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6工业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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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SHCZ 11.116-2008 (A/0)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工业水管理规定QG/SHCZ 11116-2008(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工业水的管理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基层单位的工业水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业水管理办法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3.1本标准所称工业水是指企业生产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水及水的产品,包括新鲜水、冷却水、化学水(软化水、脱盐水等)、蒸汽及凝液、回用水等。3.2 非计划用水是指临时用水,具有用水时间和用水量的不稳定性.4 职责和权限4.1 企业工业水管理的行政领导是分公司分管机动工作的副经理(兼任工业水管

2、理领导小组组长)。4.2 企业工业水管理的技术负责人是分公司主管动力系统的副总工程师(兼任工业水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节水办主任)。4.3 企业工业水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机动部,具体管理人员是机动部工业水和热工专业管理工程师。4.4 企业的工业水处理单位是供排水车间和动力车间;技术支撑单位是分公司质检中心。企业由工业水主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水处理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及各主要用水单位组成工业水管理网络。4.5 工业水管理是系统工程,关联到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以及工艺、水汽用户、检修、质检、环保、计量、设备和供应等部门,各方应积极配合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工业水管理工作。4.6 企业应重视工业

3、水处理和用水、节水技术革新及技术进步工作。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自动化技术,以逐步提高工业水运行和管理水平,达到高效运行和节水的目的。4.7 本企业工业水管理工作接受中石化节水办、生产经营管理部、炼油事业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安环局和水处理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检查、考核、指导、服务和技术交流。4.8 企业主管领导的职责4.8.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工业水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处理本企业工业水方面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检查工业水管理工作,研究工业水和节水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定。4.8.2 负责审批本企业有关工业水的重大技改技措项目,水处

4、理技术及用水方案。4.9 机动部职责4.9.1 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水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有关工业水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4.9.2 负责组织制定或审查工业水处理及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用水量计划和节水规划,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4.9.3 组织本企业工业水管理的检查、考核、竞赛和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业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实施节水科研项目。4.9.4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工业水方面的技术素质和节水意识。4.9.5 负责审查本企业年度有关水处理的化工原料采购计划。4.9.6 参与工业水系统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重大事故分析,并将重大事

5、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9.7 负责确定有关工业水处理的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和分析方法。4.9.8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取水、用水、水质和处理效果的统计报表及年度总结报告。建立水质、水量和水处理设施台帐。4.9.9 负责组织本企业工业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定额编制工作。4.9.10 组织做好工业水计量仪表和水处理现场监测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4.9.11 负责新增和临时用水计划的审批工作。4.9.12 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水篇和初步设计节水措施的审查,参与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4.10 用水单位职责4.10.1 用水单位(指生产区内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检维修单位

6、及各独立建制单位)负责执行用水管理制度和主管部门的用水计划,组织单位职工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4.10.2 负责依据设计规定和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各用水点要求的水质,合理使用工业水。4.10.3 当用水设备出现泄漏和超温等异常时,负责及时查找原因,并主动与水处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进行抢修或处理。4.10.4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生产运行班组建立用水成本核算台帐,并进行用水量考核。4.11 工业水处理单位职责4.11.1 贯彻落实执行企业工业水管理部门的指令。4.11.2 认真按技术指标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4.11.3 保证企业工业水供给和达标排放。4.11.4 参与企业有关工业水系统

7、的技术方案制订,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4.12 工业水技术支撑单位职责4.12.1 承担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回用水等水质监测工作并将分析数据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 4.12.2 企业水处理设备大修时,对水处理设备及用水设备等进行检查,采集并做垢样分析,分析和检查结果应存档。4.12.3 承担水处理剂、离子交换树脂和相关化工原料的质量监督工作。4.12.4 承担临时工业水水质化验任务。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建设项目用水管理5.1.1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用水管理执行中国石化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关于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增列节水

8、篇(章)的通知的有关要求。5.1.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具有水源、取水、用水等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及落实节水措施内容,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同时报批。5.1.3 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水工艺、设备或产品,缺水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取水项目。5.1.4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工业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5.1.5 设计单位在作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先进节水型工艺、设备,高度重视水的串用、回用等重复利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5

9、.1.6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包括工业水处理和节水设施的验收。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和中国石化的规定进行。5.2 用水计划和计量管理5.2.1 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中国石化的用水考核指标,编制本企业节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5.2.2 机动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的申请计划,在每年年底发布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包括用水专项考核办法,根据用水量和制水成本,把用水费用纳入成本考核。机动部每月向综合考核部门提供月度用水考核情况,建立月度用水考核台帐。5.2.3 用水计划下达后,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按用水计划审批程序向主

10、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新增用水量,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新增用水手续。新增用水的审批权限按规定执行,新增用水部分纳入管理、考核范围。5.2.4 机动部应根据水源丰枯实际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供用水单位。用水单位因停业、休业减少或停止用水时,应当及时上报机动部。5.2.5 全厂应建立完善的工业水计量系统,主干管网、各分支管路、主要用水点均应安装计量仪表,其安装标准按照GBT171671997企业能源管理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5.2.6 全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化工业水平衡测试导则要求的方法和内容,根据工业水量的变化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5.

11、2.7 所有工业水计量仪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对于计量失准仪表和流量计要及时维修或更换。5.2.8 全厂应建立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运行状况档案。5.2.9 全厂应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定期整理工业水计量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安排专人按照中国石化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新鲜水、化学水(含蒸汽凝结水)、冷却水、回用水等工业水数据进行统计上报。5.3 生产用水管理5.3.1 工业用水的取水和供水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5.3.2 全厂用水按其不同用途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装置以及相应的供水管网,并应有供水系统流程图及供水管网图。逐步完善并改进供水装置,不断提高制水效率,减少自耗水,自耗水和管网漏失水量要控制在供水量的

12、15以内。5.3.3 工业用新鲜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浊度一般应3FTU;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的要求。5.3.4 全厂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应95。计算方法: 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C(Q十C)l00式中:Q-新水用量,包括进入企业界区的新水量和水的产品折合的新水量,但需扣除供给企业外部的、职工居住区和基建使用的新水量与水的产品折合的新水量。C-重复利用水量,工业企业内部所有未经处理或经处理后重新用于生产过程的水量的总和(包括间接循环冷却水、串用水、回用水等)。5.3.5 对化学水处理的技术管理必须执行下列规章制度:5.3.5.1 化学水汽质量监督制度参照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13、DL/T561-1995执行。5.3.5.2 热力设备的化学清洗制度暂参照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执行。5.3.5.3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的防腐制度暂参照水电部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执行。5.3.5.4 必须建立离子交换树脂质量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使用中的离子交换树脂的交换容量等主要性能进行检测。5.3.5.5 离子交换树脂受污染或提前报废时,应认真分析原因,要有鉴定报告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并报上级有关部门。5.3.5.6 化学水管理规定必须包括用新水量的管理,对交换剂的再生周期、再生强度和再生用水量等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5.3.5.7 必

14、须采取措施减少制化学水使用的新水量,制取1吨化学水用新水要控制在1.18吨以内。5.3.5.8 反渗透膜受污染或提前报废时应认真分析原因,要有鉴定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并报机动部。5.3.6 化学水制备应在满足水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科学控制运行周期,减少再生化学剂和新水消耗,提高化学水产率,应建立下列规程:5.3.6.1 运行操作规程。5.3.6.2 检修和质量验收规程。5.3.6.3 安全规程。5.3.6.4 水、汽和垢取样、化验规程。5.3.6.5 化学品和原材料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规程。5.3.6.6 必须建立化学水使用场所的有关规定,严禁提高用水标准,将高质量水低标准使

15、用。5.3.7 化学水系统仪器和仪表管理5.3.7.1 应有化学分析仪器和仪表管理制度。5.3.7.2 阴、阳、混床、反渗透和热力系统应安装在线水质分析仪表。5.3.7.3 化学分析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应由专人维修化学仪表。5.3.7.4 所有使用化学水的点都要安装水计量仪表。5.3.7.5 在线分析仪表、现场计量仪表及联锁装置应有专人维修并定期校验。5.3.8 化学水系统应建立和健全下列各种技术档案:5.3.8.1 各种运行记录和台帐。5.3.8.2 水、汽、垢、沉积物和腐蚀产物等分析记录。5.3.8.3 设备停、备用和大检修记录档案、总结报告。5.3.8.4 原料分析、检验和使用记录

16、。5.3.9 化学水系统应根据设备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下列图表:5.3.9.1 热力设备水、汽系统图(包括水样点、监测点、加药点、冷凝液回收系统和排污系统)。5.3.9.2 化学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工艺流程图和管网图。5.3.9.3 必须建立化学水量平衡图。5.3.10 化学水汽质量标准5.3.10.1 低压锅炉水质按GB-1576-1996执行。5.3.10.2 中锅炉(指3.8MPa及以上)按GB1214589执行。5.3.10.3 废(余)热锅炉应参照同等压力锅炉标准执行。对废(余)热锅炉应加强水、汽质量监测,锅炉设备所在车间应设专人管理。5.3.11 化学水系统应建立健全以下档案和

17、资料的管理制度:5.3.11.1 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预处理、软化水、二级除盐水、给水、炉水、蒸汽、冷凝液和化学监督情况,化学水制水比、制水成本分析等,离子交换运行周期控制,生产过程中化学水用量的合理性,与往年用水量周期对比与分析等。5.3.11.2 新鲜水质分析月报。5.3.11.3 水、汽质量年报。5.3.11.4 水处理药剂及其他化学剂消耗统计年报。5.3.12 新鲜水进入生水箱的水质应按以下标准控制:5.3.12.1 浊度3.0FTU。5.3.12.2 余氯0.1mg/L。5.3.12.3 耗氧量COD2.0(高锰酸钾法)5.3.13 全厂应尽可能充分利用蒸汽,做好平衡,减少放空。蒸汽凝

18、结水回收率要大于40。5.4 间接循环冷却水管理5.4.1 石油化工生产过程的热介质冷凝冷却、机械冷却,以水为动力的喷射抽空用水等均应使用循环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采用直冷自成体系外,一般采用间接循环冷却水,新建项目或原为间接循环水的冷却水系统,不得采用或改用直流水冷却,必须使用直流水的要报上一级节水部门审批。间接循环冷却水管理应贯彻执行下列规章制度。5.4.1.1 应有运行、检修、事故、安全、试验、操作、考核等规程或管理细则。5.4.1.2 应参照间接循环冷却水和化学水报表的指标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分析,并建立间接冷却水和化学水的统计台帐。5.4.1.3 建立水冷器设备台帐,内容包括更换、

19、泄漏、大修和监测等情况记录的档案。5.4.1.4 建立监测换热器、挂片等监测装置的管理制度。5.4.1.5 建立水处理药剂的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制度。5.4.1.6 建立各供水管网平面图、全厂水量平衡图、水处理系统流程图。5.4.1.7 建立垢样分析制度。5.4.1.8 建立水冷器日常检漏制度。5.4.1.9 建立循环水系统温差、补水量、旁滤水量、排污量的统计、分析、控制管理和考核制度。5.4.1.10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严格闭路,用水单位(装置)不得将循环水用作冲洗水或任意排放,也不得将其他水排入循环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容量与每小时循环水量的比应1,力求达到12至l3。要采取措施使循环冷却水系统温

20、差达到810度,不得低于6度;补水量要控制在1.2之内。因用水单位物料泄漏造成的循环水处理成本增加幅度较大时,应由该用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5.4.2 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处理应包括降温、投加水处理剂(清洗、预膜、缓蚀、阻垢、杀菌灭藻和粘泥剥离)、旁滤(旁滤水量不小于3,有条件的可采用全滤)、补充水预处理以及补充水和排污的控制等。5.4.3 以新水做补水的循环冷却水主要控制指标:5.4.3.1 平均浓缩倍数N(以实测钾或氯离子为准):炼油企业N3.0。5.4.3.2 腐蚀速率(以测试管数据为准,挂片数据作参考,试管和试片均不预膜):现场监测换热器(水流速0.81.0ms,出进口水温差101.0)每

21、月取管1次,现场监测试片每月取片1次。化工系统20#钢测试管腐蚀速率0.075mma,无明显孔蚀现象;炼油系统20#钢测试管腐蚀速率0.100mma,无明显孔蚀现象;发电系统铜质测试管腐蚀速率0.005mma,无明显孔蚀现象。 5.4.3.3 粘附速率:现场监测换热器(水流速0.81.0ms,出进口水温差101.0)每月取管1次。化工系统20#钢测试管粘附速率15.0mgcm2.mon;炼油系统20#钢测试管粘附速率20.0mgcm2.mon。5.4.3.4 异养菌总数1.0105个mL。5.4.3.5 生物粘泥:炼油3.0mLm3,其它企业2.0mLm3。5.4.3.6 含油量:炼油10.0

22、mg/L,其它企业5.0mg/L。5.4.3.7 生产运行控制指标合格率95(回水管取样)。5.4.3.8 浊度:炼油20.0FTU,其它企业10.0FTU。5.4.3.9 必须严格管理塔池出口滤网,防止杂物堵塞水冷器。5.4.4 以“回用水”做补水(占总补水60)的循环冷却水主要控制指标为:5.4.4.1 回用水水质暂按表1执行。表1、污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a项 目单 位水质指标pH值6.59.0CODCrmg/L 60.0BOD5mg/L 10.0氨氮mg/L 10.0悬浮物mg/L 30.0浊度NTU 10.0硫化物mg/L 0.1石油烃mg/L 2.0挥发酚mg/L 0.5钙硬以

23、CaCO3计/mg/L50.0300.0总碱以CaCO3计/mg/L50.0300.0氯离子mg/L 200.0硫酸根离子mg/L 300.0总铁mg/L 0.5电导率S/cm 1200.0注a:相关的水质测定方法参见冷却水分析和试验方法(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生产部、发展部,1990年1月出版)。5.4.4.2 浓缩倍数 N(以实测钾或氯离子为准):炼油2.5;化工3.5。5.4.4.3 腐蚀速率和粘附速率按照5.4.3相关条款执行。5.4.4.4 微生物(异养菌总数):异养菌总数2.0105个mL。5.4.4.5 生物粘泥:炼油3.0mLm3,其它装置2.0mLm3。5.4.4.6 含油量:炼

24、油10.0mg/L,其它装置5.0mg/L。5.4.4.7 生产运行控制指标合格率95(回水管取样)。5.4.4.8 浊度:炼油30.0FTU,其它装置25.0FTU。5.4.4.9 必须严格管理塔池出口滤网,防止杂物堵塞水冷器。5.4.5 搞好水冷器管理是实现全过程水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循环水回水总管上安装在线的油份或其它易泄漏物料的监测仪,及时发现水冷器的泄漏。水冷器管理应做好下列工作:5.4.5.1 热介质温度150时应先进行热量回收,再用间接循环水冷却;输送热介质温度135的机械设备,不得采用水冷却。5.4.5.2 冷却水流速不应0.5ms,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50,冷却水应走管

25、程。5.4.5.3 积极推广碳钢水冷器水侧采用防腐涂料。5.4.5.4 生产装置的关键水冷器,水侧进出口应设温度计、压力计、流量表和取样阀,并应考虑切出系统进行堵漏或化学清洗措施。5.4.5.5 建立水冷器内漏的考核检查制度,发现内漏时应及时解决。当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并尽快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循环热水隔油池水面的l3被油覆盖,循环水含氨100mg/L,浊度50FTU,pH5.0,现场监测腐蚀速率连续2次超过0.200mma,或现场监测管粘附速率连续2次超过30mgcm2.mon,或出现化工物料含量异常超标。5.4.5.6 各单位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水冷器设备,建立水

26、冷器设备档案,每次大检修都应对水冷器腐蚀、结垢和粘泥等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清洗检修后的水冷器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5.4.5.7 水冷器大修时需对管程、壳程分别试压,每次试压后需由设备和水处理技术人员共同验收,未经防腐处理的碳钢水冷器水侧要进行清洗预膜处理。5.4.6 各单位应建立各主要用水点(水量超过0.5)关于水质要求的台帐,生产工艺过程用水应按照装置设计和工艺条件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水质和水量。5.4.7 用于工艺过程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洗涤水和其它用水,应按照对水质的要求定量使用,积极推广使用夹点供水技术。如原油脱盐工艺和部分生产工艺注水可采用含硫污水汽提净化水等。

27、5.4.8 应尽量采用少用水或不用水的生产工艺,如空冷代替水冷等。5.4.9 要统筹考虑生产区内物料热能的优化使用,做到高度热联合,减少使用冷却水。5.5 水处理剂管理5.5.1 工业水处理药剂的采购和使用执行如下程序:5.5.1.1 机动部牵头,会同水处理剂使用、技术、质检、供应等部门制订本单位的水处理药剂采购、使用、质检和监督实施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5.5.1.2 用水部门提出对水处理效果的要求;供水部门提出对水处理剂品种、数量、质量和技术性能要求;供应部门按照水处理剂的采购程序负责采购;质检部门对所采购的水处理剂进行质量检验;机动处(部)对水处理效果进行日常监督。5.5.1.3

28、归口部门编制水处理剂采购招标书,在资质好、规模大、服务优的国内外厂商中公开招标,招标应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内容。5.5.1.4 由归口管理部门主持招标小组会议,使用、质检、技术、供应、监察等部门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参加,确定水处理剂供应厂商、品种和价格,招标结果由招标小组参会人员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报中国石化主管部门备案。由供应部门进行采购。5.5.2 因生产临时需要使用部分特殊要求的水处理剂或在中国石化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进行工业试验的水处理剂;应由使用部门或技术部门提出,归口管理部门报主管领导批准,经质量检验合格后采购和使用。5.5.3 水处理剂质量要求:5.5.3.1 技术部门应对所

29、采购的水处理剂进行技术性能评价,必要时由中国石化水处理服务中心承担。5.5.3.2 质检部门必须对所采购的水处理剂进行质量检验,必要时由中国石化水处理剂评定中心承担。5.5.3.3 采购、使用的水处理剂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和中石化行业标准要求。5.5.4 水处理剂一经确认和使用,对处理效果好的产品和技术应保持稳定使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不多于5年)。对处理效果不好的产品和技术必须及时整改,对整改(整改期不超过4个月)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必要时由中国石化水处理服务中心提供服务。5.6 非计划用水管理办法5.6.1 非计划用水单位如果需要使用本厂提供新水,首先须到机动部办理用水许可证,然

30、后自己安装计量水表。5.6.2 机动部和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安装水表联合验收,不符合安装要求者不予供水。5.6.3 对不超过3天的临时用水,经机动部审定同意后可不安装水表。用水时间超过三天,要安装与管径用水量适合的计量仪表,经供水单位和机动部确认后投入使用。5.6.4 用水户持用水许可证到指定供水地点引水,不得乱接乱用。5.6.5 从节水角度考虑,各种土建工程施工,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尽量利用现场临时井采水。5.6.6 消防设备消防专用,特殊情况下要经消防队签署意见,生产管理部调度同意,机动部审批后使用。5.6.7 外单位用水根据用水量的大小,办用水许可证时缴纳200-2000元的押金,用水结束,

31、交完水费全部退回。5.6.8 不办用水许可证,或安表后用水弄虚作假已经发现,除立即停止供水外,按供水管径连续用水计量收费,并处以水费五倍以上的罚款。5.6.9 机动部将对用水户用水情况不定期抽查。5.6.10 收费办法5.6.10.1 用水实施有偿用水制度,收费标准按财务处公布价格计量收取,供排水车间将查表数据报机动部。5.6.10.2 用水户用水完毕到机动部办理水费交纳手续,然后到财务处交纳水费。5.6.10.3 临时用水户在办理用水许可证时根据用水量的大小缴纳200-2000元押金,待用水完毕交清水费,一次性全部退回。5.6.10.4 驻厂生活用水收5/吨,每人每月供3吨,对生活用水超用部

32、分按10元/吨收费。施工用水收费10元/吨。5.6.10.5 对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的一切用水单位,不办用水许可证,弄虚作假,按供水管径连续用水计量收费,并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供水。6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6.1 间接循环冷却水和化学水报表6.2 供排水车间污水技术月报6.3 循环水月报表7 检查和考核7.1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7.1.1 对在工业水管理方面工作落实,认真执行管理制度,经济技术指标居于行业先进水平的单位。7.1.2 及时发现工业水方面的隐患,防止重大水处理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7.1.3 在水处理、节水减排、新产品开发和使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33、单位或个人。7.1.4 积极参与工业水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工业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如实反映工业水方面的问题,制止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的单位或个人。7.1.5 全厂每年对节水成果进行审计核实,按“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通知”的规定奖励节水先进集体和个人。7.2 各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用水收费制度,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按下列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7.2.1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10以内(含10),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缴纳。7.2.2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1020(含20),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7.2.3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20

34、30(含30),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的4倍缴纳。7.2.4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3040(含40),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的5倍缴纳。7.2.5 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50以上(合50),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的8倍缴纳,并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用水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供水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限量供水。7.3 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水浪费、环境污染、处理效果差而影响生产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第一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批评、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7.4 对正当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提出批评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7.5 其它情形按照日常工作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8 附则 本标准解释权归机动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卫东 张金柱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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