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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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求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增强城乡规划审批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科学论证、民主监督、规范管理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成立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专家的专业技能,实行规划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制,以促进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第二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对咨询或评审的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所做出的项目评审、咨询或论证意见负责。第三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是县规委会的技术咨询、项目论证以及初步审查

2、的专业咨询机构。建立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县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四条专家库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园林绿化、环保、交通、消防、水利、防震避雷、文物保护、美术、雕塑、旅游、商业网点以及装饰工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的专家组成人员由所在部门或规委会办公室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县规委会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分设城乡规划类、建筑与防减灾类、市政道桥类、园林景观类、国土环保类以及其它类等六类子专家库。第五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

3、委员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要负责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第六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任期二年一届,其组成的专家委员可连任。第七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可享受以下权利:1、向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规委会提出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或建议;2、查阅与咨询、论证、评审项目相关的图纸、资料等;3、在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4、接受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5、可自愿退出规委会专家委员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委会专家委

4、员会工作规程;2、积极参加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及各项活动,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3、对相关咨询、评审活动予以保密;4、接受法律、行政和民主监督;5、依法向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规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评审、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委会可取消专家资格:1、专家主动申请退出的;2、参加项目咨询、评审活动期间违反规定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不能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履职,在评审活动中严重违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4、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参加规委会专家委员会活动的;5、违反规定擅自向外散布相关

5、消息或泄露应当保密的咨询、评审活动内容的;6、停薪留职等不在本职工作岗位或离汝3个月以上的;7、严重影响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其它情形。第十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审查县城总规、专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乡镇总规、专项规划、村庄整治规划、镇区(集镇)改造规划方案等;研究、论证总规、专项(专业)规划、控规局部调整规划方案;2、审查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街区、古村落以及重要街区的规划;3、审查毗邻城市广场、公园、主次干道、景观景点、县城重要片区、重要地块的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4、审查县城或乡镇的公共服务设施

6、、基础设施(市政道路、桥梁、交通、公交、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人防、消防、体育、环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网点、管线工程以及行政办公等)的规划设计方案;5、审查县城或乡镇的城市广场、公园、游园、园林景观、景点、雕塑、小品的规划设计方案;6、审查住宅小区、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条件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7、审查经济开发区园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8、审查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或建筑设计方案;9、审查变更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的项目的调规方案;10、审查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第十一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规

7、委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根据上报评审的项目,不定期组织召开。第十二条专家参加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以专家评审小组的形式进行。评审小组专家由7人或7人以上奇数组成。其中,城乡规划、建筑与防减灾、市政道桥类专家应不少于50%,且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各不少于1人。评审小组专家由召集人根据咨询、评审项目的专业需要,从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相应专业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小组组长不固定设置,由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参会专家在会前集体推荐1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家评审小组会议。第十三条一般的非调规的咨询、评审项目,应提前3-5天抽选产生评审

8、小组,并将相关资料发送至评审小组各专家。涉及变更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的调规项目,则应在评审会议开始前随机抽选产生评审小组专家,专家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邀请监察、财政、发改等部门参加,全程监督。第十四条实行回避制度。凡是本人、单位与咨询、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均应回避参会。第十五条专家接到咨询、评审任务后,应认真对待、精心准备,积极、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1-2天报告召集人,并说明原因。召集人确认有专家退出后,应及时另行组织抽选产生新的专家补充。第十六条会议召开前,专家应提前到场,并签到确认。会议中,无正当理由专家不得中途离场;特殊情况确

9、需离开的,须向评审小组组长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第十七条评审方法及原则1、实行会议全程记录制度。会议由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人根据会议实况以及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会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2、实行实名制度。专家对项目的咨询、评审意见建议、投票表决意见应当书写在项目审查表上,并署名确认。专家在评审会上的发言应当与审查表上的书面意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记录人、评审小组组长可要求其确认。项目须投票表决的,应当实行专家记名投票表决,专家的投票表决意见以书面意见为准。表决时,专家根据本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可充分民主地表达意愿,选择 同意 或者 不同

10、意 投票,但不能投弃权票。3、实行专家评审多数同意通过制度。项目评审、咨询经超过60%参会专家审查合格的,视为通过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评审;未能超过60%参会专家审查合格的,视为没有通过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小组的评审结论、意见由组长综合各位专家的意见而成,并由评审组长、全体参会专家签名确认。评审小组专家以外的其他部门参会人员,可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做为项目评审、咨询的评审意见。规委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优改进、上报规委主任会议审议的依据。未能通过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上报规委主任会议审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4、重大项目联合评审制。根据项目需要,例如总

11、规、专项规划、控规、城市设计、旅游规划、风景区规划、重要地块开发建设等重要规划项目评审,可邀请省、市、县外相关专家进行评审。5、实行保密制度。全体与会人员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散布评审会议信息。第十八条评审小组会议一般程序:1、由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审会;2、根据项目情况,由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参会专家集体推荐专家评审小组组长;3、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会;4、由评审小组组长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最终项目评审意见。第十九条参加评审的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可享受一定的咨询、评审费,做为专家咨询、评审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本县专家为每人次200-500元;县外(省、市)专家为每人次400-800元,根据评审会议时间长短而定。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会务费等评审经费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核拨。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为营利性项目咨询、评审的,费用可由项目业主承担。第二十条规委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程。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咨询、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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