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受处理人员薪酬调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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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受处理人员薪酬调整暂行办法根据信用社(银行)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信用社(银行)劳 动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 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实用的范围和对象范围:信用社(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 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分支机构。对象:各单位全体员工。第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薪酬调整1.受到记过处分的,其岗位系数按处理前的90%执行;2.受到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双向选择为其重新安排新 的工作岗位,双向选择无法落实新岗位的,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安排岗位, 其岗位系数按新的
2、工作岗位重新调整;3.受到开除处分的,从处分的次月起,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关系。第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凡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人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不执行职称津贴。 第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效益工资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年度效益工资分配时,各单位应依据农村信用社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制定的年度效益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进行分配。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若有不服从组织安排、违反劳动纪律、经考核 不能胜任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应工作的,作待岗处理。第六条 因经济或刑事案件被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的,在立案查处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待查清事实后,无问题的, 恢复原待遇,并补发扣发的待遇;有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 行。第七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到处理的人员的薪酬调整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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