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用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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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用目录清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主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实施主体 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省级 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批 省级 3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 4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4条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审批 省级 5 省级 6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省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2、施条例第16条 省级 8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款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省级 9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省级 1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2条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省级 11 省级 1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省级 13 行政许可 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18条 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 省级 14 行政许可

3、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审批 省级 15 省级 16 行政许可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13条第1款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省级 1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 省级 18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0条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省级 19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

4、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省级 20 省级 2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省级 2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1条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省级 23 行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 对未经植物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省级 2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2条 对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省级 2

5、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5条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在林木品种选育试验中造假而获得审定品种的处罚 省级 26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2、3、7、10、18条; 对未经检疫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处罚 省级 27 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 省级 28 行政强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 封存或者扣押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省级 29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省级 30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第1款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省级 31 省级 32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8条第2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省

6、级 33 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12条 省级 34 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10条 省级 35 行政给付 中共 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党发200916号)第3大点,第(3)条 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级 36 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 省级 37 行政检查 省级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 省级以及省直单位森林火灾隐患及森林防火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省级 39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1条 省级 40 行政检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第4条 林业调查规划

7、设计资质监督检查 省级 41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25条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 省级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第八章检查验收管理第43条第1款 省级 43 省级 44 行政确认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5、6条第2款、7条 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 省级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条第1款 省级 46 行政确认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第11、21条; 组织开展公益林省级确认 省级 47 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

8、年修订)第10条 省级 48 省级 49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认 省级 50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4条 省级 51 行政确认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第4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 省级 5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第1条 省级 53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总则第1条 省级 54 省林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 省级 55 行政奖励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

9、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9条 省绿化奖章、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全省营林质量奖 省级 56 省级 57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8条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 58 行政奖励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1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省级 59 行政奖励 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2条 在植物检疫中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省级 60 行政奖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15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森林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奖励 省级 61 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办法第20条 省级 62 其他类 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农业法第37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50条 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扶持 省级 63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 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省级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 省级 65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初审 省级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省级 67 省级 6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8条 出口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初审 省级 69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

11、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市级 70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市级 71 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市级 72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 73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

12、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 74 行政许可 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 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 市级 75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

13、、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级 76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级 77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

14、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市级 78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市级 79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市级 80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级 8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级

15、 82 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市级 83 市级 84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市级 85

16、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第24项。 市级 86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市级 87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17、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市级 89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市级 90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市级 91 市级 9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

18、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市级 9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市级 94 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收购木材和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19、,可并处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 9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处罚 市级 96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

2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市级 97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市级 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市级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

21、、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市级 100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10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22、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02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市级 103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市级 104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市级 105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市级 106 行政处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07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级 108 市级 109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

24、10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市级 111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市级 112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市级 11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25、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1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15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市级 116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市级 117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26、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市级 118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市级

27、119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市级 120 行政处罚 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九条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

2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 市级 121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毁坏古树、名木处理。 市级 12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市级

29、 12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30、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2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

31、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2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级 126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

32、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

33、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市级 127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

34、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市级 128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市级 129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35、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市级 130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

36、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市级 13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级 13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市级 13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市级 13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

38、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市级 13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对未取得釆集证或者未按照釆集证的规定釆集囯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级 136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

39、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级 137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倒买、转让釆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市级 138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40、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囯人在中囯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市级 139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级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41、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以为授权品种的。 市级 14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市级 142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43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市级 144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市级 145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市级 146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市级 147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

43、、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市级 148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44、灾隐患的处罚 市级 149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市级 150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

45、动的处罚 市级 151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52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市级 153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市级 154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市级 155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46、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市级 156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市级 157 (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市级 158 (三)携带火种和易

47、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市级 159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市级 160 行政处罚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市级 16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

48、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级 16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49、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级 163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市级 16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50、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市级 16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市级 166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51、员。 市级 167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68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市级 169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市级 170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市级 171 (

52、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市级 172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市级 17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74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市级 175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

53、的林木品种的; 市级 176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市级 177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市级 178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市级 179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市级 180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市级 181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市级 182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市级 183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市级 184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市级 18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5、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种子包装、档案、标签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市级 186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市级 187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市级 188 (三)涂改标签的; 市级 189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市级 190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市级 19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

56、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市级 19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市级 19

57、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违法收购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市级 194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市级 195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

58、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的处罚 市级 196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级 197 行政处罚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市级 198 第十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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