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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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管辖协议书范文篇1 :协议管辖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 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 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1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 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 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

2、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 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 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

3、1条是 分则中的规定。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 履行。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 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4、,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 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 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 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5、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 行地。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篇2 :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这一选择需是明确的,若选 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无效,依 照民诉法第24条确定管辖。如何

6、理解这一规定,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 在。笔者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 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1、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 特殊约定。2、法经 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3 、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 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4 、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 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5 、法

7、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 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 、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 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7 、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8、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认为,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9 、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 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

8、围,应认定 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10 、(20XX)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 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 “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

9、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 以确定本案的管辖。11 、(20XX)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从上述材料看,最高法院在对协议管辖效力判断的标准是基本上是看该约定能否认定为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但其中也存在着有违这一判断标准的地方,如法经1 994256号通知和(20XX)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和“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实际上是违反民诉法第25条规定 的。理由如下:1、法律规定协议管辖的目的是体现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公平和效率。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讲还附带着起

10、到减少地方保护,维系交易双方间权 利平衡的作用。故协议管辖确定的法院对于合同各方的利弊程度应是相对平衡的。协议管辖条款严格按民诉法第25条表述,则在订立合同时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方来讲由于事后诉 讼的发起方不同,对于双方的保 护是一致的;而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对于合同各方来讲 均可依据合同的约定予以明确,在达成一致时产生歧义的可能很小,各方在 确定时完全可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取舍,对各方来讲也是公平的。而 确定为“供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样的约定符合协议管辖法院 确定的要求,即某人民法院,但在实际案子发生时则可能变成“实质上的选 择”两个

11、以上的法院。如一个案件,供方就货款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依 据约定管辖法院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候这个约定实质上属于第25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而需方如就产品质量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管辖法院仍在供方所在地,这时则成了 “被告 住所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的结果也是如此。显然这样的约 定有违于 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在结果上只要有纠纷发生最后均由一方住所地法 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实际存在的今天,也使合同各方间权力天平发 生倾斜,这样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2、法律规定5类可选择法院的表述实质等同于涉外案件连接点的确 定。因为在诉讼法上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也可能发生变动,如自然人迁移户籍、法人变更营业地跨越法院辖区时, 起诉时和合同订立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来 确定的法院显然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来确定管辖,显 然即不符合密切联系原则,也不符合便利诉讼原则。故所谓协议管辖必须固 定为某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不对的。综上,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时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5类法院进行选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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