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某开发区给水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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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给水工程监理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TAHP-NM-2012-ZB-076 招 标 人:呼伦贝尔盛业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须知5第三章 合同条件12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32第五章 技术规范46第六章 评标办法47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项目说明1.1.1 工程名称: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给水工程1.1.2 工程建设地点: 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1.1.3 工程建设规模:新建管网8940.5米,以及相应的附属工程;1.1.5资金来源:

2、自筹 第二条 招标人 2.1单位名称:呼伦贝尔盛业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联系人:张昕宇 联系电话: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 3.1 名 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3.2 地 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天和公寓A座15047室3.3 联 系 人: 杨占兴电 话:0471-5275018 传真:0471-5275018第四条 投标人有关要求4.1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4.2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3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4.4投标单位总监师必

3、须到场。第五条 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5.2 中标服务费由投标人支付,计入投标总报价,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收费。第六条 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件第三章 投标书格式第四章 技术规范第五章 评标办法附件: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6.2 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如果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凡是2012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前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

4、人将以答疑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将答疑文件发给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6.3 场地勘察与答疑6.3.1场地勘察6.3.1.1招标人不组织统一踏勘。投标人如要现场踏勘,自备交通工具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踏勘现场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均由投标人负责。6.3.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均不负责任。6.3.1.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

5、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3.2答疑6.3.2.1书面答疑时间:2012年 月 日 1 7 时 00 分 6.4 招标文件的修改6.4.1 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6.4.2 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收到修改文件后 1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七条 投标书的编制7.1 投标书的语言投标书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如有外文,投标人应负责翻译成中文。如中文译文与外文不符,以中文为准。7.2投标书的组成7.2.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l 投标函l 监理大纲l 监理企业证明资

6、料l 近年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l 承担监理的同类工程业绩及证明材料l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及业绩l 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l 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l 如委托其他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须明确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l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7.2.2 投标书须提供的文件及资料:1) 封面(表3.1)2) 投标函(表3.2)3) 授权委托书(表3.3)4) 监理大纲(表3.4)5)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表3.5)6) 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7) 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8) 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表3.6)9) 拟派

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表3.7)10)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11)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表3.8)12) 拟派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表3.9)13) 近三年内已完成同类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表3.10)14) 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表3.11)15)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表3.12)16) 监理单位近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及质量认证情况一览表(表3.13)17) 投标单位需业主提供的条件(表3.14)18)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7.3 投标保证金7.3.1 投标保证金:2万元开标前交到招标代理机构7.

8、3.2支付方式:现金。7.4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八条 投标价格及工期8.1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在充分考虑了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8.2施工监理投标人自行报价。8.3 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程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人给付的奖金。8.4 工程竣工结算后,监理费按照实际竣工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调整。8.5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8.6 招标人要求工期:90天8.7 计

9、划开工时间:2012 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0月29日。第九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第十条 投标书的签署10.1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两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0.2 投标书必须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同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并应在投标书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10.3 投标书中的除监理大纲外的任何一页如果出现涂改,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人须在改动处加盖法人公章。监理大纲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

10、删除。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递交11.1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1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密封,并在包装封面显著注明如下内容:l 工程名称:l 投标书l 在2012年 月 日 时 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l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11.1.2密封袋和密封条可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但包装和表面封页必须牢靠,封页字迹必须清晰。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1.3 投标人需用密封条将投标书密封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且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对角线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在投标书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法定代理人印鉴。11.1.4 各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散

11、乱。11.1.5投标函需单独出具一份,并单独密封在一个封套中。11.2 投标书的送达11.2.1 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 2012年 月 日 时 分前。11.2.2 递交投标书地点: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11.3 迟到的投标书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不予接受。11.4 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11.4.1 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鉴)及加盖法人公章。11.4.2 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者撤回。第十二条 开标与评标12.1 开标日期为2012年 月 日09时00分,如开标时间

12、有变动,以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投标人最多可派2名代表参加。开标地点: 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1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正本(开标后由招标人留存)、身份证(招标人当场验证,并留存一份复印件)。(被委托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总监)12.3 开标时招标人和各投标人应当场共同检验投标书的密封及签署情况。12.4 招标人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12.5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12.6无效投标书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开标时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

13、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12.7 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组建。12.8 评标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定。12.9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12.10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将评标结果报呼伦贝尔市建委备案。中标通知书在经呼伦贝尔市建委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11 合同订立12.11.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或根据招标人规定,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12.11.2 合

14、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签署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12.11.3 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第三章 合同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2月版)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于_年_月_日在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

16、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 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 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

17、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 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 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18、)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

19、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

20、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

21、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

22、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23、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

24、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25、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监理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

26、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 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 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

27、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

28、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29、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

30、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31、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以下条款号与通用条件中条款号对应)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

32、律及监理依据:1.本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3.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5.工程合同指定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6.本工程的地质勘测报告;7.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的法规、法令;8.往来文件和会议纪要;9.其它有效文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业务范围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范围内监理工作,以及包含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2监理工作内容为:在委托人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对全部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安

33、全文明施工监理、审核并监督竣工结算和竣工图,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承担责任。(具体监理工作内容见本专用条件 “其他专用条款”)。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后10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文件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其说明1套; 4.其它有效文件;5.上述资料除图纸之外其它均提供复印件。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三个工作日_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

34、表为_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零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零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0%除上述赔偿外,当委托人与监理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认定的损失(造成的损失每次超过5万元时),监理人每次还需向委托人支付罚款5000元人民币;当委托人审核后在结算阶段发现监理工程师出现上述重大失误,监理人每次还需向委托人支付罚款2万元人

35、民币。上述赔偿金和罚款可由委托人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并书面通知监理人。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合同金额 中标金额 元,浮动幅度值_ 实际应支付金额 = 结算后实际工程造价重新计算,原浮动幅度值和相关系数不变。2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按照合同金额的30%支付监理服务预付款。3. 进度付款进度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即根据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度的50%,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金额到合同金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到实际应支付金额的1

36、00% 。实际应支付金额依结算后实际工程造价重新计算,原浮动幅度值和相关系数不得调整。4 其它报酬:按实际发生由双方另行协议支付。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人民币_支付报酬。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一) 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从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到工程保修期满之间的期间内,对本工程实施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监理工作内容补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含有的以规程为准,没有的内容以补充内容为准):1监理工作准备;1.1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37、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1.2检查督促施工准备:包括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现场等。2.质量控制2.1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人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2.2负责审查工程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2.3审核施工图纸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核查开工、施工条件;2.4根据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

38、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2.5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合同中所要求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2.6对使用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成工程承包人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2.7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查和旁站。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

39、,应保证旁站,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再复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认真检查、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室外管网的各工序质量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2.8督促各承包人及时进行施工试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2.9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按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进行验收;2.10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与工程承包人未曾固定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订货前,工程承包人提出样品、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情况向监理人报告,经监理人与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订货;2.11及时验

40、收已完成的部分项目,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人立即返工;2.1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或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2.13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2.14督促并检查工程承包人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整齐全。并督促承包人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2.15组织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期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人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站申报;2.16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卫生设施,发现有不符

41、合相关规定或委托人要求的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改进;3.进度控制3.1采取科学、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组织工程承包人按照规定的工期,实现整体工程竣工,如期交付使用;3.2认真审定工程承包人提出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合同规定工期目标,核实整个施工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由工程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或总进度计划);3.3根据上述经审核同意并执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工程承包人提交的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同时应随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的建议和必要的指示3.4在符合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协调工程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制定并落实每一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按此随时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有任何问题

42、,随时查清原因,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3.5审核委托人、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对于可能影响进度的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的指令;3.6除日常协调处理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外,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工程专题会议,协调工程各方的关系,使工程各方形成有机整体,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按目标实现;3.7及时分析进度障碍,调整总控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的指令以确保工期如期完工。38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日罚款监理费用总价的万分之一。4.投资控制4.1对工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所有经济问题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4

43、.1.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应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及认定的单价进行审核;4.1.2审核所有承包人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文件草稿并提供意见;4.1.3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答疑会,对疑问卷回复提供专业意见;4.1.4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的经济标评审工作,并提供意见;4.1.5审核各种材料、设备采购的供货数量并就其单价进行询价工作,同时提供书面意见;4.1.6拆改与返工工程量的现场签认。对于可能出现的拆改与返工项目进行现场核对,对未拆改前的工程现状情况必须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4.1.7审核经济洽商或变更项目,对每一份洽商的费用增减予以计算,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委托人。此项工作应在项目

44、发生后的7日内完成;4.1.8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提出预防措施,对已发生的索赔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收集、整理材料,审核索赔事项,并做出专业性的回复意见;4.1.9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年、季、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控制各施工方的执行情况;4.2工程的设计、施工的变更或修改要通过监理人确认。对涉及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造价或则延长工期的事宜,监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才可执行;4.3做好监理日志,正确记载每日工程动态,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4.4审核额外的增减工程量,包括必须进行工地实测工程量;4.5积极地向委托人推荐已成熟、行之有效、不降低工程标准的科技成果,促使工程进度加快,降

45、低成本。4.6承担全部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5.竣工、保修控制5.1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人议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完成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按时向委托人提交,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提供应由其提供的相关文件;5.2协助委托人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保修合同及保修终止合同;5.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委规定或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保修项目及时间(以委托人认为较严格者为准),负责检查工程的状况,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分清责任,督促工程承包人或则材料设备供应人履行保修职责;5.4委托人在保修期内发现已验收工程在使用中有任何问题,将通知监理人有关

46、人员,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到现场协调解决,并应促使所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5.5监理人应负责保修期内的发生的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较大规模的维修或改造的监理工作至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结算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参加与施工方的费用洽谈。6.合同管理6.1负责审核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资质,包括施工(生产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6.2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6.3根据各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施工进度情况,负责定期编制和审核工程付款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6.4负责审

47、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7.资料管理7.1负责本工程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7.2督促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7.3负责按时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必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任何资料复印件;7.4一切有关本工程建设资料的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监理人的除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监理工作所需必要工作人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项目,否则,受损方有权索赔。8.安全管理8.1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2监理人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48、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8.3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人履约的强制性要求1. 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任何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报请委托人批准。除非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更换;2未经委托人批准的人员,不得在本工程中从事监理工作;4监理人员临时离岗3日(含)以上,须报请委托人同意,并安排资历相应人员补充岗位;5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意外(例如:丧失劳动能力、被司法拘押、意外失踪等),施工期间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日,如不足25

49、日,总监理工程师每缺勤1日罚款3000元人民币;如委派总监代表,总监代表需保证总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的施工期间每日常驻现场,总监代表每缺勤1日罚款2000元人民币。6总监理工程师须保证参加每次例会,如有意外情况不能参加例会,应取得委托人的批准,未经委托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缺席例会,每缺席一次罚款3千元人民币。7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因意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监理人应提供书面证明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须征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以同等水平的相关人员予以替换,监理人应尽快满足委托人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条款进行罚款或终止合同。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投标人递交的投标

50、书须按如下格式提交文件及资料:l 封面(表3.1)l 投标函(表3.2)l 授权委托书(表3.3)l 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l 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l 监理大纲(表3.4)l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表3.5)l 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表3.6)l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表3.7)l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l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表3.8)l 拟派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表3.9)l 监理单位近三年内已完成同类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表3.10)l 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

51、表3.11)l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表3.12)l 监理单位近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及质量认证情况一览表(表3.13)l 投标单位需业主提供的条件(表3.14)l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表3.1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文件招标编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印鉴)日 期: 年 月 日表3.2投 标 函致 招标人 :1、我方接受贵方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2、我方经考察现场和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监理费报价承接贵单位 工程的监理,并遵守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监理费支付的规定。我方拟派

52、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执业资格等级为 (国家级或省级) ;其他监理人员 人,分别为 (姓名及拟担任的职务) 。监理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3、如果贵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监理工作。4、本投标书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补充文件、修正文件以及涉及合同内容的有关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投标人: (盖法人公章)法人代表: (签字或盖印鉴)地址: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表3.3授 权 委 托 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投标单位名称 的 姓名 在本单位的职务 为我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

53、 的 工程监理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以及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有效期:代理人无权委托。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单位: (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鉴)日期: 年 月 日表3.4监 理 大 纲监理大纲内容及编写说明1、对拟投监理项目的工程总体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进行描述。2、监理工作范围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办公室服务的要求和范围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工程实际,对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业进行必要的阐述。3、监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形式,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并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和相关经历给予简单描述

54、。4、自备监理仪器和设备根据监理单位自身的实力和现场工作需要,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仪器与设备做简要介绍。5、监理工作程序分别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约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等方面,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进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详尽阐述。6、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察看,对本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难点的对策和方法。7、其它建议:为更好地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按照自身的实际经验,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制定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表3.5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企业性质联系电话企业主管单位联系传真监理资质等级地址企

55、业组建时间企业邮编企业经营范围开户银行企业人员状况企业总人数在册工程技术人员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公司监理业绩:提供近三年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可另附)企业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设备及仪器状况: 注:本表须附有关证件或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61表3.6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监理职务性别年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初、中、高级)监理工程师(或培训)证书设计施工监理证书名称编号注:本表不够时请自制。投标人:(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表3.7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职务参加工作时间任总监理工程师年限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传真监理过的同类工程业绩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合同价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备注注:1、同类工程业绩:指近三年承包的与本次招标规模相近的工程,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请携带合同原件和能证明为该总监业绩的文件备查,否则此项不给分)。2、本表须附有关证件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本表不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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