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保释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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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保释制度之我见 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保释制度已较为发达,立法趋于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也较为丰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之在某些做法上相似,但有本质的不同,且实际适用比例并不高,作用有限。而司法领域里的一些突出问题如高羁押率、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等大大阻碍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进程,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何才能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法庭审判,又保护其应有的自由权利呢?为寻求解决方法,司法界把目光投向了国外的保释制度。笔者认为保释制度中最值得我们学习的就是其中蕴涵的权利观念及其周密的运作程序,所以本文主要对这些方面作简单的介绍,

2、以求从中借鉴经验。一、保释制度基本介绍(一)保释的含义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形成于1213世纪。波洛克和梅特兰认为保释制度直接产生于实际需要,而不是对抽象自由的热爱。1经历了500年的缓慢发展,英国1826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令才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旧时代的保释,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保释权的概念开始显现,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2.法律倾

3、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二)保释的一般程序英美国家要求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尽快由法官或警察决定将其保释还是羁押,一般来说,保释的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以及救济四个阶段。1、申请。这一阶段一般处于每个诉讼阶段结束之后,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国将保释在一定范围之内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须提出申请,而由具有保释决定权的官员依职权批准。根据英国1994年的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27条的规定,警察能够对被告人的保释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释旅馆之外,他们认为合适的任

4、何条件。2、听审与抗辩。听审并非保释程序的必经阶段,因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获准保释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必要举行听审,而可以直接决定保释。美国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规定,法官只能在听审后才能决定羁押被告人,对于暴力性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可能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案件,应由检察官提出申请,司法官举行听审 3.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职权决定听审。保释程序中也突出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抗辩性原则,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双方不能就保释与否达成一致时,那么法院将进入一个完全抗辩的模式。在决定是否保释的过程中,法官必须聆听被告人的辩解,并且在公开法庭上听取控诉方和被告方的辩论。所有拒绝给予保释的决定也

5、是公开作出的。法院必须将拒绝保释或科加保释条件的理由作详细记录,并且应当尽快地将记录副本送达被告人。一般来说,保释决定的作出必须有律师和检察官的参与。3、裁定。不论法官是否同意保释都必须作出正式裁定,因为这一裁定将成为被告人申请救济的基础。若法官准予保释,则裁定中必须明确被保释人所应遵守的条件以及违反保释规定后的处罚;若法官不准许保释,则其必须明示否决的理由。4、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美各国对保释的救济也规定得较为详细。苏格兰199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保释决定不服也可以通过复审和提出上诉的方式来寻求救济4.此外,英美国家大都规定了有关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人身保护令5是对关押者

6、发出的一种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羁押或监禁加以纠正。(三)保释的方式英国法中,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先于附条件保释产生,适用很广泛。无条件保释,释放时不要求提供金钱和证人担保或其他条件。相比无条件保释,英国为附条件保释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件。附条件保释基本适用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常适用的条件包括在指定的地址居住、不与指定的人员接触、不去特定地方、实行宵禁、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其它还有时间限制、交出护照、电子技术监控等。6(四)保释制度的运行保障在建立保释制度

7、的国家,支持保释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为保释制度创造了良好的运作环境。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家缓刑部门在提供专家意见资料和协助法院对被告人制作保释或监禁决定方法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在法庭上缓刑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提供保释资料服务、有权使用缓刑和保释旅馆、汇报罪犯的情况以协助法院的量刑决定、有权使用社区矫治或提出还押监禁等,在保释程序中发挥着独特作用。7保释旅馆于1972年产生于英国,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有个固定的场所,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帮助他们服从社会矫治。英国艾塞克郡资深缓刑监护官 Gillian Hurst介绍说,法院可以命令这些被告人住进保释旅馆,该人可能没有稳定的地址,可能是无家可归或无

8、稳定居住地的人,法院关注他们是否会在保释期间再犯罪。该人的经常居住地可能不适合作为确定保释的地点,例如他们可能会侵害其父母或子女,如果对审判或处罚的罪行不在社会上进行监督就有可能预示着使公众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就有必要指定他住进保释旅馆,这样有利于对保释人的监控8.专门保释支持小组可以了解被告人、嫌疑人的生活背景、心理状态,并提供帮助,恢复其积极生活的信心,向其解释出庭的程序意义,确保其出庭等。英国还有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随叫随到,费用由国家支付,能及时地为嫌疑人提供保释申请服务等。二、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是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的,保释制度也是如此。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所盛行

9、的保释制度,其理论基础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自由理念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比任何事务都珍贵”。9人身自由权是仅次于生命健康权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剥夺。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被告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作为恢复被告人审前自由的保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这一要求的满足。如果说保释制度中审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羁押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消极自由,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保释申请提出权和保释请求复审权、上诉权则是诉讼参与人行使积极自由权利的体现。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牺牲

10、。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扬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面却以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贝卡利亚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11“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2“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13既然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监狱里就需要正当

11、理由。既然审判结果宣告前是无罪的,那么羁押就是与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由此可见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而这一原则又为保释制度在审前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三)控辩平衡国家掌握着充足的司法资源,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发现、证实、惩罚犯罪,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权力具有易腐性、扩张性、破坏性。孟得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4西方人从不相信国家权力,认为国家权力中潜伏着侵犯个人权利的危机,为消除这种危机,就必须强调个人诉讼能力与国家强制力的均衡,用权利来制约权力。在审前程序中,被逮捕者一旦被怀疑有罪并被限制

12、人身自由后,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国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调取和收集其有罪的证据。而被逮捕者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其申辩和证明自己无罪比司法当局证明其有罪要困难得多。这是不公平的,就像拳击比赛,根本不是一个重量级别的两名选手是无法相抗衡的。控辩平衡是纠正权力(利)先天失衡的有效方式。设置相互制衡的刑事诉讼权力(利)既能满足刑事实体法的要求,又能体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内在需要。在司法理论中,“正三角形结构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机能,依赖于诉讼本身的机能并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能够使司法获得公正并增进人们的信任”15.笔者认为保释制度的运转正是体现了这样的原则,首先表现为法官裁量原则,其次表现为保释

13、能为被追诉人带来明显的利益。保释程序基本遵循着法官裁量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大多遵循法官裁量原则。因为对侦查、起诉机关强制处分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约束而又不妨碍其追诉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保证追究犯罪的准确性,同时要保障嫌疑人在遭受超期羁押等不法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程序性救济,使整个程序体现出正当性,这样重要的任务只有法官才能胜任,这样的角色只有中立的司法机关才能扮演。法官的超然和中立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它使控辩双方得到了平等的对待,从而使裁判结果更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将决定保释的权力不仅赋予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作为侦查机关的警察也可以决定犯罪嫌疑人

14、能否获得保释,英国就存在大量的警察保释,但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法官裁量原则并不相悖,因为对警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官寻求救济,保释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官那里。保释权是平等武装、控辩平衡思想的一种反映,它是为了确保某项公平、自然正义的理念不受特殊情况影响而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提高的表现。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审前释放的权利,对他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1)并非每一个被审前羁押的人都受到羁押性的刑罚。美国2000年公布的数据表明,47%被羁押的人受到监禁的刑罚,大约27%被宣告无罪或案件被终止,余下的部分得到非羁押性处罚。很多情况下羁押是不必要的;16(2)可以表现为对司法程序的正面

15、影响。被保释的被告人不需要羁押,这样就使得被告人在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况下易于寻找证人,发现新证据,有更多的机会与律师商谈,为辩护做好准备。(四)诉讼效益“没有正当的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消耗增大。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经济消耗较低的程序”。 17保释正体现着这样的原则。首先,如果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在追诉过程中都倾向于羁押被追诉人,就要求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紧张。而保释制度的广泛应用,可以大大减少羁押场所的压力,减轻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费用。国家专门机构便可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投入到刑事追诉活动的其它环节,从而

16、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其次,由法官综合多种因素决定是否保释,何时撤消保释,可以保证客观公正性,减少因放纵犯罪、冤枉无辜而导致案件重新审理或予以刑事赔偿的机会,这也是诉讼效益的表现。再次,根据保释法的规定,警察必须在保释期间收集证据以进行指控,否则只能将嫌疑人释放,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必须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效率,而效率对刑事诉讼又有莫大的意义。贝卡利亚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18结语: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的差异存在于多方面的,两者的性质、运作程序、保证方式、保后的监控措施、决定机关、甚至律师在其中发挥

17、的作用都有很大区别。笔者以为英美保释制度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要先进得多,无论从理念还是制度的规范化角度来看,两者差别都很大,而所谓的差别正体现着取保候审的不足。因此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模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释制度,是对取保候审制度改造的最直接可行、简便有效的办法。注释:1 F.plllock and F.mailland.The English law.vol.2.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 p.584,转引自周伟:解读保释:兼论取保候审的改革与完善,载于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54页。2 中国政法大学编译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

18、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第121页。3 宋英辉 孙长永 刘新魁 等著 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6年1月版。4 同上。5 英国人身保护令 6 王秀梅译:保释:司法的观点,载于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43页。7 8 王秀梅译:缓刑部门在法院保释还押或监禁决定中的任务,载于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07109页。9中外法学名著选读,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62页。转引自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10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项权利法案。 11黄风译: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

19、科出版社1997年版。12 13黄风译: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14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150 页。15同上。16岳悍惟译:美国的保释制度,载于陈卫东: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29页。17 Micheal D.Bayles ,Principles for Legal Procedure ,in Law and Philosophy 5 1986 by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转引自熊秋红:刑事辩护制度之诉讼价值分析,18郑禄:刑事程序法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13 / 13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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