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861737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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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信用社、营业部及其信用分社。第三条 各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各社对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业务,在确保质押物的合法、足值、办贷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第二章 贷款申请第四条 借

2、款人需用贷款时,应按照属地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向就近的社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和要件真实、完整、有效。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及还本付息计划等。第五条 各社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客户申请的一般流程为:(一)指定1-2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二)审查借款人资格;(三)按贷款权限进行内部受理审核;(四)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五)通知借款人准备申请资料;(六)初步审查。第六条 与客户面谈。主办客户经理约见客户并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尽快形成对客户的整体判断,以

3、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客户申请。面谈前主办客户经理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详细的面谈提纲,提纲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贷款的原因、金额、具体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三)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融资需求;(四)贷款担保方式及具体种类;(五)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记录;(六)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七)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及不同贷款品种需要面谈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借款人资格审查。主办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申请贷款的种类,按照农村信用社借款人基本条件及所申请贷款品种的要求,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内部受理审核。对企事业单

4、位固定资产、项目融资及大额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有权审批组织报告了解的情况,经过沟通咨询,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内部受理权限由各社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受理意见反馈。主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对经审查符合借款条件的,应要求客户准备贷款的基本资料,不符合借款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资料准备与初步审查。(一)申请资料。同意受理申请的,通知借款人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同时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证书、外

5、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交有权部门颁布的特殊经营许可证;2.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立项有效批文;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年检证明;5.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及年检证明;6.开户许可证、贷款卡、贷款证及年检证明;7.同意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的授权书;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9.公司章程;10.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预留印鉴;11.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

6、、文件或具有同意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2.规定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证明;13.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够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14.与借款有关的交易合同、协议;15.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6.营运资金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1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18.验资报告;19.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上述资料应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客户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主办客户经理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共同签名确认。 (二)客户资料的初审。主办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交的资料首先进行初审,初审主要

7、内容包括: 1. 审查借款申请书。审查申请书上信贷业务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借款用途与面谈协商内容是否相符;加盖公章是否清晰,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上的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人签字是否真实; 2. 审查财务报表。对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审查其名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上的名称是否一致,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表种类是否齐全,盖章是否清晰; 3. 审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包括申请借款的用途、期限、担保方式等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事项范围是否明确等;4.贷款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

8、等;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是否合格,是否年审有效;6.有关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客户基本信息、附属信息,生成客户申请信息。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完成借款资料初审后,应与本机构另一名客户经理一并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一般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从受理客户申请到实地调查不得超过个工作日,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不得超过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进行初审的客户经理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应撰写翔实的调查报告,属授权范围以外贷款的,并连同贷款资料提交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与评价。第十四

9、条 贷款调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具体业务中,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的一般操作流程:(一)与客户沟通,制定调查计划,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实地面谈,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相关客户谈话了解掌握情况;(三)对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实地察看,主要包括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设施状况或项目进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新建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四)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外部信息平台,调查了解借款人相关情况;(五)调查测算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量;(六)在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分析贷款风险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第十六

10、条 客户经理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法人机构借款人调查的主要内容:1.核实借款人经营的合法性,各类证件有效性;2.借款人资信及主要管理人员道德品行状况;3.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4.贷款用途真实性;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自有资金及其来源的可靠性,借入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使用计划等;6.关联企业相互交易、贷款占用情况及与借款人相关的关系人相互交易、资金占用情况等;7.项目技术的可行性及整体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8.建设项目未来收益预测;9.还款能力调查分析,包括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可靠性;10.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担保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性

11、及可变现性;保证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信状况及其代偿能力;11.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二)自然人客户调查的主要内容:1.核实客户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借款人提供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客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分析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生产经营项目和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客户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及其他负债情况;6.客户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信用或不良行为记录,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同意;7. 客户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8.客户申请的贷款

12、额度、用途、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9.担保人的担保意愿、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主办客户经理将调查收集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调查报告并上传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报告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法人客户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2.客户资信状况;3.客户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和还款来源;4.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前景分析;5.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

13、环保政策对贷款的影响;6.客户流动资金需求分析及测算,贷款的合理性分析;7.贷款担保方式及落实情况;8.综合效益分析;9.调查结论和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对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发放及支付条件等提出初步明确意见。(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的内容:1.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2.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3.申请贷款用途;4.担保情况; 5.收入及还款来源;6.调查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四章 评级授信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将调查采集的借款人信息,区分不同的客户类型,准确录入评级模板,按规定的评级流程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并将评

14、级授信结论,提交有权审批人或组织进行审查审批。第二十条 上级审批组织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评级及授信意见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审核,加强对客户基本信息的准确性、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客户原始资料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和分析,确保客户评级授信结果的客观。第二十一条 客户评级可采取单户和集中评定两种方式。为提高放贷效率,一般对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稳定信贷关系的存量客户可采取集中评级,对新增客户的评级授信可在客户与各社建立信贷关系时进行。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评级结果及经营特点,综合运用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的方法,侧重分析客户资本实力、资产结构、流动性、偿债能力、资产质量、成长性、管理水平

15、、经营规模、外部环境、信誉状况、风险管理水平与持续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单一客户进行授信,对集团客户要采取统一授信方式。 第五章 风险审查与评价第二十三条 各社授信业务的风险审查及评价由专人负责进行,各分支机构风险审查及评价由机构负责人进行,对超过分支机构审批限额上报联社审批的授信业务,由联社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查人员负责审查和风险评价。第二十四条风险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二)贷款申请资料要件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合规、完整,签章是否齐全;(三)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四)贷款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内容是否全面、

16、清楚,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明确、客观,调查人员签字是否齐全、真实;(五)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借款人的经营许可范围内;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减排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六)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合法、足值、有效性,审查保证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七)借款人股东构成、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八)借款人提供会计报表所应用基本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可信度;(九)企业资信状况、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往来情况;(十)核实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对外债务及提供担保情况,是否按约履行债务,有无未决诉讼等;(十一)核

17、实借款人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的真实性以及贷款项目资金的到位状况;(十二)贷款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十三)对系统中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进行复查。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一)对公客户流动资金类授信业务的风险审查与评价内容:1.借款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评价;2.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评价;3.借款人业务交易风险评价;4.贷款需求量测算合理性评价;5.财务效益评价;6.担保合规、合法性评价;7.贷款整体风险状况评价。(二)对公客户固定资产类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价:1.借款人及项目股东情况评价;2.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评价;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评价;4

18、.项目产品市场及能源、原材料等主要生产要素落实情况的分析评价;5.项目资金筹措情况评价;6.项目财务效益评价;7.项目担保及风险分担情况评价;8.项目融资方案合理性评价;9.项目建设周期与还款期限匹配情况评价;10.测评整体风险状况。(三)个人类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价:1.借款人基本情况评价;2.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及综合收入评价;3.借款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4.借款人资信状况及还款意愿评价;5.担保合法性评价;6.测评整体风险状况。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完毕后,风险管理部要提出客观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审查符合条件的贷款,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到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

19、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否决,说明原因,将借款人资料退回。 第六章 贷款审批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授权审批原则。联社对所辖信用社实行授权,各信用社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其所辖网点和客户经理实行转授权。第二十七条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贷款应按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参会各成员要将审批时表决的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对经两委会议审议同意的贷款,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批复。批复内容要明确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发放与支付条件、贷后管理的特别要求等。同时贷审会主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在信贷管理系

20、统中进行批复。第二十九条 对复议的贷款,由风险管理部根据会议纪要,准备复议报告。复议只限一次。经复议的贷款业务,不论审议和审批的结果如何,均不得再次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复议。第三十条 对超限额大额贷款,在发放前需向省联社报备,报备程序按规定要求进行。第三十一条各信用社的贷款审批小组在权限内审批贷款,参照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流程及要求进行。第七章 签订合同第三十二条 各社贷款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批后,经办社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计划、风险处置、双方的承诺事项、合同

2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三条 信贷合同应使用省联社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特殊的贷款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增加若干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必要时应经法律部门审定。第三十四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借款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如属文本式合同,其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二)借款合同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一致;(三)经办客户经理必

22、须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签字字样,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四)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的,各经办社应在营业场所将合同文本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 经办社要对借款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借款合同登记簿,并将统一编制的借款合同号填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第三十六条 经办社应区别不同的担保方式,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一)以相关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到相关的房地产、土地、林业、交通工具、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取得的有效登记证明交经办社执

23、管; (二)以存单(折)、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三)以动产质押担保的,应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保险等,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完毕后,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生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第八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三十八条坚持实贷实付原则。贷款发放与支付实行“专岗审查、专柜支付”。各信用社或分社应设立发放与支付审查专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条件的审查,同时设立贷款支付专柜,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复核。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的一般

24、业务流程:(一)主办客户经理告知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条件;(二)借款人向经办社提交提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三)经办客户经理将贷款资料、批复、借款合同、客户提款申请书等,一并提交给发放与支付审查专岗审查;(四)发放与支付审查专岗对经审查达到借款合同约定放款与支付条件的,应签注审查意见,并移交支付专柜复核;(五)支付专柜经复核,符合支付条件的,通知经办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放款,生成放款申请、打印放款通知单,由借款人、经办客户经理签章后,交支付专柜放款;(六)支付专柜按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放款通知单,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放款,打印借据及相关记账凭证,经客户签字盖章后,按规定的贷款支付方式划转款项;(

25、七)支付专柜放款后,将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及信贷资料按规定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第四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在经办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账户或办理飞天卡,企(事)业单位贷款发放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借款人账户;自然人客户原则上也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第四十一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查专岗的主要职责:(一)审核贷款批复中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二)审查担保落实情况;(三)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落实情况;(四)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五)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第四十二条贷款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两种方式。(一)固定资产贷款。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且超过50

26、万元人民币,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其他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各社可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约定支付方式;(二)流动资金贷款。各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结合不同贷款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各社认定的其他情形。(三)个人贷款。对出现以下情形时,借款人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

27、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支付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提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申请提款人的名称、日期、金额、用途;2.申请受托支付对象的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委托款项划归受托对象的承诺;3.借款人签章、发放与支付专职审查人员姓名、审查意见、审查人签章;4.复核专柜复核意见及复核人签章。(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提交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协议等。第四十四条 支付专柜复核的主要内容:(一)复核借款人提交的

28、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金额等要素相符;提款申请书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相符;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查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二)复核发放与支付审查专岗的审核意见;复核主要侧重于专柜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是否属实,审查结论是否客观,有无未达到发放与支付条件而人为签署同意放款的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查专岗对审查未达到贷款发放与支付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贷款发放与支付专职审查岗对审查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六条支付专柜复核岗对专职审查岗提交的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经审查存在专职审查岗审查意见不真实的,不得

29、支付贷款;对经复核,符合发放与支付条件的,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放款手续。第四十七条 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的,经办社应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将款项划转到受托对象的账户,不得人为或故意拖延划款时间。第四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明显下降;(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转借或挪用贷款资金;(四)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第九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第四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要按规定做好贷后

30、管理工作。贷后管理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监测、预警等方式进行。客户经理每天要及时查看信贷管理系统,科学预警贷款风险,并按规定做好贷后检查及风险隐患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分为首次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首次跟踪检查在贷款支付后的15日以内进行;定期检查可根据不同贷款品种管理规定,按月、季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风险监测预警或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线索或征兆,到现场进行的延伸检查。各社应把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情况及效果作为考核、评定客户经理等级和业绩评价、绩效挂钩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借款合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自觉履行义务、是否与交易对

31、象履行了与贷款相关的交易合同,有无挪用贷款资金的违规行为;(二)借款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客户的原材料供应、生产技术、组织管理是否发生了变化,分析变化是否或已经给借款人的销售及效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客户及其关联公司交易情况是否出现异常等;(三)信用是否良好。包括关键财务指标及信用等级与调查时点的变化情况、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四)分析检查借款人的现金流是否正常。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中的资金收付是否正常,对与借款人协商的账户管理规定是否具体落实;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分期用款计划使用贷款等;(五)检查贷款项

32、目建设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原计划进度,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累计完工量和项目累计资本支出是否匹配,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无重大安全事故;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投产或建成后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指标;项目运营现金流是否正常,是否满足还款需要等;(六)检查担保变动情况。对保证贷款,应重点检查保证人财务状况是否恶化,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是否因重大事项或经营恶化导致出现停业、停产、解散、重组、清算的风险,保证人的整体代偿能力是否出现明显不利变化等。对

33、抵(质)押贷款,应重点检查抵(质)押人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抵(质)押物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抵(质)押物是否发生毁损,是否被再次抵(质)押,抵(质)押人是否有歇业、解散、清算的风险,评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出现贬值等;(七)检查评估外部政策及市场变化对贷款偿还的不利影响。第五十二条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完毕后,应填制贷后检查表,将检查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对贷后检查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查发现的借款人经营或基本情况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客户重大事项登记表中进行记载,对风险事项按风险大小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第五十三条客户经理对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风险预警信号以及贷后

34、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对一时难以化解的,应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真实反映贷款质量,符合不良贷款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第五十四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应对贷款风险及各信用社及分社贷后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部在贷后检查中的主要职责:(一)检查各网点贷后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二)现场检查核实各网点贷后管理人员检查工作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三)检查核实各网点贷后管理人员检查反映情况是否全面,检查结论是否客观,有无故意隐瞒风险的违规

35、行为;(四)对各网点贷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督促落实整改;(五)对行业贷款、区域贷款及单个贷款产品风险变化进行预警和风险提示。第五十五条联社审计稽核部应对贷款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各环节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对工作质量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价,不断完善信贷全流程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第五十六条各社客户经理应按照信贷管理系统中贷款到期预警信号,及时做好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工作,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催收,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催收,催收需填制贷款到期通知单,经客户签字后的回执联归入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第五十七条借款人确因非人为因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固定资产贷

36、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第五十八条 办理贷款展期的一般流程:(一)客户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社提出经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同意展期的书面申请;(二)贷款展期调查、审查、审批。经办社客户经理应实地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生成申请、上传调查报告,按原贷款审批流程报批;(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客户经理与客户、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四)贷款展期。展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打印贷款展期通知单,交由柜员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展期。第

37、五十九条个人贷款的展期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除个人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展期,按贷款通则中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贷款重组。对于借款人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等出现问题而形成不良贷款,或因借款人、担保人发生资产重组,不能按原约定还款条件偿还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各社可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方式、还款条件、不同时间发生的贷款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进行恰当的重组,重新安排和组合借款要素,增强其偿还能力,降低信用风险。(一)贷款重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

38、有还款意愿,无逃废银行债务记录; 2.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通过贷款重组有望在近年内逐步走出困境,具有一定偿还贷款的能力; 3.借款人能够按时支付利息,或虽未按时支付利息,但能够在贷款重组时还清全部欠息,并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10%; 4.未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诉讼。 (二)贷款重组的一般流程: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重组应提交以下资料:贷款重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借款人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执行及贷款使用情况;股权结构、资产重组或经营管理体制变化的详细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主要原因;对今后三年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预测;偿还贷款的计划和资金来源安排;担保落实情况等;

39、表明贷款重组原因的各项证明文件; 借款人、担保人近两年财务报告; 担保人对重组贷款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抵(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各社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各社向联社汇报后,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提出贷款重组方案,报风险管理部审查; 3.召开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重组方案。重点审查:贷款重组条件,评估重组效果。通过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项目具体情况,对该项贷款是否符合贷款重组基本条件,重组能否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能否维护银行债权、促进贷款回收等进行客观评价和分析预测,为贷款重组决策提供依据;降低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将贷款转移给具有良好资信和清偿能力的新借款人;增加或更

40、换担保人、改变担保方式;接受借款人以实物资产抵偿部分贷款;其他降低风险的措施;贷款结构的调整。主要包括贷款期限的调整;贷款偿还的安排;重组贷款的适用利率;其他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主要对贷款重组的条件、重组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贷款重组的决定;重新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各社对不同种类贷款应具体明确贷款重组应具备的条件、方案和流程,报省联社备案。第六十一条 各社应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可采取债权维护、清收、盘活和保全等方式实现不良贷款损失最小化。(一)加强债权管理。对不良贷款借款人应加大跟踪检查力度,严密监控客户经营状况和重大经营变化,并调查客户隐性财产、其他债权、债务,防

41、止借款人转移财产、放弃债务、提前归还其他债权人债务等情况发生;(二)加强诉讼时效管理。各社可通过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采取公证催收、扣收借款人账户资金等方式维护诉讼时效。信贷管理系统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提供预警信息,客户经理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理;(三)贷款清收。各社应定期跟踪不良贷款,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中各社、客户经理分层级设立的不良贷款管理台账,督促客户经理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各级管理部门对各社不良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与客户经理绩效挂钩;(四)以资抵债。各社按*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积极采取多种处置手段,加大抵债资产的处置力度;房产等不动产应于接收之日起2年内处置完毕;车辆等动产应于接收之日起1年内处置完毕。(五)贷款核销。不良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及时进入核销程序,客户经理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核销贷款的情况及原因,做到账销案存,继续追索债权。第十章 违规责任追究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规定,各社依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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