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公司法论文 范文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42852549 上传时间:2021-11-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5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商法论文公司法论文 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商法论文公司法论文 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商法论文公司法论文 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源描述:

《商法论文公司法论文 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论文公司法论文 范文(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公司法论文 范文 王婉莹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300381 摘要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予以有限制地承认,而新公司法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并且对一人公司作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制。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尚显单薄,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对一人公司又提出了一些应对治理措施,尤其是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试图找出一种适合一人公司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旧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055(2010)03-0081-04 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其源 起近年来,

2、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实质意义之

3、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根据一人公司股份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封闭型一人公司与开放型一人公司。封闭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放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这几

4、种分类实际上都揭示出一人公司的本质,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他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 1897年,英国的“萨格姆诉萨格姆有限公司”判例,使得一人公司从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判例被公认为“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并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重新关注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逐渐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新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不同立法(一)旧公司法有关一人

5、公司的立法按照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允许两类公司设立一人公司:第一类是根据我国旧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说明,我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设立国有的一人公司;另一类是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也说明了外商可设立一人公司。又根据我国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那么当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仅剩一人时,公司是否解散?我国的公司法中未予明确的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古老法理,因公司资本依法转让、赠与

6、、继承而形成一人公司是允许的。这样,1990年实施细则允许外商设立一人公司,1993年公司法虽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都允许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存在。 (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 新公司法设专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规定。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59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同时在第2款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7、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60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61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62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其中规定了不设股东会; 第63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4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 (一)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立法规制的缺失新公司法从本质上

8、看,仅仅对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作了规制,而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并未有多大作用。立法者精心设计的这一制度并不会使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问题得到解决,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即使在法规规定因股东不足法定人数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下,“一些当事人往往通过迂回的方式实现其个人企业的法人化”。 (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公司实践中最主要最头痛的问题。 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意志实质上便成为公司意志,缺乏三权制衡机制,便导致了一人公司股东权力的“垄断和集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三)一人公司权利能力立法的

9、缺失 由于一人公司是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应该进行特殊的限制,如不进行限制,在其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的情况下,势必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因而,立法上应明确不同的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即应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的一人公司及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而这些规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四)一人公司保障制度立法的不足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实则是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将此原则的精神实质转化为成文形式,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还没有准确界定,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也没有明确列举,这是新公司法立法方面的缺陷,有待完善。“一

10、人公司因无其他股东可以牵制单一股东,更易发生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现象,即使通过公司立法的加强,上述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那么,一人公司的场合下,就给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在英美法系称“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制度,而在大陆法系则被称为“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不存在之情形”。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资格否定适用的常见理由有,制止欺诈行为(fraud);制止非法行为(illigality);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达到公平(equity)的目的”。

11、当然这些对我们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科学哲学的奠基人库恩认为,“随着实践的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为范式难以解释的例外现象,一旦这些例外现象发展到足以动摇人们对范式的信心的程度,就会发生危机,科学革命也就开始了”。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当前已经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立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于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更重要的就是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有效地对一人公司的运行进行规范”。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即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

12、并非尽善尽美,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在公司法中单独创设一章规定一人公司 鉴于新公司法仅对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进行了规范,而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并没有什么实质帮助,因而在今后公司法的立法完善中,也应将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规制纳入公司法中,否则将会有很多股东去钻法律的漏洞,追求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从而设立大量的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 “发现法律漏洞明智的方法不是简单的逃避,而是要想办法去改正和弥补”。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设立规制 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程序本应该简化,如果设立程序非常复杂,那么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就起不到它的作用。人们不愿意设立一人公司而更愿意去设立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但鉴于我国信用体

13、系不健全的特殊国情,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从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进行了规制。 笔者认为,在立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也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即对立法条文进行如下设计,“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为宜;非国有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为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的能力范围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作出特别限制”。 (三)完善一人公司的运营规制 1.强化资本充实与维持义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

14、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这样使一人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资本充实与维持义务,应自一人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都应保持与公司资本相当的现实资产,这就需要必要的外部监管。 2.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储备金制度是指一单位为了应对突发性的风险或为长远考虑等而提前存储一笔款项”。公司的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以及债务的担保,为保证一人公司具有足够的运营资金,不妨规定,在一人公司中设立基本储备金制度,若账上的资金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基本储备金予以冻结,当公司出现了非支付不可的债务,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实没有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后,方可解

15、冻付款基本储备金,解冻付款后公司仍未破产,就在下几笔业务进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储备金,如此反复。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人公司形态本身能够长远发展的保证所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来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4.健全一人公司的外部机制。实践证明,我们对一人公司的治理仅靠内部组织规制是不够的,还应依靠外部力量来对其进行规制。一方面,实行工商行政裁定制度;另一方面,实行监察员制度。 (四)完善一人公司的责任规制 对一人公司的责任规制,原则上禁止追究严厉责任。 1.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明确其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实现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从经济

16、学的角度看,有利于减少有限责任的社会成本。然而,我们应看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单为一人公司而制定,而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建立在衡平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础上的,它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是事后救济而并非立法预设。但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应当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首先,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其次,有损害事实发生,如果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是没必要启用这一制度的;再次,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最后,股东有过错,即股东存在主观过错,而且确认过错应当允许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可适用此制度,以免在司法上造成混乱。

17、2.引入双重优先原则。在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对股东的个人债务的直接追索,如果与股东个人债权人债权的请求时采用双重优先原则处理。将该项原则适用一人公司,具体的规制如下:由于公司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那么同样地,股东个人财产也应优先用于清偿个人的一切债务;并且,由于在公司债务清偿以前,单独债权人不得涉足公司财产,那么同理,在单独债务清偿以前,公司债权人也不得就其在公司财产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用单独财产清偿。这样,将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区分开来。 3.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当一人公司存在于母子公司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问题上,既要保护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又

18、要兼顾母公司债权的合理性,不能一概否定,为此我们借鉴美国深石案例所体现的“衡平层次原则”,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在破产或重整的场合下,法院通常审查母公司是否有以下“不公正行为”:第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第二,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权行使,违反了受任人之诚信义务;第三,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公司法规范性之规定;第四,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一旦母公司具备上述这些不公正的行为,足以导致母公司之债权在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在破产或重整的场合下居于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 (五)对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 1.建立对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调查制度。加强对我国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情况的调查和研究有着重要作用,在对

19、已注册公司的调查中,侧重于调查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对公司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作出界定,一旦界定该公司是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时,并不当然否定其法人人格,而是提供其变更公司登记的自由,股东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登记事项,财务等方面都要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不进行变通,则该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会面临被清算的危险。 2.建立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工商行政裁定制度。我们对于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实行工商行政裁定制度,从公司社团性经济行为上界定有限责任范围,对控制股东,代理人和经营者等利用职权进行公司内部交易的作社团性行为,将实行公司法人格否定裁定,并在此裁定

20、基础上,责令其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直接对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承担责任,以保证国家的和公众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3.对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责任规制。对于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造成社会危险,不仅要承担与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同样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责任,即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在某些情况下达不到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股东逃避责任和规避法律的心理,建议在规定民事责任的同时,配之以规定行政与刑事责任。 4.“挂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规避法律强行性规定而又受有限责任的吸引往往集结自己的家庭成员,朋友等作为“挂名股东”而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同时还可以

21、降低注册资本,即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额降为3万元的注册资本额。这样,大量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便设立了。 (六)健全信用体系,规范信用立法 诚信是“对自己的信念和价值的忠诚,是与自我价值相一致的行为方针,并把这种价值表述转换为一种实践”。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曾言:“今天,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认为,那些一度被认为是例外的才是规则,而那些一度被认为是规则的只是例外”,此话表面上看过激,但却不失为真理,毕意,“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对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信用不尽如人意的批评,的确中肯。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必须有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公司

22、丑恶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泛滥,新公司法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但是信用体系立法的缺失,仍会使一人公司的负面效应凸显,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何况一人公司的信用问题了!我们对此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更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的。试想,如果我国信用体系健全,人人讲诚信,那还需要大量强行性法规的规制吗?“只有在信用体制健全时,力求基业常青的企业才会选择守信经营的长期发展策略”。面对新法,我们应认真思考一下,如何完善我们的信用体系,从而如何对信用体系进行相应立法,以减少现有经济制度下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并降低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当然信用体系立法,需要服务于社会,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全

23、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点滴的制度改良加以实现。 1.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单独股东设立一人公司,不仅要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要特别符合诚信制度的要求。 现在世界上有的国家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有的国家还没有。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诚信机制,但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已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国家,可先将此制度建立起来。 2.实行一人公司信用分类监管制。我们可以根据一人公司的信用,将一人公司分为A、B、C、D4个管理类别,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工商局应给予不同的待遇和服务。对A级企业,应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年检免审,免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

24、待遇,这是信用激励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这是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C级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监管措施,这是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D级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发布吊销公告,这是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工商管理机关将实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予以曝光。 3.成立一个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政府和有关金融组织应合作成立一个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包括公司财务信息,公司以往交易记录,信贷记录,公司重大决策的备忘录以及股东个人信用记录等。 4.构健

25、一个完善,全面的信用体系。我国应在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协作中,早日构建一个完善,全面的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信息有效采集,加工提取并科学分析有用信用信息,出据权威的信用评估报告,实施严格的社会监督控制以及处罚措施,使社会整体信用意识大幅提高。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一人公司的存在已成为时代的产物。任何制度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一人公司制度更是一柄典型的双刃剑。本文所探索的一人公司的应对措施,以期一人公司能够正常运行,并能在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bona fide”一词为拉丁文,意思为“真正的”,“真诚的”,台湾学者刘兴善在翻译该词时,取其“真诚”含义,将“bona fide s

26、hareholder”译为“真诚股东”,似有不妥。转引自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第59页。 2.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当公司法人人格被公司股东滥用时,可以断定公司股东已经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于是法律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 参考文献: 1胡佛阿尔塔坎坝尔美国企业500家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3.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

27、学评论,1998,(5):5964. 5贾敏论一人公司J四川高等商业专科学校学报,2000,(6):7. 6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全增嘏西方哲学史(下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705. 8单士兵警惕“一人公司”的负面效应N中华工商时报,2004-7-29. 9王莹,于文君关于增设一人公司的几点看法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4):103104. 10张荣梅试论一人公司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4648. 11阳雪雅对一人公司弊端的事前预防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185. 12伍露,郑远民论一人公司治理结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4):5053. 1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4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M上海:三联书店,1993. 1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6奚晓明中国民商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7潘悦一人公司引起的信用思考EB/OLhttp:/wwwChinalaw educom,司法论文/民法论文,20051124.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