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总结 小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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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4、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

2、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6、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本行政的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9、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0、国家行政机关:

3、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1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1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4、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1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1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19、行政行为的撤消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2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5、的活动。2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2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25、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

6、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7、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28、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29、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0、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7、31、一般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3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33、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3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

8、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35、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36、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3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38、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

9、起赔偿的诉讼程序。3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4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4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

10、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厉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关似的人。4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44、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5、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6、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

11、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47、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8、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49、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50、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51、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

12、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53、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5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一、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律关系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

13、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职责,即其权利往往又是其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

14、、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三、行政法的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五、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

15、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人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六、行政主体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七、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

16、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八、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我国的行政机关设置可以遵循以下的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适应需要,即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精简原则:精简原则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并不抵触,而是相互促进制约的;3、高效率原则: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普遍要求,而对行政机构则有特殊的意义;4、依法设置的原则: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作用。九、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

17、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十、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向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份,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十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时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变更甚至消灭。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情况有: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

18、职。十二、行政授权特征:a.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b.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c.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六种情况: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十三、行政委托特征: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

19、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十四、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而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十五、行政相对方权利:提出申请

20、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十六、行政相对方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十七、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2)工作监督:主要是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对政府提出质询和询问,及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1、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3)从事监督: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或责令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等。(2)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监督。3、国家行十八、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

22、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效力,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十九、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

23、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3)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5)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程序严格。(6)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立法往往以“规定”等形式发布。(7)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得多,而行政立法则有较强的适应性。二十、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

24、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2、征求意见: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二十一、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1、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行为表现为政府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因而使其具有赋权行为的性质;2、从管

25、理相对方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实质上是解除了某种普遍禁止,恢复了被许可人的某种行为自由,使其具备了解禁行为的性质。二十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内容上的特征。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征。二十三、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1、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下列几项条件:(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

26、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2、许可申请的审核,是指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开始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核实。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体性审核两个方面。3、拒绝或颁发许可证。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二十四、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数量大,种类多,主要的行政合同有以下几种:1、国家订货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实务或劳务的协

27、议。2、公用征收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对相对方的财产给予征收。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铁行为。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使得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化,从而使得三者之间的单纯行政管理关系演变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5、公共工程合同:是指行政主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建筑公司等企业之间就建造某项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设的承包及价金等事宜签订的合同。6、人事聘用合同:是指政府机关采用招聘的形式,在

28、全社会范围内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同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协议。(7)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乡政府或代表乡政府的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将土地发包给其经营的合同。(8)科研合同:是指科研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之间,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成果的合同。二十五、行政强制执行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二十六、即时强制就具有的条件: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

29、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1、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即时强制涉及到相对方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如果实施不当将对相对方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行政主体在采取即时强制时必须有法律根据。2、须遵循法宝程序:即时强制易造成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即时强制时,应出示相关证件。二十七、行政合同的缔结:1、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2、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1)招标:行政主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

30、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3)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邀请,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方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为企业签订合同。(4)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二十八、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2、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变更和解除行政合

31、同的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二十九、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三十、行政处罚的特征:1、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时的一

32、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而来;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就将其与刑罚区别开来;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特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是一种内部行为,只能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三十一、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三十二、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分为以下几种:1、

33、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三十三、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三十四、行政救济特征: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三十五、行政复议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

34、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三十六、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三十七、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1、申请:(1)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怜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35、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复议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审理: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4、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5、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

36、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三十八、试述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主体是行政主体。三十九、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危险责任原则:又

37、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四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四十一、行政诉讼特征:a.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c.行政复议不是行政

38、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要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四十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四十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四十四、人民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

39、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四十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四十六、行政诉讼证据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

40、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四十七、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四十八、行政起诉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四十九、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类型: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五十、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1、起诉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1、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5、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6、移送或指定管辖;7、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8、中止或者终结诉讼;9、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0、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1、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12、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3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五十一、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五十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

42、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3、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4、目的实现原则。五十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特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行政法治原则概括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五十四、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政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所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

43、制,可以收到行动性、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 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五十五、政机关的监督(1)行政监察

44、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2)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3)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必须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五十六、行政行为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

45、所决定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五十七、行政立法特征: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有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

46、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五十八、行政许可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五十九、行政法调整对象: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

47、等;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六十、行政合同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六十一、行政违法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六十二、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48、。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5、便民原则。六十三、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

49、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

50、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六十四、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三方面条件:1、行政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六十五、行政诉讼构成要件:a.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被告是行

51、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d.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e.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六十六、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一)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上级人民法

52、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要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及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

53、)、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受诉法院的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

54、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55、者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及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六十七、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内容 和 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2、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 组织 。3、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 独立 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4、行政法制监督是由 主体 、 对象 、 内容 三部分构成的。5、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

56、行政行为分为 抽象行政行为 和 具体行政行为。6、 行政许可证 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7、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 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和 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8、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警告和通报批评 。9、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 请求 为前提。10、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1、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 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 民主原则 ,二是 效率原则 。13、人民法庭不

57、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国防 、外效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14、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 审查 、核实 、拒绝或颁发许可证明等步骤。15、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 被告举证 ;二是 原告举证 ;三是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16、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 、 审理 和 执行 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17、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 合法原则 、 公正原则 、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便民原则。18、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 10 日。19、行政行为的无郊是指行

58、政行为有 明显 或 重大 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20、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 职权立法 与 授权立法 。21、代执行是指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或者 第三人 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22、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程序分为 准备阶段 、 实施阶段 和 处理阶段 三个阶段。23、我国国家赔偿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 恢复原状 、 返还财产 为辅的方式。2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 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作出的裁决。选择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行政处罚

59、的原则D.行政法治的原则2、(A )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A.人身罚B. 行为罚 C.财产罚D.申诫罚3、行政立法的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 AB)加以实现的。A.时效制度B.代理制度C.听证制度 D.咨询制度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情形,属于(A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D.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消灭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有:(BD ) A.民间团体救济 B.行政机关救济 C.民政救济D.司法机关救济6、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BC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街道办事处与居

60、委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 D.天气预报7、根据我国宪法,(D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8、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 C) A.由国家权力机关解决B.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反映来解决 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D.向法院起诉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 ABC)A.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D.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10、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C )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法定管辖 D.特殊管辖11

6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C )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诉讼原则 C、行政合理性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12、行政复议以( A )为一般形式A、书面审理 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 D、公开开庭审理13、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错责任 B、违法责任 C、无过错责任 D、严格责任14、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充当行政复议机关的有( AB )A、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农业部 B、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C、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杭州市人民政府 D、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西湖区人民政府15、行政机关委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 B

62、D ) A、直接强制 B、间接强制 C、执行罚 D、代履行16、下列各项制裁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BC ) A、罚金 B、通报批评 C、行政拘留 D、开除 17、下列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审请行政复议( AB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处分 D、抽象行政行为18、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B )是被告。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19、下列人员中,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 AB ) A、当事人 B、诉讼代理人 C、审判人员 D、证人20、行政指导和行政领导

63、的区别是( ABCD ) 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客体不同 D、效力不同21、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在于( ACD )A.是具体行政行为B.是依职权行为 C.是要式行政行为 D.是外部行政地为22、下列行政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有( AC ) A.杭州市人民政府B.浙江省工商局 C.教育部 D.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23、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A )受理和审理。 A.普通法院B.专门法院C.行政法院D.宪法法院 24、下列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BC)A.合议原则B.不适用调解原则 C.选择复议原则 D.回避原则2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ABCD )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D.对公安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6、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 B ) A.书面审理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D.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选择或填空:一、1、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无效;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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