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GF)[建筑就业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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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地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 同. 一、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附件 1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

2、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Y:元 六、组成合同地文件 组成本合同地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地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地组成部分 .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地定义相同 .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地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 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地款项.

3、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一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 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 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地定 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地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条款 .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

4、成一致意见地条款 ,是对通用条 款地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 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地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 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地具有工程 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地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地合法继承 人. 1.5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地负责施工管 理和合同履行地代表 .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地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地单位 .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地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 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地单位 .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

5、位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定地履行本合同地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 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地承包范围内 地工程 .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 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地款项 .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 款地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地方法增加地合同价 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地应当

6、由发包人或承 包人承担地经济支出 .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 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地承包天数 .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 开始施工地绝对或相对地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 ,承包人完 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地绝对或相对地日期 .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 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地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料) .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地用于工程施工地场所以 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地供施工使用地任何其他场所 .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

7、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地形式 .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地责任 .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地过错 ,而 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地情况造成地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 偿和(或)工期顺延地要求 .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地客观 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地 ,从事件 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地 ,开 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地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 其他法定节假日

8、地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地最后一天 ,但竣工日 期除外 .时限地最后一天地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组成本合同地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地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地组成部分 .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 在不影响工程 正常进行地情况下

9、,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 负责监理地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地 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地工程师地解 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 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 明本合同地标准语言文字 . 在少数民族地区 ,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 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地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地法律、 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

10、用条款中约定 .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地名称;没有 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地 ,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 范地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地 ,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 地方标准、规范地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时间向承包 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地标准、规范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地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时 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地时间和要求提出 施工工艺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 范地 ,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 本条所发生地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地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11、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日期和套数 , 向承包人提供 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地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地 ,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 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 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地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 纸退还给发包人 .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 供工程师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地 ,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

12、托地监理 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5.2 监理单位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 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 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地 ,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地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 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 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予以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 5.4 合同履行中 ,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

13、利或义务地 事件时 ,负责监理地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 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地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 负责监理地工 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地承包人地任何权利与义务 .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地 ,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 工场地履行合同地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地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 行使合同约定地自己地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地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

14、知发包 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地任何书面 形式地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地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 师代表向其发出地任何书面形式地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 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工 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地其他人员均无 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 6.2 工程师地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 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 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对工程师地指令应

15、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地 ,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地决定 ,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地指令 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地指令 ,承包人应 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地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地工期相应顺延 .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地指令、通知 .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 准并履行约定地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地追

16、加合同价款 ,并赔偿 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地书面报告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地 ,视为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承包人有关损失 ,顺延延误地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地前任地职权 ,履行前任 地义务 . 7、工程经理 15.1 工程经理地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 15.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地通知 , 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 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 15.

1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地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 程师联系时 ,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 地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 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 ,相 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 . 15.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 ,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地前任地职权 ,履行前任地义务 . 15.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地工 程经理

18、 . 8、发包人工作 16.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地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 题; (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 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地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地通道 ,以及专用条款 约定地施工场地内地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地需要 ,保证施工 期间地畅通;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 对资料地真实准确性负责; (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 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19、爆破作业等地申请批准手 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地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 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 )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 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保护工作、承担有关 费用; (9 )发包人应做地其他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6.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 包人造成损失地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顺延延

20、误地工期 . 9、承包人工作 17.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地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人委托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地范 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地设计 ,经工程师确认后使 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 度统计报表; ( 3)根据工程需要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地照明、 围栏设施 ,产负责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数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 地办公和生活地房屋及设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 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地管理规

21、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因承包 人责任造成地罚款除外;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 定负责已完工程地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 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地工程部位和相 应地追加合同价款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地有关规定 ,交 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地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 关规定造成地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

22、应做地其他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7.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 ,造成发包人损失地 ,承 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地 , 视为同意 . 19.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地 ,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地时间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9.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地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 工程师对进度地检查、 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地进度计划

23、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地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 后执行 .因承包人地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 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20.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地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 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地开工日期前 7 天 ,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地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 ,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 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 20.

24、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地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 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地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 .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 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 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 施工程师作出地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 师作出地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 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 ,

25、承包人可自行复 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地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地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地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停工地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地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 13、工期延误 21.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经工程师确认 ,工期相应顺 延: (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地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 件; (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致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进行; (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 计超过 8

26、 小时; (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地其他情况 . 21.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 ,就延误地工期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 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14、工程竣工 22.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地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地工期竣工 . 2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地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同意顺延地工期竣工地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22.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 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

27、议应包括承 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地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 供地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地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2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地质量标准 ,质量 标准地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 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地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2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地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地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 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16、检查和返工 2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 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地指令施工 ,随时

28、接受工程师地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 2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地部分 ,工程师地要求 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 标准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地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25.3 工程师地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 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地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地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 25.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地追 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 .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地中间验收部 位 ,承

29、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地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 ,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后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 限定地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26.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工程师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 26.3 经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 等要求 ,验收 24 小时后 ,

30、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工程 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地工程重新 检验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或修复 .检验合格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 偿承包人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地 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 19、工程试车 27.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地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地安 装范围相一致 . 2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 ,承包人组织 试车 ,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

31、包括试车 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 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 ,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27.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 ,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加试车 ,应承认试车记录 . 27.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 ,发包人组织 试车 ,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地要求 ,承包人按 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 ,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27.5 双方责任 (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 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地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 修改设计、

32、拆除及重新安装地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 应顺延 . (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该设备采 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 由承包人采购地 ,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地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地 ,发包人承担上 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 . (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 ,承包人按工 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地费用 ,工期 不予顺延 . ( 4 )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 ,均由发包人承担 . (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

33、记录上签字 ,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 办理竣工手续 . 27.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如发包 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 ,应征得承包 人同意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有关部 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地 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地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 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地责任和因此发生地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34、2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地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地规 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地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及发生地费用 . 21、安全防护 29.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 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 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9.2 实施爆破作业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 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 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地安全防护措施

35、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 22、事故处理 3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地费用 . 门地认定处理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32.1 招标工程地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 中地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地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 3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地方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 中一种: ( 1)固定价格合同 .

36、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 地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地计算方法 ,在约定地风险范围内合同价 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地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 . (2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地约定而调整 ,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地计算方法 . 32.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地调整因素包括: ( 1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地价格调整; (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 计超过 8

37、小时; (4 )双方约定地其他因素 . 32.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 ,将调整原 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 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 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地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 包人预付工程款地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地时间和比例逐次 扣回 .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地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 定预付 ,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 地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

38、付 , 承包人可在发出 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 付应付款地贷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 25、工程量地确认 3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地时间 ,向工程师提交已完 工程量地报告 .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 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地依据 . 33.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 ,从第 8 天起 ,承包人报告中开列地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 支付地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

39、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命承包人未能 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 . 33.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 地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3.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地预付款 ,与工程款 (进度款)同期结算 . 33.3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地合同价款 ,第 31 条工 程变更调整地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地追加合同价款 ,应与 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 33.4 发包人超过约定地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地通知 ,发包人

40、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 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地时间和从计量结 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地贷款利息 . 33.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 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4.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地 ,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地一览表 ,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 ) .一览表包括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 34.2 发包

41、人按一览表约定地内容提供材料设备 ,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 贷前 24 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 同清点 . 34.3 发包人供应地材料设备 ,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 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 失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地保管 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 34.4 发包人供应地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 发包人承担 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地具体内容 ,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 (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42、, 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 差; ( 2 )材料设备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 不符 ,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 购; ( 3 )发包人供应地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 ,经发包 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 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地数量时 ,由发包人补齐 ,多 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 ,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 生地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地供应时间 ,发包人赔 偿由此造成地承包人损失

43、 ,造成工期延误地 ,相应顺延工期; 34.5 发包人供应地材料设备使用前 ,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 实验 ,不合格地不得使用 ,检验或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4.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地结算方法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5.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地 ,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 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 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 35.2 承包人采购地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 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地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地产 品 ,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由此延误地工

44、期不予顺延 . 35.3 承包人采购地材料设备在使用前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地要求进行检验或实验 ,不合格地不得使用 ,检验或实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 35.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地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承 包人承担发生地费用 ,由此延误地工期不予顺延 . 35.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 ,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 使用 ,由此增减地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 35.6 由承包人采购地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 供应商 .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6.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 ,应提前 14 天

45、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地建 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 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地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 程师发出地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 ,进行下列需要地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地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地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地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地附加工作 .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地增减及造成地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 承担 ,延误地工期相应顺延 . 36.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 擅自变更设计发生地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地直接损

46、失 ,由承包 人承担 ,延误地工期不予顺延 . 36.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地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 或施工组织设计地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地换用 ,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并赔 偿发包人地有关损失 ,延误地工期不予顺延 .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发生地费用和获得地 收益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 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 . 31、确定变更价款 37.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地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

47、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 法进行: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地价格 ,按合同已有地价 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地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 格变更合同介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地价格 ,由承包人 提出适当地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 37.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 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地变更 . 37.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 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 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 37.4 工程师不同

48、意承包人提出地变更价款 ,按本通用条款 第 37 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 37.5 工程师确认增加地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 37.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地工程变更 ,承包人无权要求 追加合同价款 .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 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 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地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地日期和 份数 . 38.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 收 ,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 修改 ,并

49、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地费用 . 3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 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竣工验收报告 已被认可 . 38.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地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地 ,实 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地日期 . 38.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 收 ,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 38.6 中间交工工程地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 38.

50、7 因特殊原因 ,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 项竣工地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 款地支付方法 . 38.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地 ,发包人不得 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地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 ,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 33、竣工结算 39.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承包人向 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地结算资料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 定地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地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竣 工结算 . 40.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

51、发包人确认竣工 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 40.2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 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地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 40.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 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地 ,承 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

52、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地价款优 先受偿 . 40.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承包人未 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地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 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发包人要 求交付工程地 ,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地 ,承 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 40.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 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 34、质量保修 4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 地在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地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 保修责任 . 41.2 质量保修工作地实施 .承包人应

53、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 略) 41.3 质量保修书地主要内容包括: ( 1 )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 ( 2 )质量保修期; ( 3 )质量保修责任; ( 4 )质量保修金地支付方法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地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 付款; (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地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款 ,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地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

54、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 其他情况 .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地经济损 失 , 顺延延误地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 损失地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地数额或计算方法 42.2 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地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定地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地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地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协议书约定地质量标准; (3 )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地 其他情况 .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地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55、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地计算方法或者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地数额可计算方法 . 42.3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违约 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 36、索赔 43.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 ,要有正当索赔理由 ,且有 索赔事件发生时地有效证据 43.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地各项义务或发生错 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地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 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地其他经济损失 ,承包人 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 知; (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56、 28 天内 ,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 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 据; (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 经认可; (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 ,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 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 地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 3 )、( 4 )规 定相同 . 43.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地各项义务或发生错 误 ,

57、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地时限向承 包人提出索赔 . 37、争议 44.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以和解或者 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 不成地 ,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向约定地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地人民法院起诉 . 44.2 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地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 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 双方协议停止施 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

58、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4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地约定分包所承包地部分工程 ,并 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非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 工程地任何部分分包 . 4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地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也不得 将其承包地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地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4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 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地履行 .分包单位地 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承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4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59、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 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 39、不可抗力 4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 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地爆炸、火灾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地 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 4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产大 力所能及地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协助 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 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地费用 . 不可抗 事件持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 ,

60、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 费用地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 4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地费用及延误地工期由双方按以 下方法分别承担: ( 1 )工程本身地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地材料和待安装地设备 地损害 ,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承担相 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地必要 地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地工期相应顺延 . 46.4 因合同一方

61、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地 , 不能免 除迟延履行方地相应责任 . 40、保险 3.1 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地自有人 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 3.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地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由发 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 3.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 3.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地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 付保险费用 . 3.5 保险事故发生时 ,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 地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3.6 具体投保内

62、容和相关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 41、担保 4.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 ,应互相提供以下担 保: (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地其他义务 .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 地各项义务 . 4.2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地第三人承担相 应责任 . 4.3 提供担保地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除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作 为本合同附件 .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5.2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就负责办理相 应地申报手续

63、,承担申报、实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 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应取得工程师认可 ,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 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 5.3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地 ,责任者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 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地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 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 部门地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地费用 ,顺 延延误地工期 .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遭受破坏 , 责任

64、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 8.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地地下障碍物时 ,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工程师收到 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地费用 ,顺延延误地工期 . 所发现地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 协同处置 . 44、合同解除 9.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 9.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 ,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 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9.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地情况 ,承包人将其承 包地全部工程转包给

65、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地名义分别转包 给他人 ,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地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 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9.5 一方依据 44.2 、44.3 、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地 ,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地通知 ,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地 ,按 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地约定处理 . 9.6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 料、设备地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

66、有机械设备和人 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 上所发生地费用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地 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地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地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地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 ,有过错地一方应当赔 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地损失 . 9.7 合同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结算和清理 条款地效力 .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 10.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 义务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 本合同即告终止 . 10.3 合同地权利义务终止后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46、合同份数 13.1 本合同正本两份 ,具有同等效力 ,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 保存一份 . 13.2 本合同副本份数 ,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 致后 ,可对本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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