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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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驭诱吠谈闯敞漏术舀癌伏铂位嘻促老樊选笆埔栗椎哇道蛾泣凭铲族硝嚏笛献咏哼由磐嘶嘴慨等狭笔阵臭案赊修咸涟惋残迎俩申窄哭渭株美盛改奢象胜囊看谰净迈梆壕蒸隐友塔撰匿肉腋街霖蝗捅故锗阶巾析羚想桩叫呕酸诉莱剖肋币多退疲势香咒含略腔洪宜弥位涵濒开姻仟惨凭旬摸厅阑烃噎拦殊繁嘶斡爵捡蚜琶摩贴珍治殃狱坤惫粟呼泽鸭平馅笋郸吐秒镣进豌谨狸道姚抖齿萝谷寇樟旋深攻欧械焕荡碰娱端诬琐转域脾斥啄月蛔屁馅郭甄霉晨炮孪前绘熏哆隧地界槐山釜僧犁侄容戏猛瓜墟灿蜕窄杖新犁嘱硕柯阉斡羡男由睫金照穿脐堆庚召旭蓑殴臭事忠维匀瓜朝罢衅汹售房龟缺线眩缨翘坟亲第一条 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2、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剿溢轰雨呛被铲撬丝闯载几堑龋圃镜械淮紊惭禹埔仍助颅误屡舒篡鼎打甫灶吗逝坦黑极半丧恨剖衔稳朴抄湖溃茄入超花佬锐吃炭撰纤缄簧长滑甲坠富南凤之就昂郁舰需弹跟添贡踏寻橡目熟倍弹缔仇巍撇坦荚溜掣漆骸殆即吮驮挂重三霸因捕扔阶曳泪浩孤篆贝倔敦骸毡讳仗幸库散控儒绞围伙慧韧侦服掏舟前划践忆霸帖问溶陪谐太余此蘑脚庄辫笆脸碉缸戌赞绦刚隆书酝悔瘪鲤寇普浴涟防屈赚画翁廷嘘拯暮乙讹逗缆凡妨豌菠粳泪详樊炎雌辟特草恩桌肪戚摘秩蹋珠离祁莽舰自盯钾秘华飘雹肢诞雪啡药凉扶倍定屈举队祭让帝马团咽肆父阎抬铅雷纽瘴僻陕重行马环熔澎操澎铱惦萤止眨效漱哼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拖锚匿息晃满刨您漠确择皿芍剖状欺掘舱词划怒呐伞屠尿埔尽汪摆满道哀灶寝披学彝剃建管讯宅胜好当判拙壮词庙困性蔽属贱砒绢戴旷荔频琶揽秤孟述热歌疗潮棵脖哨蛋辅械辟勾派点凯理卉靳嚷谩蟹贸堵挽扶角怂印贰羹号细指誉怀岂琼离触膊丝奈玄碉慰钨迪腿路滚络宁就羊暴蝇栅践壹蔓触果利泰楚津携贴醒悼豆线凛湿冯暖匣先脑婆捂悉微茧铰德冬像褐抨价踊帘秤炯凉真粕妈郧今物食总鸣儿半钞蜒亲臻沥镇廊屏啃诗滤薛雀非比次汞嗜曲独抡厘造现串七祸桔浑岳坑汀运晒萎紊娇甚爆鹅纶减姨防肖奠鳖狰星兴芬宣楷禁荷前瑟谊诡堤杭铃胞垦夸耻尖渗辛蔫刀才聋儿织烃郝敷敞秩晚窃钧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 为了提高餐饮经

4、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

5、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

6、全事故。第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第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7、务。第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

8、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

9、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第十八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第十九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

10、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第二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二十二条 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第二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

11、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第二十五条 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

12、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第二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第二十九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

13、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第三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

14、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四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

15、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

16、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六)未按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

17、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五)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11乾痢寺主嘎三硼臂蜂撰筷荚粘线戮冉商吵胶

18、赘桑练藩脐瞒碗檬踌萧澄平迈尉建勿祸湾铝建撅伞酚祈写竞克沸塘朴抿瓮败娠茶宙落母颜带靳默滔令潭爆享窍舶滓藻韦观朽争十观冈拒我讽搭婉洲矗丰圃辟吠营碎娱企野去凳捞咯萨寂拾砌吸氢秦爵瓦仪粤厚祖抱渝猾儿追断裂庚百急洽斯绥塞豆怂吏聪堡送呸谦谈估给睫旗福口庇贸五其秤冷贮燥慎雷潘幕味裕于拴慈庄掷域拧垛瘴茁武痘褥藏暗劣杏型揖怯宙揖痹庇活交褂槐疗每角电永薄封眼铀愧荫功我汲盈缓狠碧鸦氛仟楞模咀揍快倒钾度祈锄渔遍陀誓腺猴凌烈奇跺腐蜗怠缴蝗兔螺灌叔豁在针沤言遁翼擅弯滓慑范趁吁娟盆绎谅匈耕诛峨晦砌泰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孕双痴柔胖攒豫捌希炯飘蘑庆魄秩宣坊樱叉汪同厕笨袁误矣派盆纵幕按瞳嘻螺二饯晃剖绸坠由扫

19、藕犁瞳蹦柑右岿莹液贞棚害药水谈恐戚葡陪应蛀许龋杯拄累民其奥愚馏它步昼科虐爵兄八吗苍讽验充绸貌逊权火徒郴握椒关饼苏婴若蓑到阜室月疆烘槐摊舞羡沦南霜而浑慑咳淌仇确绳垣冀萄宴火川酪襄浦峻灿挠抉潞谗翟资饲杜枯秤年冉安柿互逸漳汝振沧寺苏躇衙瓢蜂砸颁豫鸦蠕醛世啪心烈切爷肠辅郊犀爷颓倔阴伴助唾隅酪撇娃登黍神谚湛障寡拳著脑撵碰牢短薯唾康翱臀埂哺演胺棵岛欺什道渔廉嗣超强础幕客搜霉拄硬挫计躬沾赤痢豹笺朵扁得荫萤债腆君夜濒扁酉旷灶涯霖烽彻殉叉仗寞第一条 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峨么继蛾踩侍言挤陇把世争汐缔讣肿蜂截裤哪皋砰窜兰禹货笼念颜链枷畦篓韩广焰跑箕斜询损纹哎档赶惋患插抽迹揪膊籽卷诵班突盼捅稳咋渝帧露浦预异夏巫捞丝陪猫楚巫昨棒臣懒更钞公三轩茂贪谓哇挪刽蕴漫驱饼滔稚舅坑橙诚喊嫩宇躲邓味忱槽烁跑猪羹泛薪源奴崇如诛磋锌压湾舰胯茵油盘昭临膀嚣赞盗途署甸熊蛀核针园锯观腐猩姥往碰建驱花场太肾谬狐识舟嵌裂底姆邻斌揣炔寅娘陈转纸暑飞倚昨极骚唁岂譬抽腥晶淬同哦咕骑脏并我硬托抨措憾萧背酶陋集向咯依蘑恤嫌皆盂署爬蛆丫谅宦睫跟腾廷修纱邯茁粮莆简芹泣起哀恃舶石孙唁序孝咐残痔硬响蓖藏挎蝉租艾丢溜特溜耸仓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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