被告缺席拟制为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根据到庭原告单方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即使被告在出庭前已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也不将被告原已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如果缺席方在一定期间内声明存在出庭障碍,不管理由如何,均可撤消缺席判决,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判决以前的状态。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下,当时人继续辩论,法院依据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作为判决基础,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

24、出缺席判决。可以看出,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下,即使缺席判决的条件已具备,也得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的各种依据也是由当事人主动提供的,法官处于被动地位。3、最后,我国以当事人是否到庭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而不认为一方当事人到庭但未有任何攻击防御手段的情况是缺席。(三)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的缺席判决制度不同于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诉讼模式决定的。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判决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第104页。 但因为我国法制体系并不完善,诉讼观念也还很落后,导致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目前仍存在较多缺陷

25、。 1、区别对待原被告的做法,有违于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石。“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日谷口安平著:程序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缺席的处理方式存在极大差异,与平等原则不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政党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是民事诉讼合格的主体,按照平等原则,二者

26、诉讼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对平等地位的原被告相同行为的处理也应该体现出平等,但实际情况是,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未能体现出平等这一原则,一个是“撤诉”,一个是“缺席判决”,这明显是区别对待,显失公平。原本对于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其立法本意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不过事实上,这样做只能算是对原告一方诉讼权利的尊重,却严重忽视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破坏了攻击防御平衡的民事诉讼结构,损害了法律本身的公正。在世界大多国家的立法中,当事人一方撤诉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在我国,是否准许撤诉,是由法院裁定的,完全不考虑被告的意思和利益。原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相同一致或相对应的权利,原告有撤诉权,

27、被告却无对应权利,违背平等原则,有损法律的公正形象,同时也会造成原告通过缺席来逃避败诉的立法漏洞。 2、受我国严重职权主义影响,出现过分强调实体公正的情况。在缺席判决中,由于一方的缺席,使裁决主体更加强调找到所谓的客观真实再进行判决,这不仅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无益于审判技能的发挥,忽视了程序公正,容易破坏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实体正义固然不能轻视,但不能过度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只要严格遵守其程序规则,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则都被视为合乎正义的。换言之,只要那里的规则并不有利于某个特定的参加者,是否合乎正义就只取决于程序而不取决于结果。”日谷口安平著:程序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

28、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现代诉讼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处于相对消极的位置,其职权要受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约。尽管最终作出判决的是法官,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我国法院在缺席案件审理中,不管有无当事人提出或申请的情况下,认为与案件事实有关即进行调查取证,这会使人对其公正性进行质疑。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不

29、举证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在缺席案件审理中,如果缺席一方因不举证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就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应该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这可能导致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拖延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现在正向着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发展,国家权利对司法的影响过大,不利于我国法制体制的完善。 3、在立法上,我国对缺席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和详细,立法过粗,存在法律盲区。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理程序只规定了可以适用情形,缺乏法律要件,未能对具体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作详细规定。我国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到第13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简单的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大量问题。如审理人员对某些条件已具备缺席审理的案件,不敢轻易适用缺

30、席判决,通常采取改期开庭或再次传票传唤的方式,这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诉讼效率。这从根本原因上说,除了受旧立法的影响外,立法的疏漏以致可操作性弱,必然会导致实务中的低效甚至偏差。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判决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第105页。 而西方国家对缺席判决制度在法律上作了详细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列了“缺席判决”一节,从第330条到第347条对缺席判决作了详细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从第467条到479条作了详细规定。美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缺席”对缺席的登记、判决、判决的撤消作了详细规定。 4、到庭与不到庭的效果没有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的情形为“

3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而对当事人到庭但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情形,不规定为缺席。当事人虽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却未有任何攻击防御手段,只是走下形式,实际和未到庭所产生的效果也没什么不同。五、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完备的缺席审判制度应实现三方面的功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并完成包括出庭辩论等各种诉讼行为,有效地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在相对意义上尽可能地实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赋予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和机会。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判决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第105页。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缺席判决制

32、度,找到缺陷,从而有目的的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进行完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细化缺席判决的条件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应着手于立法的完善,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应该更加详细和明确。我国法律对缺席判决的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到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几条相关司法解释,这显然是不够的,容易出现法律盲区,实务中,法官也很难操作。因而,我国应加强对缺席判决的立法,细化缺席判决制度,使之更详细和明确。如我国对缺席判决的条件仅规定“无正当理由”,过于笼统,不利于法院实际操作,也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应予细化:(1)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也未在言辞辩

33、论日到场;(2)缺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法院传票,或未合法的受到传票传唤;(3)缺席当事人的缺席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又如我国对缺席后进行的审理程序也未有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对席判决的审理模式,这将不利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2、坚持平等对待原被告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缺席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合理,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应该一视同仁。在我国,原告缺席,法院视为原告放弃诉讼,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缺席,则是进行缺席判决。对原告缺席的处理,虽然尊重了原告的权利,但这样做剥夺了被告可能胜诉的利益,而且也忽视了被告对诉讼的付出;对被告缺席的处理,虽然是以发现真实为出发点,但却牺牲了被告的处分权

3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对待原被告缺席时的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对待原被告缺席时的处理,我国可借鉴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对当事人缺席的处理,即把原被告放在平等的地位,别区别对待原被告,既要发现真实,又要追求程序公正,相同的法律行为应得到相同的法律后果。3、对缺席情形的充实我国对缺席的情形仅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是不够的,某些当事人虽到庭参加了诉讼,但未有任何攻击防御手段或消极防御,这也应列为缺席的情形,进行缺席判决。当事人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未出现法定的缺席情形,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答辩,不提供任何材料,在庭审中也不参与辩论,或者消极应对庭审,这与缺席无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35、,有没有你对诉讼并没有影响,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等同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因此,当事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应该视为是缺席的情形,应作缺席判决。4、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的缺席判决诉讼,应进一步减少职权主义的影响,转而向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发展。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主宰了诉讼,在诉讼中起了主导作用,而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义务,而无权利。而当事人诉讼主义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的第三人地位,站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间公正裁判争议,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这并不是要求国家权利退出诉讼,而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起主导作用,法院不应认为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缺席是对法庭秩序的扰乱,更不应该以此而有制裁的行为,当

36、事人缺席只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的体现。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以拘传”。对这种“民事诉讼刑法化”的现象应坚决予以消除,在民事诉讼中不应出现“拘传”。5、完善缺席判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对缺席判决的救济方式采用的是与对席判决完全一致的方式,既对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上诉理由也没有任何限制,过了上诉期限被告可采用申诉的方式解决。虽然有上诉权,但承受败诉结果的缺席方也丧失了一次审级利益。由于当事人缺席的原因和情况复杂,一律由其承受缺席带来的败诉结果是有失公平

37、的。因此,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缺席判决主义的异议制度,如规定缺席一方当事人可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对尚未发生效力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过期则丧失异议权。这样做既对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了一定保护。也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另外,不是所有败诉的缺席方都能提器异议申请,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条件,如法院的过失导致缺席方未收到传票,或法院的传票传唤行为不合法定程序,又或是因不可抗力等重大阻却事由导致不能到庭。异议程序提起后,也不意味缺席判决的必然撤消,法院还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总之,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需要立法、司法、诉讼理论界的共同努力,除了本身制度的完善外,还应注重相关制度的建设。结 语缺

38、席判决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这一制度也应用广泛。但由于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没有采用国际上惯用的两种模式,而是建立具有自己特点的缺席判决制度,因此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理论研究很贫乏,法律规定简单,造成了缺席判决制度出现诸多缺陷,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也产生了混乱。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界定模糊;区别对待原被告,违背平等主义原则;错误理解缺席判决的功能,对当事人缺席的处理带有制裁性;职权主义对民事诉讼的影响过大;实务界疑虑重重。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出现的缺陷,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得出了几条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完善的建议。在此,本

39、人忠心希望通过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使我国民事诉讼的缺席判决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参考文献1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2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判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1998 年4月.3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C.北大法学评论,第一卷第一集.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6(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7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8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

40、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郭伟平、张其山.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J,法学研究,2001年第15卷第3期.10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三民书局1998年6月版.11高桥宏治著.林剑峰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2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3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周楠.罗马法原理(下)M.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15王剑.浅析民商事案件缺席判决制度之弊陷与重构,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41、detail.php?id=15673116王容朝.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思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7/19/7024.shtml17 罗火生.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260018 曾耀林.略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与重建,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036019张凌安.论民事审判中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

42、cle/200209/13/10863.shtml致 谢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这篇论文作为我四年学习结束时交出的最后一分答卷,我始终是以极其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完成的。在写作中我感受到: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只有投入社会实践、不断地实践、深入地实践,才能发现问题,进而去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自己的不足,使自己得以进步和完善。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收集到的资料有限,文章的认识浅显,分析和理解不够深入,有些观点也未必正确,还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多加批评、指正,不吝赐教。同时我也向在论文写作中给予我悉心指导的XXX老师和提供大量帮助和支持的法学院其他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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