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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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全面推进青年文明工程建设,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队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官兵为主体,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创建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优秀青年集体。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官兵立足本职,爱岗实干,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展示消防官兵的良好精神风貌;塑造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第四条 开展创建“青

2、年文明号”活动要坚持紧紧围绕消防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比武、达标争优、为民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促进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保一方平安做出贡献。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1、青年集体(一般不少于5人)的成员中岁以下的青年占以上,其主要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年龄在岁以下。2、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良好,法纪意识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集体成员中无违法违纪案件,新申报的单位须连续两年无违法案件和违纪事件。3、爱岗敬业,钻研业务,能富有成效的

3、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成才、岗位奉献”活动,提高青年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有一定数量的官兵成为本职岗位的能手和标兵。4、在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消防执法等方面迅速准确、服务热情,成绩突出。5、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能够针对官兵思想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集体具有较强的凝聚力。6、紧密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针对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助手作用和团员青年的突击队作用。7、服务意识强,立足本职岗位,坚持开展富有成效的学雷锋活动和利民便民活动,社会评价良好。8、集体成员争创意识强,人人有规划,有措施,积极参加经常性的创建活动。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

4、标准1、符合第五条八项规定。2、“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强、业务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3、创建活动扎实、富有成效。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资料齐备、记载详实。第三章 评审与奖励第七条 总队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分管总队领导和政治部领导担任,成员由组教处和督察队领导及团工委委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在总队团工委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第八条 参加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集体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总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度申报表,以及创建规划、成员名单,经总队

5、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局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其中分县、市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是所在地区、市、县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没有上报创建申报表的,不能参加当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第九条 新申报单位经总队创建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报全市公安系统“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创建集体命名为重庆市公安系统“青年文明号”并予以表彰。重新申报的单位经总队创建领导小组考核评定后报市局创建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逐级推荐、评审的办法。凡被命名为区县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才能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参加重庆市“十佳青年文明号”和全国“青年文明号”

6、的推荐资格。第十一条 总队对全国、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1000元;重庆市“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2000元;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3000元。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创建负责人和团支部书记各记三等功一次;对当年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创建负责人和团支部书记各记三等功一次;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创建负责人和团支部书记各记二等功一次。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 规范“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表彰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的制度化、

7、规范化。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施挂牌和公示制度。铜牌和公示应设置在创建集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定期考核和经常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不达标者,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予以摘牌。第十五条 为保证活动的效果和质量,使创建活动保持活力与竞争力,“青年文明号”按照“总量控制,末位淘汰”的原则,每年总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对上年度的“青年文明号”进行复查,进行综合评价,排位靠后的将被摘牌。第十六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岁以下的青年比例低于或负责人年龄都已超过岁者,该集体不再命名为“青年文明号”,总队将收回牌匾,对该集体颁

8、发纪念证书。第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摘牌:1、集体中有违法案件和违纪事件(警告以上处分)发生的;2、两年中两次发生限期整改的;3、在防火灭火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4、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情况属实的;5、在总队业务竞赛中排名靠后(参赛总数的50%)的;6、在总队“双争”考核中排名靠后(考核总数的50%)的。第十八条 应摘牌的“青年文明号”,经总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市局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批,牌匾收归总队创建办公室。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将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中,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总队“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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