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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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19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学 院:法学院专 业: 法学班 级:法学花041班学 号:pb0404041056 学生姓名: 杨发娟指导教师: 肖艳红2008 年 6 月 23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信息学号学院法学院班级姓名专业法学教师信息姓名职称副教授学历任务书 发出时间2007年12月20日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年3月20日2008年6月 23 日 共需周数12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主要内容: 首先,给犯罪被害人这一概念给

2、出一个定性,分析我犯罪被害人权利救助现状,今后研究会如何发展,这对于如何对他们进行救助是非常必要的。然后,对国家救助进行定性,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其间,介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进行救助的一些相关立法和经验,从各方面对国家救助来进行分析。从国际的范围内来看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问题,但最终是把着眼点放在我国,分析我国现在对犯罪被害人上进行国家救助的必要性。 最后,通过借鉴他国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从制度上来进行设计,以求改变我国犯罪被害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现状。主要要求:根据XXX大学2007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3、)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论文要求由学生独立完成,字数不少于0.5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规范、思路清晰、论证充分、论证方法得当、结构严谨、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独立见解。预期目标: 于2008年6月初完成论文定稿计划进程:2007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23日,选择论文题目。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0日,查找资料,阅读资料。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31日,开题报告会,填写开题报告表。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0日,拟定写作提纲。2008年4月上旬至2008年5月20日,完成初稿。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6月23日,完成最终写作。2008年5月下旬

4、,答辩资格审查2008年6月下旬,论文答辩,总结工作主要参考文献:1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4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55周其华. 论犯罪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12(2)6李松东. 试论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J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57王丽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探析J. 社会科学论坛.2

5、007,088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9李鹏.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210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11刘贵萍,许永强. 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J. 犯罪研究.2003,312孙彩虹. 亚洲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 河北法学.2004,713黄渝景.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刍议J. 政治与法律.2007,314许志.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J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5刘行.试论建立我国

6、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 . 行政法研究.2007,416孙永生.柴春元.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新探讨J. 人民检察.2007,1917朱沅沅.谢雨.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探讨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8武玉红.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7,619 孙谦.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 法学研究. 2007,220大谷实.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21贺小红.李国平.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J. 行政与法.2008,322李楠.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J. 广西政法管理

7、干部学院学报.2006,3注:各项栏目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大。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 2二、国外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与国外救助制度模式4(一)救助理论 41.国家责任论 42.社会保险论 43.社会福利论 4(二)救助制度措施 5三、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 7(一)救助原则 71.及时救助原则 72.适当补偿原则 7(二)救助对象 71.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受其他犯罪侵害的要严格限制 82.遭受犯罪侵害后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83.犯罪被害人必须无明显过错

8、8(三)救助的范围 8(四)救助的方式 9(五)救助的资金来源 9(六)救助的机关与救助程序9结 论 11参考文献 12致 谢 13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摘要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政策的普遍潮流。相比之下,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基本还是空白。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成为现实迫切的需要。通过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现状的分析,以国家责任论并兼采社会福利论的合理因素为理论基础,立足于及时补偿原则和适当补偿原则,从救助对象、范围、资金来源和机关等方面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进行制度设计。关键字:犯罪被害人 国家救助 制度设计O

9、n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in ChinaAbstractSince the 1960s, the state assistance has been becoming the general tendency of criminal judicial policy in world. At present,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system in China has not yet to be establishe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10、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According to our state of the crime victim in China, the state assistance is based on the states responsibility theory and the reasonable factor which the social welfare theory.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principle should be prompt compen

11、sation principle and jus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e state assistance are consisted of the assistance object,the scope,the source of founds, the assistance way, organization and so on.Key words: victim of crime, state assistance , system design引 言在世界上,新西兰最早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英国1964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1988年的英国的刑事审判法把得

12、到刑事补偿委员会的补偿规定为被害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而在我国,对于犯罪被害救助问题,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实际救助制度措施上已明显走在后头。因此,重视我国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构建适合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实现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将具有极其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犯罪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有罪判决,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许多犯罪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如震惊全国的陕西安

13、康邱兴华杀人案。邱兴华杀死11人,诉讼过程中犯罪被害人的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是因为邱兴华的个人财产只有五千元,最终邱兴华到死都没给犯罪被害人的家属一分钱的赔偿。类似的还有马加爵杀人案等案件。可以看到,大量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他们在遭受肉体和心灵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和生存困境。1 武玉红.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7,6:371正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必须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所以犯罪人无力赔偿也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决成为“白条”。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在洛阳,

14、2006年1至5月份,申请执行的24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目前没有一件执行成功;在青岛,2000年至2004年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调查显示,5年全市判决结案的2300多件案件中,90%以上无法执行;在昆明,2006年受理的14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民事赔偿款项能够被真正执行到位的所占比例只有10%。”2 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5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现实中,“法律白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案件没有破获或没有被认定,那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便无法到任何赔偿。这种犯罪被害人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最低

15、限度的赔偿的司法现实,就往往会导致犯罪被害人对国家法产生失望甚至使他们采取个人复仇乃至犯罪的手段寻求自我补偿。例如广州火车站附近的“背包党”成员有些就是由犯罪被害人转变而成的。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上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石家庄政府对2000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和遇难家属发放补助,云南大学向马加爵案中的4名受害者的家属发放了一笔钱,但是这些非制度化,非法律化的途径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现实迫切要求我国制定统一的国家救助制度,并帮助犯罪被害人摆脱生存困境和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二、国外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与国外救助制度模式(一)救助理论为什么

16、要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其内在的理论依据在哪?对于上述问题,各国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责任论德国学者多持该观点,其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国家本身的责任。被害人的存在,正说明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因此对犯罪被害人的适当补偿是国家的责任。1 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6271由于人民将实施自然法的权利让渡给了政治国家,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警察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国民持有武器,实施私刑,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

17、犯罪哪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赔偿。2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0222.社会保险论日本学者多持此观点,认为由于公民向国家缴纳各种税费,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保险关系,就好比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受到犯罪侵害被认为是“保险事故”,国家给予救助是应该的。简言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3 大谷实.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1223受到犯罪的侵害也视为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之类的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当犯罪被害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补偿时,应由国家给予补偿。3.社会福利论该观点认为,社会福

18、利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民享受的社会福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又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时,他们显然是“弱者”,那国家就应当给予救助。在现代社会,犯罪人作为犯罪的实施者,虽被囚禁,却也享有人道的待遇,而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承受者,虽享有自由,但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没有,两相比较是显失公平的。1 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6271因此,国家应当不断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既要保证国民享有平等的福利,也要适当向处于生存困境的犯罪被害人倾斜。笔者认为,应当以国家责任论为基础,吸取社会福利论的合理因素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由在于:维持社

19、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人们通过与国家订立契约的形式把惩罚犯罪的权利交给国家,那么国家在享有此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国家责任论忽略了国家多应承担救助责任程度的探讨,社会福利论却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缺陷。社会福利论着眼于国家对于犯罪被害人道义上的责任,为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对象、范围等具体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国家应当切实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如国家未尽到责任,导致公民成为犯罪被害人,且他们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时,国家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运用社会福利论机制予以救济,使犯罪被害人摆脱困境,并以此消

20、除犯罪被害人可能仇视、报复社会的因素。(二)救助制度措施在救助对象的问题上,英国补偿法规定国家救助的对象为因为暴力犯罪(包括纵火和投毒)而受到伤害的人。美国联邦政府和半数以上的州都颁布了不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以美国加州的补偿法为例,关于补偿的对象,其规定:第一,必须是因暴力犯罪致死或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必须是依赖被害人所生活的人;第三,申请人在犯罪发生时为本州的居民或者暂时离开本州的居民在本州外被害。2 王艳.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D. 杭州:浙江工商大学 :2007.2荷兰的暴力犯罪补偿基金会临时设置法也规定其补偿对象为在荷兰境内遭受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就救助的范围而言,新西

21、兰的法律规定,在其境内遭受的人身伤害的犯罪被害人可获得国家补偿,还进一步规定了特定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的犯罪被害人同样可以获得国家补偿,这是新西兰补偿法的一个重大突破。3 凌萧. 关于建立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想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2:603在救助资金的来源方面,德国是以地方财政或者国家财政为财源,其规定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政府财政来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果损害地不能确定的由犯罪被害人住所地或者通常居住地政府财政来救助。最后是救助的机关和程序,各国家的规定各有不同。英国的刑事损害补偿局,法国设在地方法院的补偿委员会,日本都道县的公安委员会都是对犯罪被害人进行

22、救助的机关。在日本,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应在知道犯罪之日起2年内,或者从被害发生时7年内提出救助申请。而在荷兰,是于犯罪发生之日起6个月提出救助申请,犯罪行为发生2年后则不能提出救助申请。目前,我国没有一部针对犯罪被害人进行保护的法律,更谈不上具体的制度保障。架构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可以借鉴以上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也不能与我国实际的国情相分离,只有这样,才对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及家属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三、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对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 救助原则 如前所述,国家作为垄断了暴力镇压和惩罚犯罪

23、武器的公共权利机构,承担保护人们、财产安全和抚慰人民疾苦的神圣职责。既然国家有这个责任,那接下来的问题是国家应当基于什么样的原则来进行救助。我们知道,在法律制度设计时,“原则具有主要矛盾揭示、价值取向定位、法律系统化支撑、漏洞弥补、法律解释保准、规范适用效力等多方面的功能。”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则: 1.及时救助原则因为犯罪是突发性的,犯罪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势必对他的身体、心灵、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处于社会的不利地位。这时候,国家的公共福利救济程序就应当及时启动,使犯罪被害人尽快摆脱因为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生活急剧下降的困境,否则,犯罪被害人有可能以自己的方式去摆脱困境,发生“恶逆变”。1 孙谦

24、.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 法学研究. 2007,2:501 2.适当补偿原则简言之就是国家是否给予给犯罪被害人提供救助和如何救助要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被害人的实际受损程度和其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过错。在受到犯罪侵害后,犯罪行为给犯罪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一样的,损害后果较严重的,可给予较多的补偿,损害后果轻微的,可给予较少的补偿。并且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被害人所起到的作用也不一样,对于在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较大过错的应不给予补偿。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必须要考虑具体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适当的决定,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防止了补偿标准无章可循的情况。2 贺小红

25、.李国平.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J. 行政与法.2008,3:1012(二) 救助对象综观世界,有一些国家对救助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如美国,主要补偿遭受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各州赔偿委员会负责调查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无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果犯罪被害人也有过错时,则赔偿金额依具体情况减少,甚至分文不给。有一些国家则是在最广泛的范围内给予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如瑞士犯罪行为被害人帮助法规定:“任何因犯罪行为而使自己的身体、心理、性自决权遭受直接损害之人,均有权依据本法获得帮助,在一定情况下,被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近亲之人,视为被害人。”笔者认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对象应满

26、足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受其他犯罪侵害的要严格限制。如果只给予暴力犯罪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就意味着国家给予公民的福利是不公平的,无法充分体现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之所以要进行严格限制,也是考虑到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2.遭受犯罪侵害后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对生活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加限制进行救助,势必会改变国家救助的性质,贫困是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问题。3.犯罪被害人必须无明显过错。1 朱沅沅.谢雨.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探讨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141

27、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给予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三) 救助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国情,救助的范围不宜过大。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当受到优先的考虑和尊重,因此,对因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犯罪被害人要及时补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解决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费用。因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是犯罪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讲是飞来横祸,加上无法从犯罪人及其他方面获得经济支持,生活处境十分困难。因此,国家理应就这部分费用进行补偿。 2 孙谦.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 法学研究. 2007,2:

28、532 相比较而言,财产损失对犯罪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较轻,没有人身伤害那样紧急和迫切,在我国现阶段就国家救助这一块可暂不考虑。另外,对于某些犯罪(如性犯罪),犯罪被害人除了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以外,其人格所受的侮辱,精神所受的伤害一点物质补偿是不能抚平的,所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补偿是必要的。当然,如果救助范围太过宽泛,在我国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会影响到整体救助的效果。(四) 救助的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方式应以金钱救助为主,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为辅。联合国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1条规定金钱补偿为补偿方式,大多数国家也采取该方式。理由在于国家对犯罪被害人

29、及其近亲属采用金钱救助的方式既可以直接弥补他们的物质损失,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在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除了金钱救助,法律援助也是不可或缺的。现代社会,在大呼对犯罪人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就被大大忽视了。鉴于此,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经本人申请和有关机构审查核实,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免除或减少应当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使其获得与对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或非诉讼权利。1 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13141(五) 救助的资金来源 资金的来源是建立国家救助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救助是否能顺利进行。对此,各国的做法都不一致

30、。如日本是基于警察厅的预算,韩国则以司法部的预算为财源,为确保资金的来源,上述两国都规定了国家可以对犯罪被害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德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资金的来源规定了两种:现金补偿经费由联邦政府负担40%,各邦地方政府负担60%;如果将实物加上现金补偿,联邦政府负担全部补偿经费的27%,各邦地方政府负担73%。就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资金的来源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笔者认为应当走多元化的道路。首先,既然是国家救助,那国家财政预算应当作为基本的来源,其中,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应当承担一部分。其次,在我国,有185个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以此算来,每年收归国库的也是一笔不小的数

31、目,可以考虑从这部分收入中抽出一部分来救助犯罪被害人。再次,在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前提下,也可以动员社会的力量来救助犯罪被害人,把社会捐助也作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财源。(六) 救助的机关与救助程序 对于救助的机关,国际上由于各国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法执行的地位和权限的不同而有差异。如韩国是在地方检察院设置犯罪被害人救助会,德国设在劳工及社会福利部门,英国是由专门的机关刑事损害补偿局受理。我国学者的观点有三:第一,检察院;第二,法院;第三,设立专门的救助机关。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是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来决定由检察院或法院作为救助机关。法院是案件的裁判机关,对犯罪被害人是否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和赔偿

32、多少等具体状况都了解,因此,由法院作为救助机关是可行的。但是,在实现生活中,很多案件因为无法破获等原因而不能走到刑事审判这一步,要求法院作为救助机关比较牵强,那么,针对此种情况检察院由于有自行侦查犯罪案件等权力等优势而可以作为救助机关。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专门的救助机关的条件。对于救助程序,笔者认为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犯罪被害人应当在犯罪行为发生起2年内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参照我国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一般实效。在犯罪被害人已经死亡或缺乏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犯罪被害人的遗属或者监护人、代理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二、调查。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受理救助申请

33、后,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犯罪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及收入,有无抚养家属;犯罪被害人被害的性质、程度、有无后遗症、治疗费的数额,有无责任及程度;犯罪被害人是否获得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参加保险,是否接受过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的救助。1 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571第三、执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国家救助申请进行申请,认为其符合条件的给予国家救助。救助金的发放应该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但救助的对象为青少年时,应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语上述有关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设计仅仅是一个基本框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加细化的研

34、究。让人可喜的是,青岛、淄博法院在这方面的努力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立法实践经验。只是,面对中国复杂情况要从国家层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启动还需要一个过程。但笔者希望,这一过程不要太漫长。因为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使犯罪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落到实处,平复犯罪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矫正被破坏的正义,实现人权保障的衡平,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于社会意义。参考文献:1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2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周东

35、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4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55周其华. 论犯罪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12(2)6李松东. 试论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J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57王丽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探析J. 社会科学论坛.2007,088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9李鹏.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210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

36、11刘贵萍,许永强. 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J. 犯罪研究.2003,312孙彩虹. 亚洲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 河北法学.2004,713黄渝景.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刍议J. 政治与法律.2007,314许志.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J .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5刘行.试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 . 行政法研究.2007,416孙永生.柴春元.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新探讨J. 人民检察.2007,1917朱沅沅.谢雨.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探讨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8武玉

37、红.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7,619 孙谦.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J. 法学研究. 2007,220大谷实.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21贺小红.李国平.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J. 行政与法.2008,322李楠.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致 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特别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肖艳红老师。肖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尽管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因为肖老师的严格我沮丧过,甚至不想再把论文写下去,但是当论文完成,我心里有难以言表的充实与自豪。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肖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肖老师大量的心血。向肖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其次感谢我的同学,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给我支持和帮助,碰到不明白的问题大家一起讨论,拓宽了知识面。特别是一个论文组的同学,大家互相交流经验,互相帮助,使自身能力得到提高。最后感谢学校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可供参考的图书以及资料丰富的数据库,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完成。在此,对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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