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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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运营资金效率,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农村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的市(地)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和农村商业银

2、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三条  非信贷资产是指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除信贷资产的其他所有资产项目。第四条 非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两类。(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贵金属等非信贷资产项目。(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应收账款、投资类资产、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其他非信贷资产。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在省联社指导下,由信用社组织和实施。第六条  信用社成立非信贷资

3、产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非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清理分类、运营管理、档案收集、风险控制、组织清降、损失核销和监测考核等。工作小组在财务部门下设办公室。第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与分工(一)财务部门 负责100103财务现金、1003专项央行票据、1004央行专项扶持资金、1131应收股利、122102其他应收款垫付股金分红、122103其他应收款应收工程项目预付款、122107其他应收款业务经费垫款、122199应收其他款项、151104入股联社资金、1521投资性房地产、15110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601固定资产、1604在建工程、1701无形资产、18

4、01长期待摊费用、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1901待处理财产损益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工作。2.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工作。3.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收和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压降不生息非信贷资产工作。4.负责与相关部门核对非信贷资产账务信息。5.负责非信贷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6.负责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风险补偿机制。7.负责非信贷资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8.负责非信贷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100101现金、122104待处理清算款项、122105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122106其他应收款清算差错应收款项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

5、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清收和压降。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处置意见。4.负责对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制定和校验。(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1441抵债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2.负责抵债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3.负责抵债资产考核和检查工作。4.负责抵债资产盘点工作,准确记录工作信息,做到账实、账表、账簿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5.负责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细则。6.负责审核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相关材料,提出意见。

6、(四)信贷管理部门负责113201应收贷款利息、113211待核销应收利息、122101其他应收款诉讼费(或诉讼费垫款案件主办部门负责)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负责贷款应收利息统计、监测和催收工作。3.负责应收诉讼费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定期向财务部门逐笔报送应收诉讼费情况,回收计划及回收措施。4.负责提出应收诉讼费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5.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管理细则。(五)业务发展部门(资金营运中心)1.负责1011存放同业款项、1012存放系统内款项、1013拆放同业款项、101

7、4拆放系统内款项、1031存出保证金、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13203应收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113204应收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113205应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113206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113207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113208存放系统内款项应收利息、113209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113210拆放系统内款项应收利息、113212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利息、113299应收其他利息、1311代理兑付证券、1321代理业务资产、1431贵金属、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31应收款项类投资、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

8、管理。具体包括:1 .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与效益性。3. 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督导、考核和检查工作。4.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管理细则。5.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6.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六)电子银行部门负责100102自助设备占款、122108其他应收款ATM应收款、113202应收信用卡透支利息的管理。具体包括: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

9、供分类资料。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七)审计部门负责非信贷资产清理、分类、压降和核销等的审计工作。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收集和提供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档案材料,提出初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归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和台账的管理登记工作。第九条 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的审核和认定,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核和认定。第十条 信用社各职能部门按月监测非信贷资产的分类、压降和处置情况,报本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汇总的监测分析报告于每月(季)后5日内报市

10、地联社(办事处)。各市地联社(办事处)于每月(季)后10日内汇总非信贷资产监测表及分析报告,报省联社。第三章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  现金第十一条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财务现金、在途现金、自助设备占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产。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前必须查库(箱)”的原则。第十三条  现金调拨、调缴执行“额度控制”的原则,库存现金限额由信用社业务发展(资金营运中心)部门按规定合理核定。第十四条 信用社现金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查库制度。第十五条 财务现金(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控制额度,及时处理相关业务,

11、确保合理占用。第十六条 在途现金须妥善保管,应与上级联社现金调拨在途情况相符。第十七条 自助设备占款由电子银行部门负责核定额度,监测设备交易量,合理确定现金额度。自助设备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第十八条 离行式自助设备占款每周至少清机一次,附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第二节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十九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准备金存款、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

12、存款、专项借款和存放央行其他存款。第二十条  准备金存款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由业务发展部门依据规定计算出应缴准备金额,核算中心依据业务发展部门提供数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集中统一管理。在保证正常清算和支付情况下合理确定。业务发展部门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安排清算资金,确保对外支付汇差资金清算。要及时跟踪监测超额准备金,合理规划避免资金闲置,保证资金有效运用。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每日通过系统进行对账,每月与人民银行签发对账单对账,确保相符。第四章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 专项央行票据第二十三条 专项央行票据是指

13、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央行票据。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应及时与人民银行对账,并按季接受人民银行监测考核,确保达到考核要求。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款项第二十五条 存放和拆放款项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和拆放系统内款项。第二十六条 存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的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吸收存款的银行予以授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吸收存款银行最近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8%;(二)存放同业资金额度根据自身资金规模自主确定;(三)办理存放同业,必须与吸收存款银行签订存放同业协议

14、,明确约定存款的期限、利率、金额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四)吸收存款的银行必须是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可以吸收同业存款的分支行。第二十七条  存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系统内各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第二十八条  拆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拆放同业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二)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三)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

15、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五)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得展期;(六)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第二十九条 拆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向系统内各机构拆出资金的款项。第三节  应收账款第三十条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股利。第三十一条 应收利息是指信用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一)应收贷款利息是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

16、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列入表内核算;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贷款本金逾期,其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纳入表外核算。(二)其他应收利息是指除贷款以外其他债权取得的应收利息,按对应的债权主体核算要求,进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信用社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操作流程:(一)信用社按款项类别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账龄、核算项目、挂账原因、挂账时间、经办人、责任人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核算真实、准确、及时。(二)信用社要

17、建立其他应收款审批制度,每笔借款必须由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借款的经办人、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三)信用社在办理其他应收款借款时,需填制一式三联其他应收款借款专用凭证(附件一)。第一联作为借据,指定专人专夹保管,第二联作为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三联作为借款人回单。借款结清后,借据作附件随当天传票装订,同时为还款人出据其他应收款还款专用凭证回执。其他应收款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件二),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还款人回执。(四)贷款诉讼费借款时,同时附起诉贷款借据复印件、法院出具收费凭证原件。贷款收回时,先收回该笔贷款诉讼费用,同时将法院出具收费凭证退还诉讼经办人,由经办人交给被

18、诉讼人。(五)信用社对已确认为当期成本支出的其他应收款项,及时转入当期损益。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措施清收。对以前年度形成且确认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六)信用社年末对当年发生的借款进行清理,以降低资金占用额。第三十三条 应收股利是指信用社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入账操作流程:(一)在被投资人宣告日发放股利的当日按享有的份额入账,按被投资人设立明细账。(二)对逾期未收到的股利及时催收。第四节   投资类资产第三十四条 投资类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

19、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信用社发生投资类资产业务须报省联社相关部门审批。(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二)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

20、,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五)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信用社应收款项类投资。按应收款项类投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六)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七)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信用社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五条 债券类投资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指引执行。第五节  代理业务资产第三十六条  代理业务资产是指信用社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

21、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代理资产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协议。(二)按代理业务要求和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履行代理人职责。(三)市地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批代理业务。(四)除另有规定外,代理资产业务委托方必须拨付代理资金,信用社不得垫付资金。第六节 抵债资产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及其管理活动,依据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细则执行。第七节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信用社业务经营服务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第

22、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信用社基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清理和处置等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节 无形资产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签订法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避免法律和经济纠纷。(二)无形资产转让、租赁、质押、经营、对外投资等市场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比照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三)无形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第

23、九节 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信用社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历史成本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

24、长2年以上。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节 待处理财产损溢第四十四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指信用社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一)信用社应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对损失的财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二)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节 其

25、他资产第四十五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第四十六条 开办其他资产业务,应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并经省联社审批。第五章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一节 风险分类的目的及原则第四十七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价并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分类方法。通过风险分类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和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

26、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第四十八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风险、真实、审慎及动态管理的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27、。(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二节  核心定义及方法第四十九条 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如下。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

28、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第五十条 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一)风险分类法。根

29、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

30、160;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31、。(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第三节  操作流程第五十一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过程包括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一般操作流程为: (一)初分1.核对会计科目。各部门初分人员核对会计科目,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2.归集整理资料。由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附件材料指该

32、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主要包括: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本社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 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3.提出初分意见。根据归集整理资料填写工作底稿(附件五)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六),并对风险分类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呈交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33、进行初审。 (二)初审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对需要调整的内容逐笔进行现场核查后,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三)认定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果;确定或调整分类结果,初分人员登记台账。第五十二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按照分类标准实时监测、按月认定调整。分类调整应在原档案中增加风险变化对分类结果影响的依据,填写风险分类认定表,原认定表作新增认定表的附件。对于期间仅有发生额变动,无非信贷资产项目增减的正常业务,可按月末余额进行认定。第四节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十三条 

34、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直接认定为正常类。第五十四条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1003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二)1013拆放同业款项、1014拆放系统内款项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2)拆借未到期;(3)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4)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2

35、.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2)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信用社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信用社积极合作;(4)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5)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

36、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2)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信用社足额收回债权;(3)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做出较大调整;(4)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4.可疑类是指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信用社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2)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3)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4)信用社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

37、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5)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1)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2)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信用社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3)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38、,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4)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债权;(5)因上述(1)至(4)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三)1011存放同业款项、1012存放系统内款项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

39、,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信用社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1.存放款项所有权没有受到限制,预计损失率为零的划分为正常类。2.存放款项的所有权没有受到限制,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所有权有瑕疵的不利因素,至少应分为关注类。3.存放款项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但损失较小;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4.存放款项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5.存放款项逾期超过90天的;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

40、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四)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用社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五)1132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

41、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应收贷款利息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待核销应收利息全部划分为损失类。(六)122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根据资产的账龄,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为:风险分类资产对象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待结案诉讼费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案件挂账  账龄在1年以内(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其他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1.经

42、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2.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3.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4.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5、对由于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本行最终无法收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费用。6.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七)1321代理业务资产1.代理业务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

43、。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信用社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信用社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2.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3.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信用社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30%以内的至少要划为次级类。4.经法院判决应由信用社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30%-90%以内的划为可疑类。5.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信用社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6.实际由信用社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

44、自营、假委托实垫款、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八)1441抵债资产“144101房屋及建筑物抵债资产”、“144102土地使用权抵债资产”、“144103交通运输工具抵债资产”和“144104其抵债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逐笔确定预计损失,并进行质量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认定,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具体分类标准: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持有时间在2年之内。次级类: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持有时间

45、在2年3年。可疑类: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持有时间在3年5年。损失类: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持有时间已超过5年。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未进行核销挂账部分应在损失类中反映。为了督促信用社尽快处置抵债资产,农村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规定未在有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如根据预计损失率,某笔抵债资产应划分为次级类,但由于该笔资产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置,那么该笔资产的最终分类结果

46、应为可疑类。1.每月对“1441抵债资产”科目中核算的抵债资产进行质量分类前需先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抵债资产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可据以下情况判定:(1)抵入的房屋建筑物。当遇有重大市价波动,致使该区域房屋建筑物价格上升或下降超过20%时,需对抵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评估。(2)抵入的证券。在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时可参照该市场价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判定;在无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时可结合权益法判定证券价值是否发生变动。2.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可变现净值即为其预计损失。在评估其预计损失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抵债资产承接的原有贷款分类形态;(2)抵债资产的估计售价;(3)抵债资产变现的

47、难易程度;(4)处置抵债资产的税费支出;(5)影响可变现净值的其他因素。(九)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1)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2)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析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债券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

48、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和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不超过90天(含)。次级类:债权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180天以上。损失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

49、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若市场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损失程度在30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损失程度在30%90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损失程度90%以上的,或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其账面价值扣除确权价值或清偿价值后的部分,按照余额的100计算

50、,划分为损失类。(十)1511长期股权投资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公允市场价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正常类:公允市场价格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关注类:公允市场价格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以内。可疑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以内。损失类:公允市场价格低于

51、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2.对于无法获得该企业股权市场公允价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投资额-每股净资产×本社持股数)/账面投资额×100%)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

52、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以内。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以内。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等;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3.对于无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1)被投资单

53、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4)被投资单位为列入人民银行清理范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需由本机构弥补损失的部分。(5)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6)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

54、分类方法同“应收账款”。(十一)1521投资性房地产参照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十二)1601固定资产每月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针对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固定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余额(此处账面余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1.对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即认为具有“价值变动迹象”,应重新评估确认这部分固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遇有重大市价波动,致使某类、某区域房屋建筑物价格上升或下降超过20%时,需对该区域房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近期有转让意向或

55、已制定转让计划的房屋建筑物和交通工具,及因市政用途改变涉及征用或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需对其可变现净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2.对所有权归属有争议的房屋建筑物,但不包括正在办理产权证并有证据证明能取得产权的房屋建筑物,在充分论证所有权最终归属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并据以质量分类。3.在固定资产中核算的尚未出售的职工住房,对拟处置出售的职工住房,按照可变现净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预计损失并进行质量分类。其他已租给职工使用或计划只租不售的职工住房原则上可视同零损失。4.对因技术进步、损坏、机构撤并、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等各种原因闲置的固定资产,应考虑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对未被使用时间半

56、年(含)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交通工具,未被使用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电子设备,应当重新评估其可变现净值,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进行质量分类。5.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某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全额预计损失:(1)某项固定资产长期未被使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预计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不可使用且预计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房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有关意见,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的房改损失、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售房收入后的剩余部

57、分全部划为损失类。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的固定资产。损失类: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十三)1604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按照是

58、否正在建进行分类。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含)。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为次级类。(十四)1701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1.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2.实际受益期小于

59、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次级类: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可疑类: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损失类: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3.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4.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账面余额100%预计损失。5.对其他无形资产,信用社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

60、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6.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十五)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十六)特别规定1.未准确核算的项目,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2.存在使用会计科目隐瞒风险的项目,或有严重违规,或为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至少划为次级类。3.由于缺少分类所需

61、的重要资料(如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以及交易对手信息、财务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可疑类。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的,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第六章 非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第一节   准备金的计提第五十五条 准备金是指信用社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一)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信用社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

62、计入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二)一般准备是指信用社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计提范围的1.5%。第五十六条 非信贷资产准备金计提范围包括:应收利息(不包括贷款和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股利、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存放系统内、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拆放同业、拆放系统内、存出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应收利息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存放资金款项坏账准备、拆放资金款项坏账准备等)、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

63、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五十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信用社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非信贷资产统一计提一般准备。第二节 准备金的账务处理第五十九条 计提的相关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第六十条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用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第

64、六十一条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第六十二条 信用社要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第六十三条  非信贷资产准备金计提标准和方法按章相关制度执行。第七章  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第一节  损失核销范围第六十四条  非信贷资产核销范围包括:应收利息(不包括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股利、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存

65、放系统内、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拆放同业、拆放系统内、存出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节  损失核销原则第六十五条  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要遵循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上报、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原则。第六十六条  非信贷资产核销遵循先重后轻原则。资产损失的核销顺序:首先,核销承债人已经死亡,并且无法落实债务的资产;其次,核销已经依法起诉,通过法律程序收回部分债权,已经明确损失的资产;再次,核销以物抵债或抵押物不足,经处理已经形成的损失;最后,核销企业破产改制造成债务无法落实的损失。第六十七条  非信贷资产核销遵循持续追偿原则。信用社须要建立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处理后的资产保全和持续追偿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已核销的损失应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相应建立资产核销台账并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信用社要对已核销的资产继续催收。第三节  非信贷资产损失认定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对非信贷资产损失的认定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执行。第六十九条  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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